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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民的非理性行为及其引导

    时间:2021-01-25 15:01:02 来源:工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工作范文网手机站

    〔摘要〕 引导和规范网民的非理性行为,对于维护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畅通网民诉求表达渠道等意义重大。网民非理性行为主要表现为“群体极化”和网络暴力等方面,其对公众合法权益、主流意识形态及现实社会秩序等带来了挑战,成为引发网络社会风险的重要诱因。从主观原因来看,网民的非理性行为与其自身存在侥幸心理、法治意识淡薄、心理认知不成熟等因素有关。新形势下,应着重从培养网民的媒介素养、塑造网民的公共理性、提升网民的法治意识和道德素质等方面入手,以引导和规范网民的非理性行为。

    〔关键词〕 网民;非理性行为;“群体极化”;网络暴力;网民素质

    〔中图分类号〕C91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1203(2015)06-0066-04

    当今,网络已经成为人们生活和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然而,当人们享受着互联网在言论表达、交流互动、讯息搜寻、资源共享等方面丰富便捷服务的同时,也应清醒地认识到,因网民的非理性行为引发的“群体极化”、网络暴力事件层出不穷,给我国互联网的持续健康发展带来了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网民作为网络参与中的主体,其自身的道德素质、法治意识、公共理性和媒介素养如何,决定着他们在网络领域里的角色和影响力。因此,引导和规范网民非理性行为、提升其整体素质,对于维护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畅通诉求表达渠道等意义重大。

    一、网民的非理性行为及其表现

    (一)“群体极化”及其表现。从网民非理性行为引发的舆论失控和不稳定现象可以看出,我国目前网络舆论存在“群体极化”的风险。“群体极化”是美国学者凯斯·桑斯坦提出的概念。他在《网络共和国——网络社会中的民主问题》一书中指出:“群体极化的定义极其简单,就是团体成员一开始即有某些偏向,在商议后,人们朝偏向的方向继续移动,最后形成极端的观点。” 〔1 〕在虚拟的网络社会里,网民因为相近的观点或对同一事件的共同关注,很容易结成群体,其认识和观点相互感染,极易导致一些极端行为的产生。另外,当网络群体中一些网民与大多数网民的意见不一致时,常常会在“沉默的螺旋”的作用下产生偏移和分化,不是退出这个群体,就是被多数网民的意见所左右。当前,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和现实状况,在我国,网民对于公平和正义的缺失以及官员贪污腐败、贫富差距等方面问题极易表现出“群体极化”的倾向,而在这种状态下,人的言行往往极不理智。

    (二)网络暴力及其表现。笔者所指的网络暴力是指网络舆论暴力,是指不特定的网民群体,在所谓“道德”和“正义”的名义下,利用互联网平台,以极端的言论向特定对象发起大规模、非理性、持续性的言语暴力和舆论攻击,致使当事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益受损的一系列网络失范行为。网络舆论暴力一般以“人肉搜索”、形象恶搞、言语攻击等形式出现。其中“人肉搜索”因其全方位暴露当事人个人隐私及杀伤力大成为网络暴力惯用的手段。“人肉搜索”原本是“猫扑”首创的一种搜索方式,是指通过发动网友,为遇到困难者提供帮助,其实质在于发动人的力量来解决问题 〔2 〕。可见,“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搜索工具,本身并没有好坏之分,但如今在网络上,“人肉搜索”更多地表现为一种非理性惩恶的网络暴力,如一些网民针对某一网络事件当事人进行“人肉搜索”,即把当事人个人信息公布在网上,导致其个人隐私泄露,不仅对当事人产生强大的心理压力甚至伤害其人格、侵犯其权利,而且给其生活、工作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当事人在这类事件中往往势单力薄,没有能力还击网络暴力。我们通过分析网络暴力案例可以总结出其具有以下三个典型特征:一是主体不确定。基于网络的开放性、匿名性等特征,网络空间往往聚集着非组织化、陌生化的群体。可见,在网络暴力事件中,其具体行为主体一般情况下是很难确定的。二是过程易操作。网络信息编辑技术发展迅速,且简便易操作,一般网民都掌握“粘贴”“复制”“删除”等技术,能够运用声音、图像、文字等数字化形式来实施网络暴力。三是后果难控制。网络具有交互性、即时性等特点,使得其扩散性、传播力极其强大。因此,网络暴力事件影响范围难以被人们所控制。近年来,我国发生的网络暴力案件大多是对当事人进行人身攻击和谩骂,有的网友甚至称要取其性命,还有的网民从网上走到网下,围攻当事人,给当事人造成了不必要的伤害。

