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时间:2021-08-19 08:40:48 来源:工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人
关于公布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人大工委、纪工委监察工委、法院、检察院,各园区,机关各部门,进区各分局(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9〕55号)和《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淮依法办〔2019〕4号)文件精神,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淮安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现将经开区管委会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经对2012年7月至2020年11月期间制定的,以管委会名义发布的93份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清理结果为:继续有效31件,废止43件,宣布失效16件,一揽子修改3件。
一、凡废止、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同时,按照档案、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做好相关文件的存档、查档利用等工作,发挥好文件的留史资政作用。
二、将继续有效和一揽子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向社会公布,以便继续贯彻执行。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4.应予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及修改意见
附件1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起草部门 |
文件标题 |
文号 |
处理意见 |
1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关于印发淮安经济开发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
淮管发[2003]26号 |
继续有效 |
2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关于印发《淮安经济开发区被征地居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
淮管发[2006]2号 |
继续有效 |
3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关于印发《淮安经济开发区被征地居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
淮管发[2006]3号 |
继续有效 |
4 |
社会事业局 |
关于印发《淮安经济开发区被征地居民特殊困难救济暂行办法》的通知 |
淮管发[2006]14号 |
继续有效 |
5 |
社会事业局 |
关于印发《淮安经济开发区河道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
淮开管发[2006]93号 |
继续有效 |
6 |
社会事业局 |
关于印发《淮安经济开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
淮开管发[2006]145号 |
继续有效 |
7 |
留创园管理办公室 |
关于淮安留学人员创业园科技创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
淮开管发[2007]111号 |
继续有效 |
8 |
留创园管理办公室 |
关于淮安留学人员创业园优惠政策(试行) |
淮开管发[2007]112号 |
继续有效 |
9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关于印发淮安经济开发区节水奖惩办法的通知 |
淮开管发[2008]257号 |
继续有效 |
10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淮安经济开发区绿化工程验收交接工作暂行规定 |
淮开管发[2009]85号 |
继续有效 |
11 |
财政与国有资产管理局 |
关于印发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淮开管发[2011]111号 |
继续有效 |
12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社区用房建设使用和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
淮开管发[2012]186号 |
继续有效 |
13 |
财政与国有资产管理局 |
关于印发加强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淮开管发[2013]61号 |
继续有效 |
14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关于印发被征地居民困难群体进城保助保贷款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
淮开管发[2013]73号 |
继续有效 |
15 |
财政与国有资产管理局 |
关于改善农村原民办教师生活待遇的意见 |
淮开管发[2013]85号 |
继续有效 |
序号 |
起草部门 |
文件标题 |
文号 |
处理意见 |
16 |
社会事业局 |
关于印发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困境儿童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淮开管发[2013]121号 |
继续有效 |
17 |
社会事业局 |
关于印发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淮开管发[2014]204号 |
继续有效 |
18 |
社会事业局 |
关于印发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淮开管发[2014]43号 |
继续有效 |
19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关于印发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请假休假制度的通知 |
淮开管发[2015]13号 |
继续有效 |
20 |
财政与国有资产管理局 |
关于印发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淮开管发[2015]89号 |
继续有效 |
21 |
行政审批局 |
关于印发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淮开管发[2016]116号 |
继续有效 |
22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关于转发市政府关于淮安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
淮开管发[2016]137号 |
继续有效 |
23 |
社会事业局 |
关于印发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
淮开管发[2016]154号 |
继续有效 |
24 |
财政与国有资产管理局 |
关于印发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应急互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淮开管发[2016]17号 |
继续有效 |
25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
淮开管发[2016]18号 |
继续有效 |
26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关于印发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
淮开管发[2017]15号 |
继续有效 |
27 |
经济发展局 |
关于印发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全民创业支持意见(试行)的通知 |
淮开管发[2017]18号 |
继续有效 |
28 |
社会事业局 |
