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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研究

    时间:2021-01-07 12:09:57 来源:工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工作范文网手机站

    摘 要 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对城乡融合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是乡村法治建设的重点和难点。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有利于保障乡村公平正义、维护乡村和谐稳定、促进乡村法治建设等重大意义。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存在法律服务领域较窄、法律资源分配不均、法律人才队伍不足、评价体系不完善、缺乏资金保障等问题。建立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长效机制,我们要从拓展法律服务领域、实现法律资源分布均等化、加强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完善评价机制、提供充足资金等方面努力。

    关键词 乡村 公共法律服务 体系建设

    作者简介:吴世俊,贵州广播电视大学(贵州职业技术学院),讲师。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6.082

    近年来,我国政府越来越重视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部分政府已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是乡村重点工程,也是基础工程。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如何完善是当前乡村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有利于维护乡村公平正义、和谐稳定,有利于促进乡村法治建设。我们应当以战略的眼光,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迫切的现实需求的角度,以负责担当的政治使命感,充分认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 保障乡村公平正义

    由于我国长期的二元化结构发展模式,城乡之间发展差距较大,农村发展速度缓慢,且发展不平衡,大多数村民还处于社会底层。处于社会底层的村民权利受到侵害或者遇到切身利益的法律问题时,特别期盼政府能够提供公共法律服务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从而得到政府的法律帮助和权利救济。部分村民由于经济窘迫,在遇到法律问题和权利受到侵害时也迫切希望政府提供公共法律服务。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是经济困难的村民享受公共法律服务,从而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村民平等享有法律服务的机会,平等享有公共法律服务待遇,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能够体现乡村公平正义。

    (二)维护乡村和谐稳定

    法律是调节器,能够定纷止争。村民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利,能够处理好乡村不同主体之间的纠纷,化解村民之间的复杂矛盾,维护乡村和谐稳定,是平安乡村建设的重要抓手。在这个过程中,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塑造公民的权利意识和法治观念,帮助掌握相应的规则和方法,借助公共体系形成科学有效的诉求表达、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把结果协调变为过程协调,在源头和过程中发现和化解矛盾,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诚然,公共法律服务是乡村纠纷和矛盾的调节器,有利于和谐乡村建设,促进乡村稳定发展。

    (三) 促进法治乡村建设

    当前,我们要建立德治、自治、法治的乡村自治体系,法治乡村建设是三治体系内容之一。法治的基础在乡村,重点在乡村,乡村法治建设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是否实现。在乡村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有利于加快推进乡村的法治化进程。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能够增强村民的法律意识,引导群众通过法律途径表达合理的诉求,提高村干部的法律意识和依法办事的能力,从整体上提升乡村的法治水平。

    二、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短板

    (一) 法律服务领域较窄

    公共法律服务首先是政府提供的法律服务,其次可以是政府通过向社会相关部门或组织购买的法律服务,在内容上主要包括普法教育、法律咨询、司法鉴定、公证业务、人民仲裁、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等方面。我国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处于起步阶段,有些法律服务领域仍未开展,涉及的领域不广。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目前公共法律服务项目有法律援助、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方面,大部分乡村未将公证、仲裁、司法鉴定等纳入公共法律服务。征地拆迁、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伤保险等与村民有密切关系的领域法律服务没有涉入,法律服务领域范围不广,服务项目有待扩展。

    (二)法律资源分配不均

    在我国,乡村经济发展很不平衡,由于受经济发展的制约,乡村法律资源分配均,这是一个相当普遍的现象。我国的法律资源主要集中的大中城市或县城,乡村基本上没有法律资源。律师事务所一般都设立在县城,在乡村也很少有法律服务所。有些乡镇的司法工作人员较少,远远满足不了村民对法律资源的需求。法律资源分配不均,协调困难大,严重影响公共法律服务普及区域和均等化水平。

    (三)法律服务人才队伍不足

    乡村律师人才缺乏,律师比例严重不足。例如,恩施州共有2336个村(居),23133个村小组,平均一个律师要服务5个左右村(居),40个左右村民小组,一些律师受聘范围太大,签约单位太多,最多的签约竞达23个单位之多。由于签约律师精力和能力有限,无法满足聘用單位的需要。乡村法律服务工作者也严重不足,有些乡村只有2-3名法律服务工作者,一个村达不到1名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较少,乡村法律服务人员非常缺乏。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人员来看,村委会成员中具备法律知识的村干部十分有限,有些村委会成员中没有懂法的村干部。

