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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河南漯河市小学招生工作意见

    时间:2021-01-18 12:04:51 来源:工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工作范文网手机站

    幼升小不过是未来进入优质中学的跳板,家长、学生的真实目的是紧紧瞄准高考的。因此幼升小既要看小学,更多的是还要看可能进入的初中、高中学校,这样就使得幼升小择校、升学变得更迷乱而复杂了。在这种形势下,家长要及时关注各种升学资讯,今天小编为各位分享了2020年河南漯河市小学招生工作意见,欢迎大家的关注。

      各县区教育局,市教育局直属分局,市属各小学、初中:

      为全面落实义务教育法、河南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贯彻全省全市教育大会部署,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2020〕74号)要求,今年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实行免试相对就近入学。现就2020年全市小学、初中招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小学招生


      (一)入学对象

      年满六周岁(2014年8月31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条件不成熟的县区(含各功能区,下同)或学校可放宽至六岁半)。各学校不得招收不满六周岁的儿童入校。

      (二)招生办法及要求

      1.小学招生办法由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切实保障每个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努力为每个适龄儿童(包括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提供就学机会。

      2.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要科学合理为辖区内各中小学划定招生服务区,学校服务区内的适龄儿童免试相对就近报名入学,任何小学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课程标准严格执行零起点教学要求,小学一年级设置过渡性活动课程,注重做好幼小衔接。

      3.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对新入学学生要按照随机派位方式均衡编班,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设立实验班;已经批准设立的实验班,重新备案。

      4.公办小学组织报名入学前,要对招生服务区内适龄儿童的常住住址和户口进行审验。适龄儿童常住户口与法定第一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及常住合法居住地(住宅性质)保持一致的,学校方可接收其入学。特殊情况由学校通过入户调查等方式调查处理。

      严禁公办中小学跨招生服务区招生,不得以任何名义招收择校生。

      严禁任何公办小学与幼儿园实行对口入学。严禁举办任何形式的“占坑班”。

      5.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辖区内各小学的招生管理,规范招生计划,严格控制和合理调整大班额、超大校额学校的招生计划。各小学新招生一年级不得出现56人以上大班额,确保2020年底前全面消除超大班额,基本消除56人及以上大班额。有条件的县区和学校按照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招生。

      6.全市小学招生报名时间:因疫情防控和学校教学实际情况,报名时间另行通知。

      如果适龄儿童家长(监护人)未在学校规定的招生报名时间到招生片区内小学报名,视为主动放弃儿童在该小学上学。

      7.招生录取结束后,各小学应及时填报招生录取花名册,报所在辖区教育主管部门。市属小学同时将《市属小学招生录取花名册》(一式二份),校长或学校招生录取负责人签字、加盖学校印章后,连同Excel电子表格于8月31日前报市教育局。

    二、民办中小学招生


      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将辖区内民办中小学招生工作纳入当地统一管理,严格规范招生计划和招生方式管理。严禁无计划、超计划招生。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前选择生源,民办中小学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实行电脑随机录取。原则上,民办学校的招生范围限于审批地行政区域;审批地招生计划尚有空额或有寄宿条件的民办学校,确需超出审批地行政区域招生,经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可适当扩大范围,但不得跨省辖市行政区域招生。

    三、随迁子女义务教育


      1.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确保“应入尽入”。

      2.随迁子女在非户口所在地城区接受义务教育,需提供适龄儿童及其父母户口本、居住证(或者:父母一方所在单位的务工合同、暂住地相关材料)、流出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外出就学意见等。

      3.随迁子女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应由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暂住地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为其出具《漯河市2020年随迁子女分配入学通知书》(见附件),并将其安排到相对就近、班额不满的公办中小学。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认定分配的随迁子女入学情况汇总后统一报市教育局备案。

      各学校不得私自接收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随迁子女入学,不得拒绝接收经教育主管部门认定分配的随迁子女入学。

      4.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在教育局官方网站公布随迁子女入学政策,设立专门服务窗口,公布服务(咨询)电话。公办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回乡创业人员子女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依照政策依法依规统筹安排。

    四、保证适龄儿童全部入学


      各县区、各学校要从实际出发,根据本县区内适龄儿童少年人数、学校布局、学位数量、交通状况等因素,在摸清底子的基础上,加大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和适龄儿童入学政策,引导家长积极配合送其子女入学,保证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100%。

