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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内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属性、定位

    时间:2021-01-14 03:04:51 来源:工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工作范文网手机站

    zoޛ)j馟inv	۲t5}9MtOiSoiiZ体会议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规定,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中央审计委员会等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和决策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如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司法部。又依据《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机关条例》)第14条规定:“党委办事机构是协助党委办理某一方面重要事务的机构,一般是指党委为加强跨领域、跨部门重要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而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承担议事协调机构的综合性服务工作,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履行特定管理职责。”那么党委办事机构在工作中是否享有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权?作为设立党委办事机构的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能否制定党内规范性文件?第一个问题需结合《机关条例》第13条和第14条的规定做出回答,根据“常设办事机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履行特定管理职责”判断,常设机构在有关规定授权的情况下即享有一定的管理职责,被赋予相对独立的管理职能,行使一定的决策权,而决策往往是以制发党内重要文件的形式作为载体,此时常设机构应享有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权;但办事机构在没有履行特定管理职责时不能作为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不享有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权。第二个问题是《改革方案》出台之前,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作为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的前身,在一定时期一定领域制定公布了一批重要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如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关于改进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的意见》《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改革方案》通过后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仍是党内议事协调机构且承担了更加重要且重大的决策工作,基于工作的需要以及为降低因机构变动带来的规范性文件权威性受损、稳定性下降的现实风险,应将改革后决策议事协调机构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权予以保留并延续。

    除议事协调机构及常设办事机构以外,党委根据工作的需要,派出对某一特定领域、行业、系统进行领导的工作机关,担任受派出单位(领域)的领导机构,一般指党的工作委员会,简称“党工委”。《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35条规定,中央和省级的党和国家机关必须设置机关党工委,市级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机关党工委。《机关条例》第11条规定,党的工作机关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五项,其中第(二)项规定,研究部署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按照规定制发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也就是说,依据《机关条例》授权,党工委具备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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