关于调整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学义务教育施教区的意见 |
淮开管发[2017]73号 |
继续有效 |
29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关于印发《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
淮开管发[2018]72号 |
继续有效 |
30 |
财政与国有资产管理局 |
关于印发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企业实体化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 |
淮开管发[2019]3号 |
继续有效 |
31 |
财政与国有资产管理局 |
关于印发《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淮开管发[2019]64号 |
继续有效 |
附件2
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起草部门 |
文件标题 |
文号 |
处理意见 |
1 |
招商局 |
关于印发《淮安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
淮管发[2003]24号 |
废止 |
2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关于印发《江苏省淮安经济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
淮管发[2003]165号 |
废止 |
3 |
经济发展局 |
关于印发《淮安经济开发区全民创业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 |
淮管发[2004]50号 |
废止 |
4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淮安经济开发区执行淮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
淮管发[2004]55号 |
废止 |
5 |
社会事业局 |
关于印发《淮安经济开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
淮管发[2004]61号 |
废止 |
6 |
经济发展局 |
关于印发《淮安经济开发区工业项目优惠政策》的通知 |
淮管发[2005]72号 |
废止 |
7 |
社会事业局 |
关于印发《淮安经济开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的通知 |
淮管发[2005]121号 |
废止 |
8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关于印发《淮安经济开发区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
淮管发[2005]206号 |
废止 |
9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关于印发《淮安经济开发区被征地居民医疗统筹办法(试行)》的通知 |
淮管发[2006]4号 |
废止 |
10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关于印发《关于促进被征地居民就业创业的意见》的通知 |
淮管发[2006]10号 |
废止 |
11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关于促进被征地居民就业创业的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
淮管发[2006]11号 |
废止 |
12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关于印发《淮安经济开发区被征地居民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
淮管发[2006]12号 |
废止 |
13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关于印发《<淮安经济开发区被征地居民医疗统筹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
淮管发[2006]17号 |
废止 |
14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关于印发《淮安经济开发区城市居民医疗统筹办法(试行)》的通知 |
淮开管发[2006]35号 |
废止 |
序号 |
起草部门 |
文件标题 |
文号 |
处理意见 |
15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关于印发《淮安经济开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的通知 |
淮开管发[2006]151号 |
废止 |
16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关于修订《淮安经济开发区被征地居民医疗统筹办法(试行)》的通知 |
淮开管发[2006]190号 |
废止 |
17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关于印发《淮安经济开发区被征地居民大病统筹办法(试行)》的通知 |
淮开管发[2006]191号 |
废止 |
18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淮安经济开发区关于机关职工子女医疗费报销管理暂行办法 |
淮开管发[2007]4号 |
废止 |
19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机关干部职工离岗创业和招商引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
淮开管发[2007]8号 |
废止 |
20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关于调整淮安经济开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 |
淮开管发[2007]175号 |
废止 |
21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关于重新调整淮安经济开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通知 |
淮开管发[2008]13号 |
废止 |
22 |
留创园管理办公室 |
关于鼓励在中国淮安留学人员创业园设立企业总部或企业地区总部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 |
淮开管发[2008]107号 |
废止 |
23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关于调整被征地居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通知 |
淮开管发[2008]131号 |
废止 |
24 |
行政审批局 |
关于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及代理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 |
淮开管发[2009]25号 |
废止 |
25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关于印发淮安经济开发区商业用房门前广场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淮开管发[2009]44号 |
废止 |
26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淮安经济开发区规范离退休人员津贴补贴实施细则 |
淮开管发[2009]63号 |
废止 |
27 |
财政与国有资产管理局 |
关于淮安经济开发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服务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
淮开管发[2009]91号 |
废止 |
28 |
经济发展局 |
关于印发《淮安经济开发区加快企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淮开管发[2009]92号 |
废止 |
29 |
财政与国有资产管理局 |
关于印发淮安经济开发区科技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淮开管发[2009]155号 |
废止 |
