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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筑法律保护网络,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时间:2021-01-08 18:01:47 来源:工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工作范文网手机站

    【摘 要】随着社会形势的不断发展,老年人权益保护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尤其是在一些家庭,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关心老年人的今天就是关心我们的明天。因此,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尤其是以法律为盾牌加强老年人权益的保护,减少乃至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已显得越来越重要和迫切。

    【关键词】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

    老年人作为我国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既是宝贵的社会财富,又蕴藏着巨大的社会生产力,具有不可忽视的地位和作用。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尊老爱老的社会风尚,不仅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但是随着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以及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剧,加之独生子女的普遍化、家庭的微型化,尊老、敬老的观念越来越淡漠,爱老、养老的观念在逐渐弱化,在一些家庭,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影响了社会的安宁与稳定。在这种新形势下运用法律手段加强老年人权益的保护,减少乃至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已显得日趋紧迫。

    1 加强老年人权益保护的必要性

    1.1 加强老年人权益保护是应对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的必然要求

    我国是世界上老龄人口最多的国家。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时,我国已经基本进入老龄化社会。截至2010年底,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达到1.78亿,占总人口的13.26%。据预测,到2025年我国老年人口将突破3亿,2055年前后达到峰值4.87亿。

    与此同时,目前我国80岁以上高龄老人超过2000万,失能、半失能老人约3300多万,困难老人数量增多,对社会照料的需求日益增大。但现实情况是目前我国平均每个家庭只有3.1人,家庭微型化加上人口流动性的增强,使城乡“空巢老人”大幅增加,家庭养老功能明显弱化。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和家庭结构的变化,使老年人权益保障显得尤为迫切。

    1.2 加强老年人权益保护是减少侵害老年人权益事件的迫切需要

    1.2.1 侵害老年人的财产权。近年来,直接或间接占有老年人的现金、房产、储蓄、债券、文物、抚恤金等,已成为侵占老年人财产的一种趋势。在这些子女侵害老年人财产的案件中,有的因老年人未向子女索要借据,打官司时因手中没有借条而取证艰难;有的则是子女以赡养老人、照料生活为借口,擅自变更产权,从而攫取老人财产;有的则是威逼利诱老年人订立遗嘱,侵占老年人的财产。

    1.2.2 侵害老年人的人身权。现实生活中侵害老年人生命健康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的事件也时有发生。有些患有严重精神疾病、长期慢性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有子女不但对父母不闻不问,更有甚者虐待他们,甚至将他们遗弃,直接侵害了他们的生命健康权。同时对于老年人再婚权,子女不仅不支持,更有甚者设置重重障碍阻止老年人再婚,严重侵犯了老年人的婚姻自主权。

    1.2.3 侵害老年人的“精神赡养权”。近年来,老年人维权又出现了一些新鲜事:一是,长期不探视老人。一些晚辈虽然付给老人一定的赡养费,但是他们或者有意孤立老人,或者由于生活工作压力导致长期不探视老人,使老人处于孤独、凄惨的境地;二是,对老年人实行人格歧视。有些老年人不仅在吃穿住用等方面受到低于其他家庭成员的待遇,甚至在在言谈举止中受到贬低和指责,感情交流上受到冷落和漠视,等等这些都使老年人的精神赡养成为一句空话,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1.3 加强老年人权益保护是落实老年人权益保护规定的重要举措

    我国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宪法》、《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及《刑法》等重要法律、法规。在这些法律、法规中,都对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例如:

    1.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虐待老人”。

    1.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1.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这些法律的规定为老年人权益的保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1.4 加强老年人权益保护是提高老年人法律保护意识的重要目的

    老年人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不强,也是导致其权益受到侵害的重要原因。现实生活中,侵害老人人身、财产权利的事情常有发生,遗弃、虐待老人的违法行为也不时出现,但是请求法律援助、司法救济的老人却占少数。究其原因,一是,法律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差。有的老年人对法律知之甚少,甚至根本不知道自己享有哪些合法权益,更谈不上去付诸法律维护其合法权益。二是,思想观念陈旧,拒绝诉诸法律。一些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往往不愿意诉诸法律,因为怕家丑外扬而选择忍气吞声。因此,提高老年人的法律保护意识,有利于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2 加强老年人权益的法律保护

    2.1 完善立法工作,使老年人权益保护有法可依

    各级立法部门要根据现实情况,加快地方性法律立、改、废的工作步伐,加快配套法规立法工作,依法制定出台更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具体实施细则等,尽快使《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所确立的各项法律法规具体化,实现老年维权制度化和法律化。

    同时要对现行刑法进行修改,适当加大对虐待、遗弃罪等的刑罚力度,加大刑法的保护力度。此类如虐待、打骂、遗弃等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要允许其在一定的条件下转为公诉案件,使公安、检察机关及时介入,并提高此类犯罪的法定刑,以使此类严重侵害老人人身权益的行为及时得到法律的有效惩处。

    2.2 开展普法宣传,营造尊老爱老的法治氛围

    各级政府要把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宣传工作列入年度宣传工作计划,充分利用市、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法制宣传网络平台,利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重阳节、中秋节、春节等中华民族传统节日,深入农村、社区、敬老院、老年公寓等,积极与新闻媒体、广播电台联手,通过以案说法、现场问答或法制图片展览等形式,加大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民法》、《婚姻法》等涉及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老年人的法律意识。

    2.3 拓展法律服务,多渠道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加强老年人权益的法律保护,要进一步加大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法律服务力度。把市、县、镇(村)法律援助中心作为老年人三级维权网络,围绕老年维权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加强民间纠纷的集中排查调解工作,对可能发生的涉老纠纷苗头,做到早发现、早预防;对已经发生的涉及老年人权益的婚姻、继承、赡养等纠纷及时进行调解。同时,通过诉讼代理、非诉讼代理、解答法律咨询等工作积极为老年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多渠道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2.4 加强司法保护,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要进一步加强老年人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各级法院在审理老年人权益纠纷案件之前,要加强调解工作,认真、细致、耐心地向双方讲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双方各让一步,握手言和;即便对于不能在审理前达成调解协议的,也尽量以调解方式结案,最大程度降低各方的对立情绪,减轻各方的精神负担,使双方互相谅解,和睦善待,重归于好。同时在庭审方式上要讲究灵活性,不必拘泥于严肃严格的审理方式,可以选择在田间地头、家庭小院等小范围内开庭,同时可以简化审理程序,这样影响面较小,双方心理压力小,便于化解矛盾,社会效果更好。

    总之,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我们共同的责任。我们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构建法律保护网络,切实为老年人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责任编辑:曹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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