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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见教育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及教育法律责任的适用

    时间:2020-12-22 21:11:34 来源:工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工作范文网手机站

    【摘 要】现实生活中存在诸多的教育违法行为。对此,应正确认定教育违法行为,准确追究教育法律责任,以强化教育管理,保障教育法的实施,更好地发展教育事业。

    【关键词】教育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教育法律责任 适用

    【中图分类号】G【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3)06C-

    0124-02

    教育违法行为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因违反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法令等,从而给社会造成危害后果的有过错的行为。现实生活中存在诸多的教育违法行为。对此,应正确认定教育违法行为,准确追究教育法律责任,以强化教育管理,保障教育法的实施,更好地发展教育事业。

    一、常见教育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对教育行政机关、学校及教育管理人员、教师、学生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人身权的侵犯。教育违法行为对公民或法人人身权的侵犯主要表现在:

    1.对教师、学生、教育管理人员的生命权和身体健康权的侵犯。主要有:(1)故意殴打、杀伤教师、学生、教育管理人员。(2)体罚学生或者未成年子女。(3)拐卖、绑架、遗弃、虐待未成年人。(4)采用各种手段猥亵、奸污女学生或女性未成年人。(5)玩忽职守致使学校师生或未成年人的生命或身体受到侵害。(6)排出废水、废气或制造噪音等污染学校、幼儿园的环境;违章建筑或者乱砍乱挖造成学校设施的危险;出售假冒伪劣的玩具、食品或教学设备、仪器等,致使学校师生或未成年人的身体受到危害,生命受到威胁。

    2.对教育行政机关、学校及教育管理人员、教师的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名称权的侵犯。主要有:(1)任意更改学校的名称。(2)假冒学校或教育行政机关的名义,制造或者销售假冒伪劣的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侵犯学校或教育行政机关的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3)以某种理由为借口,故意诋毁教育管理机关、学校及有关工作人员,损害他们的名誉、荣誉。

    3.对学生或其他未成年人的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的侵犯。主要有:(1)以赢利为目的,无视学生或其他未成年人是否同意,而以其人体形象做广告,招揽顾客。(2)非法剥夺或者窃取学生或其他未成年人的专利发明所应获得的荣誉。(3)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身体有残疾或者有过失足经历的学生或其他未成年人,损害其人格尊严。

    (二)对学生或其他未成年人的通信自由权、隐私权的侵犯。现实生活中对学生或其他未成年人的通信自由权、隐私权等权利侵犯的现象也经常发生,主要表现在:第一,教师、父母或监护人无视学生、子女或者被监护人的态度和人格尊严,私拆其信件。第二,公开披露学生或其他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致使他们的身心受到伤害。第三,对失足学生或其他未成年人的审理、审判活动或违法、犯罪事实,公开指名道姓的披露或报道。

    (三)对未成年子女或被监护人的被监护权、被抚养权的侵犯。侵犯未成年人的被监护、被抚养权利的现象,主要表现在:第一,遗弃未成年子女或其他被抚养、被监护人。第二,虐待未成子女,尤其是女性未成年人和有身体残疾的未成年人,侵犯他们的生存、生活的权利。

    (四)对教育行政机关、学校及其教育管理人员、教师的教育权的侵犯。在现实生活中时常发生这类侵权现象,主要表现为:

    1.无理取闹或滥用职权妨碍教育行政机关、学校以及教育管理人员、教师的管理、教学、教育权利的实现。主要有:(1)教育行政机关、学校以外的有关组织或个人,以某种理由为借口,扰乱学校或教育行政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2)教育行政机关、学校内部的工作人员或学生故意妨碍教育管理、教学、教育权利的实现。

    2.因玩忽职守而妨碍学校或教育行政机关教育、教学、管理权的实现。主要有:(1)玩忽职守导致学校校舍倒塌而造成公私财物的损失或师生的伤亡。(2)教育行政管理机或学校及其负责人员,对于属于职权管理范围内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作出处理而不予处理,造成工作秩序混乱。(3)因玩忽职守而导致学校、教育管理机关的公共财物受到损失或损害。

    (五)对学生或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的侵犯。在现阶段,公民受教育权利受到侵犯的现象严重存在,主要表现在:

    1.学校、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导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的侵犯。主要有:(1)学校采取各种形式迫使学生退学或辍学。(2)学校或有关管理部门以各种理由借口,拒绝为应该入学的学生办理入学手续。(3)学校滥施处罚,开除学生。(4)在危及学生生命安全的教育设施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5)教师以各种手段体罚学生。(6)学校或有关部门拉学生的公差。(7)教育管理部门或学校的乱摊派或乱收费。

    2.其他有关组织或人员侵犯学生受教育权利的情况。主要有:(1)某些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招用义务教育适龄学生做童工。(2)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迫使16岁以下未成年人学生辍学,而成为童工、童商或童农。(3)侵占学校的校舍、场地等其他设施。(4)有关部门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5)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工作秩序。

    (六)对教育行政机关、学校的财产权益的侵犯。侵犯教育行政机关和学校的财产及经济利益主要表现在:第一,贪污、克扣、挪用学校的教育经费。第二,因学校或教育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导致财物的损失或者损害。第三,在教育活动中,以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为交换,个人拥有非法所得。第四,经济合同违约,造成学校或教育行政机关经济利益的损失。第五,社会其他组织对学校和教育行政机关的乱摊派、乱收费及乱罚款。

