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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国初期党的“劳资两利”政策评析

    时间:2021-01-22 21:03:01 来源:工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工作范文网手机站

    [摘要]基于对新中国建国方针的认识、对社会主要矛盾的判断和利用私营经济发展生产力的考虑,建国初期党和政府把“劳资两利”确定为处理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的基本政策。它包括保障私营企业工人的权益、保障资本家的正当权益、努力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三方面内容。这一政策体现了以毛泽东为核心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勇于探索、开拓创新的伟大精神,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劳资关系理论,为构建当代中国非公有制企业和谐的劳资关系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建国初期 中国共产党 劳资两利 劳资和谐

    [中图分类号]136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4952(2007)02-0039-07

    “劳资两利”是指建立起劳资双方在政治上平等、经济上两利的新型关系,从而既改善工人的地位和待遇,提高他们恢复和发展生产的积极性,又教育广大工人从长远利益和国家利益出发,保障资本家的合法权益,团结和监督资本家按照政策规定搞好企业的经营管理。[1]作为建国初期党和政府处理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的根本出发点,“劳资两利”政策体现了以毛泽东为核心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勇于探索、开拓创新的伟大精神,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劳资关系理论。它的贯彻与实施,推动了新中国国民经济的迅速恢复,巩固了新生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本文试图结合建国初期的历史状况,对党的“劳资两利”政策进行系统研究,总结经验教训,为积极构建当代中国非公有制企业和谐的劳资关系提供有益的借鉴。

    新中国成立前夕,随着党的工作重心逐渐由农村向城市转移,如何认识和处理私营企业中的劳资关系成为摆在中国共产党面前的一道极为迫切和现实的难题。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向世人庄严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建设的根本方针,是以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之目的。”[2]这一方针是对民主革命时期中共处理私营企业劳资关系正确政策的肯定和延续,是以毛泽东---为核心的第42中央领导集体在对劳资关系问题长期探索、深思熟虑的基础上作出的英明决策。

    (一)把“劳资两利”政策写进《共同纲领》的根本依据是对新中国建国方针的认识

    新民主主义革命成功以后,到底要建设一个什么样的国家?从1948年9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到1949年3月中共七届二中全会期间,中共中央比较集中地思考了这个问题。尽管党的领导人对新民主主义社会的具体认识和对新民主主义社会与过渡时期关系的认识有所差异,但他们都赞成:“在立国之初,要搞一段新民主主义。”[3]而新民主主义建国方针要求我们必须实行“劳资两利”政策。

    1.新民主主义的经济结构要求实行“劳资两利”政策。毛泽东在中共七届二中全会上明确指出:“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社经济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加上私人资本主义,加上个体经济,加上国家和私人合作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这些就是人民共和国的几种主要的经济成份,这些就构成新民主主义的经济形态。”[4]把私人资本主义列为新中国五种经济成分之一,主张利用其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积极作用,这让资本家可以安心经营。同时,毛泽东又要求对私人资本主义采取恰如其分的有伸缩性的限制政策,特别是在劳动条件方面的限制对工人非常有利,因此中国共产党的新民主主义经济结构理论以及对私人资本主义既利用又限制的方针体现了“劳资两利”的要求,与“劳资两利”政策相辅相成。

    2.新民主主义的政治结构与“劳资两利”政策具有一致性。新民主主义社会在政治上实行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包括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联合专政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为了充分调动资产阶级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巩固和发展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统一战线,营造出群策群力、民主有序的政治格局,必须赋予资本家公民政治地位,保障资本家正当合理的经济利益,而“劳资两利”政策兼顾了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经济权益、政治权益及社会权益的维护,巩固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

    3.新民主主义的文化结构与“劳资两利”政策是相通的。从短期看,保护资本家正当权益能够增加社会供给、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稳定社会秩序;从长远看,保护资本家正当权益能够从经济和政治上为向社会主义过渡创造较为坚实的基础。新民主主义的文化结构表现为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同时允许多种非无产阶级思想的存在。这种主导性与多样性相统一的新民主主义文化结构与“劳资两利”政策就内在地统一起来了。

