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鲁氏菌病疫情应急预案(精品合集)
时间:2020-10-06 08:37:16 来源:工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人
布鲁氏菌病疫情应急预案(精品合集)
某市卫生系统布鲁氏菌病疫情应急预案1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布鲁氏菌病(以下简称布氏菌病)是由布鲁氏菌引起的人畜共患的传染变态反应性疾病。为有效预防和控制布氏菌病疫情,提高布氏菌病突发疫情的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防止疫情蔓延,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布鲁氏菌病诊断标准处理原则( GB15988-1995 )》、《 某市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编制。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 某市卫生系统预防和控制布氏菌病疫情。
(四)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职责明确,规范有序。
(五)突发疫情的判定标准
1 月内,同一自然村、牲畜饲养场或交易场、屠宰场等发现 3 例及以上急性布氏菌病病例,或发现 1 例及以上布氏菌病死亡病例。
(六)疫情分级
根据布氏菌病疫情流行范围、趋势和病例数,划分为特别重大 ( Ⅰ级 ) 、重大 ( Ⅱ级 ) 、较大 ( Ⅲ级 ) 和一般 ( Ⅳ级 ) 四级,并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进行预警。
二、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
1 、组织机构
某市卫生计生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布氏菌病防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领导。根据疫情控制需要,可设立监测与疫情处理、医疗救治、新闻宣传、社市防控、检查督导、后勤保障等工作组。监测与疫情处理组由局公共卫生科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医疗救治组由局医政科负责,新闻宣传组由局办公室和公共卫生科负责,社市防控组由局公共卫生科和爱卫办负责,检查督导组由局公共卫生科和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后勤保障组由局规财科和办公室负责。
市卫生计生局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处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组(以下简称专家咨询组)承担技术指导工作。
各医疗卫生单位可以参照市卫生计生局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组成,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成立相应应急处理领导机构,负责辖市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工作的指挥和协调。
2 、领导小组职责
( 1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全市卫生系统布氏菌病防控工作,制定布氏菌病应急预案、政策和措施,统一指挥布氏菌病的应急处理,对各地应急防控工作提供指导。
( 2 )根据市内外布氏菌病疫情发展态势,组织力量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 3 )向市政府、市卫生局报告有关布氏菌病疫情及应急处置情况。
( 4 )对各 乡 镇、 街道, 市内各医疗卫生单位布氏菌病防控工作和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5 )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心理危机干预和健康教育。
( 6 )加强与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及毗邻县(市)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协调和沟通。
( 7 )负责对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干部和医疗卫生机构法人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察。
3 、应急办职责
( 1 )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全市布氏菌病应急工作。
( 2 )负责各工作组的协调工作,及时汇总有关信息、做好上报及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工作。
( 3 )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评价和总结,起草预案和组织演练。
( 4 )提出确定和调整专家咨询委员会名单的建议。
( 5 )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4 、监测与疫情处理组职责
( 1 )负责组织开展布氏菌病疫情监测。
( 2 )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和预防性服药。
( 3 )负责组织开展疫点消毒和可疑传染源搜索。
( 4 )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疫情作出全面的评估。
5 、医疗救治组职责
( 1 )指导各级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救治工作和心理危机干预。
( 2 )组建、派遣医疗应急专家队伍指导和支援医疗救治。
( 3 )汇总各地医疗救治情况。
6 、新闻宣传组职责
( 1 )负责审核并组织布氏菌病防控和应急处理情况的新闻发布,必要时候组织新闻发布会。
( 2 )跟踪社会舆论,及时对外澄清事实,主动引导舆论。
7 、社市防控组职责
( 1 )根据疫情控制需要,提出社市防控指导性意见。
( 2 )配合监测与疫情处理组开展社市健康教育,环境卫生处理等工作。
8 、检查督导组职责
( 1 )组织布氏菌病应急处置的监督执法工作。
( 2 )组织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9 、后勤保障组职责
( 1 )负责协调卫生应急工作中资金预算的落实。
( 2 )负责协调应急工作中的物资后勤保障。
( 3 )负责办理有关捐赠事宜。