30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关于印发江苏省淮安经济开发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若干规定的通知 |
淮开管发[2010]39号 |
废止 |
序号 |
起草部门 |
文件标题 |
文号 |
处理意见 |
31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关于印发淮安经济开发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
淮开管发[2010]88号 |
废止 |
32 |
行政审批局 |
关于印发《淮安经济开发区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淮开管发[2010]245号 |
废止 |
33 |
经济发展局 |
关于印发促进工业企业加快发展做大做强奖励办法的通知 |
淮开管发[2011]16号 |
废止 |
34 |
行政审批局 |
关于印发《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强建设工程标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淮开管发[2011]97号 |
废止 |
35 |
行政审批局 |
关于印发《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工程量变更签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淮开管发[2011]98号 |
废止 |
36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关于印发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排水许可管理规定的通知 |
淮开管发[2011]103号 |
废止 |
37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关于印发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
淮开管发[2012]16号 |
废止 |
38 |
财政与国有资产管理局 |
关于印发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企业人员人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淮开管发[2012]44号 |
废止 |
39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关于印发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淮开管发[2013]82号 |
废止 |
40 |
科教产业发展办公室 |
关于印发淮安科技产业园招引科研机构落户的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 |
淮开管发[2013]134号 |
废止 |
41 |
社会事业局 |
关于印发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规程的通知 |
淮开管发[2014]130号 |
废止 |
42 |
财政与国有资产管理局 |
关于印发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企业薪酬方案(试行)的通知 |
淮开管发[2015]53号 |
废止 |
43 |
财政与国有资产管理局 |
关于印发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
淮开管发[2016]142号 |
废止 |
附件3
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起草部门 |
文件标题 |
文号 |
处理意见 |
1 |
财政与国有资产管理局 |
关于下发《淮安经济开发区税收贡献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
淮管发[2004]38号 |
失效 |
2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关于印发《淮安经济开发区防治违法建设目标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
淮管发[2004]122号 |
失效 |
3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关于印发《淮安经济开发区防治违法建设目标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
淮管发[2005]105号 |
失效 |
4 |
社会事业局 |
关于印发《淮安经济开发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
淮管发[2006]10号 |
失效 |
5 |
社会事业局 |
关于印发淮安经济开发区农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
淮开管发[2006]37号 |
失效 |
6 |
社会事业局 |
关于印发淮安经济开发区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淮开管发[2006]38号 |
失效 |
7 |
公安分局 |
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外来务工人员入籍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淮开管发[2008]229号 |
失效 |
8 |
财政与国有资产管理局 |
关于印发淮安经济开发区企业税收贡献奖励办法的通知 |
淮开管发[2010]40号 |
失效 |
9 |
党群工作部 |
关于印发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
淮开管发[2011]13号 |
失效 |
10 |
财政与国有资产管理局 |
关于印发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及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
淮开管发[2011]220号 |
失效 |
11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关于印发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平价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淮开管发[2012]9号 |
失效 |
12 |
社会事业局 |
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
淮开管发[2012]98号 |
失效 |
13 |
社会事业局 |
关于印发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贫困家庭“两癌”患病妇女救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淮开管发[2013]122号 |
失效 |
14 |
经济发展局 |
关于加快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办法(试行) |
淮开管发[2013]180号 |
失效 |
15 |
财政与国有资产管理局 |
关于印发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淮开管发[2014]4号 |
失效 |
16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淮开管发[2015]141号 |
失效 |
附件4
应予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及修改意见
序号 |
起草部门 |
文件标题 |
文号 |
处理意见 |
1 |
社会事业局 |
关于印发江苏省淮安经济开发区人口管理与计划生育工作办法的通知 |
淮开管发[2008]199号 |
