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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高校“诊所式”法律援助在农村地区的适用

    时间:2021-01-08 12:07:00 来源:工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工作范文网手机站

    [摘要]法律援助是一项扶助贫弱、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社会公益事业,同时也是中国实践依法治国方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而在现今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地域的资源差异导致了我国城乡之间的法律援助发展存在较大差距。将“诊所式”法律援助适用于农村,有利于缩小城乡发展差异,弥补农村法律援助现实存在的不足之处。

    [关键词]诊所法律援助;法律服务;适用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1 “诊所式”法律援助概述

    法律援助,是指国家对确需法律帮助的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费用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法律援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法律援助,是指对需要法律帮助而又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公民予以减免费用,律师必须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制度。狭义的法律援助是律师对公民应尽的一项法律义务。在我国《律师法》中第42条规定:“律师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广义的法律援助,是指国家对某些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费用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广义的法律援助除律师提供援助外,还包括司法机关和其他执法机关。此外,在受援助对象方面,广义的法律援助除了公民外,还包括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本文所要讨论的法律援助是指广义上的法律援助。

    诊所式法律援助产生于美国,是一种新兴的法律援助形式。之所以称为“诊所式法律援助”,是因为它在形式上借鉴了医学院的诊所实践模式,通过开设“法律诊所”课程,使法科学生能够从类似于医学诊所的“法律诊所”中学习法律执业技能,并以此为平台服务社会,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诊所式”法律援助服务的实施需要借助“法律诊所”这一平台开展。在我国,高校“法律诊所”一般是以高校法援组织作为载体,以法学专业学生为援助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借助高校专业教师、高校合作律师的力量,共同为社会提供公益性法律援助服务。就其性质而言,高校“诊所式”法律援助与一般的法律援助有诸多相同点,均是向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而丧失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務,具有公益性、无偿性、义务性的特点。但是高校“诊所式”法律援助也有着其自身不同的特点:

    首先,从本质上而言,高校“诊所式”法律援助既是一种法律援助行为,也是一种法学教育行为。在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同时,培养和提高了法学专业大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为其今后服务社会奠定基础。而法学教育是其形成的根本原因。反观普通法律援助则不具有诊所法律援助那样的双重属性,它是政府为了维护社会贫困阶层或特殊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法律保障措施。

    其次,就法律援助的主体实践热情而言,普通法律援助的活动主体是政府组织执业律师和有关法律服务机构的人员进行法律援助活动。高校“诊所式”法律援助的活动主体是高校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及其指导教师。相比较而言,由于平时缺乏法务实践能力,大学生在农村开展法律援助活动与专业执业人员相比,会投入更多的热情和干劲。

    最后,就法律援助服务的灵活性而言,普通的法律援助因为由国家和政府组织,需要经过严格的申请、审批、指派的复杂的程序,导致了普通的法律援助服务开展时,受到了诸多限制。而高校“诊所式”法律援助组织一般由高校自主建立,师生在提供法律援助的时候一般无义务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派,也无需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自由灵活地安排法律援助活动。因此高校“诊所式”法律援助服务也有着普通法律援助所不具备的灵活性。

    2 农村地区对法律援助的需求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农村地区的“离婚”、“子女抚养”、“老人赡养”、“农民工在外受不法侵害”、“土地流转中的纠纷”等法律问题在农村生活中日益凸显。而在自然条件、社会资源以及历史文化传统等方面,我国农村地区与城市相比存在着很大差异,农村地区的法律援助状况表现出很大的滞后性,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援助机制上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生活在农村的广大农民,特别是生活在边远、偏僻地区的农民因其地域、交通的弱势,使我国目前的法律援助制度很难惠及基层区域。因此,日益凸显的各类问题就使农村地区对法律援助一直有着强烈的需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离婚问题占相当大比例

    根据《民政部2013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3年办理离婚手续的夫妻有350万对;《民政部2014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4年办理离婚手续夫妻有363.7万对,比上年增长3.9%。《民政部2015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5年全国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夫妻共有384.1万对,比上年增长5.6%。由此可见我国现阶段的离婚率正在稳步提升。而农村在发展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离婚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主要原因如下:一是由于受地理环境、文化背景以及封建传统婚俗习惯的限制和影响,农村中自由恋爱结婚的比重较小,经中间人介绍结婚较多,因此夫妻婚前相识时间短,婚姻基础薄弱,难以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二是农村男子作为家中主要劳动力常年在外务工造成夫妻长期分居导致感情冷漠而引起离婚事件发生。三是在农村大多数人受男尊女卑“重男轻女”传统观念影响,认为男人打女人、丈夫打妻子是天经地义、合理合法的,导致因家庭暴力而离婚的也不在少数。四是农村地区男性因经济收入较低、文化水平不高等因素导致结婚难,在一些农村地区会出现买卖婚姻甚至“骗婚”的情形,在收钱结婚后离婚或者收完聘礼结婚后又离婚等现象,从而导致男方家庭经济困难、陷入经济纠纷等问题出现。

    2.2 子女抚养问题较多

    因近年来农村地区离婚率不断提升,单亲家庭数量的不断增加,子女的抚养问题日益显著,主要类型表现为:①男女双方离婚时,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应该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一方不积极履行义务或者恶意拖欠子女抚养费。在伴随社会经济的发展,离婚时确定的抚养费已不能满足子女生活需要,支付抚养费的夫妻一方不愿提升抚养费用等。②农村家庭整体教育、知识水平有限,父母既要承担沉重的家务,为了生活又要努力的工作,在对孩子进行家庭教育方面常显得力不从心,造成了家庭教育功能欠缺的一个普遍现象,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发生。③在农村受中国自古棍棒底下出孝子等封建思想观念影响,因一点小事而殴打、辱骂子女的家庭暴力时有发生,对子女未来的身心健康发展产生诸多不良影响。

