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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看待文学与意识形态之关系

    时间:2021-01-25 03:04:26 来源:工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工作范文网手机站

    摘要:文章对1990年代国内文艺学界就文学与意识形态关系展开论争的几种代表性意见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分析,在此基础上指出“意识形式”“意识形态形式”作为意识形态思想体系的补充性、修正性说明,用来定义文学并不合理。从马克思主义文论形态本身、历史沿革以及出于现实的考量,用“意识形态”定义文学都是一种必然。文学在反映社会存在方面具有自身的独特性,这种超越于意识形态的、能动地反映社会生活的方式,可以“审美反映”命名。“意识形态”的文学观和“审美反映”的文学观两相结合,奠基并建构了新时期以来渐次形成的“审美意识形态”的文学观。

    关键词:文学;意识形态;意识形式;意识形态形式;审美反映

    中图分类号:I20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5)03-0108-05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新时期文艺理论建设与文艺批评研究”(12AZD012)。

    作者简介:李映冰(1972-),男,甘肃天水人,兰州城市学院文学院副教授,文学博士,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文论。

    (一)

    1987年7月11日,鲁枢元在《文艺报》上发表题为《大地与云霓》的文章提出:文学虽然是一种意识形态,但是由于文学更高地漂浮在人类社会生活之上,因此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摆脱经济基础、物质生产活动和政治活动的影响和束缚。这种摆脱为文学活动充分表现自身的“灵幻性、微妙性、丰富性、流动性、独创性”,发挥自身反映社会生活的独特性、能动性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与可能。鉴于文学活动在社会结构当中的特殊位置和自身拥有的诸多特性,鲁枢元建议用“精神形式”“意识形态的形式”这样一些概念对文学进行重新界定。鲁枢元的观点在当时很有代表性。

    从马克思经典著作中寻找直接的理论依据,尝试为文学进行重新界定的最早是毛星。在《意识形态》一文中毛星提出:“应该把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思想理论归属于意识形态,而把政治、宗教、艺术本身等归属于意识形式。”毛星的依据是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一文,该文指出,头脑掌握世界的方式有四种,意识形态是头脑对世界“总体”的、即逻辑的抽象思维的掌握方式;而意识形式是头脑对于世界的艺术的审美的,即直观的形象的模糊的掌握方式。按照这一说法,理论的、逻辑的、抽象的思维方式和思维结果属于“意识形态”,而直观的、情感的、想象的思维方式和思维结果属于“意识形式”。

    这里的问题在于,文学的直观的、情感的、想象的思维方式和思维结果固然有其特殊性,但同时无法否认的是,文学并不仅仅依靠这些思维方式来运行并产生相应的思维结果。如果不借助于理论的、逻辑的、抽象的思维方式,文学活动从根本上是无法进行下去的,更不要说产生相应的思维结果。文学是意识形式的提法只考虑到了文学思维方式的特殊性,而没有注意到人类思维活动,其中当然包括文学思维活动的一般性。换一种说法,意识形式是一个不周延的概念,并不足以涵盖说明文学思维活动的复杂性。

    不知是否有过类似的考虑,栾昌大提出,用“意识形态形式”来界定文学更为合理。在《文艺意识形态本性说辨析》一文中他指出,马克思主义所讲的意识形态是指带有一定倾向性的思想观念体系。从对于不同类型作品的分析中他发现,有大量的作品表现的是人类普遍的共通的情感,还有一类作品是比较纯粹的景物描写,比如唯美主义的或形式主义的,那么这样的作品显然就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意识形态的说法。因此,他认为:“把文艺作为一个整体来看,意识形态特性就不是文艺的唯一特性,也不是文艺的基本特性,因此不能说文艺的本性是意识形态。同时也不能否认,有些作品具有强烈的意识形态性。但就这些作品而论,意识形态特性仍不是它唯一的特性,这些作品还有其它的一些特性,也可以说,以这样的作品而论,也有意识形态性和超意识形态性。既然文艺就总体而言,有意识形态性,又有超意识形态性,因此,把文艺作为文化系统中的一个相对独立的子系统,作为与哲学、政治(意识形态方面)等等意识形态形式并列存在的精神(意识)现象范畴来看,可能更为切合实际。”

