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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时间:2021-01-30 00:08:25 来源:工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工作范文网手机站

    摘 要: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是基础,是根基,没有这个根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很难实现长久的发展。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也存在着人民民主意识淡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工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为此必须深化组织体制改革、提高人民的权利意识和自治能力以及完善民主管理的相关法律等方面来改进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使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挥应有的功效。

    关键词: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问题;对策

    一、加强基层群众自治建设的意义

    第一,有利于提高民主素质,促进民主政治建设。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自诞生之日起,就与民主有着剪不断的关系,它有利于培养人民的民主观念和民主思维,提高人民的实践能力。

    第二,有利于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建设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展农村村民自治和城市居民自治,符合我国政治文明的发展趋势。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民主作为国家形式,是我国进行政治建设的基础,发展基层群众自治有利于调动人民的积极性,真正感受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国家事务由人民决定,对人民负责。建设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政治文明发展的必然要求,同时也关联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程度。

    第三,有利于调动人民的积极性,促进社会的发展。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有利于充分调动和激发广大农民群众的政治积极性和主动精神,有利于提高人民的民主意识,将民主由被动改为主动,让人民逐步意到自己是国家真正的主人,从而促进人民表达自己意愿的积极性,这样可以保证国家的意愿与民众的不谋而合[1]。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实施是人民坚持“依法治国”的具体体现,有利于解决各种矛盾,维护农村和城市居民的稳定,整合农村和城市资源,促进农村和城市经济的发展。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激发了“民智”和“民力”使人民投身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来。

    二、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成因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民主意识淡薄。基层群众民主意识单薄,人民参与基层事务的热情不高,自治意识不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展至今也有一段时间了,但是人民并没有树立自己参与管理事务的主人翁意识,总是被动地听从基层政府的安排,认为自己是基层政府的附属机构,这样使人民群众的意愿得不到反映,群众的切身利益没有办法解决,使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得不到真正地贯彻执行。

    2、基层政府与自治组织的角色冲突。基层政府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之间的冲突,使人民得不到真正的决策权,人民利益得不到维护。基层政府对基层群众自治是指导、帮助的作用,可在现实生活中,基层政府为了自己工作的高效开展,把大量事务安排给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为了得到政策、财政方面的支持,就把人民的利益抛弃在后面,这种情况虽然对基层政府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是双赢,但是却打击了人民的积极性,使人民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2]

    3、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工作机制不健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工作机制不健全,存在着形式化和表面化的问题。民主选举发展很快,但是工作机制的不健全,导致贿选和领导干部对选举的干预等问题比较严重,人民通过给予投票人一定的“好处”,让他们选举自己,投票人为了得到所谓的“好处”,违背自己的意愿,这样就导致了选举结果权威性的降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虽然设立了“监督机构”,但是对它的职责只是笼统地进行了规定,人民没有切实有效的途径进行监督。当人民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没有相应的法律对人民的自治权利进行保护,人民只能进行举报,再也没有其它的法律责任形式。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缺乏经费问题,从而人民的参与度不高,参与程度不深。

    (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1、文化因素。文化因素是影响基层群众自治权实现的重要原因,一个制度的贯彻实施情况与人们的文化水平有很大的关系,这里的文化主要包括基层群众的权利意识和自治意识。一如我们所知,人民的观念对制度的支撑和认同才会体现出制度的价值,如果没有人民对制度的认同,那么制度也没有办法很好实施。但是在基层群众自治中,人民的权利意识淡薄,从而导致其行为滞后,参与自治的积极性、主动性不高,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作用不能得到充分发挥。

    2、公权力因素。国家公权力及其强制性越大,会使群众的自治权相对越小,我国法律规定,基层政府对自治组织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这会给基层政府造成一些误解,认为自治组织是自己的下设机构,自己可以领导它们,扩大了行政干预的现实可能性。基层群众实现自治权的救济途径不完善,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救济途径的不完善不利于保护权利的实现。当村民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只能寻求政府来帮助,通过这种途径来解决矛盾和纠纷,其结果必然是暂时的、无效的。

    3、其他非正常因素。一些非正常因素的出现导致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难以具体实施,在基层选举中,靠的不是能力、名声,而是看你有无雄厚的资金、强大的家族在背后支持你等非正常因素,如果你没有资金、家族在背后支持你,即使你当选了,工作也很难开展,长此以往这些非正常因素在基层选举中就会发挥巨大的作用。[3]

    三、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完善方案

    (一)深化体制改革,加强职能建设

    1、改革要坚持正确的方向。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所以我们必须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改革,一定不能偏离这个方向,否则我们的改革就会变质。

    2、转变机构职能,提高人民的服务意识,增强人民的服务能力。我们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所以我们要听取人民的意见、维护人民的利益和接受人民的监督。

    3、精简基层政权的机构。我们现在的基层组织存在着人员臃肿和编制超多的现象,只有精简机构我们才能提高办事效率、减少财政支出。

    (二)培养群众参与自治的意识和能力

    1、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我们可以设立群众意见受理处,让人们群众有地方表达他们的意愿,对于他们合理的建议及时采纳,对不合理的建议进行回复和说明。对于他们反映的问题如果不属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管理的时候,及时报告给相关部门给他们解决。

    2、切实解决群众利益,提高参政热情。从群众最关心的事情做起,确实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让他们真正感受到一些实实在在的成果,让人民群众真正意识到自己是自治的主体,从而大大提高他们参与基层群众自治的热情。

    (三)完善民主管理的相关法律

    1、健全法律法规中群众自治的相应条文。在新的形式下,经过多年的发展,原来的法律法规与现实有太多不适应的地方,因此我们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中华人们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们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三、四条分别是调整村委会与村党组织、村委会与基层政府的关系,但是并没有具体划分他们之间的界限[4]。只是笼统的规定村党组织领导,村委会组织村民进行自治,基层政府对自治进行协助,因此我们必须对它进行详细规定,我们要明确基层政府在哪些方面进行协助、村党组织进行领导的方式以及村委会进行自治的途径。

    2、规范群众投票行为。[5]在以前选举中会出现贿选、乱选等不正常现象,我们要进一步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有关群众投票行为的规定,在投票时进一步落实选举证、实行无记名投票和唱票公开的原则,这样有利于更好的保护人民的选举权利。(作者单位:兰州理工大学)

    参考文献:

    [1] 朱学莉.《农村基层民主发展的现状及前景论析》,东北师范大学2008年硕士论文.

    [2] 黄涌群.《农村村民自治发展研究》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2008年35页.

    [3] 张禛婷,顾爱彬.《基层群众自治现状调研及展望》[J].政法论坛,2014,4(下):147—03.

    [4] 罗光华《城市基层社会管理模式创新研究》,武汉大学2011年博士论文.

    [5] 徐迪.《城市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困境与对策研究》,东北师范大学2010年硕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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