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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传统音乐结构学研究四题

    时间:2021-01-18 21:18:09 来源:工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工作范文网手机站

    摘 要:本文对“结构与音乐结构”、“音乐结构学与中国音乐结构学”、“中国音乐结构学的研究状况”、“腔”在中国传统音乐结构中的内涵和意义进行论述。试图对中国传统音乐结构学研究的要点提出初步见解。

    关键词:音乐学;音乐结构;中国传统音乐结构学;研究状况;“腔”

    中图分类号:J607文献标识码:A

    一、结构与音乐结构

    “结构”一词,在不同学问领域,根据不同的对象,有多种解释。例如:在《辞海》中,对于“结构”的意义有如下解释:“①构造房屋。②屋宇构造的式样。③各个部分的配合;组织。④文艺作品的组织方式和内部构造”①。《现代汉语辞海》中认为:结构是“各个组成部分的搭配和排列”②。以上所指的是具体事物的结构。

    在哲学领域,西方结构主义认为:结构“是一个永恒的组织整体,这个组织的目的是在无意义的东西和有意义的东西之间建立一种联系”③。其目的不仅在于认识对象的表层结构(物质结构),而且还在于探求其深层结构(对象的精神内涵),同时还力图在这二者之间建立一种逻辑关系,这就是所谓结构的转换性,这种转换性是通过转换层,将表层和深层联系起来,或者是从深层转向表层,或者从表层向深层转换。系统论认为:“结构作为系统的一个基本范畴,指的是系统的部分的秩序,这种秩序主要表现在系统内部,各组要素之间在空间或时间方面的有机联系与相互作用的方式或顺序。结构是系统保持整体性以及具有一定功能的内在根据,同时,它又是维持系统的不变量,是系统保持稳定性的主要因素”④。系统论认为结构具有整体性和稳定性的特点,并且还认为事物结构中的各个元素是有等级差别的,由于不同的等级差别而形成各个层次,在考察事物结构时,一方面要考察结构中各层次之间的差别,另一方面还要研究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以及层次与整体之间的相互联系。还认为应该研究结构的运动过程,因为结构是一个动态性的组织,它具有开放性和可变异性的特点。王次炤认为:“结构并不仅仅是针对某些个别事物而言的,它是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哲学概念”。“我们需要吸取并发展结构主义和系统论关于结构论述的合理因素,用一种辩证的眼光去看待结构的存在”。“结构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客观存在”。“是建立在实践的基础上的”。他还认为,任何事物的结构框架一旦形成就保持着它的稳定性,事物之所以为某种事物,对象之所以为某种对象,就在于它已形成了固定的结构框架。任何文化也一样,我们之所以称它为某种文化,就因为它有自身的结构框架。当然,结构的稳定性并不意味着结构的封闭性,结构也必将随着人类的社会实践再发生变异,但是这种动态性的变异并不会跃出结构框架的边界;结构的动态性不在于结构框架的变异,而在于结构框架内部的质变⑤。

    音乐结构,如果按照《辞海》中结构是关于“文艺作品的组织方式和内部构造”的概念的话,那么,它就是音乐作品的组织方式和内部构造。王次炤认为,音乐的结构从本质上来说是体现了一种物质形态与精神内涵之间的关系。这种逻辑关系是建立在特殊的物质形态基础之上的,这就是音响。音乐中的任何音响(包括乐音和噪音)都不是孤立的物质形态,它必然通过某种逻辑手段与精神内涵组合成结构关系。音乐的音响应该具备两个先决条件,其一,它必然体现某种精神内涵;其二,它与精神内涵之间并非是一种直接的对应关系,而是依靠某种逻辑手段联系而成。音乐音响的本质特征应该体现在第二先决条件之上,即音响与涵义之间的逻辑手段⑥。他还从音乐结构中的逻辑手段——表现、音乐结构中的物质形态——音响、音乐结构中的精神内涵——意义等三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论述,认为音乐结构的这三个基本层次之间并不是一种因果关系,而是一种依存关系,是一个整体。作为一门艺术,音乐的形成是以音乐结构的形成为标志,也就是作为音乐艺术的物质形态与精神内涵之间的逻辑关系的形成。

