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文写作指导
  • 论文格式模板
  • 职称论文
  • 政工论文
  • 管理论文
  • 科技论文
  • 技术论文
  • 学术论文
  • 学科论文
  • 毕业论文
  • 其它论文范文
  • 当前位置: 工作范文网 > 论文 > 政工论文 > 正文

    党员流动、流动党员及党员组织关系概念浅析

    时间:2021-01-14 09:01:57 来源:工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工作范文网手机站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频繁的党员流动产生了大量流动党员,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如何适应党员流动及如何在流动中加强对党员的管理,已经成为需要及时回答的问题。党员流动产生了流动党员,流动党员的管理必然涉及党员与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的隶属关系,这是无法回避的客观现实,而临时组织关系又与流动党员管理存在着必然的逻辑关系,需要党的组织关系管理制度的创新、改革来顺应和促进党员流动的有序进行,适应和服务于流动党员的合理诉求。

    关键词:党员流动;流动党员;组织关系;概念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9-6922.2016.05.02

    文章编号:1009-6922(2016)05-06-04

    一、党员组织关系

    《党的建设辞典》中指出,党的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亦称党员组织关系,是党员政治身份的证明。

    党员组织关系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概念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狭义概念特指正式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正式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或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

    组织关系的实质是隶属关系。正式组织关系接转是在原党组织解除隶属关系后转移到另一个党组织建立新的隶属关系,是隶属关系的“完全变化”。临时组织关系接转是该党员在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保持原组织关系即主要隶属关系不变的前提下,通过“党员证明信”或“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与另一个有关基层党组织建立并在一段时间内同时存在一个新的隶属关系,是隶属关系的“非完全变化”。

    不管是转移正式组织关系还是临时组织关系,其作用都是确定党员与相对党组织的隶属关系。党员与某基层党组织一旦建立正式或临时组织关系后,就明确了相互之间的隶属关系,也就同时明确了相互之间必然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在通常情况下,每一个党员都应该编入其正在工作、学习或者生活的地方基层党组织,换句话说,党员的基层组织关系与其行政关系、工作或学习关系、生活地方应当是一致的。

    什么情况下需要接转正式或临时组织关系呢?中组部规定: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外出时间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应当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等,时间在3个月及3个月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中组发[2004]10号)

    据调查,这个规定在体制内单位如国家机关(含参公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是基本得到执行;但是在体制外如农村、非公企事业单位(含两新组织)中执行情况则不尽如人意。调查情况显示:在体制外特别是农村,党员外出(不含调动)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一般都没有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外出时间6个月及以内的,一般都没有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多数都没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究其原因,一是这个规定中区分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或临时组织关系的条件与当前党员流动的实际情况差距较大,把大量外出打工、应该实行临时组织关系的划到正式组织关系范围;二是打工6个月以内开具党员证明信太频繁,使很多基层党员和基层党组织难以接受。

    我们认为在判断是否应该转移临时组织关系时,最核心的问题是要从有利于工作、有利于党员管理角度出发,看党员是否应该实行隶属关系的“非完全变化”。只要应该的,不管外出时间长短都可以转移临时组织关系(包括流动党员活动证)。建议该规定简化调整为:党员工作调动必须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可以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也可以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或活动证;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不确定的,应当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时间在6个月及以内,需证明党员身份建立临时组织关系的,可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或活动证;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二、党员流动

    党员流动的情况比较复杂。目前我们在相关文件中还没查到“党员流动”这个概念的明确定义。通过调查研究我们认为其定义可以归纳为:凡是党员因为工作关系或学习、生活地点等种种行为要素发生变化,需要涉及党的组织关系发生相应变化的现象,都可以称为党员流动。这里面包含了两个条件:一是党员的行为要素发生变化(党员流动的必要不充分条件)、二是这种变化需要涉及组织关系变化(党员流动的充分且必要条件)。前者因素的变化可以是相对长期的,也可以是短期或者临时的;可以是地域性的,也可以是非地域性的。而后者组织关系的相应变化可能是正式的,也可能是临时的。党员流动的实质是组织关系的变化。

    正如生产关系必须适应生产力的发展一样,党的组织关系应该主动顺应党员流动的变化、主动适应流动党员的合理诉求,这是一个重要的原则。

    党员流动的概念也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概念的党员流动包括:一是正式的组织关系变化,比如党员工作调动后,将正式组织关系转移到新的工作单位党组织,这是一种组织关系“非此即彼”的变化形态,也可以称之为组织关系的“正常的完全变化形态”。二是临时的组织关系变化,比如党员在一段时间内需要在另一个党组织中参加党的活动而办理的临时组织关系,这是一种组织关系“亦此亦彼”的变化形态,也称之为“正常的非完全变化形态”。三是需要涉及党的组织关系发生相应变化而超时限没有及时变化的现象,如按照现有规定工作变动超过6个月应该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或超过3个月应该转移临时组织关系而没有转移的,这是事实上存在的一种“亦此待彼”组织关系。四是已经办理了正式组织关系转出手续,因为种种原因而超时限(3个月以上)未到拟转入党组织报到办理手续的,党的组织关系处于两头不落实的“非此非彼” 游离状态,俗称“口袋党员”。这第三、四种都可以称之为“非正常的变化形态”。