    栾昌大从文学作品的多样性和意识形态的阶级性、倾向性,推论出文学既有意识形态性的特征,也有非意识形态超意识形态性的特征。从推理的过程本身来讲,似乎是没有问题的。从证明的结果来看,用意识形态来定义文学确实并不合理,因为阶级性、倾向性的意识形态现在成了一个不周延的概念,不足以说明文学作品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但是问题在于,与毛星、鲁枢元只考虑了文学反映方式的特殊性,而没有考虑文学反映方式的普遍性相反,栾昌大用“意识形态形式”来定义文学,只考虑了文学与哲学、政治的共同性,而没有考虑到文学与哲学、政治的差异性。因此,这种对于文学的界定方式,即把文学笼统地定义为“意识形态形式”也是有问题的。因为通过这种界定方式,我们并不能把文学和其它的“意识形态形式”相区分开来。

    可能是意识到这样的一些问题和疏漏,时隔四年,栾昌大再次发文,既坚持了自己原有的观点——文学是意识形态形式,同时也指出了把文学界定为意识形态所引发的问题。他讲:“关于意识形态的阶级性问题,从文艺学美学角度看,要重新认识的主要就是要承认阶级社会中的文艺作品其中有一部分并无阶级性。如果坚持认为全部文艺作品都属意识形态,就得承认阶级社会中的意识形态不一定都有阶级性。如果坚持认为阶级社会中的意识形态必带阶级性,就得承认阶级社会中的文艺作品不一定都是意识形态。二者必居其一,别无他途。”

    表面上看,栾昌大所讲的这个问题确实是存在的,即如果把文学界定为意识形态的话,或者会否定现实社会的阶级性这个事实,或者会否定文艺作品当中的非阶级性、非倾向性这个事实,因此,把文艺界定为意识形态就是有问题的。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个问题的出现呢?原因就是:在栾昌大看来,意识形态必然是和阶级性、倾向性联系在一起的。带有阶级性和倾向性的观念体系是意识形态,反映这种阶级性和倾向性的文学就可以认为具有意识形态性;而反映着一般的普遍的社会生活的就是“意识形态形式”,这种反映一般的普遍的社会生活的“意识形态形式”是比意识形态更高层面、更具概括性的一个概念,用来界定文学比用意识形态来界定文学更准确也更全面。

    但是栾昌大四年前存在的那个问题到了四年后其实并没有得到解决,文学是意识形态形式这样的提法虽然考虑到了文学的意识形态性和非意识形态性、超意识形态性的特征,但是这种对于文学的定义却因为太过宽泛,导致我们无法将文学与政治、哲学等其它意识形态形式相区分。这样看来,用“意识形态形式”来定义文学就并非是一个合理的选择。对于“文学意识形态说”的否定并不能同时证明“文学意识形态形式说”的合理性。

    与鲁枢元、毛星、栾昌大否定文学是意识形态的提法,提出新的对于文学的界定不同,李志宏则认为文艺是意识形态的提法会导致文学的“非意识形态化”倾向。根据他的说法,由于人们长期以来都把意识形态混同于观念的上层建筑,因而常常误把文艺的意识形态性当作一般的精神性、一般的意识性,于是,文艺的意识形态性,也就成了文艺的观念性或精神性活动产品性。若果真如此,则所谓坚持文艺的意识形态性和反对“非意识形态化”的主张就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了。因为,“非意识形态化”主张的实质是取消或抹杀意识在社会性质上的区别,把在不同经济形态基础上形成的具有不同社会性质的意识都看作无差别的同一种东西。而意识形态理论强调的正是意识在特定社会中的特定性质,强调要在文艺作品中反映出特定的意识倾向。如果文艺作品不表现出任何特定的社会性质,没有任何特定的意识倾向,仅因其是精神产品就有意识形态性了,那岂不正是造成不同社会的意识之间在性质上的混淆吗?在这种概念前提下坚持文艺的意识形态性不过是在坚持文艺的精神性、观念性,这是没有任何意义的,这不仅不能有力地反驳“非意识形态化”的错误主张,反而会与其殊途同归,造成同一种后果。