(二)专家咨询组职责
1 、对布氏菌病疫情的确定及采取相应措施提出建议。
2 、对布氏菌病应急防控及准备工作提出建议。
3 、参与制订、修订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 、对布氏菌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5 、对疫情应急响应的启动、终止及后期评估提出意见。
6 、承担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医疗卫生单位的职责
1 、医疗机构
( 1 )负责布氏菌病疑似病例、病例的监测、报告和标本采集。
( 2 )负责布氏菌病疑似病例、病例的救治及治疗进展情况的报告。
( 3 )加强医务人员技术培训,谨防漏诊、误诊发生。
2 、院前急救机构
负责布氏菌病病例的急救和转运。
3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1 )负责布氏菌病疫情的监测、报告和分析。
( 2 )协助医疗机构开展布氏菌病病例的血清学、病原学检测。
( 3 )负责组织布氏菌病流行病学调查、可疑传染源搜索和密切接触者预防性服药。
( 4 )负责疫点、疫市卫生学处理的技术指导。
( 5 )开展布氏菌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和防治人员的专业培训。
4 、卫生监督所
( 1 )依法开展对医疗卫生机构疫情监测、报告的监督检查,负责监督消毒隔离、个人防护等措施及疫点、疫市防控措施的落实。
( 2 )围绕疫情处理开展环境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 3 )协助市卫生计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三、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
1 、监测机构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医疗卫生机构。
2 、监测内容
( 1 )各医疗机构对就诊可疑病人进行布氏菌病检查。
( 2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有关部门通报的动物疫情发生地的重点人群进行血清学筛查。
(二)预警
1 、预警发布
市卫生计生局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医疗卫生机构报告的布氏菌病疫情监测信息,按照疫情分级标准和专家咨询组的建议,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相应级别的预警建议,并经政府同意后由相应机构向社会公告预警。
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2 、预警变更与解除
根据布氏菌病疫情的变化动态,领导小组在参考专家咨询组评估意见基础上,可向市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原发布预警的变更或解除的建议,经政府同意后由相应机构向社会发布。
(三)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市卫生计生局、市内各医疗卫生单位和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布氏菌病疫情,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布氏菌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1 、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 1 )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它有关单位为责任疫情报告单位;医疗卫生从业人员、 乡 镇 、街道 公共卫生管理员和村(社市)公共卫生联络员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 2 )义务报告单位和报告人:除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向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相关信息。
2 、报告时限和程序
( 1 )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发现布氏菌病疫情或疑似疫情,应当在 2 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同时进行网络直报。
( 2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对信息进行审核,确定真实性, 2 小时内向市卫生计生局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 3 )接到突发疫情报告后,市卫生计生局应当在 2 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随时报告事态变化情况。
( 4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内各医疗卫生单位接到义务报告单位和报告人有关布氏菌病疫情相关信息的报告,应立即组织核实,情况可疑的应立即按规定程序报告。
四、应急响应和终止
(一)分级响应
1 、Ⅳ级疫情应急响应
市卫生计生局在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以疫情所在地社市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为主体的先期处置机制,并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在确认事件发生后,应立即启动本预案,组织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及卫生行政管理等专业人员,深入疫点、疫市开展布氏菌病疫情控制工作。
加强病人治疗和管理,落实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预防性服药,做好疫点消毒处理工作;加强疫情监测和病例主动搜索,做好重点人群筛查;加强人群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做好个人防护;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必要时报请市卫生局派遣专家对市卫生部门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2 、Ⅲ级疫情应急响应
在Ⅳ级疫情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响应措施:
市卫生计生局接到较大布氏菌病疫情的报告,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建议市政府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布氏菌病疫情控制临时指挥部,报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宣布疫市,对疫市实施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
同时,在市政府布氏菌病疫情控制临时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成立市卫生计生局布氏菌病疫情防控各工作组,按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市卫生计生局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科学有序地开展布氏菌病疫情防控工作。根据需要,提请市卫生局派遣专家指导和帮助。
3 、Ⅱ级和Ⅰ级应急响应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响应措施:
在省、市政府布氏菌病疫情控制临时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要求,动员全市卫生系统的力量,全力开展布氏菌病疫情的防控工作。及时收集和分析疫情动态,上报防控工作的效果和进展,当好市政府布氏菌病防控工作的技术参谋。
(二)应急响应的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的必需条件是:布氏菌病应急疫情发生后,经过应急响应,扑杀染疫动物作无害化处理,场地消毒,接触人员经过检测并经过一个最长潜伏期后无新发病例出现。
一般布氏菌病疫情应急响应终止,由市卫生计生局经专家咨询组论证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较大布氏菌病疫情应急响应终止,由市卫生局经专家委员会论证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重大布氏菌病疫情应急响应终止,需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特别重大布氏菌病疫情应急响应终止,需报请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五、后期评估
布氏菌病疫情结束后,市卫生计生局应组织有关人员对防控工作进行评估,总结防控工作取得的成绩、经验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指导今后的应急处理工作。评估报告上报市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六、保障措施
(一)物资、经费保障
各医疗卫生机构应按各自布氏菌病防控工作的职责,储备应急物资,应急储备物资应妥善保管,指定专人负责,并及时补充更新。市卫生计生局根据应急处理的需要编制经费预算,向市政府提出应急控制经费的预算报告。其中物资储备应包括:
1 、治疗药物:利福平、链霉素、强力霉素等。
2 、消毒药品:漂白粉、消百毒(双季胺碘溶液)、石炭酸、 2-3% 来苏儿等。
3 、防护药品:氯亚明、来苏溶液、来苏、戊二醛、高锰酸钾、升汞来苏、含氯消毒剂等。
4 、检测试剂:血清学诊断试剂、病原学诊断试剂及相关器材等。
5 、设备及器具:生物安全柜等病原学检查器具。
(二)组织保障
市卫生计生局要加强布氏菌病疫情监测、预警和报告体系、布氏菌病疫情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卫生监督体系及应急指挥体系的建设,建立应急救治和应急防疫机动队。
(三)技术保障
市卫生计生局组织开展布氏菌病疫情控制、病例诊断治疗、实验室检测等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根据防治工作实际,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七、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某市卫生计生局组织制定并发布实施,根据预案的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对预案定期进行评估,及时更新、修订和补充。各医疗卫生单位可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布氏菌病防控应急预案。
八、附则
(一)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 某市 卫生计生局负责解释。
(二)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布鲁氏菌病预防控制应急预案2
布鲁氏菌病(布病)是由布鲁氏菌引起的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和畜牧业发展的人畜共患传染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疫情可发生在人间和畜间。染疫的病畜是人间布病的主要传染源,人由于接触患病的牲畜及其产品或其污染物而感染布病。布病不仅仅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同时影响畜牧业、旅游业、国际贸易及经济发展。为及时发现疫情,掌握疫情动态,保证在布病疫情发生和流行时,能及时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理,最大限度地减轻布病疫情造成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结合我市布病发生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目的
掌握我市布病疫情动态,流行规律,及时发现和处理疫情,做到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二、控制原则
加强领导,统一指挥,部们协调,分级负责、最大限度地控制布病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三、应急控制措施
(一)县(区)地方病防治所、疾控中心,可视疫区污染和疫情威胁程度,在一定范围内实施淘汰病畜,疫区污染消毒等卫生处理,限制家畜活动,迅速诊断、治疗患者,及时向区、县卫生局和市疾控中心报告工作情况。
(二)调查核实传染源,禁止所有家畜贩运、贩卖,及其产品买卖交易活动。
(三)根据疫情调查结果,各区、县地方病防治所、疾控中心组织有关部门做好针对可能发生的疫情的应急准备工作,储备必要的诊断、治疗和消毒等药品和器械。
(四)在畜间疫情的流行区域扩大范围开展环境消毒等疫区卫生处理工作,切断传播途径,防止疫情扩散或蔓延。
(五)广泛性开展卫生科普宣传,防止因布病疫情的发生,而引发的社会恐慌,并及时向上级行政和业务主管部门通报疫情情况,以确保社会稳定。
四、发生人间布病疫情的应急反应 ?
