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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混合所有制经济”概念与内涵的交叉科学检验

    时间:2021-01-10 21:00:24 来源:工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工作范文网手机站

    摘要:从市场经济理论与实践看,把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理解为建立“资本混合型企业”是概念上的张冠李戴,以为通过行政手段把私有资本混入国企就是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荒诞不经的。而西方“资本联合”作为一个企业的(资本)组织、运作形式之一也与这种行政手段催生的“资本混合型企业”有本质区别。同时,任何一个企业的组织形式都必须与企业性质和根本目的保持高度一致,社会主义如此,资本主义也如此。中国国企代表全体人民的最根本利益,目的是实现这个利益的最大化。私企则是以私有资本及其所有者的利益最大化为根本目的。任何通过行政手段把私有资本直接混入国企股权资本的做法既是对国企性质、目的的背离,也是对市场经济规律的背离。

    关键词:国企改革;经济体制改革;混合所有制经济;资本混合型企业;决策科学性;资本结构;股权资本;债务资本

    中图分类号:F12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2101(2015)05-0033-07

    一、引言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中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宏观政策。而把它简单理解为通过行政手段在国企中直接混入私有资本从而建立“资本混合型企业”(下称“混企”)不仅张冠李戴,而且本身违背市场经济规律。而更重要的是,当这种张冠李戴付诸实施时,它非但不能发展中国的社会主义混合所有制经济,反而会改变国企的社会主义性质、目的和功能,并逐步改变中国社会主义改革的性质、方向和目的。鉴此,笔者从企业资本性质、资本结构、宏观和微观目的角度检验“混企”的科学性,运用包括西方经济学、管理学、组织行为学、金融学、财会学、企业法律学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在内的交叉科学方法,对混合所有制经济、西方“资本联合型企业”与中国“混企”做本质概念的区别,并从企业的资本性质角度对“混企”的决策科学性展开分析。在此基础上,笔者通过对加拿大案例分析不仅论述了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社会功能、目的、作用与价值观,而且它所蕴含的经济学、政治经济学与经济社会学启示将进一步揭示中国“混企”的伪科学性本质,从而论证“混企”不是中国国企改革、发展的科学路径。

    二、“混合所有制经济”“资本联合型企业”与中国“混企”的本质区别

    (一)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经济学解读

    第一,从现代市场经济理论和实践看,混合所有制经济指在一个国家的经济制度中不同生产资料(资本)所有制形式的经济实体(企业)共同存在,[1][2]其比例按照国家的社会制度性质、价值观以及与之相匹配的经济发展目的而定。[3][4]在当前中国经济制度中,既有国企,又有私企和外资企业,这本身就已经构成混合所有制经济形式。而西方大多数国家的经济制度也具有混合所有制经济性质,它们之间只是在国企与私企比例、领域上有所不同。

    第二,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比例构成看,在不同时期、不同条件下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中,不同所有制形式的经济实体(如企业)所占的比例也不同。比如,中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期的国有、集体、私人经济成分与改革后的国有、私有经济成分比例不同。可以说,计划经济下的国有、集体和少量个体经济共存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中就是一种特殊条件下、特殊时期里的“混合所有制经济”。

    第三,从一个经济制度与其经济组织成分的关系看,混合所有制经济本身不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制度,只是在社会主义或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中经济成分的比例安排形式,资本主义可以搞,社会主义也可以搞。而根据上述定义,由于二者的社会制度性质、价值观以及与之相匹配的政治、经济发展目的不同,前者以私企为主要的经济成分,后者以国企为主要的经济成分。

    第四,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作用、功能看,置身于其中的国企和私企由于所有制性质不同、社会功能与经济目的不同、资本来源不同、资本结构不同、组织形式不同、市场操作不同、分配方式不同,生产关系性质不同,效率效益的衡量标准与方法也不同[5][6](即“十大不同”)。它们共同在一个经济制度中发挥不同或互补作用。无论西方资本主义还是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下的“混合所有制经济”都如此。

    第五,从企业发展的微观角度和决策科学看,任何一种组织形式都只是手段,必须和企业性质、目的保持高度一致。因此,私企的性质是生产资料私有制,其目的是私有资本增值和价值最大化,其行为、组织方式、市场运作、分配方式都是围绕此而展开的。而国企的性质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其目的是“最广大人民利益”、国有资产资本的利益最大化,其行为、组织方式、市场运作、分配方式都围绕此而展开。这两种企业的性质目的不同,操作方式不同,社会功能不同,从本质上反映了两种带有对抗性、差异性的政治、经济、文化价值观以及社会制度。那么,在国企股权资本中直接混入私有资本要达到一个什么样的目的呢?要让这个企业的生产资料、资本70%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而30%代表私有资本利益和价值最大化吗?这个企业的市场行为、组织方式、市场运作、资本结构、财会账务、分配方式也要依此划分吗?但又怎样划分得清楚呢?

    (二)“混合所有制经济”没有宏观层面、微观层面之分

    有观点认为,“三中全会”提出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指“发展微观层面上的混合所有制经济”,而这个所谓“微观层面”就是指用行政手段把外来的、所有制性质、目的不同的资本直接混入到一个企业的股权资本中去。

    首先,“三中全会”并没有说“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指“发展微观层面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也没有说“微观层面”就是指通过行政手段在国企股权资本里直接混入私有资本,更没有说在国企本身不缺资金、资本、技术、管理、市场、原材料和利润增长的情况下“要用行政手段来实现这种私有资本直接进入国企股权资本”就是、才是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它如果真的隐含了上述三层意思,完全可以直接提出来而无需绕个弯子来表达。

    其次,从经济学、政治经济学、管理学、金融学、企业组织行为学等领域的基本理论概念和市场经济实践看,“混合所有制经济”不存在什么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之分。这是因为:(1)“混合所有制经济”指的是一个既定经济制度下的一种组织形式及其当中的所有制成分比例安排,而非一个企业自身股权资本里要混入所有制性质、目的不同的外来资本。(2)通过行政手段在企业股权资本里直接混入外来的、性质不同的资本从根本上违背了市场经济规律,又怎么可能是市场经济下的“微观层面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呢?(3)全世界无论是私有、国有或是集体性质的企业,都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而选择(这里指非行政手段、政策导向作用下的自我选择)在股权资本里直接混入外来资本(这里指所有制性质相同的资本)来解决企业问题,无论从经济学还是管理学、金融学、企业战略学、企业组织行为学来看,都是风险最大、成本最高、效率效益最低的办法,①因而没有一个国家、一个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任何一个企业会首先选择这种手段来解决企业一般问题,它又怎么能够是“微观层面的混合所有制经济”?(4)这种把具有上述“十大不同”的资本在一个企业中通过行政手段强制混合在一起,又怎样体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产权明晰”呢?它怎么可能是什么“微观层面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呢?(5)基于上述四点,再从政治经济学角度看,这种最为落后、效率效益最低、违背市场经济规律又通过行政手段来混合不同性质、目的的企业资本的方法既不可能体现先进的生产力,更不可能代表先进的生产关系,②西方市场经济理论、历史、实践都未曾有过这样的“微观层面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它只是牵强附会、杜撰出来的一个伪概念,而且带有价值观和意识形态色彩——即要对中国剩下的国企进行私有资本化的工商业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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