    (二)执行“劳资两利”政策的理论依据是对建国初期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判断

    中共七届二中全会决议对新民主主义社会主要矛盾和主要任务的分析中,一方面把生产建设确认为革命胜利以后的中心任务,另一方面又提出国内的主要矛盾是工人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矛盾。由于当时中共中央没有对国内主要矛盾做必要的时空上的限定,因而在党内引起了一建国这对矛盾就会上升为社会主要矛盾的误解。[5]事实上这个误解立即在实际工作中表现出来,在从农村工作转向经营城市后,有的干部自觉不自觉地将农村中斗争地富、消灭封建的办法应用于城市,采取毁灭性的工商业政策;一些地方的负责人不帮助资本家解决实际困难,对工人的过高要求和过激行为没有坚决纠正,只强调与资本家斗争,而不提与资本家联合。中央领导人对此早有察觉,1949年7月,刘少奇在一次党内报告中针对主要矛盾问题上发生的种种误解明确指出:人民民主专政内部各阶级间的矛盾,与我们同三大残余敌人的外部矛盾相比较,“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将仍然处于次要的和服从的地位”。[6]为了从战略高度划清敌友关系,保证争取国家财政经济状况基本好转任务的顺利完成,毛泽东在1950年6月中共七届三中全会上作了题为《不要四面出击》的讲话,实际上向全党指明了中国人民与三大残余敌人之间的矛盾仍是国内主要矛盾。由此可见,毛泽东和中共中央基于要在建国之初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遗留的任务十分艰巨的考虑,改变了七届二中全会关于主要矛盾的提法,把工人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矛盾降格为国内的次要矛盾。同时,为了进一步明确打击的对象和团结、依靠的力量,孤立少数敌人,为争取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基本好转组织浩浩荡荡的队伍,毛泽东明确要求:“民族资产阶级将来是要消灭的,但是现在要把他们团结在我们身边,不要把他们推开。”[7]我们对民族资产阶级的政策仍然是既团结又斗争,以团结为主,是节制资本而不是挤走资本、消灭资本。总之,为了应对主要矛盾、妥善处理劳资关系和阶级关系、巩固统一战线,执行“劳资两利”政策是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选择。

    (三)利用私营经济发展生产力的迫切性是中共中央执行“劳资两利”政策的现实依据

    刚刚诞生的新中国之所以必须尽可能地利用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工商业,这是因为:

    首先,“中国经济现在还处在落后状态,在革命胜利以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还需要尽可能地利用城乡私人资本主义的积极性,以利于国民经济的向前发展”。[4](p.1431)旧中国是一个小生产占优势的落后的农业大国,工业比重小且基础薄弱、门类残缺不全、技术落后、生产水平低,没有形成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在这种情况下,私人资本的发展无疑是一个进步。

    其次,党和政府面临着建国后恢复国民经济的艰巨任务。由于新中国是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脱胎而来,加上长期战争的摧残,工农业生产受到极大破坏,大批工人失业,物价不断上涨,物资奇缺。仅靠没收官僚资本建立起的社会主义工业,远远不能满足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利用私人资本主义工业的产品来补助社会主义工业产品之不足,供应一部分人民生活必需的消费品和生产资料,显然是一种明智的选择。

    最后,由于私人资本在国民经济中占相当大的比重,其地位和作用是国营经济一时无法替代的。同时,私人资本企业中有一定的技术设备和相当数量的技术人员及熟悉供销情况的人员,利用其生产经营力量对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是极为有利的,而且也可以通过这些企业培养出更多的技术人员和熟练工人。

    但现实并不如人所愿。建国初期,许多资本家对中国共产党的利用和限制方针心存疑惧,他们持等待观望的态度,或消极经营或准备解雇工人,有的甚至远走他乡、逃避债务,把困难甩给工人;一些私营企业的工人也有不合理的要求和行动,有的不遵守厂规、不听从管理人员的指挥,有的则提出过高的工资要求。这种较为激烈的劳资纠纷和劳资冲突的复杂形势对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推动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劳资两利”政策是党和政府必须采取的应对之策。

    在执行“劳资两利”政策的过程中,党和政府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形成了较为系统的“劳资两利”政策体系。

