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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草案)》起草说明

    时间:2021-07-31 10:26:22 来源:工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工作范文网手机站

    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草案)》起草说明

     

    根据省人大、省政府2021年立法计划,我厅起草《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水是万物之母、生存之本、文明之源。我国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严重不均,水安全问题事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和人民健康福祉。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治水发表重要讲话,做出重要指示,深刻指出我国水安全呈现新老问题相互交织的严峻形势,特别是水资源短缺、水生态损害、水环境污染等新问题愈加突出,明确提出了“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把节水工作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重要地位。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围绕节约用水进行了一系列安排部署,从加强节水顶层设计、修订行业用水定额、严格计划用水管理、开展节水型机关建设、深化节水宣传教育等方面着手,推进全省节水工作逐步落实落地落细,节水技术与节水设施的应用范围日益扩大,节水氛围趋于浓厚,节水效益逐步提高。我省在国家节水行动方案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构建用水定额体系以及加强计划用水管理等工作方面取得的成功经验,需要通过地方节水立法予以明确,为今后持续开展节水工作,进一步节约水资源、保护水生态、破解水问题、保障水安全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同时,也应该看到,我省也存在节水管理政策法规不完善、节水制度落实不到位、节水投入不足、产业结构布局与水资源条件不适应等问题,需要通过立法予以解决。

    二、《条例草案》起草过程

    按照省人大、省政府2021年立法计划,为确保高质量如期完成本年度立法任务,我厅成立了由厅长任组长,分管厅领导任副组长,厅机关相关处室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河北省水利厅2021年立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节水立法起草专班,全力推进节水立法工作。

    1月份,起草专班完成了《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资料汇编(上、中、下册)》《河北省节水地方法规制定重点制度研究》和《河北省节水立法调研提纲》等文件的编制工作,为《条例》起草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我厅先后组织召开3次节水立法厅长专题会议,集中研究《条例草案》需要明确规定的重点制度以及亟需解决的重点问题,在充分参考上位法、部门规章、我省地方性法规以及其他省份节约用水条例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编制完成了《条例草案》初稿。召开了3次节水立法座谈会,邀请省直、市直有关部门及水利行业专家对《条例》初稿进行研究。经反复认真修改,形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三、《条例草案》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分七章七十二条,包括总则、用水管理、节水措施、非常规水利用、激励与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共7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宣传教育、监督和表彰奖励等内容。

    第二章用水管理,共20条。主要规定了以水定需和水资源配置原则,总量和效率控制制度,水资源承载能力预警制度,节约用水规划制度,节水评价制度及其不予通过评价的情形,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节水标准,用水定额制定与管理,规划和区域水资源论证制度,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制度,区域、用水户用水计划的制定,用水户、公共供水企业计划用水管理,用水计量制度,重点监控用水户管理,水效标识、节水产品认证制度等用水节水管理措施。

    第三章节水措施,共12条。主要对优化产业布局、农业用水管理及节水方式、工业淘汰目录的制定及节水技术改造,制水环节节水、供水环节节水、建筑节水、公共场所节水、公共机构节水、生活小区节水和城市景观节水等节水措施作了规定,明确了各行业责任主体应当履行的节水义务。

    第四章非常规水利用,共9条。主要从编制非常规水利用规划,提升污水水质标准,城镇再生水利用配套管网建设,园区、农村及其他方面再生水利用,城市雨水利用,海水利用和微咸水利用等方面作了规定,提升各领域非常规水源利用率。

    第五章激励与保障,共10条。主要从科技政策、财政投入、节水补助、水资源税、水价、居民阶梯水价、合同节水等政策以及监督检查,用水审计和节水相关信息共享制度的建立等方面作了规定,为节水工作的开展提供政策激励与监管保障。

    第六章法律责任,共13条。主要规定了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当追究的责任,以及相应的处罚及标准。

    第七章附则,共1条。规定了施行日期。

    四、《条例草案》重点规范的内容

    (一)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体制。节约用水涉及诸多行业,管理内容较为复杂,只有建立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有关部门互相配合的节约用水管理体制,才能有序高效地做好节约用水工作。为此,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直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条例(草案)》第五条对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节约用水管理职责做出了明确规定。

    (二)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水资源刚性约束是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约束性指标,倒逼经济社会发展转型,走高质量发展道路。根据习近平总书记“有多少汤泡多少馍” “要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合理规划人口、城市和产业发展”的重要指示,在《条例(草案)》第八条中规定,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建立以水资源总量和用水效率控制、规划水资源论证、节水评价、计划用水、定额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等制度为核心的为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推进水资源合理配置、科学调度和高效利用。根据水资源条件,科学划定城镇、农业、生态空间,合理确定经济社会发展布局和人口规模,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控制高耗水产业发展,做到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省级层面通过立法形式实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在国内尚属首例。

