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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时间:2021-01-30 15:20:16 来源:工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工作范文网手机站

    【摘 要】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本文从农村工作实际出发,深入走访调研,对当前基层人民调解所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建议。

    【关键词】 人民调解;基层;调查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为我国宪法确认的法律制度,它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多年来,人民调解制度以其自愿协商性、过程相对保密性、程序简易性和成本低廉性深受人民群众的欢迎,在调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矛盾纠纷出现了新情况和新特点,特别是矛盾主体日益多样化、矛盾内容日益复杂化。这些矛盾如果不及时解决,很有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甚至是刑事案件的发生。那么,如何发挥好人民调解这“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实现我镇改革创新、经济发展、和谐稳定的目标,值得我们去认真思考。

    根据笔者在从事大学生村官工作三年来的资料研究与实地观察,通过走访村级人民调解员,进行访谈性调查,现将北辰区大张庄镇人民调解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简要分析如下:

    一、大张庄镇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情况

    近几年来,在市、区司法局统一指导下,大张庄镇加大了司法行政工作力度,加强了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不断健全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法、拓展工作领域,使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不断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员队伍不断发展壮大。

    1、进一步推进调解组织网络化建设。大张庄镇成立了由镇长任主任,主管政法工作领导任副主任、镇司法所、公安派出所、镇各职能部门领导及各村调委会主任为成员的“大张庄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形成了人民调解大网络,增强对矛盾纠纷的协调处理能力,提高了对各类不稳定因素的反应能力,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2、进一步强化人民调解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是保证组织落实、工作开展的基本要求。为此,大张庄镇调委会制定了纠纷登记制度、回访制度、例会制度、工作责任制度、纠纷排查制度等,并狠抓了制度的落实。如例会制度,每月月初将各村调解主任约到镇政府召开工作碰头会。一来可以及时传达上级精神,学习新的法律法规;二来可以收集基层纠纷信息,听取基层工作情况汇报,协助基层调解重大疑难纠纷;三来可以交流工作经验,沟通纠纷信息,讨论疑难纠纷案件,四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工作部署,安排下步工作打算。

    3、进一步完善村级人民调解队伍建设。大张庄镇现已建立镇、村两级人民调解委员会32个,其中村级调委会31个,覆盖镇域率100%,共有人民调解员392名。同时,在各村调委会的组织安排下,均设立了调解小组和调解员。几年来,人民调解员在不断更新中,逐步提高自身素质,解决各类民间纠纷,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与政治安定,促进了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工作及调查中,笔者发现,大张庄镇人民调解工作虽然在不断地健全和完善,但在很多方面,仍跟不上形势变化与时代发展的要求:

    1、群众对人民调解的认知度低。在实地观察中,笔者发现,很多时候群众出现矛盾纠纷的第一反应就是“上告“、“打官司”。这种调解萎缩、法院负荷日益加重的状况,从某种角度上讲,反映了人民群众法制观念的提高,但更多的是反映了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工作缺乏信任感,认知程度低,对诉讼的依赖,认为唯有司法裁判才能实现公平与正义。

    2、调解员队伍不稳定、素质参差不齐。实际工作中,村调委会常常是一人调解队伍。原因在于,为了巩固调委会地位,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调委会成员往往由各村干部组成,这个初衷是好的,但问题在于基层组织中村干部担任的职务多、任务重,实际工作中无暇兼顾调解工作。处理问题往往凭借直觉与人情,对法律的理解比较表面化,不善记录总结,使得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困难重重。

    3、人民调解经费不足,影响人民调解员积极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调委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员的补贴经费,靠各级政府和村委会自行筹款落实。从实际情况上看,各村经济财政状况不一,村调委会经费很难真正达到落实,调委会主任大多由村委成员兼职,拿村干部补贴,而农村人民调解员的补贴也很少,在进行调解工作,大多是义务进行调解,长此以往必将挫伤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

    三、对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建议

    1、提高人民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已于20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镇宣传部门和司法部门应加大普法宣传工作力度,使人民调解制度能够家喻户晓。使群众面对纠纷时更理性,更多考虑成本、效益、效果等因素,将那些简单细小的争议通过人民调解的途径去解决,而不是动辄打官司。从而形成人民群众信赖调解,及时利用调解维护权益的习惯。

    2、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大力提高队伍素质。针对农村调解人员整体素质不高、兼职过多等状况,建议建立一支选举与聘任并用、专职调解员与社会参与结合的调解员队伍,加强业务培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为群众提供既免费又优质的服务。同时,加强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邀请专业的法律人才为农村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法律政策水平、文化素质和调解技能,提高调解队伍的整体素质。

    3、增加投入,保障调委会工作经费和调解员补贴经费。政府对调解工作的支持是对社会管理的一种合理投入,也是对属地民众的一种责任。镇政府、村委会要保障调解工作经费落实到位,在保证调委会主任补贴的同时,落实人民调解员的补贴。建议将人民调解工作、培训、宣传、表彰、硬件建设等经费以专项列入财政预算,落实到位,并根据工作发展逐年调整,从而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有效开展,提高基层人民调解员积极性。

    作者简介:

    倪亮(1986.8),男,汉族,吉林松原人,2008年天津商业大学行政管理专业毕业获管理学学士学位,天津市首届到村任职大学生村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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