    如果从阶级性、倾向性的角度来看待意识形态问题,李志宏所谓:坚持文艺的意识形态性最终使文艺的意识形态性成为一般的精神性和观念性,而反对文艺的“非意识形态化”的结果又要使文艺成为带有阶级性和倾向性的意识形态,这样的问题确实存在。出现这种逻辑悖论的原因是因为他没有认识到:“意识形态”不仅仅是在批判唯心主义哲学思想、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的意义上才被使用的一个概念,同时也是在社会意识反映社会存在这个一般认识论意义上被使用的概念。意识形态作为一个复合型概念,兼具阶级性和非阶级性的双重含义和特征。因此,坚持文艺的意识形态性就有着双重的含义——承认文学作品的阶级性和倾向性,同时并不否认文学作品的多元性和丰富性。这样,当我们讲文学是意识形态的时候,其实并没有取消或抹杀文学的阶级社会属性,同时也兼顾到了文学的非阶级性和超阶级性的特征。有意思的是,李志宏的这个所谓的“悖论”在栾昌大那里其实已经出现过一回了,而这种“悖论”之所以出现的原因在我们看来也是相似的,那就是他们都是仅仅从阶级性倾向性的方面来看待意识形态,而没有同时从社会意识反映社会存在这个一般认识论的角度来理解这个问题。因此,当他们用阶级性倾向性的意识形态来审视阶级性倾向性和非阶级性超阶级性并存的复杂文学现象时,他们所谓的“悖论”就总是难以避免的。

    (二)

    在质疑文学是意识形态的提法,为文学进行重新界定的浪潮中,吴元迈第一个站出来进行反驳。在《关于文艺的非意识形态化》一文中吴元迈指出,“文艺是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文艺的重要命题,也是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和其他一切文艺理论的重要分水岭。吴元迈认为:(1)确定文艺是意识形态,并不是要把文艺与其他意识形态相提并论。因为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看来,意识形态不是由单一层次所组成,它同经济基础的关系非常复杂。有属于“更高的 即远离物质经济基础的意识形态”,或“更高地悬浮于空中的思想领域”,如哲学、宗教、文艺等;有属于直接反映经济基础的意识形态,如政治、道德、法律等。(2)确定文艺是意识形态,也并不是要否定它是一种特殊的意识形态、一种特殊的掌握世界的方式。这种特殊性不仅表现在它的对象和内容的特殊性之中,而且表现在它的对象和内容的特殊性之中。(3)确定文艺是意识形态,并不是要把作家艺术家主体的能动作用和创造性排斥在创作之外,并不是要在作品的审美现实和生活现实之间划等号。按照吴元迈的观点,问题并不在于文艺可以在多大程度上漂浮在人类社会历史活动之上,也不在于文艺是如何特殊的意识形态,更不是要排斥作家主体的能动作用和创造性。问题的核心在于首先要明确:文艺是意识形态,这是一个基本的前提,违背了这个前提,就是非马克思主义的文艺理论观点。吴元迈之所以强调文艺是意识形态,关键在于:“文学是意识形态的形式”这种说法表面上看就是给“文学是意识形态”加了个“形式” 的后缀,似乎无伤大雅,但在吴元迈看来,这里实际上却有一种动摇文艺的意识形态属性的倾向。这种倾向因为过分地强调文学艺术表达方式的特殊性,就会从根本上排斥和否定现实生活对于文学艺术的决定性作用,而这种认识和说法不仅是违背马克思主义的,也是违背客观事实的。这里我们发现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那就是支持文学是意识形态的学者和反对文学是意识形态的学者互相指责对方的立场会动摇文艺的意识形态属性。个中情由,值得深思。

    如果说吴元迈是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个总的原则上指出,应该坚持文艺是意识形态这样的一种对于文学的定性的话,那么,毛崇杰和潘必新则分别从马克思经典文本的细读和文字翻译的角度出发指出,把文学界定为“意识形式”或“意识形态的形式”并非马克思的本意。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讲:“一种是生产的经济条件方面所发生的物质的、可以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性指明的变革,一种是人们借以意识到这个冲突并力求把它克服的那些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简言之,意识形态的形式。”根据毛崇杰的研究,这里的“意识形态的形式”包括法律、宗教、哲学和艺术,它们作为意识形态的一个门类,都是意识形态的组成部分,因此,马克思的原意就是:“文学是一种意识形态”,而不是“文学是意识形态的形式”。毛崇杰同时认为:意识形态作为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完全可以用来说明复杂多样的文学现象。文学的非意识形态性、超意识形态性特征,本就是文学是意识形态这个定义的题中应有之义。放弃这样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试图从马克思经典著作中寻找新的概念来替换意识形态,这种做法所带来的问题可能比它所能解决的问题还要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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