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语录大全
  • 励志语录
  • 情感语录
  • 名人经典语录
  • 经典爱情语录
  • 网络经典语录
  • 经典台词
  • 当前位置: 工作范文网 > 语录 > 经典台词 > 正文

    学生管理制度视域内的大学生权益维护路径

    时间:2021-01-25 18:07:27 来源:工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工作范文网手机站

    【摘 要】学生与高校纷争的三个典型实例引出了大学生权益维护的问题,并引起对学生管理制度角度的讨论。在学生管理制度分为六类的基础上,探讨从学生管理制度角度维护大学生权益的四个实现路径:课程、质量、传播、监督。

    【关键词】学生管理制度;大学生权益维护;公民教育

    1998年,学生田永将自己所读的北京科技大学推向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理由是他认为自己符合大学毕业的法定条件,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是违法的。

    2002年,重庆邮电学院学生李静因与男朋友的不慎性行为导致宫外孕,经校医院治疗后,迎来的是学校根据相关管理规定给予的勒令退学处分。11月当事学生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书和民事赔偿诉状。

    2005年,牡丹江医学院开除了该校学生王洪杰,事情起因是该生在读期间结婚并生育,校方认为学生的行为符合教育部“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情形,违反了学校“同居即可开除”的相关管理制度。

    ……

    以上是大学生与高校发生冲突的典型案例,在教育法制化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

    这些典型案例不过是大学生权益维护的缩影。其实大学生跟学校的冲突历史,基本也跟大学教育出现的历史一样长。可以说,大学发展的历史也是大学生维护权益的历史。在当今社会变迁加剧、各种利益盘根交错的大时代背景下,大学生在读期间,既要跟高校内部的教师、学生发生关系,同时也要跟校外的社会各界发生关系。在这些过程当中,都不免会发生各种权益的争执问题。由此表现出来的法律现象也颇为复杂,因此涉及的法律则是行政法、民法、婚姻法甚至刑法等都有。所以,大学生权益维护问题是个系统庞杂的工程,并非单一的点或面可以解决。但本文并不准备对大学生权益维护做全面而系统的分析,单只选取其中的一方面作为讨论的着眼点。前文所示的三个案例,分析起来,皆有一个共同点:学生被处分皆因违反学校学生管理制度所致。故本文就将学生管理制度作为讨论对象,在该视域内,讨论大学生权益维护的实现路径问题。

    学生管理制度,从国家层面的宏观层次来看,可以大到一系列与学生身份相关的对全国学生都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由国家立法机关、国务院、国家相关行政部门等制定的各种法律、条例、准则等,如《高等教育法》、《教师资格条例》、《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中观层次则包括地方政府或者地方相关行政部门制定的该类规范性文件。若从微观层面看,则具体可指由学校根据全国性、地方性的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学校自身实际情况并经过一系列规范程序而制定的各种规范在籍学生言行、学业标准、褒扬先进、经济扶助、权益救济等的规范性文件。

    由上述微观层面的学生管理制度含义看,我们大致可以将学生管理制度分为以下六类:

    1)规范学生行为类。主要作用在于规范学生日常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行为、言语、思想等方面的标准。如《××大学学生校园行为规范》等。

    2)学业标准类。主要作用在于规定学生学习所要达到的要求,以及毕业并获得相关证书的标准。如《××大学学生学业预警制度实施办法》等。

    3)褒扬先进类。主要作用在于奖励学生在学业、思想、行为等方面的突出表现行为。如《××大学学生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办法》等。

    4)经济扶助类。主要作用在于落实国家的助学政策,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如《××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暂行办法》等。

    5)政策扶持类。主要作用在于落实国家的创业就业政策,为有创业意愿和特殊就业需求的学生提供相关的政策扶持。如《××大学大学生创业扶持计划》。

    6)权益救济类。主要作用在于当学生权益受到侵害时,给予相应的救济。如《××大学学生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等。

    按照侵益性管理行为和授益性管理行为的理论,我们可以把学校的教育管理行为大致分为侵益性行为和授益性行为两种。[1]而上述六类也基本可以归在这两大类行为中。学生与高校纷争的起因多有不同,但最终指向的始终是权益,因此要解决的问题其实就是权益问题。权益问题存在社会方方面面,具体到大学生权益,我们可以理解为取得高等学校学籍的在校学生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不作出或作出一定行为的方式实现一定利益的许可和保障。[2]

