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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论古今字

    时间:2020-12-05 21:18:20 来源:工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工作范文网手机站

    “古今字”是中国传统语言文字学讨论的重要问题之一。这一术语最早出自东汉人郑玄。《礼记·曲礼》:“君天下曰天子,朝诸侯、分职授政任功曰予一人。”郑玄注:“余、予,古今字。”《诗经·小雅·鹿鸣》:“视民不恌。”郑玄笺:“视,古示字也。”郑玄以后的训诂学家在注解古书的时候,一般都沿用郑玄的注释体例,通常用“A,古B字”或“A、B,古今字”等说法。这种做法,诚如裘锡圭先生所说,其目的主要在于注释古书字义,而不在于说明文字历史。用来注释某个词的古字的今字,就是这个词在当时的习用的书写形式。①A和B可以是异体字,也可以是通假字,当然也可以是本原字与区别字的关系{2}。例如:

    ①《汉书·武帝纪》:“朕之不敏,不能远德,此子大夫之所闻也。”颜师古注曰:“睹,古覩字”。

    ②《汉书·五行志》:“故尧舜举群贤而命之

    朝,远四佞而放诸壄。”颜师古注曰:“壄,古野字。”

    ③《汉书·宣帝纪》:“鸾凤万举,蜚览翱翔,集止于旁。”颜师古注曰:“蜚,古飞字也。”

    ④《汉书·韩彭英卢吴传》:“今豹死之后,且

    越亦欲王,而君王不蚤定。”颜师古注曰:“蚤,古早字。”

    ⑤《汉书·元帝纪》:“冬,斩其首,传诣京师,县蛮夷邸门。”颜师古注曰:“县,古悬字也。”

    ⑥《汉书·宣帝纪》:“朕之不敏,惧不能任,娄蒙嘉瑞,获兹祉福。”颜师古注曰:“娄,古屡字。”

    上述例①例②是说明异体字关系的,例③例④是说明通假字关系的,例⑤例⑥是说明本原字与区别字的关系的。

    这种意义上的“古今字”,我们可以称作是训诂学上的“古今字”,它的目的主要在于注释古书字义,它强调的是古今人用字的不同,即“说某两个字是古今字,就是说它们是同一个词的通行时间有先后的两种书写形式。”“古今字的古今”也是相对的。段玉裁《说文解字注》“谊”字条说:“古今无定时,周为古则汉为今,汉为古则晋宋为今。随时异用者,谓之古今字。”

    这样一来,“古今字”的概念就有些含混,它与异体字、通假字之间没有严格的区分标准。随着语言科学研究的深入,术语的标准化、科学化已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洪成玉的《古今字》一书在对“古今字”这一术语的标准化、科学化方面作了很好的探索。他说:“古今字是汉字在发展中所产生的古今异字的现象。这种现象的产生,与汉字和汉语的关系密切相关。古代汉语的书面语言,在多数情况下,一个汉字所记录的是一个词。词是语言中最活跃、对社会最敏感的部分。随着社会的发展,语言为了满足交际的需要,原有的词会引申出新的词义,新的词也会不断地产生。词义的引申,新词的产生,必然会要求记录词的汉字也相应地发展变化。文字具有稳定性的特点。开始的时候,新的词义或新的词,往往由原有的字兼任。随后,为了区别新旧词义或新旧词,同时也是为了减轻原有汉字的负担,就以原字的形体为基础,或增加偏旁,或改变偏旁,另造一个新字。我们把这种文字现象称为古今字。”{3}其实,目前通行的“古代汉语”教材及“文字学”著作在讲到“古今字”这一问题时,也都是把“古今字”看作是有造字相承关系的古今字。

    这种意义上的古今字,即有造字相承关系的古今字,我们可以称作是文字学上的古今字。蒋绍愚先生则将这种意义上的“古今字”称作本原字和区别字。{4}它强调的是记录同一个词的汉字产生的先后问题,是一种造字过程,而不仅仅是用字问题。“今字”产生以后,“古字”和“今字”就各司其职,互有分工了。那么这种“古今字”中的“今字”是如何产生的呢?一是由于词义引申促成了“今字”的产生,二是由于汉字的假借促成了“今字”的产生。下面我们分别作简要阐述。

