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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爆炸着火重大事故调查研究报告

    时间:2020-10-23 09:21:08 来源:工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工作范文网手机站

    腾龙芳烃(漳州)“4?6”爆炸着火重大事故调查汇报

      20XX年4月6日18时56分,在漳州古雷腾龙芳烃(漳州)二甲苯装置发生爆炸着火重大事故,造成6人受伤(其中5人被冲击波震碎玻璃刮伤),另有13名周围群众陆续到医院检验留院观察,直接经济损失9457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张高丽、马凯副总理,杨晶、郭声琨、王勇国务委员,和国家安监总局杨栋梁局长等领导分别作出关键指示指示,国家安监总局指派孙华山副局长、王浩水总工程师率领相关教授快速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工作。省委尤权书记,苏树林省长,省委常委、秘书长叶双瑜,省委常委、宣传部长李书磊,张志南常务副省长,王惠敏副省长等省领导立即赶往事故现场指挥抢险,并对善后和事故调查工作提出要求。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汇报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省政府授权省安监局牵头组织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由省安监局局长陈炎生任组长,副组长分别由省纪委(监察厅)、安监局、公安厅、漳州市政府领导担任,省安监局、经信委、公安厅、质监局、总工会、消防总队和漳州市政府派员组成,并邀请省检察院派员参与。国家安监总局从全国抽调8名石化行业工艺和设备方面权威教授,会同福建省内5名教授组成教授组,参与事故调查,并指导企业开展应急处理和隐患排查。

    事故调查组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4月10日事故挂牌督办函,和省委常委会、省政府常务会和国家安监总局杨栋梁局长要求,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重视实效”标准,经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检测判定和教授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原因、经过、人员受伤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处理提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方法。

    一、基础情况

    腾龙芳烃(漳州)在漳州市古雷港经济开发区,由富能控股、华利财务各45.4%,翔鹭石化(漳州)5.5%和腾龙特种树脂(厦门)3.7%合资组建,20XX年8月1日在漳州市工商局登记注册,营业执照号016,注册资金54.31亿元,关键从事生产销售对二甲苯、邻二甲苯、苯、液化石油气及相关石化产品,法人代表黄耀智,总投资约138亿元,共16套装置,核准对二甲苯80万吨/年。

    20XX年11月12日,经省安监局审查,腾龙芳烃(漳州)80万吨/年对二甲苯及整体公用配套工程项目取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置审查许可意见书(闽安监危化项目审字〔20XX〕15号);20XX年5月4日取得省安监局出具该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许可意见书(闽安监危化项目审字〔20XX〕3号);20XX年5月20日,腾龙芳烃(漳州)按要求向省安监局报送80万吨/年对二甲苯工程及整体公用配套工程建设项目(热电厂2#、3#锅炉和2#机组除外)试生产方案及《腾龙芳烃(漳州)PX项目热电厂2#、3#锅炉及2#机组承诺函》等相关材料,省安监局依据相关要求和省关键办《相关古雷PX项目试生产方案立案处理意见函》(闽重办函〔20XX〕39号)、《漳州市人民政府相关古雷PX项目试生产相关问题纪要》(〔20XX〕66号)、《漳州市人民政府相关古雷PX项目800米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安置工作承诺函》(漳政函〔20XX〕42号)和腾龙芳烃(漳州)《相关腾龙芳烃PX项目试生产相关工作承诺函》等相关文件,出具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立案通知书(闽安监危化项目备字〔20XX〕5、6号),试生产期限为20XX年5月22日至20XX年5月21日。20XX年7月30日,因为管件材质存在缺点和违规操作,该企业发生加氢裂化装置爆燃事故后停产整理,省安监局于20XX年8月16日向漳州市政府下达了《相关责令腾龙芳烃(漳州)暂停试生产函》(闽安监管三函〔20XX〕172号),要求该企业查明事故原因,并全方面开展隐患排查,落实整改方法,待整改到位、评定合格后方可恢复试生产。