      1.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排查并依法依规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代替义务教育或其它形式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行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积极宣传好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政策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做好困境家庭学生的帮扶资助,确保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贫困而失学辍学;要积极通过建设乡镇寄宿制学校、申请增设公共交通线路、提供校车服务等方式,确保乡村适龄儿童不因上学不便而失学辍学。依法落实义务教育控辍保学职责,积极推进落实联控联保工作机制,切实做好控辍保学工作。

      3.认真落实好留守儿童教育关爱政策,确保每一名适龄留守儿童少年能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4.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残联,摸清适龄残疾儿童底数,“一人一案”进行分类安置,确保不失学、不辍学。对有能力接受义务教育的轻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中、重度残疾儿童安排至特殊教育学校学习;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校就读的实施送教上门服务。根据漯河市教育局、漯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杂费的通知》(漯教基〔2003〕90号)文件要求,免除其相关费用,保证我市残疾儿童入学率逐年提高。

      5.对烈士、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武警官兵、消防官兵、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组织部门选派的艾滋病帮扶人员、被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援外医疗人员等优抚对象落实好子女入学优待政策。

      6.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中明确: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专家人才特别是医疗卫生工作者,2020年在子女入学时可享受一次性照顾。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由户籍地或居住地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免试相对就近原则,根据学生及家长意愿,在不突破国家规定班额的前提下,优先安排至优质公办学校。

      7.河南省义务教育招生服务平台建立后,将通过平台进行学生基本信息采集和招生计划、招生范围、录取信息发布等,全面实行阳光招生,确保招生工作规范运行。

    五、建立学籍档案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各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及《河南省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范学籍管理,招生工作结束后,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为学生建立学籍档案。

    六、房产份额、户口转入及房产证取得时间


      市直公办中小学招生,对于申请入学儿童居住的房产(住宅性质)由多人共有的,申请入学儿童及其父母占有房产份额51%(含51%)以上者,方可作为入学申请依据;房产份额不足51%者,不作为申请入学依据。共同共有的房产,不作为申请入学依据。

      市直公办中小学招生,根据《漯河市教育局关于在市直中小学试行教育均衡化改革的通知》(漯教〔2013〕25号)的要求,学生与法定第一监护人的户口转入招生学校服务片区的时间在招生年份的前一年7月1日及以后的、或者房产证取得时间在招生年份的前一年7月1日及以后的,学生应按原住址、原户口所在地到就近的学校就学。

      学生如果到原住址、原户口所在地就近的学校就学有困难的,可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请,由教育主管部门安排到招生不满计划的学校就学。

    七、农村居民进城购买商品房后子女就学


      (一)非漯河城区居民在漯河城区购房并落户城区的情况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漯政〔2015〕13号)中,明确了“落户城区的,购房者可凭房产证,其子女在教育、公共卫生服务上享受城区居民相关政策待遇。”

      该文件自2015年4月20日起执行,根据文件精神,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落户城区者,其子女上小学、初中,按照市、区招生的有关政策执行。

      (二)农村居民进城购买商品房但不落户的情况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支持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漯政〔2015〕34号)中,明确了自2015年9月16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止,“凡在漯河市区购买面积144平方米以下新建商品住房的购买人,可申请获得财政购房补贴。”同时并明确了“凡农村居民进城购买商品房后,凭房产证件,其家庭子女即可在居住地选择相对就近入学。”

      1.对于按照该文件获得购房补贴的农村居民,在进城购买商品房后,凭房产证,其家庭子女在居住地可以选择相对就近的义务教育学校入学。

      2.对于按照该文件不能获得购房补贴的农村居民,其家庭子女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八、关于招生纪律


      为保证我市小学、初中招生政策的连贯性,保障各项招生改革制度顺利实施,维护教育公平,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中小学校要严格贯彻执行有关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义务教育招生纪律要求,强化招生督导。中小学校要增强大局意识,相互支持,主动配合,确保全市中小学招生工作顺利完成。各学校要指定专人做好招生政策的解释工作。

      各地要建立健全监督和违规违纪举报及申诉受理机制,依法依纪查处招生入学工作中的违纪事件,及时处置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突发事件,消除影响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的隐患苗头。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于严重违规招生的民办学校,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同时,要依法依规依纪对相关管理责任人员予以问责。

      请各县区将本县区2020年的招生文件(纸质2份)及电子版文件,于5月15日前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2020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结束后,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要组织对所属中小学校执行和落实《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招生纪律要求和省市招生政策规定及规范办学行为等工作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检查结果于2020年9月15日前书面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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