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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社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经济处罚办法

    时间:2020-09-28 08:45:59 来源:工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工作范文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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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社(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经济处罚

    办法

    第一童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农村信用社内部管理, 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XX市农村 信用社工作人员违反规童制度行为经济处罚办法》以及《农村信用社 综合业务系统管理办法》、《XX信用联社会计规范工作考核细则》、《XX 市信用联社信贷规范管理操作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 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以及信用联社内部制定的保证金融工 作正常进行的各项规定、制度、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农村信用联社系统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对违反规童制度的工作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和处罚与 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视性质、情节、影响程度给予适当经济处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经济处罚是指对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反 规童制度行为给予的一次性罚款。在给予罚款的同时,还可依据事实 情节,给予责任人扣发奖金、通报批评、收缴非法所得、赔偿经济损 失等处理。

    第六条 对违反规童制度的工作人员在给予经济处罚的同时,应 责令其限期纠正违反规童制度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 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童违反规童制度行为的处罚

    第一节各级经营机构负责人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罚

    第七条本办法所指各级经营机构负责人是指农村信用联社(含 其职能部门)及其下属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经营机构负责人授意、指使违反现金管理规定办理现金 支付的,违反存款、贷款、结算、资金拆借、费用管理、中间业务等 规定办理业务的,或明知违规,但不予制止的,对机构负责人处以 500—1000元经济处罚。

    第九条 各级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300—1000元经 济处罚:

    (—)隐瞒已发现的违反规童制度问题的;

    (二) 在发现或者知悉违规隐患、线索情况后,不及时采取防范 措施,致使信用社遭受损害或损害加重的;

    (三) 不按规定报告已发生重大违规情况的;

    (四) 有意包庇违反规章制度行为人的;

    (五) 默许、暗示、指使或逼迫工作人员进行违反规童制度活动 的;

    (六) 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内部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发生的。

    第十条对下级的请示未按规定时间答复的,给予责任人100— 200元经济处罚。

    第十一条各级负责人不按规定亲自查库或者组织查库、查重要 空白凭证、有价单证、抵押及质押有价物品,每缺一次给予责任人

    100—200元经济处罚。

    第十二条 各级负责人不按规定安排好值班守库,被各级主管部 门检查(含电话查岗)发现有脱库现象的,每次给予负责人300— 1000元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未建立健全会议学习制度,未按规定召开会议组织职 工学习、研究工作的,给予责任人50—200元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未按规定制订到岗、到人到责的岗位责任制的;或 者已制订但分工不明确的,给予责任人50—200元经济处罚。

    第十五条违反规定导致营业机构丢失《金融许可证》、《营业执 照》的,或者营业执照不年检的,每发现一次给予责任人2000-5000 元经济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规定使用营业机构名称、社徽的,给予责任人50 —200元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以各种名义收受回扣或 手续费,除收缴非法所得夕卜,给予责任人300—1000元经济处罚。

    第十八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企业借款或无偿占用客户物 资、资金的,除追回被占用的全部资金或物资外,给予责任人300 —1000元经济处罚。

    第十九条 被授权机构的负责人(含各级有权签字人),违反签 署具有法律约束力文件审查制度,未经法律审查程序,超越权限签署 这类文件的,给予500—1000元经济处罚。

    本办法所称具有法律约束力文件,是指各营业机构出具的构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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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或者多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具体包括:各类 借款合同及从合同、资金拆借协议、各类委托代理协议、银行承兑汇 票协议、联营协议、合作协议、各类保函、资信证明、贷款承诺书以 及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节 违反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罚

    第二十条 对需要计提的支出不按规定提取的,给予责任人批评 教育,每次处以50-100元经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需要按比例控制的费用支出擅自超比例支出的, 除退回超支部分外给予负责人100-500元经济处罚。

    第二十二条采取挂帐等手段逃避费用控制和固定资产购建控 制,超标准、超范围支出费用或者购建固定资产(含在建工程)的, 给予审批人500-1000元经济处罚。

    第二十三条未经上级批准或者超过批准金额对外捐赠的,给予 负责人500-1000元经济处罚。

    第二十四条 截留收入或虚列成本设立小金库,用于私分或滥发 奖金的,全额没收非法所得,给予责任人500-1000元经济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规列支暂付款项,违规垫付信用联社资金,违反 规定或者超越权限处置资金、财产的,给予责任人100J000元经济 处罚。

