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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最新心得体会2篇|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

    时间:2020-04-03 07:30:06 来源:工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工作范文网手机站

    近日中组部修订印发了《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守则》明确了“凡提四必”和“三个不上会”“两个不得”“五个不准”等纪律要求。这是中央继发布《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规定(试行)》、《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等制度后出台的又一重要制度。以下是关于《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最新心得体会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最新心得体会(1)

    近日,中组部修订印发了《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在选人用人的前置端口为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又筑起了一道安全防控“金盾”。

    一直以来,干部“带病提拔”都备受关注,是党内外、各方面反映强烈的一个突出问题,更事关党的形象和事业发展。尽管各地各部门强化组织把关,挡住了不少“带病”的干部,但“带病提拔”仍时有发生。做好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工作依然是干部工作的攻坚点、聚焦点,如何破解也依然是摆在各级党委尤其是各级组织部门、组工干部面前的重大课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治吏,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为基本遵循,坚持严把严控先后修订出台了一系列条例规章严防干部“带病提拔”,从《党章》干部“基本条件”到《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从《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到《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干部选拔任用环节及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不断完善规范,为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奠定了基石。可以说,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体系已集汇于此,对组织部门、组工干部来讲关键是要做好贯彻落实,把好关口。

    如今,《守则》已为我们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筑起“金盾”,正所谓制度的生命在执行,任何条例规章,如果只停留在会上、纸上、嘴上,那只能是一张“废纸”;组织部门、组工干部的生命在公道正派,守住底线,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融公道正派与《守则》于一体,贯穿于选人用人过程始终,做到公道对待干部、公平评价干部、公正使用干部,才能选出党和事业需要的好干部,我想,这也将是防止干部“带病提拔”标本兼治之法。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最新心得体会(2)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干部工作的一系列新思想新理念新要求和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规范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中组部近日修订印发了《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

    《守则》明确,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党章规定的干部条件,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强化党委(党组)的领导和把关作用,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守则》还明确了“凡提四必”和“三个不上会”“两个不得”“五个不准”的要求。“凡提四必”,即讨论决定前,对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人选的干部档案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必听、线索具体的信访举报必查,坚决防止“带病提拔”。“三个不上会”,即讨论决定时,没有按规定进行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的不上会,没有按规定核实清楚有关问题的不上会,没有按规定向上级报告或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上会。“两个不得”,即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反对和防止个人或者少数人专断。“五个不准”,即不准任人唯亲,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任用干部,不准泄露讨论决定情况,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作为基层党支部,我们要认清形势,加强学习宣传,把学习贯彻《守则》作为社区党支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宣传解读,促进全体党员全面掌握、坚决执行。其次,我们要充分认识用人上不正之风的顽固性和危害性,严格按照《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和四项干部监督制度要求,着力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扎实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工作,我们要做到:第一,要认真贯彻落实四项干部监督制度,始终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第二,要坚持干部选拔任用标准不走样。要始终按照《守则》和四项干部监督制度规定,严格把好选拔条件和任职资格关。一是要对考察对象的政治表现进行严格审查。对在“文革”、“八九”政治风波期间和对“法轮功”问题上的政治立场进行详细审核。二是要对考察对象的任职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于学历水平不达标、不具备干部身份或参加工作时间不具备条件的不列为考察对象。三是要对考察对象的综合表现严格审查。每次考察干部都要由纪检、zd、计生、审计、信访等部门联合把关,对有违反计生政策或财经纪律等违纪违法行为,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列为考察对象。第三,要坚持干部选拔任用程序不变通。在选拔任用干部中严格《守则》和四项干部监督制度要求,做到“四个不研究”,即不经过民主推荐的干部不研究,虽经推荐,但得不到多数群众拥护的不研究,不经过组织部门考察或考察不合格的不研究,不经过部长办公会把关的不研究,有效避免和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在民主推荐环节,严格按照《守则》和四项干部监督制度的规定划定参加推荐会议人员范围,真正体现广大干部职工的意愿。确定考察对象时,必须经过单位党组织的集体研究,防止少数人说了算。在组织考察环节,坚持按规定实行考察预告制,主动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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