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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五中小企业成长规划(12页)

    时间:2020-11-26 11:34:20 来源:工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工作范文网手机站

    十二五中小企业成长规划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十二五\中小企业成长规划》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11年09月23日 20时31分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

    《“十二五”中小企业成长规划》

    前言

    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任务。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取得了积极成效。“十二五”时期继续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对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实现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确定的战略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规划总结了“十一五”时期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的基本情况,分析了未来五年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国内外环境,并依据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顺应各族人民过上更好生活新期待的新要求,提出了“十二五”时期促进中小企业成长的总体思路、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重要措施。本规划是“十二五”时期继续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提高中小企业发展质量的行动纲领,是制定中小企业规划和政策的重要依据。

     

    本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编制。

     

    第一章 主要成绩和面临形势

    一、主要成绩

    “十一五”时期是中小企业平稳较快发展的五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加大政策支持,完善社会服务,不断优化发展环境。中小企业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加快调整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在政策支持和市场机制的共同作用下,中小企业发展质量和素质跃上新台阶,在促进经济发展、扩大社会就业、深化改革开放、改善人民生活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经济贡献不断扩大。2010年末,全国工商登记中小企业超过1100万家,个体工商户超过3400万个。以工业为例,2010年,全国规模以上中小企业44.9万家,比2005年增长50.1%,年均增长8.5%,占规模以上企业数量的99.3%;全国规模以上中小企业工业增加值增长17.5%,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69.1%;实现税金1.5万亿元,占规模以上企业税金总额的54.3%,是2005年的1.9倍,年均增长13.1%;完成利润2.6万亿元,占规模以上企业利润总额的66.8%,是2005年的2.4倍,年均增长18.9%。

     

    就业主渠道作用不断凸显。“十一五”时期中小企业新增城镇就业岗位4400万个以上,其中,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从业人员由5636万人增加到7056万人,占规模以上工业从业人员的77.9%。中小企业提供80%以上的城镇就业岗位,成为农村富余劳动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和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渠道。

     

    技术创新能力不断增强。据测算,中小企业提供了全国约65%的发明专利、75%以上的企业技术创新和80%以上的新产品开发。在全国科技园区、高新技术园区中,中小企业比例超过了70%。2010年底,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的中小企业比例达到82.6%。根据第二次全国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资源清查数据公报,2009年,全国开展R&D活动的规模以上企业中,小型工业企业达到23953家,占65.8%,私营企业达到16153家。中小企业已成为我国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生力军。

     

    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十一五”时期,中小企业从一般加工制造、批发零售等传统行业,加快向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扩展,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品和服务比重持续增加,产品质量不断提高,品牌数量不断增多。中西部中小企业快速发展,中西部地区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13.8万家,占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的30.5%;实现税金5509亿元,占全国规模以上工业税金总额的20.3%。全国以中小企业集聚为特征的产业集群达2000多个,50%的工业中小企业在各类集聚区发展。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广泛参与市场竞争,有利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中小企业已成为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的重要推动力量。

     

    企业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组织实施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完成经营管理、政策法规等现场培训80万人次,信息化培训110万人次。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为中小企业培训240万人次;培养高技能人才830万人次。推动实施中小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帮助中小企业改善经营管理。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专业技术人才等人员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形成了一批管理科学、经营规范、成长性良好的示范企业。

     

    “十一五”时期中小企业成长取得的良好成绩,是各地区、各部门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方针政策,开拓创新,攻坚克难,努力工作的结果;是完善体制机制,激发社会创新活力的结果;是着力建设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和改善对中小企业服务的结果;是中小企业加强管理、提升素质、奋发努力的结果。这为“十二五”时期中小企业成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面临形势

    “十二五”时期,我国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中小企业成长面临着国际和国内经济巨大变革带来的历史机遇和严峻挑战,“转方式、调结构、上水平”势在必行。

     

    (一)有利条件

    ——市场空间不断扩大。我国经济继续处于快速发展时期,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人均国民收入稳步增加,居民消费能力不断增强,市场需求潜力巨大。民生优先、内需主导、消费驱动的政策取向,为中小企业成长带来新的市场机会。国际金融危机后的全球产业调整,有利于中小企业加强与大企业和跨国企业的分工合作,加速融入全球产业链。

     

    ——发展领域不断拓宽。国际金融危机催生新的技术革命,信息网络、生物、可再生能源等技术正在酝酿新突破。我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孕育发展,区域间产业转移加快,放宽市场准入,扩大民间投资领域,为中小企业成长提供了新的发展空间。

     

    ——政策措施不断完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发展,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快形成比较完善的财税、金融、社保、公共服务等政策扶持体系,为中小企业成长提供了政策保障。

     