    第三节违反会计结算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经营机构明知是单位公款仍以个人名义开立储蓄 帐户办理存款的,给予责任人500-1000元经济处罚。

    第二十七条信用联社各级经营机构在法定的会计帐册以外另 立会计帐册,或不按规定入帐的,给予责任人500-1000元经济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反会计结算规章制度,对票据、凭证、密押、证 明文件等审查不严,应当发现而未发现问题,造成透支、挪用、冒领、 被骗的,给予责任人500-1000元经济处罚。

    第二十九条违反规定保管、使用印童、密押、压数机、印鉴卡 的;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印鉴卡、压数机、密押被滥用、丢失,或造成 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责任人50-1000元经济处罚。

    第三十条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100-1000元经 济处罚:

    (_ )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不按种类设簿登记入册,未按规 定保管使用的;

    (二) 不按规定办理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请领使用手续,没 有做到日清月结的;

    (三) 对停止使用或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包括出售客户后收回 的凭证1有价单证不按规定处理的;

    (四) 违反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保管、使用管理规定的其他 行为。

    (五) 违反规定办理挂失手续,未执行"换人复核、分级审批" 原则的,或者挂失后因审查不严致使存款被冒领的(造成损失的由责 任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规定开立帐户,出租、出借帐户,或者为出租、 出借帐户提供方便的,给予责任人100-500元经济处罚。

    第三十二条 主管人员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主管人员 100-500元经济处罚。

    (—)安排临木巨人员、票据清算人员、票据交换人员串岗操作的;

    (二) 安排经办人员与复核人员串岗操作的(未单机临柜);

    (三) 安排会计人员与出纳人员串岗操作的(未单机临柜);

    (四) 在汇票和联行业务中安排印、压(押)、证三岗工作人员 串岗操作的;

    (五) 安排会计人员和事后监督人员串岗操作的;

    (六) 安排联行往来业务记帐员、复核员、编押员串岗操作的;

    (七) 安排计算机系统管理员与清算人员串岗操作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规定签发空头汇票(含汇票委托书X银行本 票,办理空头汇款和受理空头支票,垫付信用联社资金的,给予责任 人500-1000元经济处罚。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50-1000元 经济处罚:

    (—)违反规定办理票据的承兑、贴现、付款、保证及其他票据 业务的;

    (二) 违反规定压单、压票或退票的;

    (三) 提出、提入的票据未换人清点复核的。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50-200元经 济处罚:

    (—)不按规定办理账务或核对辖内往来类业务的,包括内部往 来、清算资金、系统内往来等;

    (二) 对人民银行往来、同业往来等其他往来业务的账务,未按 规定每月进行账务核对的;

    (三) 未按规定与开户单位(含银行往来),委托单位办理存贷 款及委托代理等业务的对帐、签证的;

    (四) 未按月打E卩、发送未满页明细对帐单或未按季发送余额对 帐单,并及时收回的;

    (五以上行为如造成帐帐不符沫及时发现并查清的加倍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50-1000元经 济处罚:

    (_)重要空白凭证跳号使用的;

    (二) 未实行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帐、现金付出先记帐后付款、 转帐业务先记付款单位帐户后记收款单位帐户、他行票据收妥抵用 的;

    (三) 办理大额款项支付业务时,对银行汇票等支付凭证及内部 传递凭证,未按规定经有权人审核签字,擅自办理入帐、交换电子汇 划的;

    (四) 多计、少计利息或将利息清单串户记帐,或者违反规定豁 免利息,不按期结息的;发现差错后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的;

    (五) 违反规定签发回单的;

    (六) 在结算过程中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查询、复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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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存取款不入帐、套取客户利息,或弄虚作假,随意在各类 存款科目中转入、转出的;

    (八) 未按规定办理存取款业务的。

    第三十七条会计出纳人员离岗未按规定办理交接的,给予责任 人50-200元经济处罚。

    第三十八条违反规定办理单位存款的查询、冻结、解冻、扣划 手续的,给予责任人100-500元经济处罚。

    第三十九条 将应当由信用社内部传递的会计资料交客户自带 的,给予责任人100-500元经济处罚。

    第四十条未按规定核对帐目,造成帐帐不符、帐款不符、帐表 不符、帐证不符、内外帐务不符的,给予责任人50?200元经济处罚。

    第四十一条临柜人员办理自身存取款业务的;临时离开操作岗 位(视线范围内除外)未退到登录状态的,给予责任人50元经济处 cm iUo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50-1000元 经济处罚:

