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讲稿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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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学习讲稿
时间: 5 月 7 日 主持:刘廷友
各位老师们:
下午好 ! 今天,我与大家一起 学习《教师法》,受时间的限制,恐怕只能起个引子作用, 如果我的这个引子能点燃大家学习这部法律的热情,这将是我今天得到的最大回报。
“文革”结束后,党和政府赋予教师前所未有的政治地位,广泛提
倡尊师重教,调动了教师的政治热情和参政议政的积极性。邓小平同志
多次强调:“我们要提高人民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不但学生应
该尊师重教,整个社会都应该尊重教师。” 1985 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务
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每年 9 月 10 日为教师节,希望通过“教师节”庆
祝、纪念活动,使教师工作真正成为全社会最受人尊敬、最令人羡慕的
职业之一,从而形成尊师重教、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国家
以法律的形式,建立了“教师节”,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的颁布和实施,教师的地位又得到了进一步的确认。
下面,我就我 国教师法的诞生及其意 义、教师的权利、教师的义务这三个方面和大家共同探 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诞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以下简称《教师法》 ) 从 1986 年开始起
草,后经过八年酝酿、修改,于 1993 年 10 月 31 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这是建国以来专门为教师制订的第一部法律, 是教师队伍管理的 “母
法”。
教师法的制定和颁布,对于提高教师的地位,保障教师的合法权
益,造就一支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我国社
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1、立法过程
1986 年 3 月,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和六届全国政协四次会议上,
许多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提出了关于尽快制定教师法的提案
和建议。此后不久,原国家教委据此反复修改形成了《教师法 ( 草案送审
稿) 》。
1990 年 6 月 10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两次对《教师法 ( 草案送审稿 ) 》
进行讨论、修改,再次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
过,形成《教师法 ( 草案 ) 》,报全国人大常务会议审议。
1992 年 10 月,国务院将教师法草案撤回,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
进一步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并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关
于教师队伍建设的精神对《教师法 ( 草案 ) 》作进一步修改,之后提交八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此次会议对《草案》进行全面审议、修改,
并于 1993 年 10 月 31 日通过,历时八年,是在总结建国四十多年特别是
改革开放十五年来教师队伍建设的成功经验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制
定、颁行的。至此,我国第一部关于教师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
教师法》诞生了。
2、立法宗旨
《教师法》以教师为立法对象,把国家尊师重教的方针上升为法律,
体现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和意志。总则第一条对其立法宗旨作了明确
规定:“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
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具体包
括以下几个方面:
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国家通过制定《教师法》,通过法律明确确认教师的基本权利,规
定教师应享有的社会地位和物质待遇,规定政府、学校,各行各业及公
民的职责,规定侵害教师合法权利的法律责任,对运用法律手段有效地
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针对性。
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教师队伍素质决定着教育的质量高低。通过制定《教师法》,以法
律的形式确定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对教师的任用、培养、培训、考核等
作出规定,使提高教师队伍素质的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严格按照
法律规定的措施、标准,优化教师队伍,以尽快在我国建设一支具有良
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
根本大计。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改
革的步伐还落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在教育内容、方法、教育管
理体制等各方面都存在着问题。
发展我国教育事业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
教育能否振兴和健康的发展,关键在于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业
务素质的教师队伍。因此,制定《教师法》,依法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
以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3、法律地位
《教师法》是我国教育史上第一部关于教师的单行法律,它的制定
和颁布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人民教师的重视。有利于从根本上提高教师的
社会地位,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使教师成为社会上受人尊重的职业;
有利于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造就一批具有高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
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4、适用范围
《教师法》总则第 2 条规定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
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这里的“各级各
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中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
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 成人教育的学校。这里的“其他教育机构”
是特指与中小学的教育、教学工作紧密联系的少年宫、地方中小学教研
室、电化教育馆等教育机构。“教师”是指在学校中传递人类文化科学
知识和技能、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把受教育者培养成社会主义社会需要
的专业人员。
二、《教师法》关于教师的权利
教师权利,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中依法享有的权益,是国家对教师能够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它一般由如下三部分构成: (1) 教师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 也可称积极行为的权利。如《教师法》规定:“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
专业的学术团体、 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2) 教师要求义务人履行法律义务的权利,如《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
报酬”的权利。
(3) 当教师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诉诸法律,要求确认和保护的权利。
依据《教育法》、《教师法》,我国教师具有以下六项基本权利:
教育教学权 2. 科学研究权 3. 管理学生权 4. 获取报酬待遇权 5. 学校民主管理权 6. 进修培训权
三、《教师法》关于教师的义务
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依照《教育法》、《教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而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它是由法律规
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履行。通常,它有两种不同形式: (1) 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积极义务即必须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如《教师法》规
定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
消极义务即不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 如不得体罚学生的义务。
(2) 绝对义务与相对义务。绝对义务是指对一般人承担的义务,例如教师不得侵害
法律所保护的任何公民的基本权利。相对义务指对特定人承担的义务,如教师与学校签订的聘任合同中只对学校承担义务。我国现行教师法规
定教师应履行以下义务: 1.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
2. 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
3. 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
4. 关心爱护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的义务。
5. 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义务。
6.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最后,我诚邀大家,坚持学《教师法》、用《教师法》,时刻用教师法律法规要求自己,用教师的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老师。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