    从严格意义上讲,我们党长期以来实行的军地领导之间相互兼职的做法和当前很多地方正在探索试行的社区大党委也应该属于临时组织关系的特殊类型,只不过为了工作需要而没有受时间的限制和没有具体办理党员证明信,而是采取上级党组织认可的形式执行。如果归类则属于上述的第二种,是组织关系“亦此亦彼”的变化形态,也称之为“正常的非完全变化形态”。

    狭义概念的党员流动则特指临时的组织关系变化和需要涉及党的组织关系发生相应变化而超时限没有及时变化的现象,即四种情况中的后三种。这后三种现象又可以分为组织关系的“正常的非完全变化形态”(亦此亦彼)和“非正常的变化形态”(亦此待彼和非此非彼)。改革开放以来各地党组织正在不断研究解决的有关党员流动的问题,就是针对这种狭义的党员流动概念。

    三、流动党员

    流动党员是狭义的党员流动的产物。在流动党员的类型还比较单一、数量不多的情况下,对流动党员曾经有一个定义。中办发〔2006〕21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提出:“流动党员是指由于就业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这个定义在当时对于界定流动党员概念、指导基层研究、探索流动党员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改革的纵深发展,我国逐步向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转化。劳动力作为生产关系中最活跃的要素在产业之间、地域之间、不同所有制之间流动日益频繁。劳动力个体已经由一个“单位人”开始向“社会人”转变,人们择业开始高度自由化。劳动力的流动不仅跨越了县乡地域,而且跨出省市;不仅在体制内流动,而且跨越了各种所有制流动。同时,自由的劳动力不但可以在企业之间、单位之间流动,也可以在不同的时段在不同的企业(或单位)之间交替流动(同时工作),使劳动力的流动形式变得丰富多彩。公民迁徙、就业自由度的开放也促进了党员流动自由度的提升和流动形式的时空多样化,这就使流动党员的情况愈来愈复杂,出现了很多新情况。为了适应这些新情况,在探讨党员流动现象中,需要对“流动党员”定义进一步完善。

    我们认为,流动党员就是组织关系处于非完全转移状态的党员。流动党员是指:由于就业、学习或居住地等要素发生变化需要或已经在流出地、流入地党组织同时建立隶属关系的党员。不管这些党员是否能够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流动党员”的本质属性应该是组织关系处于“非完全变化形态”的党员。既包括按规定需要在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隶属下参与党的活动的流动党员,也包括待建立另一个组织关系(流入地党组织)而产生的流动党员。流动党员中的前一种是“亦此亦彼”类型,是有利于流动党员管理的、我们管理制度期待的类型;后一种是“亦此待彼”类型,是不利于党员管理的、应该尽量减少的类型。已经或正在通过转移正式组织关系实现组织关系完全变化(“非此即彼”类型)的党员和6个月以下不需要变化组织关系的党员不属于流动党员。如果个别党员拿着党组织关系介绍信,故意超时限(3个月以上)不在流出地保留和流入地建立党组织隶属关系,那就属于“非此非彼”类型,即自行“流失”脱党类型,也不能再叫做流动党员,不在本文研究范围之内。

    这个定义与原有概念不同之处在于:原概念中把“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作为界定流动党员概念的关键条件,没有包括一部分“既能够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又需要(或已经)参加流入地党组织活动的党员”。而我们在基层调研中发现,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只是流动党员中的一部分,既可以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同时又在外务工经商或从事其它正当职业的流动党员为数也不少。中办发〔2012〕11号《关于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提出:“探索流动党员‘一方隶属、多重管理’模式,对已确认身份但未及时转接组织关系的党员,应组织其参加企业党组织活动,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文件中对这部分流动党员也并没有涉及其是否可以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因此,应该以是否需要建立双重隶属关系(即双重组织关系)作为界定流动党员的关键条件才比较切合基层党建特别是两新组织党建的需要。

    要顺便指出,我们在调研中发现有不少地方对哪些属于流动党员并不清楚,各自统计的口径差距很大,数量也与实际情况出入较大。有的以是否到县(区)以外务工经商作为划分标准,将在本县(区)务工经商流动的党员排除在流动党员管理之外的做法是不科学的,也不符合中央加强流动党员管理要求的精神。

    四、结论和建议

    综上所述,党员流动产生了流动党员,流动党员的管理必然涉及党员与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的隶属关系,这是无法回避的客观现实,而临时组织关系又与流动党员管理存在着必然的逻辑关系,需要党的组织关系管理制度的创新、改革来顺应和促进党员流动的有序进行,适应和服务于流动党员的合理诉求。从这个意义上讲,乐山市委组织部对“双重组织关系管理”的研究、试行很有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能够从组织关系管理制度层面上提供一个值得重视的研究样本。为此,我们建议组织部门在对这个样本深入研究、探索、完善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党的组织关系管理的理论研究,根据基层实际调整党员管理相关概念的内涵、外延和政策;探讨临时组织关系与流动党员的逻辑关系,扩大临时组织关系适用的范围,明确流动党员都可以实行临时组织关系管理,取消6个月以上须转移正式组织关系的规定;明确临时组织关系中党员的双重隶属关系和权利、义务,让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能够理直气壮地有效管理流动党员;将“流动党员双重组织关系管理”进一步完善后作为流动党员管理的主要办法纳入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制度。

    责任编辑:康 璇

    有关的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