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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学习讲稿

    时间:2020-10-14 08:52:12 来源:工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工作范文网手机站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讲课稿

    一、立法背景

    《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更好地引导农民实施村民自治,1987年1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自1988年6月1日起试行。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进行了修订。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总结了村民自治的实践经验,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坚持原法确定的原则和方向,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该法在总结了广大农民和基层干部多年来进行村民自治实践的基础上,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顺序,进一步完善了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程序、村民民主议事制度、农村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密切党群和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二、基本内容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共分六章、四十一条。核心内容归纳起来就是坚持“四个原则”,即:村民自治、直接民主、由民做主、党的领导;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种途径,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三大目标。

    (一)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这条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既不是一级政权组织,也不是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不属于国家机关范畴。

    (二)村民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所以在设立村委会时不但要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还必须依据居住状况、人口多少,并参照历史习惯和经济状况。在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时,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村民委员会的职责。村委会的职责可以分为两大块,一是宪法规定的开展村民自治的基本任务,二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职责。

    (四)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村民委员组织法》第五条规定: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这一条体现了村委会的特殊性,因此,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不是上下级关系,也不是领导关系,二者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

    (五)民主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村民直接选举,是村民自治的基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委会成员。村委会成员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委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这条规定了村党组织,乡镇党委、政府、人大和其它政府机关都无权任命、指定或委派村委员会组成成员,更不得随意撤换。同时,也规定了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种职务由本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不需要经过其它任何环节,不允许先选举村民委员会委员,然后再由委员自己推选主任和副主任,也不允许由户代表或村民代表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我县是劳务输出大县,外出务工人员较多,每次村委会换届时,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长期在外,无法联系或联系后在选举时无法回村参加投票选举,又不委托其他村民代为投票,造成实际参选人数减少,致使候选人当选难度大。因此,《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村民外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或者联系后本人在选举日未能回村参加选举的,又没有书面委托他人代为投票的,可以不计算在本届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总数内。

    (六)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这条是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的规定,是村民对于认为不称职或不满意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在其任职期届满前用投票的方法免除其职务。罢免的理由一般有三种,违法犯罪、违纪道德品质败坏、工作不称职。

    (七)村民会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二十一条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有十分之一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会议的形式是;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村民会议也叫村民大会。

    (八)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民主管理规章制度分为四种类型:(1)村民自治章程。(2)村规民约。(3)各类专项规约。(4)各种临时性制度规定。民主监督是实现村民自治的重要内容和保障,指村民委员会通过建立和完善村务公开制度、民主评议制度和村民委员会报告制度等,依法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运用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从而确保村民民主权利的各项活动。

    三、贯彻意见

    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行,积极筹备XX县第十一届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让村民自治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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