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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街道)消防委托执法工作方案

    时间:2021-04-26 13:15:14 来源:工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工作范文网手机站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深化消防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委办发〔2020〕6号)和《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探索乡镇(街道)消防委托执法工作,提高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水平,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积极落实推进地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改革有关要求,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深化消防行政执法改革,结合乡镇(街道)综合执法机构改革,开展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着力解决乡镇(街道)消防安全管理中存在的权责不一致、执法缺位、管理力度薄弱等问题,探索建立起符合基层实际的权责一致、规范运行、精简高效、保障有力的基层消防行政执法机制。

    二、工作内容

    (一)委托执法机构。区消防救援大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根据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和我区消防行政执法实际,细化明确委托消防执法事项,委托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以下简称受委托乡镇(街道)]以区消防救援大队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行使相关消防监督执法职权。

    (二)委托执法主体。受委托乡镇(街道)结合本区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健全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工作制度,明确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归口单位及职责,配齐必要办公设施,选配2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证、有执法工作经历的人员为乡镇(街道)兼职消防行政执法人员,选配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人员为乡镇(街道)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选配辅助执法员。受委托乡镇(街道)选配的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经区消防救援大队培训考核,可履行相应的消防监督执法职权。

    (三)委托执法权限。监督检查权:受委托乡镇(街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本区域内对除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住宅区的消防安全行使监督检查权,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改正。部分行政处罚权:受委托乡镇(街道)按照委托权限范围,由乡镇(街道)消防行政执法人员提请以区消防救援大队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委托权限范围详见附件1)。

    (四)委托执法方式。区消防救援大队应当与受委托乡镇(街道)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示范文本见附件2),明确委托执法的具体范围和权限,并自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报送市消防救援支队和区政府备案。

    (五)委托执法程序。受委托乡镇(街道)消防监督执法人员按照委托乡镇(街道)消防行政执法程序(消防行政执法程序详见附件4)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如实填写《乡镇(街道)消防安全检查记录》(示范文本见附件3),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督促当事人及时改正。

    对依法给予个人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或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消防行政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处罚,办案人员应当场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对依法应给予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办案人员应在报受委托乡镇(街道)负责人同意、经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人审批,在检查起三个工作日内依法予以受理立案,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依法开展调查询问,参照《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拟定《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报区消防救援大队法制审核,报受委托乡镇(街道)领导同意后,由区消防救援大队审批作出。

    相关行政罚款收入应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统上缴国库。罚款由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受委托乡镇(街道)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六)委托执法责任。区消防救援大队对受委托乡镇(街道)的消防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执法监督。受委托乡镇(街道)消防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过错、情节严重的,区消防救援大队可以解除行政执法委托协议。受委托乡镇(街道)超越委托权限范围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或将受委托行政执法职权再次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乡镇(街道)自行承担。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消防行政执法委托工作协调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财政局、司法局、应急局、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负责统一协调解决工作出现的各项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各项具体工作。受委托乡镇(街道)要根据现行的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现状,认真做好本区域消防委托执法工作,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与管理创新;
    要将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委托执法事项、权责落实到位。

    (二)加强培训指导。区消防救援大队要健全乡镇(街道)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岗前培训考核机制,并采取跟班作业、集中学习考核等方式强化消防业务培训。每年应组织受委托乡镇(街道)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开展不少于7天的执法业务培训,每季度深入乡镇(街道)实地指导不得少于1次,切实增强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同时,受委托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消防监督执法队伍建设,选配素质好、能力强的干部到行政执法岗位。

    (三)加大检查力度。受委托乡镇(街道)要全面履行消防监管职责,加大检查力度,建立常态化消防安全检查机制,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检查,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假日期间要开展针对性防火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乡镇(街道)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场督促整改,对委托权限内的行为依法查处,对超出法定职权以及被委托权限的行为,移交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处理。

    (四)加强执法监督。由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制定出台乡镇(街道)消防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受委托乡镇(街道)要建立行政执法检查、执法公开、违法投诉举报、案件报告以及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开展行之有效的执法监督活动,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过错。受委托乡镇(街道)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的所有消防行政执法行为,必须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录像,相关视频资料应存档备查。区消防救援大队要加强对受委托对象的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处罚依据以及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正确性等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监督,案件办理完毕后30日内归档备查。

    (五)开展联合执法。区消防救援大队要积极探索综合执法机制,健全执法信息共享、执法联席会议、案件移送管辖、案件首接负责等制度,建立起分工明确、责任到位、优势互补的执法联动保障体系,打通基层消防执法“最后一公里”,共同维护社会消防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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