    从大学生权益的内涵,我们可以延伸出大学生权益维护是学生个人主观努力与高校客观保障共同作用的结果。故,我们可以从这两方面出发,尝试开掘大学生权益维护的几条路径。

    1)课程路径。这里的课程包含应三类:大学生公民教育课程、学生管理制度课程、和大学生权益维护课程。这三类课程由前至后呈逐渐递进的关系。

    大学应该有公民意识教育课程一席之地。所谓公民意识,是指公民个人对自己在国家中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的自我认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存在形式。它体现为人们对“公民”作为国家政治、经济、法律等活动主体的一种心理认同与理性自觉,以及保障与促进公民权利,合理配置国家权力资源的各种理论思想。[3]

    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前秘书长徐秀玉曾把公民意识分为五层次:一是人民当家作主观念,二是权利义务观念,三是平等观念,四是法治观念,五是人民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观念。因此,公民意识的实质是强调一个人在社会、国家中所处的地位及个人对自己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的自我认识。[4]根据徐秀玉的说法,大学生的在校公民意识可以细化表述为:一是每个学生都是学校主人翁观念,二是学生与学校互有权利和义务观念,三是学生和学校本质上是平等观念,四是学生要努力学习法律和学生管理制度,加强遵法守纪观念,五是学校没有资格随便剥夺学生财产观念。因此,笔者认为称职的学生首先是个具有强烈公民意识的公民,其次才是按规定完成学业,灵活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的学生。作为一个个体,合格公民是“成人”,称职学生是“成才”。

    由此可见,作为合格公民的大学生,良好的公民意识是其应拥有的基础性素质。基础素质的质量则直接影响个体的素质,进而引发连锁反应,影响到整个群体的素质。因此,没有理由不重视公民教育的问题。

    比照欧美等教育发达国家,公民教育是其基础教育的任务之一,到中等教育阶段已经很好地完成,而根本不需要在高等教育中才重视起来。但是考察我国的公民教育,则情况大不一样。虽然我国从小学到高中,一直连续开设以思想品德、思想政治等为名称的课程,甚至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的初中就有以“公民”作为名字的该类课程教科书。但是我国的公民教育课程,实则是“中国特色化”的公民教育课程,其课程内容的切入深度、广度和方向与世界主流有相当的差异,基本成为政治意识形态的教育。这般教育的结果,基本造就了包括大学生在内的我国国民公民意识的整体低下。针对此状况,著名学者李慎之就曾断言“千差距、万差距,缺乏公民意识,是中国与先进国家最大的差距。”[5]数年前,学者杨东平编撰过面向中小学的公民教育教材《新公民读本》,并作为试点推广过,取得了很大的社会反响,同行专家以及关心此项事业的热心人士也给予高度评价。但是最终因为多有涉及“敏感”问题而被相关部门叫停。公民教育的艰难由此可见一斑。

    从我国现实的思想环境角度不难理解公民教育的艰难。但是如果说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需要立场需要世界观的统一,需要跟社会主流意识形态保持一致的话,那么高等教育则应该允许自由思考空间的存在。高校,是人类思想汇集之地,是自由精神集散之地。再者,既然我们的基础教育如此缺乏公民教育,那么从这两个角度讲,高校理应更多承担起公民教育的责任。这既是高校历史角色的体现之一,又是公民教育的补缺者甚至是一定程度上的拓荒者!冀望其中有担当有专长的学者践行!

    因此在大学重新拾起公民教育,其实质不过是在回头做最简单却极其重要的基础夯实工程!