    ——社会服务不断加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建设,融资、担保、信用、信息、培训、技术、咨询、创业、市场开拓等服务业务深入开展,为中小企业成长提供了重要支撑。对外合作与交流日益频繁,为中小企业“走出去”和“引进来”创造了有利条件。各类社会化服务机构不断进入中小企业服务领域,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稳步推进。

     

    (二)面临挑战

    ——结构调整任务十分繁重。中小企业主要集中在传统产业,创新能力不强,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布局雷同现象突出;服务业中小企业发展滞后,产业结构不合理;高耗能行业总产值占工业比重高。区域发展不均衡,中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发展不足。由于中小企业普遍缺乏资金、技术、人才、信息,要实现产业结构优化目标,任务重,压力大。

     

    ——资源环境等约束不断强化。初级产品和大宗商品等原材料价格和劳动力成本面临上升压力,土地、能源、环境等制约因素增强。中小企业多处于产业链低端,产品附加值低,消化成本能力弱。一些中小企业资源利用率低,环境污染重,安全隐患多。中小企业走“拼资源、拼价格、拼环境”的老路已难以为继。

     

    ——市场竞争更趋激烈。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深远,围绕市场、资源、人才、技术、标准等的竞争更加激烈。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技术性贸易壁垒等贸易保护手段不断翻新、更趋隐蔽,贸易摩擦范围逐步从传统产业向高新技术产业蔓延,人民币升值压力加大,中小企业进入国际市场面临更大困难。不少中小企业技术和管理落后,产品趋同,国内市场同质化竞争和不公平竞争现象没有根本改变。

     

    ——制约中小企业成长的体制机制因素依然存在。中小型金融机构发育不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依然突出;涉企收费偏多偏高,违规收费屡禁不止,中小企业负担依然较重;公共服务基础设施薄弱,服务质量有待提高;行业性垄断依然存在,部分行业准入条件偏高;创业门槛较高,企业设立前置审批复杂。

     

    第二章 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十二五”时期中小企业成长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不断完善政策法规体系,营造环境,改善服务,大力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鼓励、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进一步优化结构和转型成长,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企业管理水平,推动中小企业走上内生增长、创新驱动的发展轨道。

     

    “十二五”时期促进中小企业成长的基本原则是:

    坚持就业优先。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任务,大力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千方百计扩大就业规模。弘扬创业精神,培育创业主体,提高创业能力,促进新企业的创办与发展。

     

    坚持内涵发展。以优化结构为主攻方向,推进产业分布结构、规模结构、组织结构、产品结构的进一步优化。实现中小企业成长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的转变,形成有利于创新的体制和机制,营造有利于创新的社会氛围和文化。促进产学研结合,加快科技成果向中小企业转移。

     

    坚持“专精特新”。将“专精特新”发展方向作为中小企业转型升级、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引导中小企业优化生产要素配置,促进中小企业集聚发展,形成一批“小而优”、“小而强”的企业,推动中小企业和大企业协调发展。

     

    坚持分类指导。按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总体要求,根据中小企业分布广泛、个体差异大的特点,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类型和不同规模的中小企业区别对待,实施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

     

    二、主要目标

    “十二五”时期中小企业成长的总体目标是: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持续改善,创业创新活力进一步增强,产业结构明显优化,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生存能力、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整体发展质量全面提升,社会贡献更加突出。

     

    “十二五”时期中小企业成长的预期目标是:

    ——保持平稳较快增长。工商登记中小企业户数年均增长8%,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户数年均增长6%。中小工业企业实现增加值年均增长8%。新增就业岗位不断增加,从业人员劳动报酬逐步增长。

     

    ——技术创新能力明显增强。中小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断提高,形成一批具有创新能力、知识产权创造优势和知名品牌的创新型中小企业。

     

    ——产业结构明显优化。中小企业在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比重持续提高,发展一批特色鲜明、生态环保、具有竞争力的中小企业产

    业集群。单位增加值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耗水量下降达到全国工业平均水平,主要污染物减排达到国家约束性要求。

     

    ——信息化应用水平显著提高。中小企业应用信息技术开展研发、管理和生产控制的比例达到45%,利用电子商务开展采购、销售等业务的比例达到40%,中小企业信息化服务平台基本建立。

     

    ——企业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明显提升。培训各类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才250万人次。社会责任意识增强,诚信水平明显提高,切实保障劳动者和消费者权益。

     

    第三章 主要任务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对中小企业成长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新时期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赋予了新的内涵。努力提高中小企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是“十二五”中小企业成长的中心任务。

     

    一、进一步增强创业创新活力和吸纳就业能力

    坚持把激发创业创新活力,促进市场主体发展作为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鼓励创办小企业,开发新岗位,力争“十二五”期间中小企业数量持续增加,向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岗位。坚持提升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大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力度,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环境,促进中小企业走创新发展道路。