    (一)保障私营企业工人的权益

    《共同纲领》明确规定,工人在私营企业中亦已获得了正当的经济政治权利,私营企业的工人作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已成为领导阶级,是国家的主人,所以新中国保障私营企业工人的人身自由、言论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一切政治和人身权利。在企业内部,“工人阶级的民主权利,必须确认”,[8]主要表现为职工有参加工会及一切政治及社会活动的自由与权利,资方不得限制;职工有受雇解约之自由,资方不得强迫职工受雇;废除对工人的封建压迫制度,禁止师傅打骂和虐待学徒及养成工。

    中共中央也制定了维护私营企业工人经济权益与社会权益的内容和标准:

    首先,保障工人就业机会。党和政府一方面制定私营企业复工复业规定,使工人尽快恢复就业;另一方面做好失业安置工作,帮助雇工重新就业并开展失业登记工作,私营企业的失业人员被列入统一登记的范围;通过举办就业指导班、技术学习班、政治学习班,为已登记的失业者的再就业创造条件;遵循逐步和分期解决的原则,国家对城市的失业人员采取包下来的政策,就业安排和推荐的去向涉及工业、交通、贸易等诸多行业。

    其次,制定劳动标准体系。在工资方面,中共中央为了维护工人的基本经济权益,采取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公布以物价指数或以数种实物价格为计算的工资标准,保障工人实际工资水平免受物价频繁变动的影响;要求同地区同行业工资标准大体一致;要求工资形式简单化,逐步把各种变相工资合并到正式工资之内;规定在新解放的城市,资方须保持职工的工资达到解放前三个月的实际工资的平均水准。在工时方面,《共同纲领》规定:“公私企业目前一般应实行八小时至十小时的工作制。”[2](p.8)在保护女工方面,建国后女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四期”的特殊保护得到基本保障。针对旧中国男女同工不同酬的不合理状况,中华全国总工会要求:凡男女职工有同等技术、做同等工作、效力相同者,应得同等之报酬。建国前私营企业雇佣童工的情况相当普遍,新中国成立后童工问题仍然存在,但童工的权益得到了保护,到20世纪50年代中期童工已经消失。

    最后,建立劳动保护制度。新中国的劳动保护制度包括劳动保障和职业安全。劳动保障的主体是劳动保险。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对职工的医疗、病假工资、工伤假工资、产假津贴、残废金、退职养老金和死亡抚恤等方面作出了初步规定。[9]职业安全主要指为工人提供在职业和卫生方面的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当时政务院的职能部门和一些地方政府就企业的防尘防毒、防暑降温作了具体规定;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促进企业改进安全和卫生设备。工会在这方面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保障资本家的正当权益

    为了帮助资本家树立对前途的信心,调动他们的生产积极性共同建设新中国,中央采取了一些有效措施:

    1.保障资本家的政治权益。上海解放前夕,周恩来在替中共中央起草的致中共华东局的电报中就强调指出:在上海军事管制委员会及下属机构的干部配置问题上,财经接管委员会中“必须吸收一部分产业界民主人士及职工中有威望的领袖参加”。[10]上海刚一解放,中共中央就电示华东局,决定聘请与上海工商界有密切联系的著名人士黄炎培等14人为上海市政府顾问。中共中央还指出,不但上海如此,整个京、沪、杭区域都应注意吸收资产阶级代表人物参加工作。遵循这一指示,从中共中央到各城市中共党委、人民政府或军管会都积极开展对工商业资本家的工作,积极安排工商界代表人士参加各级各界人士代表会议、政治协商会议以及担任其他领导职务。

    2.保障私营企业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为了给私营企业创造良好的生存和发展环境,党和政府在解放初期大力扶持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工商业,采取的主要措施有:发放工商贷款;提供原料,收购成品;委托私营工厂加工,私营商店代购、代销。针对私营工商业发展中出现的种种困难,中共中央分别于1950年下半年和1952年对全国工商业进行了两次合理调整,不仅使私营经济获得了巨大的发展,而且也对私营工商业进行了深刻的改组,使有利于国计民生的行业得到扶持和发展,不利于国计民生的行业被削弱或淘汰,这样就把私营工商业从以投机经营为主要内容的旧轨道转移到服务于生产和人民生活的新轨道,从盲目的无政府状态纳入到接受国家领导和计划的轨道上来。

    3.保证资本家的“三权”,即财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和用人权。《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2](p.2))其中保障民族资产阶级的私有财产既包括生活资料的保障,也包括生产资料的保障。党和政府也非常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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