1、接到疫情报告后,疾病控制专家小组协调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和具体情况,提出疫情处理防控措施。
2、及时治疗布病患者,防止转为慢性,对密切接触者每进行常规检诊。
3、畜间要及时对家畜进行检疫,隔离健康家畜,淘汰病畜。
4、确定布病疫区范围。迅速划定布病疫区隔离圈。在隔离圈内,对疫点内全体人员进行检诊,及早发现可疑病人,限制隔离圈家畜外运。
5、切断布病传播途径。禁止在疫区内集市、集会等群体活动。
6、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讯速查明疫情发生的时间、传染源和感染过程、传播关系、病畜情况和密切接触者的数量、行踪和波及的范围等,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
7、开展疫区卫生处理。对病畜焚烧、深埋、无害化处理,对污染的地方进行消毒。
8、建立每日疫情报告制度,做好疫区内群众的检诊检疫工作。
9、开展健康教育,宣传科普知识,提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
附件:
发生布病疫情时的处理程序
1、卫生防疫人员在接到布病疫情报告后,必须在最短时间内出发,迅速到达疫区现场,立即开展流调、消杀工作。
2、参加疫区处理工作人员,在进入疫区现场之前,要特别注意个人防护,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隔离消毒制度。
3、进入疫区后,立即开展流行病调查,核实诊断,查明首例患者,通过询问病人,根据临床症状,体征,流病学史和实验室检查,予以确诊,并详细填写流调表及个案调查表。
4、对确诊的病人,进行及时治疗,对密切接触者进行检诊。
5、对疑似病例,注意及时走访、观察。
6、进行病原学检测,静脉血2ml,分离血清。
7、确定疫区范围。
(1)隔离圈:在村、屯,以病畜、病人家庭为中心,把可能被污染的地方划为小隔离圈(一个庭院或一栋房屋)。
(2)对疫区内的家畜要全部进行检疫,对隔离家畜延长观察15天,并用同样方法复检。
(3)疫区内可参加生产劳动,但禁止家畜流动和外运,实行圈养,宣传卫生知识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8、对疫点、疫区进行消毒
(1)室内消毒选择1%-3%漂白粉上清液或1%-3%来苏儿溶液。
(2)室外被污染的场地和圈所消毒选择10%-20%石灰乳或10%-20%漂白粉乳。
(3)日晒,将畜圈顶棚拆除。
9、疫情报告 在疫区处理过程中,及时准确掌握疫情动态,随时向上级部门汇报疫情和疫区处理工作进展情况,直到解除疫情封锁。
10、解除疫区
(1)疫区处理工作已达到规定要求全部完成。
(2)经调查,疫区内确实达到无病畜。
(3)搞好了室内外环境卫生。
(4)自最后一例病人经疫区处理后,再无新病人发生。
(5)经卫生防疫部门检查后,认为已达上述规定,经上级批准后,方可宣布解除封锁。
某市布鲁氏菌病应急处理预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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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鲁氏菌病(以下简称“布病”)是由布鲁氏菌属引起的人兽共患的传染-变态反应性疾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报告的乙类传染病。布病包括畜间布病和人间布病,布病往往先在家畜或野生动物中传播,随后波及人类,人间布病在我国绝大多数省(市、区)都有不同程度的发生和流行,畜间疫情在全国各省(区)都曾有不同程度的分布。
为防止布病疫情发生,提高布病突发疫情的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保障我市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一、目的
确保出现布病病例或发生布病暴发流行时,能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
二、预案启动条件及程序
(一)布病疫情确认。本省布病暴发疫情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流行病学、临床学和病原学组成的专家确认。本市首例病例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应专家组确认。
(二)疫情分级。根据布病疫情的病例数、流行范围和趋势,划分为Ⅳ、Ⅲ、Ⅱ、Ⅰ级:
Ⅳ级:以市为单位发生散发病例。
Ⅲ级:30日内出现5个疫点;30日内在某一局部区域(如自然村或饲养场)或病畜数在 50 头(只)以下或感染率在 1%以下的;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Ⅲ级疫情的。
Ⅱ级:7 日内有 2 个以上的乡镇发生疫情的;30 日内出现 5—10个疫点的;30日内在某一局部区域一自然村或饲养场产病畜数在 50—100 头(只)或感染率为 1%-3%的;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Ⅱ级疫情的。
Ⅰ级:30 日内出现疫点 10 个以上的;30 日内在某一局部区域(如自然村或饲养场)病畜数在 100 头(只)以上或感染率在3%以上的;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Ⅰ级疫情的。
(三)分级应急响应程序。
1.Ⅳ级疫情响应。疫情发生并确认后,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请市政府启动Ⅳ级响应。在市政府的组织下,市畜牧兽医部门做好出入辖区的动物检疫;市卫生计生部门积极治疗病人,加强疫情监测和病例主动搜索,做好重点人群筛查;加强人群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做好个人防护。
2.Ⅲ级疫情响应。疫情发生并确认后,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请市政府启动Ⅲ级响应。
(1)疫情报告。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布病疑似病例时,于24小时内向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经初步核实诊断后,向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报告后应于 2 小时内向市政府和省卫生计生委报告。