    二、教育法律责任的适用

    (一)行政法律责任的形式及其适用。教育违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是指教育违法行为人因违反教育行政管理法律规范而必须依法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主要有:

    1.惩罚性行政责任,是指通过惩罚违法行为人而科处的责任,具体包括:(1)行政处分,是指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根据行政法规,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给予教育违法行为人的一种制裁性处理。行政处分的形式和适用要求如下:一是警告,适用于情节较轻微、后果不严重的教育违法行为人。二是记过、记大过,适用于违反教育法律的规定,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一定损失,但仍然可以担任现任职务的违法行为人。三是降级,适用于违反教育法律的规定,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但仍然可以担任现任职务的违法行为人,将其职务工资降低一个工资等级。四是降职、撤职,是对于严重违反法律教育法律的规定,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不能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违法行为人所适用的两种处分形式。五是开除留用(校)察看,适用于犯有严重错误但尚未达到需要立即开除程度的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学校师生等。六是开除,适用于严重违法违纪、屡教不改或者蜕化变质的不可救药的教育违法行为人。七是一次性罚款,只适用于企业单位职工,并可以与上述各种处分合并科处。八是勒令退学,适用于在校学生的一种特殊的行政处分形式,是指经有关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强行命令犯有严重错误、屡教不改的学生退出学籍。行政处分的具体适用形式可以根据教育违法行为人的具体情况和违法的性质及社会危害性程度来确定,一种违法行为只适用于一种行政处分形式(一次性罚款除外)。(2)行政处罚,是指由法律特别规定的行政机关,根据其行政管辖的职权范围,对属于一般教育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人依法所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经常适用的行政处罚形式有:一是通报批评,适用于个人或组织的轻微的教育违法行为。二是警告,适用于情节轻微或未构成实际危害后果的教育违法行为。三是罚款,适用范围最为广泛。四是拘留,适用于违法情节较重并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教育违法行为。五是没收,适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违法行为。六是劳动教养,适用对象受到严格的限制,并遵循严格的程序。七是停止营业,是指工商行政机关对从事营业性活动的个人或组织的教育违法行为所实施的一种处罚形式。八是保留或吊销执照或许可证。九是取消考试、录取或入学资格,适用于参加高考、中考等考试形式而将取得某种教育资格的个人的教育违法行为。十是一至三年不准报考,适用于情节、后果严重的违法行为。教育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形式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与行政处分形式合并适用,并且对一种教育违法行为可以同时给予一种以上的行政处罚形式。

    2.补救性行政责任,由实施教育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工作人员的上级行政机关或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来决定执行,主要形式有: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履行职务;撤销违法;纠正不当;返还权益;恢复原状;行政赔偿。以上补救性行政责任形式,适用于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二)刑事法律责任的形式及其适用。教育违法行为的刑事法律责任是指教育违法行为因触犯国家刑律而行为人所必须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它是法律制裁是最严厉的制裁方法,适用于严重教育违法行为。

    1.刑罚的种类、形式及适用对象。(1)主刑,有五种形式:一是管制,适用犯罪情节较轻的罪犯,在被管制人所在单位或生活地执行,人民群众加以监督,被管制人在劳动中同工同酬。二是拘役,适用于罪行较轻而不需要长期关押改造的罪犯,在当地公安机关设置的看守所或拘役所执行。三是有期徒刑,在监狱或其他劳改场所进行。四是无期徒刑,适用于罪行严重但不需要处死,而判处有期徒刑又偏轻的罪犯。五是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罪犯。(2)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有三种形式:一是罚金,适用于谋取非法的犯罪行为,其目的是不让罪犯在经济上占便宜。二是剥夺政治权利,适用于反革命犯罪以及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三是没收财产,适用于反革命犯罪、经济犯罪以及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

    2.刑罚适用的相关情节和制度。(1)影响刑罚适用的基本情节,人民法院在依据犯罪事实,正确确定犯罪性质的前提下,应当综合权衡与分析每一犯罪的诸个情节,来决定对犯罪行为人法定限度内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2)缓刑、减刑、监外执行和假释制度。

    (三)民事、经济法律责任的形式及其适用。教育违法行为的民事、经济法律责任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教育活动中,因违反民事或经济法律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民事或经济法律后果。主要有:(1)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继续履行责任、其他补救措施。(2)侵权责任,包括返还原物;归还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修理;重作;更换、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训诫;责令其悔过、赔偿损失等。以上各种民事、经济责任的形式是教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经济责任的主要方式,它既适用于民事、经济违法行为人,同时也适用于应该承担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的违法行为人;各种形式之间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总之,教育法律责任是建立教育法律约束机制的重要内容,追究教育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教育法律责任的适用是依法治教的重要保证。只有正确认定教育违法行为,准确追究教育法律责任,才能强化教育管理,创制一个由国家强制力予以规范、约束、敦促和保障教育运行的法制环境,更好地发展教育事业。

    【作者简介】陆孟兰(1966- ),女,广西宜州人,广西现代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研究生学历,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责编 何田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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