    20XX年11月7日,腾龙芳烃(漳州)重新按要求向省安监局报送80万吨/年对二甲苯工程及整体公用配套工程建设项目(热电厂2#、3#锅炉和2#机组除外)试生产方案及《腾龙芳烃(漳州)PX项目热电厂2#、3#炉及2#机承诺函》等相关材料,同时,漳州市政府向省安监局提交了《漳州市人民政府相关古雷腾龙芳烃PX项目试生产前相关工作落实情况函》(漳政函〔20XX〕60号)、《漳州市人民政府相关古雷腾龙芳烃PX项目800米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安置工作承诺函》(漳政函〔20XX〕56号),省安监局依据相关要求,对该企业80万吨/年对二甲苯工程及整体公用配套工程建设项目(热电厂2#、3#锅炉和2#机组除外)试生产方案重新给予立案,试生产时间为20XX年11月10日至20XX年11月9日。但企业实际上按对二甲苯160万吨/年进行设计、建设和试生产,没有按核准规模和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方案进行施工,违反要求超核准规模建设、试生产。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抢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XX年4月6日18时56分,腾龙芳烃(漳州)二甲苯装置在停产检修后开车时,二甲苯装置加热炉区域发生爆炸着火事故,造成二甲苯装置西侧约67.5米外607号、608号重石脑油储罐和609、610号轻重整液储罐爆裂燃烧。4月7日16时40分,607、608、610号储罐明火全部被扑灭;以后,610号储罐于4月7日19时45分和4月8日2时9分两次复燃,均被扑灭;607储罐于4月8日2时9分复燃,4月8日20时45分被扑灭;609号储罐于4月8日11时5分起火燃烧,4月9日2时57分被扑灭。

    (二)应抢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尤权书记、苏树林省长,省委常委、秘书长叶双瑜,省委常委、宣传部长李书磊,张志南常务副省长,王惠敏副省长等省领导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挥抢险。受杨栋梁局长指派,孙华山副局长、王浩水总工程师率领相关司局领导和教授快速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工作。采取关键方法:一是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王惠敏副省长任总指挥,下设现场处理、警戒维稳、伤员救治、群众疏导、信息公布、善后工作、事故调查、后勤保障等8个组,分头开展各项工作。二是组织教授分析研判。国家安监总局从全国抽调多名应抢救援及石化行业工艺和设备方面权威教授,会同省内5名教授赶赴现场分析研判,帮助指导事故救援。三是全力组织灭火。公安消防部门共调动消防车辆269部、消防官兵1169名,在教授指导下,采取扑灭石化火灾常见成熟方法,加强对着火罐火情控制,并实施喷水冷却、水幕隔离等方法,冷却保护周围储罐和装置。省军区部分官兵及31集团军120名防化官兵参与救援。四是紧急调运救援物资。在公安部和国家民航总局大力支持下,省政府多方调集救援物资,共调运灭火泡沫1467吨和5万个沙包袋,为救援工作提供充足物资保障。五是立即救治伤员。漳州市、漳浦县两级政府共调度70台救护车待命、出动16台,共收治事故伤员19名,截至4月13日,受伤人员全部伤愈出院。六是快速有序转移群众。共转移并妥善安置周围群众29096人。七是亲密监测周围环境。组织环境保护、海洋、海事、气象等部门,亲密监测古雷地域气象、海水等方面环境改变,没有发觉辖区环境污染。八是主动做好舆论引导。省、市宣传新闻部门主动协调新闻媒体,立即组织公布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开启网络舆情监控预案,对网上出现不良信息和4月6日当晚网络传输死伤假照片事件,快速回应和利用事实进行澄清,立即消除负面影响。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在二甲苯装置开工引料操作过程中出现压力和流量波动,引发液击,存在焊接质量问题管道焊口作为最微弱处断裂。管线开裂泄漏出物料扩散后被鼓风机吸入风道,经空气预热器后进入炉膛,被炉膛内高温引爆,此爆炸力量和空间中泄漏物料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爆炸力量撞裂储罐,爆炸火焰引燃罐内物料,造成爆炸着火事故。即:有焊接缺点管线41-8"-PL-03040-A53F-H受开工引料操作波动引发液击冲击,21号焊口断裂,是此次事故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腾龙芳烃(漳州)安全观念淡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1)重效益、轻安全。“7·30”事故后,拒不实施省安监局下发停产指令,违规试生产;超同意范围建设和试生产。

