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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河县2021年第9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 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1-08-23 14:40:33 来源:工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工作范文网手机站

    五河县2021年第9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

    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按照新修正〈土地管理法〉实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202070号)等规定五河县人民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民政局、农业农村局、政法委等部门,结合县域发展实际,根据调查结果拟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范围、土地现状

    (一)征收目的

    五河县2021年第9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属于五河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类建设活动,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该批次用地符合《五河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符合经批准的《头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

    (二)征收范围、土地现状调查

    拟征收土地涉及我县头铺镇柿马村部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没有争议。征收范围详见勘测定界简图。

    拟征收土地8.6369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房屋总面积31565.87平方米,其中楼房面积24442.62平方米,平房面积3285.18平方米,砖木房面积3538.44平方米,土木房面积150.51平方米,简易房面积149.12平方米。涉及被征地农民140户,农业人口684人,分别是

    (一)地块一:柿马村8.6232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房屋总面积31565.87平方米、其中楼房面积24442.62平方米、平房面积3285.18平方米、砖木房面积3538.44平方米、土木房面积150.51平方米、简易房面积149.12平方米,涉及被征地农民138户、农业人口675人;

    (二)地块二:柿马村0.0137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涉及被征地农民2户、农业人口9人。

    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在征地所在地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期5天,有异议复核后重新公示。

    二、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集体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蚌埠市集体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蚌政〔202042号)规定执行。

    三、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 安置方式

    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全额补偿给被征地农民,集体土地征收土地补偿费的70%部分直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

    (二)社会保障

    按照《五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河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五政200740号)、《五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五河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的通知》(五政办201295号)和《五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五河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五政20187号)的规定执行。

    四、补偿安置公告

    公告期自本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地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根据法律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人民政府将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五、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和决定

    征收部门为五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收实施单位为五河县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

    县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签约期限自本方案公告之日90日内

    七、本方案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对本公告内容的查询、异议等以及实施中存在问题的举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查询、异议等以及实施中存在问题的举报电话为: 0552—58156260552—50514160552—2325983

    八、本方案实施后,国家、省和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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