    (—)明显错用会计科目的;

    (二) 未经授权、虚假授权或者不根据实际发生的会计事项,填 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的;

    (三) 未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核签字,擅自填制凭证冲帐的;

    (四) 未经批准违规调整信贷规模,违规超权限进行业务操作技 术处理(修改相关数据),给信用社造成损失的;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20-500元经 济处罚:

    (—)未按规定组织辖内会计辅导网活动,或者因会计辅导网活 动不认真,检查内容不到位,造成检查范围内应查出的问题未能查出;

    (二)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信贷规范要求建立《计算机运行 日志》、《查岗查库登记簿》、《对公存款开销户登记簿》等有关登记簿 及记载不全的;

    第四十四条会计事后监督人员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责 任人100-1000元经济处罚:

    (—)不按程序审核帐表凭证,造成差错未能及时发现的;

    (二) 发现差错和问题不查问、不纠正、不督促整改,或者隐瞒 差错和问题的;

    (三) 到所监督的网点代班、顶岗的;

    (四) 未履行监督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五条 各级会计业务负责人未按规定审核营业报表,未严 格执行重大事项签批制度,不定期核对库存现金、重要单证及在相关 报表登记簿上签字的,给予责任人50-200元经济处罚。

    第四十六条对接收的资金清算汇划信息故意截留、压延不发, 或者对应当发送的信息发生重汇的;因违规操作致使汇划信息丢失 的,或伪造汇划信息的,给予责任人100-500元经济处罚。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违反通存通兑业务规定行为之一的,给予责 任人100-500元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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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及时传达贯彻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从而影响辖内通存通 兑业务正常开展的;

    (二) 不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任意调整通存通兑业务种 类以及有关通存通兑工作做法的;

    (三) 通汇社或清算中心未及时监控上存资金,造成上存资金帐 户透支,致使通兑、汇划等业务无法正常运行的;

    (四) 擅自在非通存通兑时间办理业务,造成中心帐务不平的;

    (五) 临柜人员办理客户存款业务,误输客户帐号,造成客户资 金串户的;

    (六) 临柜人员以各种原因理由推诿办理通存通兑业务,或因态 度恶劣等原因造成客户投诉并查实的;

    (七) 故意以虚假笔数套取通存通兑手续费的;

    (A)经营机构负责人授意、指使业务经办人员违反储蓄政策、 原则,不尊重储户开户意愿,为套取通存通兑手续费,限制或推诿外 来储户开立存款帐户并查实的。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违反电子联行业务规定行为之一的,给予责 任人100-500元经济处罚:

    (—)联社中心机房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及时更新电子联社行名行 号库,造成辖内网点办理资金汇划业务发生错误的;

    (二) 发生50万元以上电子汇划业务,网点经办人员未及时向 各级中心进行报备的;

    (三) 联行经办人员未认真查询汇入行行号,造成汇入行错误往

    (四) 因错输、漏输、错查、汇划路径选用错误等原因,造成客 户资金未能及时到位或款项错汇,要求退汇的(视客户投诉及处理结 果);

    (五) 发生除上述违规行为以外的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违反代理类中间业务规定行为之一的,给 予责任人100-1000元经济处罚:

    (—)临柜人员超过正常营业时间办理代扣代缴业务,造成上下 级帐务不平的;

    (二) 临柜人员未经客户帐查询而直接办理代扣代缴业务,造成 帐户处理差错的;

    (三) 临柜人员错输委托客户的客户号或电话号码造成误扣误 缴,次日后提交帐务冲正处理的;

    (四) 发生帐务差错未及时进行冲正,或者帐务冲正后未及时查 询冲正是否成功而再次形成差错的;

    (五) 发生除上述差错类型以外的其他代理业务处理错误的。

     第四节违反有关现金出纳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罚

    第五十条 擅自动用库款垫付其他款项,或者白条抵库,或者存 单(存折)抵库的,给予责任人200-1000元经济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现金支付、整点、审查、票币兑换及现金领解 规定进行业务操作的,给予责任人50-200元经济处罚。