    (2)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不到位。未落实施工过程安全管理责任,对施工过程中分包、无证监理、无证检测等现象均未发觉;工艺管道存在焊接缺点,留下重大事故隐患。

    (3)工艺安全管理不到位。一是二甲苯单元工艺操作规程不完善,未依据实际情况立即修订,操作人职员艺操作不妥产生液击。二是工艺联锁、报警管理制度不落实,解除工艺联锁未办理报批手续。三是试生产期间,事故装置长时间处于高负荷甚至超负荷状态运行。

    2.施工单位中石化第四建设违反协议要求,未经业主同意,将项目分包给扬州市扬子工业设备安装,质量确保体系没有有效运行,质检员对管道焊接质量把关不严,存在管道未焊透等问题。

    3.分包商扬州市扬子工业设备安装施工管理不到位,施工现场专业工程师无证上岗,对焊接质量把关不严;焊工班长对焊工管理不严;焊工未严格按要求施焊,未进行氩弧焊打底,焊口未焊透、未熔合,焊接质量差,埋下事故隐患。

    4.南京金陵石化工程监理未认真推行监理职责,内部管理混乱,招收监理工程师不含有从业资格,对施工单位分包、管道焊接质量和无损检测等把关不严。

    5.岳阳巨源检测未认真推行检测机构职责,管理混乱,招收12名无证检测人员从事芳烃装置检测工作,事故管道检测人员无证上岗,检测结果和此次事故调查中复测数据不符,涉嫌造假。

    6.地方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没有正确处理好严格监管和服务关系,存在监管“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现象。

    (1)漳州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够到位,在腾龙芳烃(漳州)项目建设和试生产期间,督促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及漳州市政府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验工作不够到位。

    (2)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督促开发区相关部门依法推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生产安全责任不力;没有根据新《安全生产法》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对安全监管职责不清、人员不足、执法不落实等问题未给予重视和处理。

    (3)古雷港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未按“管行业必需管安全”标准,认真推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督促腾龙芳烃(漳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

    (4)漳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古雷办事处对监督检验单位监管不到位,未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要求认真开展古雷项目部监督检验,未按要求对建设单位实施关键监管,违规出具特种设备能够投入使用意见函。

    (5)漳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古雷分局在对腾龙芳烃(漳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对该企业违规试生产行为阻止不力问题。

    另外,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对施工、检测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失察,违反要求对未出具监督检验合格汇报13个装置压力管道提出许可其运行意见;省环境保护厅、省安监局、漳州市消防支队在日常安全监管工作中也存在履职不够到位、工作不够认真问题。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腾龙芳烃(漳州)“4·6”爆炸着火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处理提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方法人员(13人)

    1.黄耀智(美籍华人),腾龙芳烃(漳州)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企业安全生产关键责任人职责推行不到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不按核准规模和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方案施工,超核准规模建设、试生产;未认真推行施工过程管理职责,对施工方违法分包、监理企业和检测企业聘用无资质人员均未予阻止;“7·30”事故后,未认真汲取教训,拒不实施政府相关部门停产指令,违规试生产。对事故负相关键责任,提议终生不得担任危险化学品企业关键责任人,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处上十二个月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罚款,并由司法机关深入调查处理。

    2.陈素霞,腾龙芳烃(漳州)生产副厂长,生产部门第一安全责任人。未依据实际情况立即组织修订二甲苯岗位工艺操作规程;工艺联锁、报警管理制度不落实,解除加热炉工艺联锁未办理报批手续;事故装置41单元长时间处于高负荷甚至超负荷状态运行;在应急处理过程中指挥不妥,4月19日装置充氮保护时芳烃火炬分液罐管道振动造成管托飞出,造成未遂事故。对事故负相关键责任,提议司法机关深入调查处理。

    3.高凤光,腾龙芳烃(漳州)生产四部经理,负责事故装置安全生产工作,未立即组织修订岗位工艺操作规程;对操作工实操培训不到位,未能有效预防液击现象;未有效落实落实企业各项制度和管理方法,确保生产安全稳定运行。对事故负相关键责任,提议司法机关深入调查处理。