    二、网民非理性行为产生的主观原因分析

    网民非理性行为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其产生的原因很多,如网络本身虚拟化的便利、网络规范不健全、现实社会的负面影响、有关部门监督管理乏力等,以上这些都属于网民非理性行为产生的客观因素。笔者认为,要研究网民非理性行为产生的原因,首先应从网络行为主体即网民自身方面入手。现阶段,导致网民非理性行为产生的主观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心理认知不成熟。据《第3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年底,我国网民规模达到6.49亿。从年龄结构来说,网民主体仍是30岁及以下群体,“8090”后人群已成为我国网民群体的主力军。10岁~39岁之间的网民人数占我国总网民人数的78.1%,达到5.0687亿之多,其中20岁~29岁年龄段的网民占比最高,达到31.5%。从学历和文化层次来看,网民群体中具有中等教育程度的人数最多,初中、高中(中专、技校)学历的网民占比分别是36.8%与30.6%。与2013年相比,网民的学历结构基本保持稳定。从网民职业结构来看,学生的占比达到23.8%,仍是网民中最大的群体,总人数达到1.5446亿人,除个体户和自由职业者(22.3%)外,企业(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一般职员合计占比为17.1%。通过以上数据我们不难看出,学生仍是网民群体中的主力军,年轻化是我国网民群体的主要特点。一般来说,学历高、年龄大的人,在思想认识水平和政治辨别能力等方面都较为成熟,言论表达相对来说也比较客观理性,而其往往习惯于上网只看帖、不回帖,不愿意在网上发表言论。相反,学历低、年龄小的学生网民人数比较多,尤其是青少年网民,他们的身体发育、心理认知等都还远未成熟,自我控制能力和对社会、对事物的辨识能力也不强,却很喜欢在网络上对现实社会和生活中的一些敏感话题发表自己的观点,同时又不愿意接受他人的意见尤其是主流的建议。一些年轻网民青春躁动的心理和情绪,使他们在网上常常以“愤青”的角色出现,情绪化、感性化和易冲动是他们的惯常表现,常常使其网络行为和网络参与变得简单化和极端化。另外,除暴安良、惩恶扬善又是许多年轻网民特有的侠义情结,以伸张正义为目标、道德审判为武器,成为他们渴望在网络上获得认同的重要手段。在相关法律制度还不健全的现实背景下,一些年轻网民的言行常常游离于暴力与正义之间,如果其在网络上随意宣泄,就往往会成为网络暴力的参与者和推动者。

    (二)法治意识淡薄。网络非理性行为产生的深层次原因是网民道德素质的不高和法治意识的淡薄。作为网民,必须遵守基本的网络道德规范,对自己发布的信息要认真分析、核实、查证,不能道听途说、歪曲事实、散布谣言、诬陷他人。但事实上,一些网民道德素质不高、法治意识淡薄,极易产生非理性行为。网民非理性行为表现形式较多,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道听途说。一些网民对于听到的信息不调查核实、认真思考,随意在网络上发布自己的想法、表达自己的愤怒情绪。二是凭猜测、想当然,不是从客观事实出发,而是依靠主观想象,对网上所举报的信息随意扩大,发表一些煽动性的言论,影响和干扰普通网民的判断力。三是利用网络平台报复他人以泄私愤,如把一些与自己有矛盾的人或事发到网络上,并对事实进行歪曲,以欺骗其他网民共同对当事人进行谩骂和羞辱。四是有些网民由于在现实中受到挫折,对社会不满,为了发泄,打着监督的旗号,借机在网上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更有甚者造谣、搬弄是非,使得一些不知情的网民盲目跟风,虚假信息得以肆意传播。五是有些网民把当事人个人信息乃至家庭成员信息公布于网上进行“人肉搜索”,甚至诬陷他人,侵犯其隐私权、名誉权等正当权利。六是有些网民急于求成,当自己反映的问题得不到及时反馈时,从网上走向网下,从媒体空间走进现实生活,组织公众与政府对立。笔者认为,这些恣意宣泄表达的激情和窥视他人的快意,误导网络舆论、干扰社会秩序,折射和透视出一些网民的道德素质不高和法治意识的淡薄,根本没有将自身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统一起来。

    (三)侥幸心理。侥幸心理是网民非理性行为产生的主要因素之一。匿名条件下的网络平台为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提供了与现实社会不同的虚拟空间,而其匿名性、虚拟性、免责性强的特点容易使网民产生侥幸心理。在虚拟的网络世界里,人们看到的文字、听到的声音等都是以数字终端的形式显现,网民可以隐藏自己的身份。社会学的匿名理论认为,由于匿名,个人就会产生责任分散心理及对破坏规范不承担后果的侥幸心理。这种侥幸心理对个人法律道德素质的约束力大大降低,容易导致网民非理性行为的产生。在传统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是具体的现实交往,这种具名伦理使得人际之间的交往一般来说是理性和有序的。网络式人际交往是现代社会人际交往的重要方式,人与人的交往特点是数字化、符号化、虚拟化。在这种交往中,每个人的身份都被虚化成一个符号,人的性别、年龄、种族、职业、文化等得以隐匿,匿名伦理问题由此产生。网络匿名性有正面积极的作用,也有负面消极的影响,其积极作用在于有利于网民主体性和创新性的发挥。网络匿名性的消极影响是,带来诸多不负责任的言论和网络暴力等问题,如一些网民按照自己的意愿恶意诽谤、谩骂、打击、报复、陷害、人身攻击他人。