    (三)落实节约用水管理制度。《条例(草案)》明确将水资源论证制度、节水“三同时”制度、计划用水制度、用水计量制度、水价制度、非常规水源利用、用水社会信用体系、宣传教育制度、节水激励制度、考核评价制度等制度法治化,使其更具强制性,并明确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制度实施过程中的职责和供水、用水单位、个人在制度落实过程中的责任,提出了违反相关制度对应的罚则,确保各项制度落地落实。如节水“三同时”制度,《条例(草案)》第十四条规定:“在项目立项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或者承担相关行政审批的机构应当对政府审批类、核准类和备案类建设项目的节水措施方案进行审查。节水措施方案未通过审查的,项目不予立项;在设计阶段,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按照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对项目中涉及用水节水设施的设计进行审查。节水设施设计不达标的,不予核发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在竣工验收阶段,项目竣工验收责任单位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主体工程与节水设施进行同步验收。节水设施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通过节水立法明确了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职责以及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后果,捋顺了工作思路,解决了长久以来节水“三同时”制度责任分工不明确和难以落地的问题。

    (四)规范各行业节水措施。节约用水是全社会的责任,要求工业、农业、住建等各行业以及所有用水户在用水的各个环节全面落实。为此,立足于我省水资源紧缺的现状,《条例(草案)》全方位规范了各用水环节的节约用水工作。在优化产业布局方面,《条例(草案)》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引导推动优化产业布局和转型升级,建立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的生产布局和产业结构;在农业节水方面,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要减少高耗水农作物种植,农业灌溉设施管护主体应当安装合格的计量设施,因地制宜推广先进节水灌溉技术等;在工业节水方面,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制定淘汰落后的、高耗水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目录,工业企业要加强用水管理,开展以节水为重点内容的绿色高质量转型升级和循环化改造,建设节水型企业和节水型园区;在制水和供水企业节水方面,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分别规定制水企业和供水企业应当采用节水技术,加强对设施的维护,提高原料水利用率,降低管网漏损率。此外,《条例草案》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九条分别对公共场所、公共机构、生活小区、城市景观应采取的节水措施进行规定。

    (五)突出非常规水的重要地位。充分考虑我省资源型缺水、地下水严重超采、引调水需求大的省情,《条例(草案)》从“开源”的角度,设置独立章节对提高我省非常规水利用率提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四十条规定政府应加强对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组织编制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规划,推进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五条规定缺水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提标升级扩能改造,有序推进再生水利用管网建设,因地制宜推动再生水在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宾馆、公共设施、小区和农村中的利用;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八条分别就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建设海水淡化工程,采用地表水和微咸水混合利用等方式,提高雨水、海水和微咸水利用率。

    (六)强化激励和保障措施。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节约用水,一方面要加强行政管理力度,另一方面要采取有效的激励和保障措施。《条例(草案)》从科技政策、财政投入政策、节水补助政策、水资源税政策、合同节水政策、监督检查和用水审计等方面强化了节水激励和保障措施。在节水激励方面,如第四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产生活节水、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节水产品研究开发、节水新技术推广应用的创新项目,纳入本地科技发展规划,促进节水科技成果转化。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展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研制开发适用的节水技术和产品;第五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节水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开展农业节水灌溉、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水资源节约保护、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节水标准修订、节水宣传教育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采用政府购买第三方节水机构服务的形式,开展节约用水相关工作。在节水保障方面,如第五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节水用水情况的监督管理,对重点地区、领域、行业、产品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第五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监督检查中存在重大问题的用水户开展用水审计,用水户应当对用水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予以整改。

    (七)进一步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阶梯水价制度是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杠杆作用的重要体现,该制度根据递增式阶梯水量计量,确定分级收费标准,在充分保障低收入群体用水支出的公平性的同时,能够显著增强居民的节水意识,避免对水资源的浪费,实现水资源的高效利用。但目前我省实施的阶梯水价制度水量划分仍较为宽松,第一阶梯水量覆盖率达到80%以上,第二阶梯覆盖高达95%以上。第一、二阶梯水量覆盖面过广,无法发挥阶梯水价制度对用水浪费行为的约束性作用,也难以体现居民用水的公益性。故《条例草案》第五十四条规定,城市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和农村居民用水应积极推行阶梯水价制度。各阶梯水量标准应当依据用水定额和水资源稀缺程度合理确定,执行不同的水价标准。第一阶梯水量应当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第二、三阶梯水量标准应当依据实际用水量合理确定。适当降低第一阶梯水价,加大第二、三阶梯水价梯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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