(2)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立即派员赶赴现场,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必要时实施暴露人群预防性服药,防止疫情扩散,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采样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加强疫情监测,密切注意疫情动态。
(3)当地医疗机构要严格做好病人的诊治、病人污染物及其环境的消毒和医护人员的个人防护工作。
(4)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疫情和疫区疾控机构的请求,应调集技术、人员、物资、资金等给予紧急支持,向市政府提出划定疫点疫区和防治工作的建议。
(5)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包括无害化处理、免疫接种、限制动物及其产品流动)等应急处理措施,及时控制疫情。
(6)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3.Ⅱ级疫情响应。疫情发生并确认后,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指挥系统、技术指导小组要立即报请市政府启动Ⅱ级疫情响应。在Ⅲ级疫情响应的基础上,做好以下工作:
(1)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组织力量救治病人,动员本市医疗机构做好收治病人的准备,控制疫情发展。
(2)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接到疫情报告后,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临床、流行病学等专家指导疫情所在地开展防治工作,并给予经费、物资、药品等支持。
(3)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立即派员赶赴现场,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防治疫情扩散,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采样送检测,加强疫情监测,密切注意疫情动态。
4.Ⅰ级疫情响应。疫情发生并确认后,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应急指挥系统、技术指导小组要立即报请省政府启动Ⅰ级疫情响应。在Ⅱ级疫情响应的基础上,做好以下工作:
(1)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立即向省政府报告疫情。立即组织临床、流行病学等专家指导疫情所在地开展防治工作。立即派员赶赴现场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划定疫点疫区和防治工作的建议。及时将疫情防治情况通报各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有关医疗机构做好收治病人的准备,指定省级收治医院并成立医疗专家小组。
(2)未发生疫情地区要做好疫情监测和收治隔离病人等疫情防治的准备工作。
(3)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做好卫生宣教工作。
5.结束响应。根据疫情控制情况,经专家组提出申请,由作出应急响应的各级政府疫情处理领导小组作出本次应急响应结束的决定。各级有关卫生计生部门要做好有关工作总结。由于布病为自然疫源性疾病,根除疫源较为困难,因此,本起疫情控制后需开展经常性的监测防治工作,并建立卫生和畜牧部门的疫情互报机制。
三、应急组织及职责
(一)成立疫情处理领导小组。疫情一旦证实,市卫生计生部门要及时向市政府、省卫生计生委汇报,以便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确定疫情级别。如为Ⅱ级或Ⅲ级疫情,需成立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为组长,卫生计生、农牧、公安、交通、工商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临时疫情处理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相应的工作小组。如为Ⅰ级疫情,省政府成立临时疫情处理领导小组,省卫生计生委和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防制工作的技术指导。
(二)预防控制工作的各部门分工职责。
1.领导小组。
(1)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布病防制工作的政策、法令和法规。
(2)制定布病应急预案、政策和措施,统一指挥布氏菌病的应急处理,对各地应急防控工作提供指导。
(3)组织、协调、督促各地各部门开展布病防控工作。
(4)成立布病专家组,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心理危机干预和健康教育。
(5)组织检查考核和进行阶段性防治效果评估,适时调整补充防治政策。
(6)加强毗邻市、县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协调和沟通。
(7)负责统一对外宣传。
2.专家组。
(1)对布病疫情的确定及采取相应措施提出建议。
(2)对布病应急防控及准备工作提出建议。
(3)对布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4)参与制订、修订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5)对疫情应急响应的启动、终止及后期评估提出意见。
(6)承担领导小组或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3.流行病学调查小组。
(1)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负责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标本采集工作,对疫情作出全面的评估。
(2)负责组织开展布氏菌病疫情监测。