    三、加强对网民非理性行为的引导

    对网民非理性行为的教育引导有许多途径,笔者着重从培育网民的媒介素养、塑造网民的公共理性、提升网民的法治意识和道德修养等方面进行阐释。

    (一)培育网民的媒介素养。对于我国庞大的网民群体来说,媒介素养教育就是培养网民对媒介的本质、手段及其产生效应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目的在于帮助他们学习和掌握网络信息的采集、制作和传播等,最终提升网民传播信息的判断能力和水平,从而自觉主动地排斥不健康的网络信息 〔3 〕 。在这方面,国外的一些做法非常值得我们借鉴。媒介素养教育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开展已有80余年,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已经将媒介素养教育纳入国家的正规教育体系之中。因此,我们要借鉴国外的有益做法,并结合我国实际,通过学校、网络运营商、网民自身等共同开展媒介素养教育。就学校来说,应把媒介素养教育纳入国家正规教育体系之中,如编制相关教材、开设相关课程等,不仅能够使广大学生学习了解网络知识和相关的政策法规,而且能够促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信息传播观念、规范自己的网络传播行为。就网络运营商而言,不能只追求经济上的短期利益,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如通过“聚集焦点事件”、“评述网民言论”等方式,帮助和引导网民辨别网上信息的虚假和真实。对于网民自身来说,既要正确使用网络,自由而理智地表达自己的言论,又要通过综合的理性分析和比较,正确判断信息的真假,努力做一个理性的、负责任的传播者。

    (二)塑造网民的公共理性。公民精神的核心内容包括公共理性,它特别强调公民的责任,要求公民以宽容和沟通的精神关注、解决公共事务 〔4 〕。就网民而言,在面对各种网络信息时要理性看待,在了解事情真相之后再发表言论,防止盲目跟帖,以提高自身网络参与的责任感和自律性。作为管理部门来说,要改变观念,把对网络的管理从管理控制向规范引导转变,为发挥互联网在公民社会培育上的积极作用创造空间。如企业要通过企业文化提升和培育员工的公民意识和公共理性;学校要在日常的管理和教学活动过程中,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学生网民的公共理性教育,重视其参与学校事务和发挥主体作用的重要意义,这是培育学生网民公民意识和公共理性的重要途径。总之,广大网民要尽快适应网络社会的发展要求,把自身的权利与义务统一起来。网民不是虚拟的人,而是具有社会属性的社会人。如果每一位网民都能够把自己当成社会人来看待,把恪守伦理道德作为自我约束,那么无论是在现实社会还是在虚拟的网络空间,其都能以公民身份遵守现实与虚拟的规范,突破自身的人性局限,培养自己的公民精神和公共理性。笔者认为,这种通过网民自律提高网民整体素质的做法,是网络社会理性发展的最佳途径。

    (三)提升网民的法治意识和道德素养。网民的法治意识和道德素养如何,直接影响、关系着互联网的洁净程度和网络参与的有效程度。净化网络环境,不仅要坚持依法治网,而且要培育网民的网络公德、强化“以德治网”的理念。目前,培育网民群体的网络法治观念和社会公德,实现“依法治网”和“以德治网”的有机结合,是网络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

    首先,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教育体系。网民理性的回归,仅靠网民的内在自律是远远不能实现的,还必须辅以外力强制,即法律、制度、纪律、舆论等方面。因此,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网络管理的法律法规、道德规范和网络社会的伦理道德教育理论体系,使广大网民的网络行为有可遵循的规矩和准则。另一方面,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网络主阵地建设,以多种形式弘扬主旋律,鼓励有水平、有见地的理论工作者开设讲坛、博客等,以传播先进的网络思想文化、营造良好的网络参与氛围。此外,各种社会团体要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宣传普及网络法律知识、规范网络道德行为,并通过自身的努力工作影响、提升网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养。其次,要把网络技术和政治参与的相关理论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在此基础上,学校要根据学生年龄特点、接受能力、文化水平及心理承受力,促进网络知识进学校、进课堂、进头脑,这是培育现实网民和未来潜在网民的基础性工作。此外,教师除了推动相关内容进课堂之外,还必须注重网络知识教育的方式方法,把知识性、科学性与艺术性结合起来,以进一步增强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实效性。再次,作为网络“把关人”之一的网络管理者,也要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定,坚守社会责任。网络媒体不像传统媒体那样需要层层审查、把关,容易使得网上信息真假难辨。作为网络管理者,不能唯利是图,只追逐经济利益,而必须同时遵守行业自律和职业行为准则,要有所为有所不为。网络管理者在具体的日常管理中,一方面要加大对网络信息的甄别、筛选工作和人力物力的投入,这是防止和减少虚假信息、炒作信息充斥网络,保证信息传播客观性和公正性的基本保障。另一方面要强化正面舆论的引导作用,培养和塑造一批素质高、有水平、有见地的“意见领袖”,及时对网络上的负面舆论、社会上出现的不良影响进行疏通和引导,避免网民对这些非危机性事件反应过度而导致非理性行为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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