    一、由词义引申产生的“古今字”

    文字是记录语言的,古代汉语以单音节词为主,一个汉字就代表一个词。随着社会的发展,词义也在不断地丰富并发展演变,一个词除了本义之外,又产生了引申义。逐渐地,它们中有的又分化为两个词。开始的时候,人们仍用原有的字来记录它,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人类造字能力不断增强,为了使汉字记录语言的功能更加完善,分工更加明确,于是人们就以原有字为基础,或增加偏旁,或改换偏旁,另造一个新字来分化原字的职务,这个新造的字就叫“今字”,原字就叫“古字”,合称“古今字”。新造的“今字”,有表示本义的,也有表示引申义的。

    1.“古字”仍表示本义,“今字”表示引申义。例如:

    昏婚

    “昏”的本义是黄昏。《说文》:“昏,日冥也。”因为古人的婚礼都在黄昏时举行,“昏”就引申有婚姻、结婚的意义。《诗经·邶风·谷风》:“宴尔新昏,如兄如弟。”为了分化“昏”字记录词义的功能,后来人们就以“昏”字为基础,增加偏旁“女”,另造了一个“婚”字,用来专门记录婚姻、结婚这一词义。《国语·晋语四》:“同姓不婚,恶不殖也。”这样,在表示婚姻、结婚这个意义上,“昏”是古字,“婚”是今字,“昏”和“婚”就是一对古今字。

    属于这种类型的古今字还有“取娶”、“解懈”、“知智”、“竟境”、“娄屡”等。

    2.“古字”表示引申义,“今字”表本义。例如:

    要腰

    “要”的本义是指人的腰。《说文》:“要,身中也。”《墨子·兼爱》:“昔者楚灵王好士细要。”

    腰在人的躯体上处于重要的部位,因此引申有重要、关键的意义。《孝经》:“先王有至德要道。”腰处于人体的中部,因此有引申有中间的意义。《战国策·秦策》:“是王之地,一经两海,要绝天下也。”由中间的意义又引申有中途拦截的意义。《左传·襄公三年》:“吴人要而击之。”由中途拦截的意义又引申有求取的意义。白居易《红线毯》:“地不知寒人要暖。”由需要的意义又引申有想要、希望的意义。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后人谓欲曰要。”

    由于“要”字经常用来表示这些引申义,为了使表示引申义的“要”字与表示本义的“要”字有所区别,从而分化“要”字的职务,做到分工更明确,后来人们就在“要”字的基础上增加偏旁创造了一个新字“腰”,专门用来表示人的腰这一意义。在表示人的腰的意义上,“要”是古字,“腰”是今字,“要”和“腰”就是一对古今字。

    朱振家主编的《古代汉语》,洪成玉的《古今字》都把“要”和“腰”看作是由于同音假借而形成的古今字,这是值得商榷的。

    属于这种类型的古今字还有“州洲”、“益溢”、“景影”等。

    二、由汉字假借产生的“古今字”

    这种假借是指本无其字的假借。我们知道,语言的产生要早于汉字,上古时期,汉字的数量比较少,还不能满足记录汉语的需要。语言中的某个词,人们还没有为它创造一个记录该词的文字,于是就借用一个与该词读音相同或相近的字来记录它。这应该说是一种权宜之计。这样一来,这个字就兼表两个词了,一个是代表其本义的词,一个是代表其假借义的词。一个字代表两个词,在表义上不够明确,容易造成混淆。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人类造字能力不断增强,人们就以原有字为基础,或增加偏旁,或改换偏旁,另造一个新字来分化原字的职务,这个新造的字就叫“今字”,原字就叫“古字”,合称“古今字”。这种“本无其字的假借”在开始的时候并不产生新字,没有增加汉字的数量,但后来人们另造新字来分化它的职务,就间接地促进了新字的产生,所以人们又把这种假借称作“六书假借”或“造字假借”。新造的今字,有表示本义的,又有表示假借义的。