    2.3 老人赡养问题突出

    老人赡养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过去农村老人养育子女较多,子女因赡养费分摊不合理而不愿意承担老人的赡养问题。二是,在农村地区传统的婚姻观念中认为女子出嫁就如泼出去的水,结婚后与老人签订不继承财产、也不支付赡养费等不合法的协议导致老人贍养问题的出现。三是,农村青年劳动力外出务工数量较多导致空巢老人增加,子女务工在外不寄钱、不联系,老人因此承担着巨大的经济压力和精神压力。四是,老人随着年龄的增长体弱多病,子女因医药费、住院护理等问题产生纠纷导致老人的赡养问题难以得到合理解决。

    2.4 农民工在外务工法律援助需求紧迫

    农民工在外打工,因自身的知识水平和法律素质较低,在以下方面急需法律援助:一是,在劳动合同签订时,农民工的法律意识淡薄,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拒签劳动合同,无法保证其合理的工资报酬及福利待遇,也常常致使劳动纠纷不能得到彻底解决。二是,农民工对于国家实行的工时制度以及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休息权的规定,知之甚少,部分用人单位常常延长工作时间不按规定给予休息时间导致其合法权益受损害。三是,一些用人单位通过收取定金和扣押身份证的方式,限制农民工人身自由,使得农民工不仅丧失劳动自由,而且还不得不将劳动廉价出卖给用人单位。四是,农民工讨薪难导致跳楼、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危害社会的事件屡见不鲜。

    2.5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土地流转中所出现的矛盾突出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力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土地流转中的矛盾和法律问题日益凸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农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集体经济内部组织很少签订书面合同或是很少委托他人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常常导致合同无效情形的出现。二是,即使签订了土地流转合同,但受法律知识水平的限制,合同的形式不够规范往往会导致农民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三是,因为政府盲目招商,不合理拆迁、征收程序设置不合理等原因,农民常常就土地赔偿款的分配问题产生争议导致的暴力事件。

    3 高校“诊所式”法律援助在农村基层地区适用

    3.1 适用的可行性

    农村在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与城市存在较大的差距,这就会导致现实中更多人的选择在城市就业学习,而农村常会表现为人才的流失与发展的减缓。从而会导致人们支援服务农村热情不高、法律专业人才缺乏等现象发生。而高校“诊所式”法律援助组织因其依托当地高校教育资源优势,拥有具备专业教师和法学学生的法律专业知识团队。因此高校“诊所式”法律援助在农村地区适用的可行性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3.1.1 理论可行性。《法律援助条例》第八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从中可以看出法律的规定鼓励高校作为法律援助主体的身份参与法律援助,这就为高校组织带领其法学专业师生参与法律援助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高校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团队。其中有作为传道授业解惑的法学教师,也有求知欲强烈的法学专业学生,更有法学教师兼职的律师,因此这种团队包含强大的理论研究力量与实践参与人员数量,可共同为参与农村的法律援助提供可行性保障。

    3.1.2 实践的可行性。现有的制度无法满足农村对法律援助的大量需求,而对于专业学生而言,在校学习期间又缺少实践机会,两者的结合为高校“诊所式”法律援助适用农村提供了现实基础。另一方面,高校作为事业单位这一身份参与农村法律援助还有着其他主体没有的便利条件即时间便利,高校可以利用每年的寒暑假组织开展这项援助工作,这样也不会影响高校的正常教学秩序,高校师生深入农村提供公益法律援助无疑在人员和时间上都是可行的。

    3.2 高校“诊所式”法律援助在农村地区的具体适用

    在农村地区,村民委员会是承担农村生产服务、举办和管理农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重要组织。与此同时,村民委员会还承担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等社会责任。因此,高校“诊所式”法律援助组织在农村地区开展法律援助服务就必须与当地村民委员会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关系,设立长期实践的法律援助实践基地以承担法律咨询和法律实践两大主要职责。

    3.2.1 点对点咨询。点对点咨询是指,分别在高校设点建立“法律诊所”组织和在农村设立法律咨询服务点,借助村委会工作人员平时的村务管理活动,将两点相联系衔接,从而利用高校“诊所式”法律援助组织在法律援助实践基地中的作用为村民提供公益性的法律问题咨询解答服务。

    (1)在高校设点建立法律“诊所”组织。高校的法律“诊所”组织的成员主要有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高校从事法律教育或有律师执业执照的教师,他们是法律援助中心的管理者和导师,对大学生的工作进行指导、安排和培训,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法律实务能力;第二部分是法律专业大学生,他们可以学习专业的法律知识运用于法律援助的实践之中,两者的结合以弥补缺乏法律实务能力的不足。

    以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法律援助公益服务中心为例,中心由具备丰富教学经验和实务能力的教师担任中心主任负责法律援助中心的管理工作,对法律援助活动进行指导、安排和培训。而在校的法学专业学生则作为法律援助活动主体,开展日常的法律援助活动。同时,中心与泰州市司法局、泰州市多家律师事务所等合作,开展系列宣传普法宣传、法律小课堂、法庭开放、法律咨询日等活动。中心成员通过自身所学以及平时活动的经验积累,积极前往浙江省善琏镇的两个农村开展普法宣传、法律小课堂、法律咨询、法律讲座等活动来帮助农村地区的农民解决现实中迫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

    (2)在法律援助实践基地开设法律咨询服务点。我国高校至今建立的法律诊所组织,大都位于城市远离农村,特别是偏远地区的农村。这就导致平时具有丰富课外时间的法学学生难以赶赴农村地区开展法律援助活动。此时,法律援助实践基地承担的法律问题咨询解答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日益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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