    第五十二条违反双人管库、双人押运等金库管理、现金运送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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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进行业务操作的,给予责任人100-500元经济处罚。

    第五十三条因违规操作造成各种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和库 款丢失的,给予责任人200-1000元经济处罚。

    第五十四条 营业终了(午休),现金帐款未执行换人核对或执 行流于形式的;发现帐款不符,不及时查明原因,在规定时间内(24 小时)隐瞒不报的;未按规定处理长、短款,或以长补短的,给予责 任人200-1000元经济处罚。

    第五十五条 离岗现金箱(柜)不加双锁,非营业时间现金、印 童、有价单证不入库的,给予责任人100-1000元经济处罚。

    第五十六条信用联社各营业机构未按规定对支付大额现金的 审批权限进行授权,支付大额现金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报备或超 权限审批的,给予责任人50—500元经济处罚。

    第五十七条违反现金出纳制度的其他行为,视情节严重给予责 任人50—500元经济处罚。

    第五节违反信贷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罚

    第五十八条违反信贷管理规定或者超越权限核批信贷规模、银 行承兑汇票额度、贴现额度的,给予责任人100—1000元经济处罚。

    第五十九条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 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给予责任人200—1000 元经济处罚。

    本款所称的关系人是指:1、信用联社的理、监事、管理人员、 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2、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职务 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六十条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的,给予责任人200—500元经济处罚。

    第六十一条 虚报、隐瞒信贷资产真实情况的,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信贷资产失真的;给予责任人200—1000元经济处罚。

    第六十二条违反限额贷款管理、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或信用贷款 管理规定超越权限发放或审批贷款的”给予责任人200—1000元经 济处罚。

    第六十三条 未按规定执行贷款标准利率,或未经批准擅自执行 协定利率的,给予责任人200—1000元经济处罚,并由责任人赔偿 损失利息。

    第六十四条 未按规定签订借款合同或签订的合同要素不全、内 容不合法的,给予责任人100—1000元经济处罚。

    第六十五条在办理抵押、质押贷款时,未按规定核实抵押物、 质押物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的,给予责任人100—1000元经济处罚。

    第六十六条 未按规定执行"三查〃制度,虚构存款结数或贷款 用途给予套用优惠利率政策,给予责任人100—1000元经济处罚。

    第六十七条贷款到期后未按规定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或 办理其他收贷手续的,给予责任人每笔50-200元经济处罚。

    第六十八条违反金融法规、规童制度和信贷纪律发放贷款的, 信贷责任人按照"城区联社贷款风险赔偿金"制度进行赔偿。

    第六十九条伪造、虚假隐瞒实际情况办理贷款呆帐核销的,给 予责任人200—1000元经济处罚。

    第七十条 未按规定办理贷款卡,或贷款卡年检未合格,仍发放 贷款业务的,每笔经济处罚200—20000元。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100—1000 元经济处罚:

    (―)违规发放化整为零贷款、多头贷款、冒名贷款的;

    (二) 对已有逾期贷款的借款户,纟艇卖新增贷款规模或该笔利息 未收清而给予贷款本金置换的(联社审批除外);

    (三) 未按规定执行相关金融法规及规童制度,人为进行违规计 算机输入的,事后又不予以整改的;

    (四) 贷款本金收清,利息仍挂帐(联社审批除外);

    (五) 1氐押率未控制在规定之内的;新增机器设备抵押新增贷款, 置换机器设备抵押贷款抵押率未控制在40%以内以及每年未按规定 扣除折旧的(联社审批除外);

    (六) 对帐销案存的贷款未按规定进行管理的;

    (七) 未按规定建立信贷档案(含诉讼资料),或档案资料不齐 全的、保管不善而导致档案失窃、遗失的;

    (八) 未按规定设置或登记各类登记簿的;

    (九) 信用联社工作人员违规对借款户垫付借款本金及利息进行 贷款置换的;

    (十)抵押物未经有权评估部门的评估,自行确认未报联社审批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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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未办理土地证,或未出具土地证未分割证明,仅凭房产 证办理他项权证的;

    (十二)其他违反《信贷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的。

    第七十二条 在办理代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时,有下列违规行为 之一的,给予责任人200—1000元经济处罚:

    (—)承兑申请人不具备签发汇票基本条件,仍给予签发的;

    (二) 未按规定提前存足保证金,或以贷款注入保证金的;

    (三) 保证金未作专户管理或移作他用的;

    (四) 承兑汇票到期或兑付时:(1)信用社经办人员未及时通知 承兑申请人存足敞口资金且未将汇票款项上划营业部的;(2 )承兑申 请人的帐户无资金或不足支付时,信用社未将其转入"逾期应收承兑 汇票款〃且未按规定收取罚息的。

    第六节违反计算机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罚

    第七十三条 违反规定,擅自编制、使用、修改业务应用程序、 调整系统参数和业务数据的,给予责任人200-1000元经济处罚。

    第七十四条 违反规定,在业务用机上使用与业务无关的软件或 者非法侵入其他计算机系统W网络的,给予责任人500-1000元经济 处罚。

    第七十五条 系统管理员和操作人员混岗操作的,离开主机或者 终端时,没有按操作规程退出系统的”给予责任人50-200元经济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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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六条违反规定将属于农村信用社的计算机软件、文书档 案、资料据为己有或借给外单位的,给予责任人200J000元经济处 CZXJ i'Jo

    第七十七条 未按规定进行数据备份的,给予责任人50-200元 经济处罚。

    第七十八条 由于管理不善,造成计算机停机、火灾等重大事故, 导致业务长时间中断或财产损失的,给予责任人200-1000元经济处 cm iUo

    第七十九条信用联社各营业机构违反规定建立柜员或虚拟柜 员,柜员变动不及时删除,不及时修改柜员币种表、钱箱额度、付现 额度、收现额度、转帐额度等内容;违反规定设置操作级别和授权权 限,任意执行密码初始化、密码解锁等操作而导致计算机内控系统失 控的,或者以上内容操作执行无记录的,给予责任人200-1000元经 济处罚。

    第八十条 柜员未按规定定期更换密码的,每次给予责任人50 元经济处罚。

    第八十一条联社中心机房工作人员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 予责任人50?500元经济处罚:

    (—)非机房工作人员未经值班负责人许可进入机房或经许可但 值班人员未全程陪同的;

    (二) 外单位人员未经主管领导或机房负责人许可进入中心机房 的;

    (三) 非工作时间进入中心机房无单位领导批准并无书面记录

    的;

    (四) 因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岗影响信用社正常营业的;

    (五) 机房运行日志未按规定内容详细登记或登记不全的;

    (六) 未指定专人负责计算机设备维护、清洁的;设备送修无记 录或交接手续的;

    第七节 违反印章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罚

    第八十二条违反规定导致印童丢失或者发现印童丢失、被盗、 被伪造等情况,不按规定报告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给予责任人 200—1000元经济处罚。

    第八十三条在业务活动过程中,违反规定保管、使用个人印童 的,给予责任人50—200元经济处罚。

    第/(节违反保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罚

    第八十四条 违反规定泄露存款人的存款种类、数额、密码等秘 密的,给予责任人100—500元经济处罚。

    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违反规定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100— 500元经济处罚:

    (—)泄露借款人商业秘密的;

    (二)泄露客户商业秘密的;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的范围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和有关保密合同的规定确定。

    第八十六条违反规定泄露计算机、网络系统及业务系统密码及 口令、网络地址等重要信息和数据的,给予责任人100—1000元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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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处罚。

    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违反保密规定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100 —500元经济处罚:

    (—)不按规定保管秘密文件,或将秘密文件擅自外带的;

    (二) 未经批准,擅自借阅有关秘级文件资料、数据的;

    (三) 擅自复制秘级文件资料,或不按规定打印秘级文件的;

    (四) 违反规定收发秘级文件资料的。

    第九节违反综合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罚

    第八十八条信用联社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其他经济 组织兼职的,给予责任人500—1000元经济处罚。

    第八十九条 不按规定收发及处理文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 责任人100—500元经济处罚。

    第九十条违反档案收集、移交、借阅、保存等管理规定,致使 文件、凭证、帐簿、报表、合同、清册等不能按规定归档的,给予责 任人50—200元经济处罚。

    第九十一条不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上级管理部门报送各种 会计报表和由信息统计主管部门制发或者审核制发的报表及其他统 计资料的,给予责任人50—100元经济处罚。

