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培训费用如何列支
时间:2021-08-12 08:53:51 来源:工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人
一般政党都重视吸收、挑选和培训党员,并依靠党员开展活动,以实现该党的主张。各类政党和各国政党的党员资格和作用等有所不同。工作范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党员培训费用如何列支,供大家参考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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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第二条党费使用的规定:2.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是:
(1)培训党员;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规定,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等。
《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
(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二)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符合规定的党员革命传统教育的费用支出,通常应从党费中列支,党费列支范围以外的党员活动必要和合理支出,会计上可以在管理费用科目下设明细项目核算,但个人支出企业不得承担。
列支在管理费用中的这部分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能否扣除,应根据所在地区税务机关的口径处理,以下地方文件仅供参考。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党建活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7]446号)规定,企业为本单位中国**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的支出,允许在发生年度据实税前扣除。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通知》(辽地税发[2010]3号)第四条规定,私营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凭借合法票据及相关手续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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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支持党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保证这一伟大历史任务的圆满实现。为进一步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设,推进干部教育培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财务部、中共中央和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对党政干部外出培训费用报销结算作如下规定:
一、报销培训费,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当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讲课费收单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执行中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还应提供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材料。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二、培训费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三、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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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
《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类人才培训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行[2002]40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关:
为加强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类人才培训专项经费的管理,促进全国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类人才培训工作的开展,财政部、中组部联合制定了《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类人才培训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政部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
二00二年三月十四日
附件: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类人才培训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类人才培训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全国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类人才教育培训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央《2001年—2005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经费的来源为中央财政拨款,专项用于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类人才的培训。
第三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逐项核算、专款专用、结余留用”的原则。
(一) 根据《2001年—2005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合理制定经费使用计划。
(二)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三) 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开支内容和标准使用专项经费。培训任务应逐项进行核算。该项经费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日常经费和其他行政、事业性经费开支。
第四条中组部、财政部组成的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类人才培训专项经费领导
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实施领导。中组部干部教育局、机关事务管理局与财政部行政政法司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开支内容及标准
第五条根据“十五”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中组部下达的年度培训计划
使用专项经费。其具体范围是:
(一)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培训班(正部级); (二)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副部级); (三)省部级后备干部研讨班(厅局级); (四)重点项目人才培训; (五)少数民族干部培训; (六)135个边境县领导干部培训;
(七)西部农业、科技、扶贫领导干部培训; (八)组织(人事)领导干部培训; (九)科技管理专家培训; (十)科技副县长培训;
(十一) “博士服务团”培训; (十二) 党员专家政治理论研究班; (十三) 青年专家国情考察; (十四) 院士专家国情和政策调研; (十五) 企业领导人国内培训; (十六) 省部级领导干部出国考察; (十七) 省部级后备干部出国培训; (十八) 组织(人事)领导干部出国培训; (十九) 科技管理型专家出国培训; (二十) 企业领导人出国培训; (二十一) 全国干部培训教材编写; (二十二) 其他必要的特定培训项目;
对于中央财政已经安排经费的党校、行政学院和社会主义学院等干部培训机构,其经常性办班支出,不属于此专项经费的补助范围。
第六条 专项经费的开支内容
(一)国内培训经费。包括学员及工作人员的伙食费、住宿费、材料费、培训费、考察
交通费、调研费、学费、公务费等项开支。
(二)国(境)外培训经费。包括学员及工作人员的伙食费、住宿费、国际旅费、培训
费、资料费、地面交通费、公务费、公杂费等项开支。
第七条专项经费国内培训部分的开支,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类
人才培训专项经费开支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附表)。
出国(境)培训部分的开支,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出国实习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93]财外字第600号)及《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加强因公出国机票管理的通知》(材外字[1998]28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对于专项经费已经补助的培训项目,承办单位不得再向学员收取相
关费用。
第三章 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申报和审批程序。每年第四季度,中央有关部委和有关省市要按照
“十五”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要求,提出下一年度培训项目报中组部,中组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并制定、下达下一年度的培训计划。
第十条职责分工。
(一)中组部干部教育局负责评审各承办单位申报的培训项目,制定年度计划,下达培
训任务。
(二)中组部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干部教育局根据年度培训计划制定年度预算,向承办
单位拨付培训经费,并根据培训任务的执行情况,编制决算报告。
(三)财政部行政政法司负责审核年度预算,按培训工作进度及时拨款,审批中组部提
交的年度决算报告。
(四)承担培训任务的有关单位负责按计划完成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严格遵守专
项经费的开支内容和标准,并及时向中组部干部教育局反馈资金使用情况和培训效果(资金使用情况和培训效果的考核内容由中组部干部教育局另行下达)。
第十一条 培训项目经费采取逐项结算的方式。承担培训任务的单位应在核定的预算指标内提供原始单据,据实结算。
第十二条 当年专项经费的余额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四章 专项经费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对培训项目的进展、培训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承担培训任务的单位要做到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对于截留、挪用、虚报其他弄虚作假、违反财
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单位,要视情况追回所拨付的部分或全部经费,并取消其承担培训任务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有关培训业务问题由中组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