1、“第六条 机关各部门、各社会团体要明确一名计生信息员,各企事业单位要配备专(兼)职计生专干,300人以上的还应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管理好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修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主管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企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企业负责人负责制。 2、“第七条 乡(办)设立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和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负责做好本管辖区内现居住地居民(常住人口、流动人口)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工作。”修改为:“街(办)应当按照规定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或者计划生育工作职位, 配齐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3、“第十四条 协助乡(办)做好辖区内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与辖区内的出租房屋、店面的业主签订责任状,明确各自职责。” 修改为:“协助乡(办)做好辖区内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可以与辖区内的出租房屋、店面的业主签订责任状,明确各自职责。” 4、“第十五条 乡(办)对本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负领导责任,实行责任目标管理,乡(办)每年要与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修改为:“乡(办)对本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负领导责任,实行责任目标管理,乡(办)每年可以与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 5、“第二十三条 推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制,用工单位和出租房屋、店面的业主都要与外地流入的已婚育龄妇女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修改为:“推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制,用工单位和出租房屋、店面的业主可以与外地流入的已婚育龄妇女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第三十五条 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房管等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为计生部门工作提供便利。” 修改为:“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经济发展等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为计生部门工作提供便利。” |
序号 |
起草部门 |
文件标题 |
文号 |
处理意见 |
2 |
财政与国有资产管理局 |
关于印发淮安经济开发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
淮开管发[2010]211号 |
1、全文中“机关各部门,出口加工区管委会,高教园区管委会,留学人员创业园管委会,盐化工新区管委会,空港产业园区管委会(筹),经济发展总公司,高职校,进区各分局(单位),各乡办,区直属各企事业单位”均修改为“人大工委、纪工委监察工委、法院、检察院,各园区,经济发展集团、高职校、西游集团,机关各部门,进区各分局(单位), 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2、全文中“区财政局”均修改为“区财政与国有资产管理局”。 3、“第七条 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单位有:(一) 区直属机关:纪工委、党政办(含效能督查中心)、党群工作部、建设房管局(含设计室、房管处、房管交易中心、安全监察处、拆迁办、人防办、质检站)、人事劳动局(含劳动监察大队)、财政局、城乡事业局(含水利站、生猪办、残联、卫生监督所)、经济发展局、城市管理局(含城管大队、市政管理处、垃圾办)等。(二) 驻区分局:公安分局、规划分局、环保分局、国土分局等。(三) 教育系统:高级职业技术学校、新区实验学校、深圳路小学、富士康实验小学、广州路小学、徐杨小学、严李小学、徐杨中学、李集中学、李集小学、许庄小学、南马厂中学、南马厂小学、田港小学、席桥中学、大王小学、天津路小学等。”修改为 “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单位有:(一) 区直属机关:纪工委监察工委、党政办、党群工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与国有资产管理局、社会事业局、经济发展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等。(二) 驻区分局:公安分局、自然资源分局、生态环境局园区分局等。(三) 教育系统:高级职业技术学校、新区实验学校、深圳路小学、富士康实验小学、广州路小学、徐杨小学徐杨中学、南马厂中学、南马厂小学天津路小学、枚乘路小学等。” 4、“第八条 出口加工区管委会,高教园管委会,留学人员创业园管委会,盐化工新区管委会,空港产业园区管委会(筹),各乡办及其下属事业单位参照本实施细则自行管理。”修改为“第八条 各园区、各街道(办事处)及其下属事业单位参照本实施细则自行管理。” 5、“第十七条 收款银行按照要求将缴款人在缴款时所持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相关信息录入非税收入收缴银行临柜系统并开具《一般收入缴款书》,在当日营业终了负责将每日代收的资金及时划转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修改为“第十七条 财政窗口人员按照要求将缴款人在缴款时所持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相关信息录入并开具《一般收入缴款书》,在当日营业终了负责将每日代收的资金及时划转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6、删除第19条。 |
序号 |
起草部门 |
文件标题 |
文号 |
处理意见 |
2 |
财政与国有资产管理局 |
关于印发淮安经济开发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
淮开管发[2010]211号 |
7、“第二十二条 缴款人缴款时,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财政专户银行缴款。缴款人缴款后,银行开具《一般收入缴款书》。《一般缴款书》一式五联。第一联:回单联,由银行收款签章后退执收单位记账;第二联:由缴款人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第三联:由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后作贷方凭证;第四联:执收单位给缴款人的收据;第五联:执收单位存根留存。缴款人将加盖银行收讫印章后《一般收入缴款书》的第一联退送执收单位,执收单位确认后在第四联加盖印章交缴款人作缴款收据,并办理相关业务。”修改为“第二十一条 缴款人缴款时,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开发区行政审批大厅财政窗口,缴款人缴款后,财政窗口人员开具《一般收入缴款书》。” 8、删除第五章。 |
3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关于印发被征地居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淮开管发[2012] 82号 |
1、删除第二条中“所在组人均耕地不足0.1亩”。 2、删除第三条中“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在办理参保时一次性向前补足所差的缴费年限。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纳入城保时,可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15年,缴纳的费用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3、删除第九条。 4、删除第十条“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的,一次性向前补缴15年,即可办理退休手续。” |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21年2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