    笔者赞同王次炤的这一关于音乐结构涵义的解释,认为音乐结构应当是物质形态(音响)与精神内涵(意义)之间的逻辑关系(表现)。

    二、音乐结构学与中国传统音乐结构学

    根据以上对于音乐结构定义的界定,笔者认为音乐结构学可以从两种角度来理解。一是从文艺学的角度,把音乐结构作为“文艺作品的组织方式和内部构造”,因此音乐结构学应当研究音乐和音乐作品的组织方式和内部构造,这种组织方式包括各音乐构成要素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内部构造指的是音乐和各种音乐作品的内部结构。(实际上这是从传统曲式学的范畴来进行的音乐结构研究。)另一种是从哲学的角度,把音乐结构作为音乐的“物质形态与精神内涵之间的逻辑关系”,音乐结构学应当研究音响、表现、意义这三个层次的方方面面,稳定性、变异性、转换性,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

    笔者在《中国传统音乐结构学》的研究中,拟采取音乐形态学的角度来对中国传统音乐的结构进行研究。它与文艺学、哲学角度的研究均有所区别。由于传统曲式学是在欧洲音乐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一门学问,它的研究重点是欧洲音乐,尤其是欧洲的专业创作音乐,所以,它所总结的主要是欧洲音乐的曲式结构规律,对于认识欧洲音乐结构特点及其规律、推动专业音乐创作起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是,作为中国传统音乐主流的,为中国56个民族中的55个民族所使用的中国音乐体系的传统音乐,既在诸多方面(如律制、音乐展开的基本逻辑、旋律发展的基本原则等)与欧洲音乐有相通之处,又在不少方面(如单音的音过程、旋律的音调组织、单曲结构、联曲套式和调类、调族等)都与欧洲音乐有不同的特点,所以,仅用曲式学是不足以概括其全部规律和特点的。另一方面,哲学的角度固然有助于对音乐结构表情内涵和表现层面的深入挖掘,但是,音乐形态学作为“研究构成音乐的一切形式要素、结构、修辞与逻辑规律,并通过这一研究来探讨音乐形式及其风格特征、美学意蕴与文化内涵诸关系的学科”⑦,可以更为全面深入地揭示中国传统音乐结构的规律和特点,推进音乐结构学的研究。

    因此,笔者认为,应当以音乐形态学研究为主线,借鉴哲学、文艺学和民族音乐学等三种角度的研究视野,从音响的组织方式和内部构造、音乐美的思维方式和创作方法、音乐结构所体现的文化内涵等三个层面来进行研究。所以,中国传统音乐结构学是对中国传统音乐的音响组织方式和内部构造、音乐美的思维方式和创作方法、音乐结构所体现的文化内涵进行研究的一门学问。其中,音响组织方式和内部构造应当包括单音的音过程、两个音和两个以上的乐音的组合、以及相当于句、段、曲、章、套和调类、调族等结构层次;音乐美的思维方式包括对比、统一、呼应、对称等形式美的规律和法则,对于音乐基本要素及其表现手段的处理原则,以及运用什么样的创作方法来推动乐思的展开;音乐结构所体现的文化内涵,既要研究形成音乐结构特点的文化因缘,又要探寻音乐结构所反映的文化特征及其哲学基础。

    三、中国传统音乐结构学的研究状况

    对于中国传统音乐结构的研究,虽然“中国传统音乐结构”是一个比较晚出的概念,但是,在历代文献中就已有诸多文字论及有关其律制、宫调和清商大曲、唐代歌舞大曲、宋元杂剧音乐、诸宫调、明清戏曲音乐等关于结构或组成结构的各种要素及其相互关系。近代以来尤其是20世纪20年代以来的诸多音乐学前辈、同仁对此的研究更为着力。

    王光祈在他的著作中⑧,对中国音乐结构、中西音乐结构的诸多方面做过论述,例如,在《论中国古典歌剧》中,对中国古典戏曲的乐律、调和移调、乐谱、音乐和中国音乐美学作了论述;在《东方民族之音乐》中,提出了世界三大乐系的观点,把世界音乐分为中国乐系、希腊乐系、波斯亚剌伯乐系。并且对中国乐系、波斯亚剌伯乐系的律、调和音乐作品的旋法、节奏作了分析。在《中国音乐史》中,从律之进化、调之进化、乐谱之进化、乐器之进化、乐队之组织、舞乐之进化、歌剧之进化、器乐之进化等方面,论述了构成中国音乐结构诸因素在纵向历时性方面的流变。《东西乐制之研究》则从乐律、乐调、乐谱等方面,对中国与欧亚非三洲接壤诸国、希腊、欧洲中古时代、欧洲近代等进行比较研究,试图总结中国音乐结构某些方面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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