(3)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和预防性服药。
(4)负责组织开展疫点消毒和可疑传染源搜索。
4.医疗救治小组。
(1)指导各级医疗机构实施诊断、救治工作和心理危机干预。
(2)组建、派遣医疗应急专家队伍指导和支援医疗救治。
(3)汇总各地医疗救治情况。
5.检验小组。负责接收标本,开展布病病例的血清学、病原学检测,并及时报告检验结果。
6.消毒小组。对病畜流产胎儿、死胎、胎盘、羊水流产物污染的场地、牲畜皮毛及粪便等,要按规定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并做好个人防护。
7.后勤保障小组。负责应急工作中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防护用品等其他所需物资的供应。
四、应急准备
(一)应急通讯交通准备。一旦发生疫情,应急响应启动,各级疫情信息应保持畅通,各工作组应有专门联系电话。各级疾病控制机构应有防疫专用车在现场待命,医疗机构应有救护车现场待命。
(二)应急相关技术和物资储备。
1.技术研究与储备。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我省布病防治的技术指导单位,负责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并负责布病的最终确认。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机构应有熟悉布病防治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2.物资准备。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按各自布病防控工作的职责,储备应急物资,应急储备物资要妥善保管,指定专人负责,并及时补充更新。其中物资储备应包括:治疗和预防药品、消毒药品和器械、防护用品、检测试剂和仪器等。
3.资金储备。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年均应储备应急防疫物资、疫情预防控制、疫情监测等资金。
(三)宣传教育。在疫区和邻近地区广泛进行布病知识的宣传教育,通过媒体宣传和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向群众宣传有关布病的基本知识和防治措施,克服群众恐慌心理,积极配合防疫人员处理疫情,如已感染布病,要积极配合治疗。
五、应急处置
(一)切实加强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市疾病预防控制、市农(畜)部门要重视和加强布病防治工作,一旦发生疫情,要积极开展防治工作,尽快控制疫情。各级政府和行政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二)迅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情证实后,尽快判定疫点和疫区范围,做好病例流行病学个案调查。统计疫区内布病发病人数、病畜数、接触病死牲畜及参与食用病死牲畜肉人数,做好病例个案调查。调查病、死牲畜的分布、数量、发病经过及症状。及时统计、分析疫情,确定被感染者、感染动物的三间分布。此外,还应追查病死牲畜的皮毛及肉食的其他方向。流行病学调查内容包括:
1.个案调查:按布病病例个案调查表进行调查及核实诊断。
2.分布及特点调查:查明本次流行的分布,包括地区、年龄、性别、职业、疫点疫区的范围和流行特征。
3.流行因素调查:详细调查疫区的自然条件、人群居住条件、流动人口特点、家畜的饲养情况,分析流行的自然和社会因素。
4.病原学检测:采集病人、病畜或死尸标本,迅速做出布病病例的实验室诊断。
(三)加强疫情报告,确保疫情上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布病为乙类法定传染病,疫情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及时、准确上报并调查处理。疫情除网络直报和电话报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一边分析疫情态势,尽快采取综合性防治措施,控制疫情。疫情证实后,还应通报邻近市、县,必要时组织联防。
(四)做好疫情控制工作。
1.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分。
(1)疫点: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的同群畜所在的畜场(户)或者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2)疫区:是指以疫点为中心,半径 3-5Km 范围内的区域。疫区划分时要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3)受威胁区:是指疫区外顺延5-30Km范围内的区域。
2.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理。应采取“封锁、隔离、扑杀、无害化处理”的综合防制措施。疫点疫区应停止病畜和疑似病畜及其产品的交易活动,交通要道要建立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易感动物实行圈养或指定地点放养,避免人畜混居,牲畜粪便要集中堆放,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发现疑似病畜后,要立即隔离,限制流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派员到现场调查核实,所有确诊病畜和病原学阳性畜应全部扑杀,对病死畜和扑杀的病畜采取焚烧和深埋等无害化处理,疫点应在一周内净化,对病畜污染的环境应进行消毒。
对疫区内养殖、屠宰等高危职业人员做好预防接种,不提倡大范围使用菌苗。确诊为布病病例者尽早给与治疗。
六、控制效果评价
在流行病学调查和疫区处理的基础上,动态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和防治措施的实施效果,并进行控制效果的评价,总结疫情处理的经验,找出不足,以便今后更好地开展本病防治工作。由于疫情处理涉及扑杀牲畜等,群众利益受到一定的损失,应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同时,为了巩固防治成果,牲畜管理十分重要,要进一步落实预防措施,防止疫情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