    第九十二条 在统计工作中弄虚作假,故意制作、上报假表、假 数、假材料的,给予责任人100—1000元经济处罚。

    第九十三条违法规定擅自对外公布信用社统计资料的,给予责 任人200—500元经济处罚。

    第九十四条明知领导违规的指令,没有抵制、报告,造成不良 后果的,给予责任人200—1000元经济处罚。

    第九十五条 调离工作单位,未及时退出公房(一个月为限), 无故占用不退的,限期清退,并向当事人每月按每平方米8元收取房 租费(被借用人员,如果借用单位已安排住房,按上述办法处理X

    第九十六条有意损坏或丢失公共财物的,给予责任人50—500 元经济处罚,并照价赔偿。

    第十节 违反安全保卫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罚

    第九十七条警卫、守护、运钞、押运、监控值班人员在岗时喝 酒、擅自脱岗或者进行其他严重影响履行职责活动的,给予责任人 100—1000元经济处罚。

    第九十八条 违反规定允许无关人员进入金库的,给予责任人 200—500元经济处罚。

    第九十九条营业场所未锁定安全门或者违反规定允许无关人 员进入营业场所、柜台内部的,给予责任人100—500元经济处罚。

     安全门指:营业场柜台边门、后门、库房门、保险箱门、值班室门、 夜间信用社大门及边门。

    第一百条 运钞人员执行运钞任务时,擅自改变运钞线路,允许 运钞车搭乘无关人员、装载无关物品,违反规定动用运钞车,运钞途 中遇特殊情况未及时汇报的,给予责任人100—500元经济处罚。

    第一百零一条 守护、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押任务时,未按规定随 身携带枪支弹药等防卫器械的,给予责任人100—500元经济处罚。

    第一百零二条警卫、守护、押运、监控、武器管理人员未按规 定办理交接岗手续的,给予责任人50—100元经济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 未按规定保管、使用枪支弹药等防卫器械的,给 予责任人50—500元经济处罚。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在营业、办公场所放置易燃、 易爆物品或因电源管理不严而引起火灾的,给予责任人200—500 元经济处罚。

    第一百零五条擅自动用运钞车运送非头寸物品的,非运钞车驾 驶员驾驶运钞车的,汽车驾驶员违章开车的,给予责任人100—500 元经济处罚。

    第一百零六条未按规定将监控录像带、重要物品放入铁皮柜保 管或营业终了未入库保管的,对监控设施未实行专人管理,未做到随 时加锁的,给予责任人100—200元经济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 因工作失职丢失金库钥匙的,除赔偿损失外,给 予责任人2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一百零八条对进入重要部位未执行"三证一陪同"或未进行 验证登记的,给予责任人100-500元经济处罚。

    第一百零九条 除以上内容外,违反其他安保制度的,给予责任 人50-200元的经济处罚。

    第+-节违反稽核监察审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罚

    第一百一十条被审计对象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 100—1000元经济处罚: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 及其它有关资料的;

    (二) 转移、隐匿违规取得的资产的;

    (三) 在检查中提供资料不真实或弄虚作假的;

    (四) 对上一次提出的稽查问题未进行整改的,或屡屡重犯的。

    第一百十一条被监察对象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 100—1000元经济处罚:

    (—)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 据的;

    (二) 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财务帐目 及其他有关材料和其他必要情况的;

    (三) 在调查期间变卖、转移涉嫌财物的;

    (四) 拒绝就监察部门所提问题作出解释?[]说明的;

    (五) 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监察决定的;

    (六) 有其他违反有关监察规童制度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一百十二条 稽核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 100—1000元经济处罚:

    (—)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的;

    (二) 对在稽核监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不按规定提出意见或者报 告,回避或者掩盖问题真相的;

    (三) 袒护、包庇违规行为人的;

    (四)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的;

    (五) 不按规定保护检举人,致使检举人受到侵害的;

    (六) 不按规定对违反金融规童制度行为进行调查与处理的。

    第十二节违反人事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罚

    第一百十三条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职工,除全额追回骗取奖 励外,对责任人给予100—500元经济处罚。

    第一百十四条联社人事教育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 责任人100—1000元经济处罚:

    (—)截留自然减员指标用于进人的;