    1.“古字”表示假借义,“今字”表示本义。例如:

    然燃

    “然”字的本义是燃烧。《说文》:“然,烧也。”《孟子·公孙丑》:“若火之始然,泉之始达。”“然”字后来被借用来记录与之同音的指示代词。这样,“然”字就同时记录了两个词,为了分化“然”字的职务,人们又以“然”字为基础另造了一个“燃”字专门用来记录燃烧义,而“然”字就主要用来记录指示代词了,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久借不归者。在表示燃烧的意义上,“然”和“燃”就是一对古今字。

    属于这种类型的古今字还有“莫暮”、“其箕”、“午杵”等。

    2.“古字”仍表示本义,“今字”表示假借义。例如:

    辟避

    “辟”的本义是法,法度。《说文》:“辟,法也。”《诗经·大雅·板》:“民之多辟,无自立辟。”毛传:“辟,法也。”后来“辟”字被假借来记录与之音同的表示避开意义的词。《汉书·武五子传》:“时上疾,辟暑甘泉宫。”在表示避开的意义上,“辟”字是本无其字的假借字,即语言中表示避开意义的词,还没有为它创造一个字来记录它,于是人们就借用与之同音的表示法度意义的“辟”字来记录它。这与“其”字假借去记录代词,“莫”字假借去记录否定词,“然”字假借去记录代词的性质是一样的。所不同的是,“辟”字并没有久借不归,为了分化“辟”字职务,人们又为它的假借义另造了一个“避”字。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本字后造的假借。那么在表示避开的意义上,“辟”和“避”就是一对古今字,而“辟”与“避”两字之间并没有假借关系。所谓“假借”,是说“辟”字和它所记录的表示避开意义的词之间是假借关系。

    属于这种类型的古今字还有“牟哞”、“戚慼”、“辟僻”。

    基于以上认识,我们赞成从有造字相承关系的角度来称说古今字。下面我们想对几组认识存在分歧的古今字进行一下梳理和辨析。

    1.要邀

    杨五铭《文字学》一书附录中的“中学语文课本文言文古今字举例”将“要”和“邀”看作是古今字,“要”为古字,“邀”为今字,并举例《鸿门宴》:“张良出,要项伯。”

    洪成玉《古今字》一书在“古今字和通假字的区别”一章中把“要”和“邀”看作是通假字。

    今按:从文字的产生和使用上来说,“要”和“邀”两字之间本来是没有什么关系的,它们只是分别记录了语言中的两个词,而这两个词在意义的引申演变过程中,碰巧都产生出了“邀请”的意义。

    首先我们来看“要”。“要”的本义是人的腰,腰处于人体中部,由此引申有中间的意义。《战国策·秦策》:“是王之地,一经两海,要绝天下也。”由中间的意义又引申有中途拦截的意义。《左传·襄公三年》:“吴人要而击之。”《孟子·万章上》:“孔子不悦于鲁、卫,遭宋桓司马,将要而杀之。”由中途拦截的意义又可以引申出邀请的意义。《史记·项羽本纪》:“张良出,要项伯,项伯即入见沛公。”陶渊明《桃花源记》:“见渔人,乃大惊,问所从来。具答之,便要还家,设酒杀鸡作食。”郭锡良等编著的《古代汉语》在此两处均注为:“要,邀请。”这是对的。

    下面我们再来看“邀”。《玉篇·辵部》:“邀,遮也。”意思是“邀”有遮拦、阻截之意。由此引申有相遇、邀请的意义。《庄子·在宥》:“复往邀之。”成玄英疏:“邀,遇也。”《庄子·寓言》:“老聃西游于秦,邀于郊。”陆德明释文:“邀,遇也。”韩愈《送惠师》诗:“太守邀不去,群官请徒频。”

    2.伯霸

    詹鄞鑫《汉字说略》,郭锡良、李玲璞主编的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材《古代汉语》都把“伯”和“霸”看作是古今字。蒋绍愚《古汉语词汇纲要》看作是本原字与区别字。