     

    切实放宽市场准入,破除各种有形和无形的障碍,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等领域,拓展企业发展空间;鼓励创办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服务业、

    小型微型企业,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等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落实并加快完善鼓励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改善行政管理,加强创业服务,通过创业带动就业。

     

    二、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

    坚持把结构调整作为促进中小企业成长的主攻方向,力争到“十二五”末取得重大进展。

     

    优化产业分布结构。引导中小企业进入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中小企业在科技研发、工业设计、技术咨询、软件和信息服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以及家政、养老等生活性服务业领域的发展;鼓励中小企业进入服务外包、游戏动漫、文化创意、电子商务、总部经济等新兴领域,拓展发展空间。加强区域合作与交流,引导东部中小企业向中西部有序转移,加快中西部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优化企业规模结构。支持高成长性中小企业做强做大,成为主业突出、拥有自主核心技术、具有规模效益、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引导中小企业走专业化发展道路,成为大企业或龙头企业协作配套产业链中的骨干企业。鼓励中小企业适应个性化、多样化市场需求,成为一定区域和细分市场的“小巨人”企业。

      优化企业产品结构。实施品牌战略,提高名牌产品的数量和比重,开发自主知识产权新产品,培育竞争力强、知名度高的名牌产品,保护老字号等传统品牌,加大驰(著)名商标培育扶持力度。提升产品质量,扶持优质产品,加强质量安全保障。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综合运用财税、金融、环保、土地、产业政策等手段,加快淘汰中小企业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促进产业结构优化,节约资源和能源。

     

    三、进一步提高“专精特新”和产业集群发展水平

    坚持把走“专精特新”之路作为促进中小企业成长的重要途径,把集聚发展作为促进中小企业成长的着力点,建立起企业间紧密的分工协作关系,努力形成中小企业“专精特新”竞相发展的新格局。

     

    按照“布局合理、特色鲜明、用地集约、生态环保”的原则,积极推动以上下游企业分工协作、品牌企业为主导、专业市场为导向的产业集群建设。加强统筹规划,坚持市场导向,突出地区优势和特色,发展专业化产业集群。适应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特点,探索多种类型的产业集群发展模式。加强产业集群环境建设,改善产业集聚条件。

     

    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提高生产工艺、产品和服务、市场专业化水平,成为产业链中某个环节的强者。培育为大企业和龙头企业配套的生产关键零部件、元器件的骨干型中小企业。鼓励为大企业配套,加强中小企业分工协作,培育一批“配套专家”。

     

    支持中小企业精细化发展,建立精细高效的管理制度和流程,开展精细管理,生产精良的产品,提供精致服务。用高、精、尖产品和服务赢得市场。鼓励中小企业走差异化成长道路,赢得市场竞争优势。

     

    支持中小企业特色化发展,大力发展地方特色产业,从满足不同层次、不同消费群体的需求出发,在“特”字上做文章,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特,形成自己的特色产品、特色服务等。

     

    加大各级财政对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支持,突出支持重点,完善支持方式,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倾斜,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支持力度,不断改善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加快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认真执行现行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大财税政策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支持力度。进一步优化税收征管流程,提高纳税服务质量。继续清理涉及中小企业的各项收费,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减轻中小企业负担。尽快出台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办法,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提高政府采购信息透明度,降低中小企业获取信息的成本。

     

    三、加强融资支持

    全面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完善小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监管政策,加大财税政策引导,重点加强和改善小企业金融服务。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体制机制,创新金融产品、服务和贷款抵质押方式,积极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扩大对小企业的贷款规模和比重。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发展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机构。加快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支持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网络互联互通以及数据库等信用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信用信息共享,积极引导各类信用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服务。完善多层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综合运用资本金注入、税收减免、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提高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改进对担保机构抵质押登记服务,推进银行和担保机构的平等互利合作。

     

    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继续壮大中小企业板市场,积极发展创业板市场,完善中小企业上市育成机制。完善创业投资扶持政策,稳妥推进和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市场。扩大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模,探索发展符合中小企业需求特点的债券融资等创新产品。

     

    四、强化公共服务

    转变政府职能,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效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合并行政审批事项,实现审批内容、标准和程序的公开化、规范化。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减少行政干预,维护市场秩序。加强信息服务,及时公开发布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动态等信息,逐步建立中小企业市场监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建立服务监管长效机制,加强社会服务机构和社团组织监管。加大对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投资力度。

      五、搞好统计监测

    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分类统计、监测、分析和发布制度,加强对规模以下企业的统计分析工作和重点监测工作,扩大行业覆盖范围,更多反映中小企业的特色,提高数据代表性。及时、准确地把握中小企业发展新情况新问题,切实提高中小企业经济运行形势分析水平。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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