    (二) 故意违反政策招工招生和调入人员的;

    (三) 故意违反劳资分配、劳保福利政策,舌L开口子的;

    (四) 故意违反业余学历教育政策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 故意违反政策批准使用临时工和代办人员的;

    (六) 违背组织原则提拔人员或搞任人唯亲的;

    (七) 明显违反人事教育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十三节违反信用站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罚

    第一百十五条信用站不按规定办理存贷款业务(联社批准除 外),站会计辅导员发现后不制止、不汇报的,给予责任人50—200 元经济处罚。

    第一百十六条指使信用站发放违规贷款的,给予责任人200— 1000元经济处罚。

    第一百十七条 信用站不按规定办理存取款手续,违规办理查 询、挂失、大额取款手续,应检查发现的问题而未发现的,给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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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100—500元经济处罚。

    第一百十八条 信用站辅导员不按规定办理信用站交帐手续,交 帐未做到"四到"的,信用社监督分户帐与信用站分户帐不相符的, 给予责任人50—200元经济处罚。

    第一百十九条信用站辅导员不按规定认真履行检查辅导职责, 发现问题未及时报告的,给予责任人50—200元经济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 由于检查监督不到位,造成信用站案件发生的, 给予责任人200—1000元经济处罚。

    第十四节行风督查

    第一百二十一条未按规定执行《金华市金融系统规范化服务标 准》的,给予责任人每次50—5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一百二十二条未按规定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及廉洁 自律各项规定的,给予责任人每项100—5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未推行民主评议行风制度,聘请社会行风监督 员,未按规定开展评议的,给予责任人50—200元经济处罚。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未按规定执行劳动纪律,各类会议迟到、早退 或者无故不参加的,给予责任人50—200元经济处罚(请假除外)。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未建立外勤人员外出去向牌,外出工作时未写 明工作内容、时间及地点的,给予责任人50—100元经济处罚。

    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工作人员职业形象的有关规定,给信用联 社的形象、信管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责任人100-2000元经济处 CZ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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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七条未制订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实施细则,被上级取 消文明单位荣管称号或降级的绐予责任人500-1000元经济处罚。

    第一百二十八条未按规定进行有组织、有计划、有目标、有行 动的宣传信用联社形象及企业文化建设的;被上级或新闻媒体曝光、 批评,经查属实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经济处罚。

    第一百二十九条 参与赌博、传播观看黄色录像,或参与社会闹 事,受到公安机关处理的,给予当事人500—2000元经济处罚,并 按上级文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章经济处罚程序

    第一百三十条本办法规定的经济处罚原则上采用简易程序处 理,由检查人员当场完成处罚。但对事实上匕较复杂或情节t匕较严重的 行为给予经济处罚时,应按稽核检查处理程序处理。

    第一百三十一条简易经济处罚程序如下:

    (—)表明身份。检查人员发现违反规童制度行为时,应当首先 向当事人出具有关检查证件,表明检查人员身份。

    (二) 填写处罚单。检查人员根据掌握的违反规章制度的事实、 情节及当事人所违反的规童制度的事项,当场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 码的处罚决定书,并在经济处罚决定书上签名或盖童。

    (三) 把经济处罚决定书交当事人。交付经济处罚决定书时,检 查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经济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 取当事人对自己行为的陈述和辩解,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议的权利。

    (四) 报送备案。检查人员当场作出的经济处罚决定,必须抄送 当事人所在单位及上级管理部门,并由其管辖联社按被处罚单位和当 事人进行逐项登记。

    第一百三十二条检查人员对违规情节严重人员可提出行政纪 律处分建议,填制《行政纪律处分建议书》报人事和稽核监察部门处 理。

    第一百三十三条受到经济处罚的信用联社工作人员对处理决 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 B内,向上一级稽核部门申 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经济处罚收入统一在联社财务部门"其他统筹 资金"帐户下设立"经济处罚收入"帐户进行专户管理。

    第四童 附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对于本办法未规定但属于违反规童制度的行 为,可以比照本办法最相似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凡信用联社过去制定和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 不一致的,—律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一百三十七条本办法实施后,凡与国家新制定和颁布的法 律、法规、行政规童及上级行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其 规定执行、解释。

    第一百三十八条本办法由XX信用联社制订、解释。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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