    4.迟述军,腾龙芳烃(漳州)生产三部经理,未落实施工过程安全管理责任,对施工过程中分包、无证监理、无证检测等现象均未阻止或汇报;工艺管道存在焊接缺点,留下事故隐患。对事故负相关键责任,提议司法机关深入调查处理。

    5.张伟,腾龙芳烃(漳州)生产四部内操,在装置开工引料操作过程中涉嫌操作不妥,出现压力和流量波动,引发液击,存在焊接质量问题管道焊口作为最微弱处断裂。对事故负相关键责任,提议司法机关深入调查处理。

    6.赵永涛,中石化第四建设腾龙项目部质检员,负责管道施工安装质量管理工作,未落实企业质量确保体系,对管道焊接工程质量把关不严。对事故负相关键责任,提议司法机关深入调查处理。

    7.徐礼清,扬州市扬子工业设备安装技术员,不含有中级职称,却担任管道焊接专业工程师,对焊接质量把关不严。对事故负相关键责任,提议司法机关深入调查处理。

    8.陈爱民,扬州市扬子工业设备安装焊工班长,对焊接质量把关不严,对事故负相关键责任,且在第一次笔录后失联,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汇报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要求,拒不配合事故调查。提议司法机关深入调查处理。

    9.张天和,扬州市扬子工业设备安装焊工,未按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氩弧焊打底,焊口有未焊透、部分未熔合等缺点,违反《石油化工有毒、可燃介质钢制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H3501-20XX)第7.3.5条、《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GB50236-20XX)第6.3.6条要求。对事故负相关键责任,提议司法机关深入调查处理。

    10.郭振义,南京金陵石化工程监理总监理工程师,未认真推行总监理工程师职责,内部管理混乱,招收监理工程师不含有从业资格,对施工单位分包、管道焊接质量等把关不严,违反《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监理规范》(SH/T3903-20XX)第5.1.4、5.2.2和9.4.3条要求。对事故负相关键责任,提议司法机关深入调查处理。

    11.严忠信,南京金陵石化工程监理监理工程师,未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监理过程又未认真推行职责,未对该管道焊接施工进行有效监理,违反《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监理规范》(SH/T3903-20XX)第5.1.4、9.2.7和9.4.3要求。对事故负相关键责任,提议司法机关深入调查处理。

    12.张平怀,岳阳巨源工程检测腾龙芳烃项目施工经理,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四十四、第四十六条要求,招收、安排无证检测人员从事无损探伤检测工作,部分管道无损检测结果和此次事故调查中复测数据不符,涉嫌造假。对事故负相关键责任,提议司法机关深入调查处理。

    13.张正军,岳阳巨源工程检测(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企业全资子企业)检测员,无证上岗,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四十四条要求,部分管道无损检测结果和此次事故调查中复测数据不符,涉嫌造假。对事故负相关键责任,提议司法机关深入调查处理。

    (二)提议给党纪、政纪处分人员(11人)

    1.梁伟新,中共党员,漳州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作为分管古雷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领导,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行政记过处分。

    2.沈永祥,中共党员,古雷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正处级),负责开发区管委会工作。作为开发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落实落实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布署、推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对开发区管委会未采取有力方法监督检验腾龙芳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觉并纠正腾龙芳烃企业超核准产能建设、试生产违法行为;督促质监部门依法推行质量技术监督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职责,确保生产设置施工质量和依法使用、安监部门依法查处腾龙芳烃企业违反停产通知违规试生产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相关键领导责任,给行政记过处分。

    3.陈艺章,中共党员,古雷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副处级),分管开发区管委会安办、投资促进局工作,联络古雷安监分局、古雷质监办事处、古雷消防大队。未认真落实落实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布署,指导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督检验腾龙芳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觉并纠正腾龙芳烃企业超核准产能建设、试生产违法行为;督促质监部门依法推行质量技术监督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职责,确保施工质量和依法使用、安监部门依法查处腾龙芳烃企业违反停产通知违规试生产行为不力。对事故发生负相关键领导责任,给行政记过处分。

