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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模版

    时间:2020-11-25 10:50:03 来源:工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工作范文网手机站

    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加强集团公司党风和反腐倡廉建设工作,明确和落实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各级党委(党组)和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领导人员的工作责任,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建设方针,明确领导责任,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把反腐倡廉建设工作推向深入。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纪检组)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群众广泛参与和支持。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纳入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各级党委(党组)的重要议事和管理日程,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责任明确与责任追究相结合的工作机制。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领导责任,加强监督考核,严肃责任追究。

    第二章 责 任 内 容

    第五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党委(党组)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全面领导责任。主要是:

    (一)召开党委(党组)专题会议,学习中央和国资委有关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以及国资委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和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根据中央的精神,结合生产、经营和企业发展的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具体方案,明确领导班子成员在党风和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中的任务分工和职责。

    (二)召开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会议,布置任务,分解责任,提出要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三)组织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人员学习反腐倡廉建设理论、廉洁文化建设和有关法规制度。

    (四)贯彻落实上级制度规定,制定和完善党风和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制度,推进制度创新,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五)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规范决策程序。加强民主管理,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六)监督检查本单位以及直接管理的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尤其是主要领导人员的廉洁从业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出,并切实改正。

    (七)严格按照集团公司规定的程序选拔任用领导人员,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八)建立健全纪委(纪检组)组织机构,领导和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履行职责,听取纪委(纪检组)工作汇报,指导纪检监察工作,督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切实解决本单位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对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要工作要亲自部署、重大问题要亲自过问、重点环节要亲自协调、重要案件要亲自督办。按照职责分工,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的各项要求和规定。

    第七条 纪委(纪检组)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负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组织协调工作。按照中央纪委、国资委纪委的总体部署和集团公司党组的要求,协助党委(党组)做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研究、部署、宣传、教育、督促检查等各项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应承担的反腐倡廉建设分解任务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章 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九条 建立检查考核机制。设立由党委(党组)书记为组长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直接管理的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检查考核工作可与年度领导班子综合评价工作相结合。

    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的具体工作由纪委(纪检组)负责牵头,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和政工部门参加。

    第十条 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要统一规范,明确检查考核的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权重。要制定检查考核方案,明确内容、方法和程序。每年年底进行检查考核。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党委(党组)研究、部署、分工、任务分解情况,主要是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具体工作的内容及效果;信访件、违纪事项的处理及责任追究;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及评议情况;监督检查考核工作情况;其他按照要求和规定应当纳入检查考核的内容。

    第十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集团公司党组负责对直属分(子)公司的检查考核。在集团公司党组检查考核之前,各分(子)公司党委(党组)应组织对分(子)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的检查考核,并向集团公司党组纪检组办公室提交检查考核报告和相应材料。

    各级党委(党组)要听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情况总体汇报,对存在的问题要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各级党委(党组)要结合本单位情况,建立走访座谈、问卷调查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评价机制,动员和组织党员群众有序参与,集团公司党组通过巡视等方式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结果应作为年度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人员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制度。

    每年末纪委(纪检组)向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和上级纪委(纪检组)提交工作报告。

    每年初党委(党组)向上级党委(党组)、上级纪委(纪检组)提交党委会(党组会)党风和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专题报告。

    每年末纪委(纪检组)向党委(党组)、上级纪委(纪检组)提交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情况报告。

    党委(党组)负责向上级党委(党组)、上级纪委(纪检组)提交责任追究专题报告。

    第四章 责 任 追 究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领导责任:

    (一)对党风和反腐倡廉建设工作领导不力,在本单位或职责管理范围内对明令禁止的问题不能有效治理,职工反映强烈,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党委(党组)安排或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内的有关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或者敷衍了事,不认真督促落实的。

    (三)对本单位或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发现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领导班子成员、部门负责人以及直接管理的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或负责人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疏于监督管理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领导人员,或由于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制度或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在财务、统计以及经营业绩上弄虚作假的。

    (七)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十四条 违反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作如下处理:

    发生(一)、(二)、(六)、(七)款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责令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发生(一)、(二)、(六)、(七)款情形,情节严重的,或发生(三)、(四)、(五)款情形的,给予主要领导人员和直接分管领导人员党纪政纪处分,或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责令辞职和免职、降职处理的,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获得各类荣誉称号、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领导人员尤其是主要领导人员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掩盖、袒护以及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的,要从重追究责任;及时如实汇报并主动查处和纠正的,以及认真整改并成效显著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负责考核单位的纪委(纪检组)负责,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上级纪委(纪检组)对直接管理的所属单位党委(党组)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应当追究而未追究、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当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要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对职责范围内发生问题的,党委(党组)书记和行政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纪委(纪检组)组织协调不力或监督检查不到位,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应负重要领导责任。

    因决策错误需要追究领导班子集体责任时,对于错误决策曾经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领导班子成员,不承担领导责任。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人员岗位变动或退休而免予追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党委(党组)应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党组纪检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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