    (四)评价机制不完善

    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是一个系统建设,需要有明确的评价主体、有具体的评价对象、有确定的评价内容、有科学的评价标准、有合理的评价方法等,才能得出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评价结果。目前公共法律服务的考评主体是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存在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的提供者和评价者为同一主体的现象,在评价中难以做到客观公正,评价内容不全面、评价标准不科学等问题仍未得到妥善处理。

    (五) 缺乏资金保障

    在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政府需要提供足够的资金,才能为乡村购买更多的公共法律服务,才能加速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当前,政府投入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方面的预算较少,严重制约了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有些乡村甚至没有公共法律服务的预算,资金不足已经成为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的关键问题,严重影响公共法律服务的推进。

    三、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长效机制

    (一) 拓宽公共法律服务领域

    随着城乡融合的快速发展,乡村城镇化进程进一步加快,乡村出现的矛盾纠纷类型呈现不同形式。乡村公共法律服务范围较窄,影响了法律服务的广度,我们要在调研的基础上了解乡村的法律服务需求,根据需求来拓展法律服务领域。随着乡村经济发展加快,乡村的征地拆迁、土地确权、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引发公共法律服务需求的增长。与此同时,乡村的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婚姻家庭纠纷等案件数量也在上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运行和管理过程中与村民的利益纠纷也逐渐增多。在拓展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方面,主要围绕基层社会治理、民生领域等方面进行探索。也就是说,法律服务要关注乡村治理、村民需求。

    (二)加快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建设

    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特点在于均等化属性,要在乡村进行法律资源平均分配,让村民平等享受政府提供的法律服务。我们要制度相关政策措施,保证乡村法律服务均等化发展。鼓励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机构向乡村倾斜,鼓励律师到乡村发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让法律服务进驻乡村,促进法律服务均等化发展。在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如何做好法律资源 “均等配置”,是非常重要的课题之一,也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从“均等配置”出发,应当通过相关政策措施有效推动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下沉”,将城市的优质法律服务资源延伸至农村,从而使用城乡社会成员能够公平的共享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因此,乡村要从“村民共享”的理念出发,通过立法、政策等措施推动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向乡村倾斜,将大中城市的法律资源分配到乡村,使乡村村民能够真正享受优质的法律服务。

    (三)建设一支强大的法律服务人才队伍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离不开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关键是解决法律主体服务村民的人员比例及分配问题,乡村的法律服务人员要达到一定的总量和人员分配达到一定的比例,才能保证乡村法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有序推进。一方面我们要整合现有的法律人才队伍;另一方面,我们要采取鼓励性的办法扩大法律服务人才队伍,使大量的法律人才队伍进行乡村,使之发挥作用。

    (四)完善公共法律服务评价机制

    乡村公共法律服务评价机制能有效提高村民对法律服务的认可度,促进乡村公共法律服务规范化发展。乡村公共法律评价体系要明确评价主体,对服务内容和服务过程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价,达到促进乡村法律服务水平提升的效果。对服务内容进行评价时,要细化各项评价指标,建立评价指标体系,特别要考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满意度,把群众的满意度作为评价的一个重要标准。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的评价内容应该多元化,应该包括软件设施和硬件设施。通过对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的软件设施和硬件设施进行考评,改善公共法律服务设施配置。

    (五)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具有公共性,公共性最大的特征是政府主导,通过政府推进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建设。乡村公共法律服务要纳入政府规划,列入财政预算,政府根据每年的政府采购计划进行采购,用专项资金购买法律服务。从事法律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服务主体根据需要可纳入购买范围。政府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用专项资金购买公共法律服务,才能提高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的质量。

    综上所述,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在政府主导下,在乡村群众的参与下,从乡村对法律服务需求的实际出发,妥善解决法律服务领域较窄、法律资源分配不均、法律人才队伍不足、评价体系不完善、缺乏资金保障等问题。只有这样,才能提升乡村公共法律服务水平,实现乡村公平正义,维护乡村和谐发展,使乡村真正在法治的框架下运行。

    参考文献:

    [1]刘炳君.当代中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论纲[J].法学论坛,2016(1).

    [2]郭名宏.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有效推进的价值、困境与超越[J].社会科学家,20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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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李平.公共法律服務体系建设面临的困境及对策分析——以贵州省贵阳市为例[J].中国司法,2017(7).

    [5]张欢欢.城乡协调发展视域下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定位与总体构建[J].智库时代,20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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