    4.郭淑彬,中共党员,古雷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局长兼安办主任(正科级),负责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和安办全方面工作。未认真推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组织相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督检验腾龙芳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没有发觉腾龙芳烃企业超核准产能建设、试生产违法行为;督促质监部门依法推行质量技术监督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职责不力,未能确保施工质量和依法使用;督促安监部门依法查处腾龙芳烃企业违反停产通知违规试生产行为不力,未能阻止腾龙芳烃企业违规试生产行为。对事故发生负相关键领导责任,给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卢蔚霖,中共党员,漳州市质监局副局长(副处级),分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法规科工作。未认真推行监管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监督、管理不到位,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存在对监督检验单位监管不到位、未将腾龙芳烃企业列入20XX年度关键监管单位、未对腾龙芳烃企业采取有效行政执法方法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相关键领导责任,给行政记过处分。

    6.郑荣辉,中共党员,漳州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科长(正科级),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工作。未认真推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对古雷项目部抄报PX项目压力管道无损检测人员无证上岗问题督促整改不力;未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要求,对腾龙芳烃企业存在部分压力管道泄漏性试验未注册登记就投入使用等问题,采取有效行政执法方法进行阻止;在“7·30事故”后,腾龙芳烃企业继续违规试生产情况下,未将腾龙芳烃企业列入20XX年度特种设备关键使用单位目录进行管理。对事故发生负相关键领导责任,给行政记过处分。

    7.杨建得,中共党员,20XX年9月至20XX年1月挂职漳浦县质监局副局长、党组组员,负责古雷办事处工作;20XX年1月至今,任古雷港经济开发区质量技术监督办事处责任人(副科级)。未认真推行行政监管职责,未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要求,对腾龙芳烃企业存在部分压力管道泄漏性试验未注册登记就投入使用等问题,采取有效行政执法方法进行阻止。对事故发生负相关键领导责任,给行政记大过处分。

    8.吴林军,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容器管道检验中心主任(正科级),负责该中心全方面工作。未认真推行管理职责,没有针对古雷项目部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对古雷项目部管理、监督不力,对古雷项目部及其监督检验人员存在履职不到位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相关键领导责任,给记过处分。

    9.林勉鹏,中共党员,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漳州分院副院长(副科级),20XX年4月至20XX年6月担任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容器管道检验中心副主任并负责古雷项目部工作。未认真推行岗位职责,古雷项目部内部管理不完善,组织协调不力,落实《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要求不到位,对施工单位违反协议约定分包工程、安装单位专业工程师无证上岗等问题监督检验不力,对无损检测人员无证上岗问题纠正不到位,留下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相关键领导责任,给免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0.陈志勇,中共党员,漳州市安监局调研员(正处级),分管公共安全科、古雷分局,负责指导、督促古雷分局监督检验危化企业落实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认真推行监管职责,未有效督促、指导古雷分局采取有效方法阻止腾龙芳烃企业违规试生产行为。对事故发生负相关键领导责任,给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1.许文辉,中共党员,漳州市安监局副局长(副处级),20XX年7月至20XX年10月任漳州市安监局古雷分局局长。任古雷分局局长久间,未认真推行对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危化企业监管工作职责,未严格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腾龙芳烃企业违规试生产行为阻止不力。对事故发生负相关键领导责任,给行政记过处分。

    (三)提议给查处其它人员(9人)

    1.郭毅,腾龙芳烃(漳州)总经理,未深刻吸收“7·30”事故教训,未认真推行关键责任人安全生产职责。对事故负相关键责任,提议腾龙芳烃(漳州)给予免职,终生不得担任危险化学品企业关键责任人,并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处上十二个月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罚款。

    2.王继凯,中共党员,腾龙芳烃(漳州)安全副厂长,全方面主持企业HSE管理工作,落实企业岗位责任制和组织、督导企业各部门落实HSE制度和方法不到位。对事故负有责任,提议腾龙芳烃(漳州)给降级处分,并由所在党组织给党内警告处分。

    3.胡明涛,腾龙芳烃(漳州)生产四部高专,负责二甲苯装置技术工作,未认真落实企业岗位责任制,推进工艺操作规程修订和完善,处理生产过程中技术和操作问题。对事故负相关键责任,提议腾龙芳烃(漳州)给开除处分。

