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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律师与法官的关系

    时间:2021-01-08 12:01:58 来源:工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工作范文网手机站

    律师作为一个新兴的职业在中国仅一百多年,1906年沈家本主持主持编成《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中首次规定了律师制度。后经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都有了关于律师制度的规定。法官中国自古就有,当时的法官是地方行政官员兼任。所以相对于律师的出现,法官的出现要早很久,为了更好的学习刑事诉讼法的知识,我认为律师和法官之间的关系还是值得我们研究的。

    一、定义

    律师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描述是:“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任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法官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描述是:“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由此可以得出,律师是必须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执业人员。法官是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因此法院内的行政人员,书记员、后勤人员,司法警察等都不属于法官。

    二、两者的联系

    中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律师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法官作为相对于原告、被告的第三方独立居中裁判案件。他们都是法律人,只是所站的角度不同,所处的角色不同,但他们之间还是有密切的联系。

    1.学习法律知识,通过统一的司法考试

    除历史原因,导致初任法官不需要通过统一的司法考试的情况外,现在新任的初任法官都要求通过司法考试,并通过公务员考试之后才可能成为法官。通过统一的司法考试是成为一名法院的必备条件之一。国家司法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

    2.律师和法官之间存在互相流通,身份转变的渠道

    律师和法官之间在一定条件下身份是可以互相转换的。无论是律师还是法官都是一份职业,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更适合自己的职业。律师和法官同作为法律人,之间存在互相转换的通道。法官可以选择放弃自己公职人员的身份或转入政府部门,经过一定的程序成为一个执业律师或公职律师。而律师也可以通过国家公务院考试或地方公务员考试进入法院系统成为一名法官或将来的司法改革有遴选的途经成为一名法官,继续成为法律工作者。因为彼此学习的法律知识是一样的,因此存在身份互相转换的可能性,现实中也有不少法官辞去公职之后成为一名执业律师,在市场经济中发挥自己的智慧帮助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3.业务知识者需要不断学习、不断提升,不断更新

    我国目前拥有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数以千计,涉及到方方面面,每年加上相关的司法解释、实施细则、地方性法规等更是数量庞大。2014年党的十八大四大全会更是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全面推进推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可以预见,未来我国的法律体系将更加完善。因此,作为法律人,无论是律师,还是法官,都需要在做好本职工作之余,加强相关法律理论学习、加快了解最近的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学习并掌握,做到不断学习、不断提升,与时俱进,贴近服务对象的需求,为更好的工作提供理论支持和知识储备。活到者,学到老。这句话不仅适用于普通人群,也适用于法律工作者们,作为律师、法官除了拥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外,需要不断的实践,需要了解更多的其它知识,需要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

    三、两者的不同

    当然,律师和法官除了有共同的法学背景、互相交流的渠道,不断学习新的法律知识和相关知识的相同点外还是有着许多不同的点,我认为有以下几点不同:

    1.身份不同

    法官作为居中裁判者的公职人员,在工作中更多的承担引导双方诉讼、促进双方调解和做出最终做出法律裁判的职责。而律师作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通过自己的服务为了当事人提供便利,依据当事人的意愿最大程度上实现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忠实完成当事人委托事项。

    2.职责不同

    律师和法官的身份不同,站的角度不同,出发点不同,因此他们的职责也不同。法官对于除法律规定必须依职责执行的业务外一般坚持不告诉的事情不予受理,根据现有的证据,按照法定的流程,做好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对法律的适用,对最终的裁判负责。而律师作为当事人提供服务的执业人员,在了解案件事实、经过之后需要从当事人的角度出了,提出符合当事人利益的建议和意见供当事人考虑。在刑事诉讼中,律师作为辩护人,还需要提出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等各项服务。

    3.限制不同

    律师和法官作为法律工作者,我国《律师法》、《法官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他们可以享受到的权力的同时也规定了他们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的义务和限制。

    法官作为居中的裁判者的特殊地位,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有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况,提升司法公信力,我国《法官法》对法官的义务和限制也做明确的规定。

    如第十六条、十七条对任职回避有以下规定: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第十七条: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如第三十二条: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贪污受贿;

    (三)徇私枉法;

    (四)刑讯逼供;

    (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

    (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作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也有像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密秘,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的义务。也有不得违反法庭秩序、违反案件审理的义务。

    如第四十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四、两者相处,应互相尊重

    律师与法官两者并非对立,同为法律人,因身份不同,所承担的职责义务不同,因此要使之关系健康发展,需要双方对彼此的尊重。尊重是互相的,只有尊重别人,别人也可能尊重你。

    一个方面是作为律师应充分尊重法官,在中国,目前律师的主要工作仍是以诉讼代理为主,因此平时与法官们的接触交流也是他们重要工作之一。所谓尊重不是让律师对法官唯唯诺诺、唯马首示瞻,更不是任由法官呼开喝去。尊重首先要做到互相理解。一个案件的审理前,法官有许多文件工作和庭前准备工作要做,有的案件较多的法院的法官甚至一年可能两三百个案件需要审理,这样的工作量是一般的律师难以想象的。如果要保证手头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是一件重要的事件,如何了解事件真相,如何理清案件的细节,如何还原事实本来的样子,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如何正确适用程度保证案件审理的正常进行,如何让裁判让当事人双方接受,如何做到案结事了,如何让案件不会出现负面影响,如何做到让案件有效执行等都是法官要考虑的事。因此在理解法官工作之后,律师对法官的尊重不应仅仅表现在说话客气这样的表面文章上,而在要积极和当事人沟通,更好的配合法官对案件的审理中去,寻找更有效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做到目的明确,条理清楚,要证明的事件清楚。这样一方面法官的工作量也减少了,另一方面也会克服法官和律师的对立情况,避免你说你的,我审我的尴尬场景,做到良性互动。

    另一方面,作为法官也应充分尊重律师。律师不是自己的手下,律师也不是自己的敌人,而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执业人员。律师与当事人接触较多,更容易了解案件的各种情况,然后从尽可能最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提出自己的专业意见和看法。横看成林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可能是处的角度不同,法官从全局出发,律师从维护己方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会有所不同是正常的,关键是如何看待不同的意见,如何去换位思考,如何通过辩论和对证据、事实的质证,最终取得一致的意见。此外,法官们也应当摆正心态,树立正常的人生观,价值观,金钱官。有的法官看到自己付出大于律师,收入却远不能和律师相提并论,干得多挣得少,心里不平衡实属正常。但律师作为自由职业,与其收入相匹配的是职业风险,有的律师可能年薪几百万,甚至上千万,但有的律师甚至每月的收入可怜,仅够温饱。权力和义务是相等的,风险和收益是相等的。当法官不可能发财,如果想发财,还是建议提早离开法官的队伍。

    律师和法官同样都是法律人,他们之间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只有双方尊重对方,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那么两都才能互相促进,互相健康发展,共同进步,共同为社会和谐,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健康有序发展贡献出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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