    今按:“伯”本义是指兄弟中排行第一的人,引申而为诸侯之长的称呼。《周礼·春官·大宗伯》:“九命作伯。”郑众注曰:“长诸侯为方伯。”由诸侯之长又引申有霸主的意义。《汉书·高帝纪》:“伯者莫高于齐桓。”颜师古注曰:“伯,读曰霸。”

    霸,本指农历每月初始见的月光。《说文·月部》:“霸,月始生霸然也。”后来,“霸”字被假借来记录“伯”字的霸主的意义。《论语·宪问》:“管仲相桓公,霸诸侯,一匡天下,民到于今受其赐。”

    由此看来,“伯”和“霸”之间是在汉字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假借现象,表示霸主意义的词本来是用“伯”来记录的,后来才借用了“霸”字来记录它,这属于文字使用上的本有其字的假借,即通常所说的“通假”。“伯”字和“霸”字之间不存在造字相承关系,它们不影响汉字数量的增减,因此不属于我们所说的古今字的范畴。只是“伯”和“霸”之间的通假现象有其特别之处,这就是假借字“霸”字最终取代了“伯”字,成为表示“霸主”这一意义的专用字。

    3.何荷

    詹鄞鑫《汉字说略》,郭锡良、李玲璞主编的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材《古代汉语》,朱振家主编的《古代汉语》都把“何”和“荷”看作是古今字。蒋绍愚《古汉语词汇纲要》看作是本原字和区别字。

    今按:“何”的本义是负担之义。《说文·人部》:“何,儋也。”《诗经·小雅·无羊》:“何蓑何笠。”后来“何”字被借用来表示疑问代词。《荀子·天论》:“星队,木鸣,国人皆恐。曰:是何也?曰:无何也。”

    “荷”本义是荷叶。《说文·艸部》:“荷,芙蕖叶。”《诗经·陈风·泽陂》:“有蒲与荷。”后来“荷”字又被借用来表示“何”字的负担之义。《汉书·灌夫传》:“身荷戟驰不测之吴军。”

    由此看来,“何”和“荷”也是汉字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假借现象,表示负担、负荷之义的词开始是用“何”字来记录的,后来才借用了原表示荷花义的“荷”字来记录它,这也是属于文字使用上的“通假”现象,即本有其字的假借。“何”字和“荷”之间不存在造字相承的关系,它不影响汉字数量的增减,因此也不属于我们所说的古今字的范围。只是“荷”字最后也成为表示负担、负荷之义的专用字。

    对于“伯”与“霸”、“何”与“荷”这类用字假借现象,詹鄞鑫《汉字说略》,郭锡良、李玲璞主编的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材《古代汉语》都看作是古今字,并且在说到古今字的形体关系时,把它们归类为“由通假造成的古今字,形体上可能毫无关系”。这样就造成了古今字与通假字之间的混淆,而且与他们自己对古今字的认识也是相矛盾的。其实,通假字是不应该属于古今字的范畴的。另外,朱振家主编的《古代汉语》还把“阳”与“佯”、“矢”与“屎”等作为“脱离原有基础,另起炉灶”的古今字,同样也是说不过去的。

    总之,文字是记录语言的符号,“古今字”中的“今字”的产生是人们为了使汉字能够满足记录汉语的需要所发明的一种造字的方法。它推动了汉字系统的不断完善、汉字数量的不断丰富,它是汉字产生发展过程中的一种重要的积极的现象。“古今字”反映了汉字的造字过程,是汉字造字过程中的一种历史现象。研究“古今字”问题,对研究“汉字学史”具有重要意义。

    注释

    {1}裘锡圭《文字学概要》271页,商务印书馆,1988

    {2}蒋绍愚先生在《古汉语词汇纲要》(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206—215页)中将有造字相承关系的古今字称为本原字和区别字。

    {3}洪成玉《古今字》1页,语文出版社,1995

    {4}蒋绍愚《古汉语词汇纲要》206—215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

    (通讯地址:250014 山东师范大学文学院,作者为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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