    4.李建华,腾龙芳烃(漳州)HSE部经理,负责企业HSE管理制度实施,落实企业岗位责任制和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制度方法不到位。对事故负有责任,提议腾龙芳烃(漳州)给降级处分。

    5.张宝杰,中共党员,中石化第四建设副总经理,分管生产工作,对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二十五条要求,违法分包工程负有责任。对事故负相关键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要求》第十二条,提议由任免机关根据管理权限给降级处分,并由所在党组织给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曲圣伟,中石化第四建设副总工程师,腾龙芳烃项目部责任人,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二十五要求,违法分包工程,未能确保管道焊接质量确保体系有效运行。对事故负相关键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要求》第十二条,提议由任免机关根据管理权限给免职处分。

    7.许付荣,扬州市扬子工业设备安装企业副总经理,腾龙芳烃(漳州)芳烃联合装置41单元安装工程项目责任人,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二十五条要求,违法分包工程,对管道焊接工程质量把关不严。对事故负相关键责任,提议扬州市扬子工业设备安装企业给开除处分。

    8.谢兴旺,岳阳巨源工程检测副经理,腾龙芳烃项目经理,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四十四、第四十六条要求,招收多名无证检测人员从事无损探伤检测工作。对事故负相关键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要求》第十二条,提议由任免机关根据管理权限给免职处分。

    9.尚念军,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容器管道检验中心检验员,负责古雷项目部无损检测监督检验工作。未认真推行岗位职责,对安装单位专业工程师资格和检测单位无损检测人员资质、无损检测结果监督检验不严,没有立即发觉扬子企业施工现场专业工程师资格不符合要求、巨源企业检测人员无证上岗和部分焊道无损检测结果不真实等问题,造成焊道存在安全隐患没有被立即排查发觉。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要求》第十二条,提议给降级处分。

    (四)提议给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验人员(6人)

    古雷港经济开发区时任党工委书记(现任漳州市经信委主任)康溪顺、省安监局监管三四处长邱美辉、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副院长曾钦达、漳州市安监局古雷分局局长林宝敏、漳州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四处长王成财、省环境保护厅环评四处长郑健欣,推行职责不认真,工作作风不扎实,提议分别由漳州市纪委,省纪委驻省安监局、质监局、环境保护厅纪检组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其作出深刻书面检验。

    (五)行政处罚提议

    1.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汇报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提议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腾龙芳烃(漳州)处以要求上限经济处罚。

    2.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汇报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在事故中负有责任中石化第四建设、扬州市扬子工业设备安装、南京金陵石化工程监理和岳阳巨源工程检测等四家单位及其关键责任人,提议由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罚款行政处罚,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罚款外其它行政处罚。

    (六)问责提议

    提议漳州市委、市政府分别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验,吸收教训,防范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五、事故防范方法

    (一)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全方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需切实坚持安全第一,牢靠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推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投入,确保设备设施完好有效、稳定运行。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企业关键责任人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实施谁检验、谁签字、谁负责,做到不打折扣、不留死角、不走过场。

    腾龙芳烃(漳州)必需深刻吸收事故教训,正视企业本身存在问题,正确处理好经济效益和生产安全关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从项目报批、工程设计、建设施工、职员培训、作业现场、隐患排查等各个步骤,狠抓管理,确保安全。要营造企业安全文化气氛,尊重职员劳动主动性和发明性,增强职员凝聚力和归宿感,使企业管理层和职员形成一个团结奋进整体。目前和以后一段时期,必需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过火及受冲击波影响装置区、罐区处理和重建,应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请教授评审合格后实施;需继续使用设备、管道等应委托专业机构评定,确定合格后才能继续使用。

    2.全方面校核排查全部材料材质,关键是采购和设计是否相符,尤其是低价中标材料,需由供给商确定,根本排除材责问题。复核全部管线设计和交工资料,对资料和现场不符要全方面审核、检测、整改,确定合格后更新交工资料,做到资料和现场相符;现在相符也应和施工单位一起制订合理检验确定方案,根本排除施工质量隐患,确保风险可控。

