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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

    时间:2021-01-14 00:09:06 来源:工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工作范文网手机站

    【摘 要】2013年,党中央先后公开发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及《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三部文件。三部文件的发布为我党从严治党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国家法律是党内法规的制定约束,任何党员和党组织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同时,党内法规不得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党内法规是国家法律的重要保障。邓小平同志在总结“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时深刻指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因此,认清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两者之间的紧密联系,对于我们推进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加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具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党内法规;国家法律;关系

    一、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的发展历程概述

    1938年,毛泽东同志首次提出“党内法规”这一概念,当时是在中共六届六中全会(扩大)上所作的政治报告中提出,鉴于张国焘严重地破坏纪律的行为,为使党内关系走上正轨,除了重申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四项最重要的纪律外,“还须制定一种较详细的党内法规,以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1945年5月,刘少奇在党的七大上所作的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又使用了“党的法规”的提法。他说:“党章,党的法规,不仅是要规定党的基本原则,而且要根据这些原则规定党的组织之实际行动的方法,规定党的组织形式与党的内部生活的规则。”

    2001年7月1日,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出:“各级党组织都要严格按照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行事,严格遵守党的纪律。” 2006年1月6日,胡锦涛同志在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提出:“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加强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着力提高制度的科学性、系统性、权威性。”2013年4月19日,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指出:“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随着新时期党中央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高度重视,使“党内法规”在实现党的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

    二、“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概念分析

    从字面意思来理解“党内法规”是指中国共产党党内的法规,其中的“法规”二字是法学中的一个专业术语,翻开《辞海》、《现代汉语词典》、《新华字典》等工具书检索,对“法规”一词的解释是:“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文件,是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而从“国家法律”中“法”的概念来看,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并无“党内法规”的提法。那么“党内法规”的定义是什么?1990年7月31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度程序暂行条例》中规定:“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各部门、中央军委总政治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用以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的行为的党内各类规章制度的总称。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其他党内法规是党章有关规定的具体化。”这样,党中央就第一次以党的正式文件的形式对“党内法规”进行了科学的界定。

    那么,“党内法规”到底属不属于法律呢?在我国普遍对法律的认定中,法律需具备四个方面的特征:“(1)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3)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权力。(4)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对比以上法律特征可知,“党内法规”并不完全具备法律的全部特征,只具备一部分特征。

    三、“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两者的关系

    从“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定义分析可知:首先,我国《暂行条例》中规定党内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各部门、中央军委总政治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而国家法律的制定主体是我国的立法机关。由于我国法律分类众多,国家法律的制定主体也很多,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等等;其次,“党内法规”的对象是党组织和党员;而法律的对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最后,“党内法规”的实施方式主要靠广大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自觉遵守,其约束力来源于党的纪律。而国家法律的实施是以军队、警察、监狱等国家暴力机关作后盾,其约束力具有国家强制性。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是两个不同范畴的概念,两者的制定主体、调整对象和实施方式都存在差异。由于“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并存,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一大特色。所以,在实践中就会存在一部分人既是中共党员又是普通公民的双重身份,致使法律适用方面就会同时出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两者的重叠。因此,在制定和使用党内法规的时候,必须处理好“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做好两者的协调、衔接工作,使“党内法规”不与“国家法律”相冲突。

    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看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又是紧密相联的。1978年12月,邓小平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重要讲话中提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该重要讲话明确阐明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两者之间的关系,表明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是实行依法治国、从严治党的重要保障。1982年的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中国共产党党章也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这些规定意味着所有的“党内法规”都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能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2006年,胡锦涛在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明确提出,“要着力加强制度的系统性,加强整体规划和统筹协调,既重视党内法规制度的建立健全又注意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协调配合,使各项法规制度彼此衔接,环环相扣,真正发挥法规制度的整体合力。”

    综上所述,党内法规必须在国家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内法规的不断完善是保证国家法律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同时,国家法律是党内法规制定的重要依据,任何党内法规的制定都必须遵从国家法律。

    俞可平教授在《依法治国与依法治党》一书的绪论中提出了一个命题:“不依法治党,就难以有依法治国。”实现党的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必须加强“党内法规”的制度建设。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只有不断加强“党内法规”的制度建设才能领导人民构建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这也是我们实现依法治国、从严治党的前提条件和切实需要。

    参考文献

    [1] 毛泽东选集(第2卷)[M].人民出版社,1991.

    [2] 刘少奇论党的建设[M].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

    [3] 江泽民文选(第3卷)[M].人民出版社,2006.

    [4] 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学习胡锦涛同志重要讲话精神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专辑[M].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

    [5] 王俊华.对“党内法规”提法的再思考[J].上海党史党建,2008(7).

    [6] 张文显.法理学(第二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3.

    [7]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选编(1978—1996)[M].法律出版社,1996.

    [8] 沈宗灵.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9] 邓小平文选(第2卷)[M].人民出版社,1994.

    [10]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

    [11] 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G].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

    [12] 俞可平.依法治国与依法治党[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7.

    作者简介:唐黔平(1988- ),女,贵州师范大学,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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