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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低保政策解读

    时间:2021-04-05 19:54:28 来源:工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工作范文网手机站

    申请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或本市范围内常驻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交家庭成员基本状况、家庭收入状况和家庭财产状况等书面材料,并委托县(区)民政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户籍条件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县(区),可将在城镇行政区域居住且超过一定期限、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户籍条件。不在同一户籍的家庭成员,应当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再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应由户主在其户籍所在地提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收入证明和未享受城市低保证明。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2、申请资料:(一)书面申请书;
    (二)家庭成员信息、家庭收入情况、财产状况等书面材料;
    (三)由申请对象签署的《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授权书》。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共同居住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连续3年以上(含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等,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患重特大疾病和地方病的人员,病种范围以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公布的为准。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家庭。家庭成员的人均月收入按照该家庭提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当月前6个月平均收入除以家庭成员计算。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
    经营性净(纯)收入;
    财产性收入;
    转移性收入;
    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工资性收入。指家庭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后的收入。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工资性收入评估认定办法:(一)工资性收入参照劳动合同认定;
    没有劳动合同的,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认定,或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推算。(二)对于无法推算实际工资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户籍地就业的按户籍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不在户籍地就业的按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申请人申报收入高于户籍地(经常居住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申报收入为准。(三)因拖欠等原因未得到的工资不计入。(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条件和完全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的,按户籍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条件和一定劳动能力的非重度残疾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的,按户籍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50%计算其收入。(2)经营净收入。指家庭成员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经营性收入评估认定办法:(一)种植业收入以本地区同等作物的市场价格与实际产量推算;
    不能确定实际产量的,以当地上年同等作物平均产量推算。(二)养殖业收入以本地区同等养殖品种市场价格与实际出栏数推算;
    不能确定实际出栏数的,以当地同行业上年平均产量推算。(三)经营企业的,按照企业实际纯收入或实际缴纳税收基数综合认定;
    无法认定实际收入的,参考当地同行业、同规模企业平均收入和企业实际缴纳税收情况综合认定。(四)有其他情形的,按当地评估标准和方法推算。(3)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财产净收入评估认定办法:(一)出让、租赁等收入,参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法有效合同计算;
    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合同或合同确定的收益明显低于市场平均收益的,参照当地同类资产出让、租赁的平均价格推算。(二)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按照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计算,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计算。(4)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转移支出等。转移净收入评估认定办法:(一)转移性收入和转移性支出有实际发生数额凭证的,以凭证数额计算;
    有协议、裁判文书的,按照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
    没有凭证、协议、裁判文书的,以实际收入和支出计算。(二)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按赡养(抚养、扶养)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
    无法律文书规定的,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收入扣除户籍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后的一定比例推算,具体比例由市(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属于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家庭成员的,在计算义务相对人转移净收入时不计入该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赡养(抚养、扶养)费。家庭刚性支出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学等造成的必须支出。(一)因病刚性支出中的诊疗费用根据相关结算单原件或复印件认定;
    必须的交通费、基本生活费等根据实际支出认定。(二)因残刚性支出按照提供的票据认定。(三)因学刚性支出中的学杂费、书本费以学校出具的正式票据原件或复印件为准;
    必须支出的基本生活费以实际支出为准。可根据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学支出情况,分梯度、按比例对家庭刚性支出予以适当扣减,具体扣减办法由市(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辅助指标主要包括用水、用电、燃气、通讯等日常生活费用大幅超出一般家庭平均费用,以及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出国旅游等高消费情况。对于辅助指标超标或不合理且不能说明理由的,可作为家庭经济状况超出规定的判断依据。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一)优抚对象按照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护理费,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贴;
    (二)义务兵家庭按照规定享受的优待金、奖励金,退役士兵一次性自主就业补助金;
    (三)困难帮扶慰问金,临时救助、医疗救助,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补贴及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残疾人专项补贴;
    (四)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励金;
    (五)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有的独生子女费、奖励扶助金;
    (六)政府、社会、学校给予在校学生的帮困助学金、奖学金;
    (七)政府发放的廉租住房补贴;
    (八)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
    (九)因拆迁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中,按照规定用于购置安居性质的自住房屋和必要的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的部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财产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银行存款(不包括6个月内因病、因学等筹集的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金融资产总额不超过“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元/人月)×保障家庭人口(人)×24(月)”的计算数额。(二)居住用房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再无其它商品房、商铺、车库(位)、出租类不动产等。家庭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房,同时父(祖)辈留下祖屋且申请家庭成员不作居住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三)无5万元以上(购车价)消费型机动车或大型农机具(不包括已损坏废弃车辆和农机具)。有购车票据的,按票据金额确定购车价;
    没有购车票据的,按当时市场价确定。(四)无经商登记信息。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查询到经商登记信息,但无经济实体、无收入,或者属于无雇员的小作坊、小卖部,净收入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以及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统一参加当地合作社、集体所有制公司等经济组织的,可申请复核,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后,可视为无经商登记。家庭财产主要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不动产。主要包括家庭成员持有房屋、林木等定着物情况。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部门颁发的不动产产权证书的登记信息、相关购买信息和已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网签备案等信息认定。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金融资产以及市场主体(包括开办或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车辆(包括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等,不包括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等情况。动产评估认定办法:(一)银行存款按照申请人家庭成员账户中的总金额认定,可参考12个月内的账户流水情况综合评估。(二)证券、基金等按照股票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或基金净值认定。(三)商业保险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时间和现金价值认定。(四)债权按照协议等文本信息认定。(五)互联网金融资产根据相关软件记录信息认定。(六)市场主体情况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确定。(七)车辆按照公安、交通运输、农业等相关部门登记信息认定。二、保障标准城市低保标准、月人均补助水平为630元/月、540元/月三、保障方式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差额保障,保障对象分全额保障对象和差额保障对象。1、全额保障对象包括下列情形:(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
    (二)家庭主要成员肢体重度残疾、患重特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
    (三)生活特别困难的单亲家庭且同时有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和老年人的;
    (四)家庭主要成员被司法机关羁押或正在服刑,其他家庭成员仅为老年人或未成年人的困难家庭。2、差额保障对象包括下列情形:(一)家庭主要成员患重特大疾病长期卧床不起,因残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收入,经济负担沉重,严重入不敷出的家庭;
    (二)子女因病、因残无赡养能力、单独生活的老年人;
    (三)供养大中专学生或高中生,生活明显困难的家庭;
    (四)生活困难的单亲家庭;
    (五)父母双亡,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家庭;
    (六)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含3年)的生活困难的在册宗教教职人员;
    (七)健在的国民党抗战老兵和上世纪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职工尚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八)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享受城市低保规定条件的生活比较困难家庭。三、不得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1、未申请、未授权核对机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的;
    2、申请人拒绝配合民政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
    3、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者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4、申请人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5、申请人家庭拥有存款、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代步车)、房屋(不含征地拆迁安置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商铺、有价证券、债权及注册资金在3万元以上的经营性实业等财产状况超出规定条件的;
    6、家庭成员或共同生活的成员中有正式在职财政供养人员的(仅限于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
    7、法定赡(抚、扶)养人有赡(抚、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抚、扶)养权益的家庭;
    8、离开户籍所在地1年以上(在校学生除外)的家庭;
    9、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的家庭;
    10、参与赌博、嫖娼、吸毒、偷窃、卖淫、诈骗、非法组织等违法活动的家庭;
    11、各类服刑人员(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
    12、超出自身能力、非因不可抗拒原因而大额支出,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13、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得享受城市低保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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