    3.全方面疏理振动管道,严重振动管道应立即整改。开车过程常常发生振动管道,应从工艺操作、加固减振上采取方法,优化配管。

    4.请相关教授重新进行装置安全仪表系统完整性等级评定,杜绝高配置低实施现象,生产期间应确保正常投用;强化工艺联锁管理,SIS联锁旁路处理应办理相关报批手续,并采取安全保护方法。

    5.结合企业实际,全方面清理、修订管理制度,并请教授评审;强化制度实施情况监督检验。

    6.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全方面修订操作规程,对高风险操作进行辨识并完善处理方法,请教授评审后实施。

    7.加强操作员岗位培训,制订具体培训计划和培训目标,培训、考评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8.科学安排生产计划,预防装置长时间高负荷、超负荷运行。

    (二)切实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严格行政许可审批。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要根据“管行业必需管安全、管业务必需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需管安全”要求,认真推行监管职责。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实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特种设备管理要求,强化特种设备安装、使用、检验监督管理。住房和城镇建设部门要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加强对相关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监督检验。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落实消防设施设计审核、验收制度,督促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和安全许可审查,严把安全准入关。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技术服务等机构监管,确保其正当合规地开展建设项目标设计、检测和评价等业务,对弄虚作假和违法违规行为要果断查处。

    (三)加大政府监管力度,提升政策决议实施力。漳州市政府、古雷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深刻吸收腾龙芳烃(漳州)“4·6”爆炸着火事故沉痛教训,坚持安全第一,切实处理好安全生产在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摆位”问题,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牢靠树立经济效益服从安全生产理念,克服“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现象,果断把相关政策和决议落到实处。要健全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推进实现责任体系“三级五覆盖”,深入落实地方属地管理责任。在招商引资、发展地方经济过程中,要一直坚持安全生产高标准、严要求,各级各类开发区招商引资、上项目不能降低安全标准,严格按相关审批程序报批,不搞特事特办,不得违反要求大开绿灯。企业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需服从安全需要。要切实理顺开发区安全监管体制,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机构,加强基层执法力量。要研究探索政府购置服务方法,引入和培育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指导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帮助基层和企业处理安全生产难题。

    (四)明确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管职责,消除监管缺失。调查发觉,现在本省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不明、职责不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四十三条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第二条第二款要求: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条第二款也明确: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现在,中国石油化工建设施工单位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监理单位监理资质证书均由住建部门颁发。但本省住建部门提出,《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第二款要求: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隶属设施建造和和其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活动。所以,本省住建部门认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不是她们职责。为此,提议省委编办立即研究明确本省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和职责,从源头上防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五)推进修订相关规范,提升设防标准。腾龙芳烃(漳州)“4·6”爆炸着火事故暴露出《石油化工企业设计规范》(GB50160-20XX)(以下简称“石化规”)存在整体设防标准低、部分消防安全内容缺项、只考虑防火未考虑防爆等突出问题,不能满足大型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需要。如:(1)芳烃联合装置规模大、吸附分离单元内滞留介质多、造成厂区危险等级高,防控难度大。事故发生后,加热炉和中间罐区(Ⅱ)罐壁距离为67.5m,符合石化规防火间距要求,但加热炉发生爆炸产生火球直接扩展到中间罐区(Ⅱ),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区和储罐区之间、储罐区和储罐区之间相互影响,险象环生。(2)罐区固定式消防设施控制电源来自罐区变电站。吸附分离装置-1发生爆炸事故后,二回路电源虽满足石化规同廊不一样架要求,但爆炸仍造成敷设在同一管廊上由CS16变电所到罐区变电站二回路电缆同时损坏,造成罐区泡沫站远程控制功效失效。(3)石化规许可罐区泡沫灭火系统和消火栓、炮共用给水管网,但当消火栓、炮大量用水及部分消火栓损坏漏水时,给水压力不能满足泡沫灭火系统工作要求,泡沫灭火系统无法现场手动开启。为此,提议相关单位主动推进上级相关部门,立即修订石化规,以提升设防标准,增强设计科学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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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政府腾龙芳烃(漳州)

    “4·6”爆炸着火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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