    在公民教育的基础上,高校应把学生管理制度课程作为一个努力的方向。

    若不细究课程一词的准确内涵,那么学生管理制度课程在高校中开设得其实是相当普遍的,通常新生入学教育、班级班会、主题教育等均可视为广义上的学生管理制度课程。但是从现实学生对学生管理制度的掌握情况来看,上述所举三类形式的效果并不理想:入学教育更多时候是形式大于内容,大于实质,虽然该环节通常也被多数高校列入学生的必修环节,但是在实际执行中该环节是典型的“赠送学分”环节;辅导员制度的存在,本身就屡被诸多教育学者诟病,则由其自身主导的班会或由高校思想政治主管部门授意其主导的主题教育更是容易被学生理解为是训话、洗脑而产生相当程度的抵触情绪,加之没有学分,因此这种形式的课程也难以取得预期效果。

    因此,正式开设学生管理制度课程就显得颇有必要。高校在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之时,在严格控制总学时总学分、给予学生更多自主学习的时间和空间、面对各方面的课程和学分诉求的前提下,欲占用学分学时,专门独立开设该门课程则略显唐突。故,作为一种过渡,可尝试在“两课”中的法律基础课中添加该内容的课程教学。待时机成熟或者在人才培养方案调整时再独立出来,赋以单独的学分学时,成为一门单独的课程,纳入必修课程教学计划内。由此,课程地位提高了,学生才有足够的压力去学习去面对这门课程,因为他们清楚如果该门课程没有通过,后续的各种荣誉评选乃至毕业、学位证书的颁发则直接受其影响。

    再有,以更加灵活的形式开设大学生权益维护课程。这种课程应比学生管理制度课程层次略高,应侧重学生在面对权益受损失时,特别是那些已有权益自觉的学生的救济提供理论支持。因此,在全校性的通识教育课程中开设这门课程,供学生选修则不失为一种重要途径。

    基于此思想的指导,目前笔者已经在所工作的高校中连续第三学期开设此门课程,供学校各年级学生开放选修。在该门课程的介绍中,笔者特别强调“数年从事教学、行政服务工作,对其中的规章制度有较为深刻的理解;同时与任课教师、学校行政管理部门、辅导员等不同的层面频繁接触到学生的各种诉求。有鉴于此,本课尤其关注学生以教育权为核心的校内权益的救济。”

    2)质量路径。这个主要解决学生管理制度的质量问题。当代大学生是崇尚个性自由的群体,因此给他们合理的自由,同时给他们合理的限制与惩罚,让他们在“戴着脚镣的跳舞中享受自由”。而高校正是需要用自身的主观努力为学生营造客观的高质量的权益维护环境,充分保障他们的这种自由。

    如果有注意各高校的学生管理制度,可以很容易发现其中与上位法诸多抵触或者与法的精神实质相违背的地方。如笔者所工作的高校,其《学生校园行为规范》第1条第2款如此规定:“不成立和参与非法组织(包括同乡会)”。据此条款理解,同乡会的性质与非法组织相当。众所周之,高等学校中的同乡会,不过就是一个来自相同地方的学生平时一起聚会、联谊的纽带,起着结识朋友、互相照顾的作用而已,根本不像社会上工商业界中流行的同乡会那样充满众多的经济利益关系,其性质与理工科的实验小组没有什么区别,甚至根本没有实验小组运转时有明确分工、责任那样来得正式。也根本不会像正式意义上的组织那样,有明确的组织架构、运作条款等。再者,即便学生想把同乡会正式化社会化,只要他们符合相关条件,到民政部门登记也是完全可以成为一个合法组织的,并且学生只要合法加入已经民政部门登记备案合法存在的同乡会也是完全可以的,学校根本没有任何资格禁止。但是在本条款中,校方一开始就把同乡会定性为与非法组织同类,而禁止学生成立和参与。虽然学校不希望学生拉帮结派现象的用心可以理解,但是明显不符合法律精神的做法却是无法认可的。这是人治思想在学生管理制度中的典型体现。

    根据上文对微观层面的学生管理制度的定义,我们可以知道,学生管理制度的制定及其实施过程跟全国人大、国务院、各部委及地方各级政府等制定法律法规、部门条款的过程一样,本质上可理解为一种法律活动,是以法为基本活动内容并严格按照法的特性进行的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同理,从学生管理制度的内容来看,也是纷繁复杂,与之相关的法律几乎涵盖了我国法律分类的所有类型。如规范学生学位获取标准的则天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相关;学生申请教育行政复议方面的事务则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校园治安管理方面的规定则势必关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这是法律事务的多样化。

    有关的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