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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龙县2021年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时间:2021-08-23 13:56:51 来源:工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工作范文网手机站

    安龙县2021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更名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根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关于批复2021年部门预算的通知》(安财预[2021]1号等文件精神及2021安龙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重点,特制定本指南。

    一、基本原则

    各镇(街道)重点围绕2021年度省、州、县乡村振兴示范点进行项目申报,衔接资金用于支持各镇(街道)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具体抱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各级部门预算安排。

    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对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

    3.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实施兴边富民行动、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村寨发展、困难群众饮用低氟边销茶,以工代赈项目,农业建设。

    (三)创新方式,提高绩效。鼓励各乡镇(街道)因地制宜探索创新资金使用方式,强化绩效管理,着力提高效益。

    (四)规范管理,强化问责。全面加强衔接资金项目绩效管理,严格执行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引导项目区群众参与衔接项目决策、实施、管理和监督,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申报主体

    项目申报主体为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项目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申报程序

    严格按照省扶贫办要求的扶贫项目申报审批“七流程”执行。即:

    七流程:省下达资金计划→县制定项目申报指南→乡镇申报项目→县级扶贫部门初选项目→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确定项目立项→项目申报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县批复项目实施方案后下达项目资金。

    (二)申报要求

    1.补助标准。项目户补助每户每年不超过2万元,具体补助标准按行业部门补助标准执行,受市场因素影响较大的部分产业可参照市场实际价格进行补助。

    2.项目选择。按照加强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工作要求,本次项目申报要从项目库2021年项目清单中选择,强化项目论证,确保早日开工实施见成效。
        3.项目资料。项目申报时提交《安龙县2021年度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明细表》和《安龙县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申报建议书》纸质版一式3份(含电子版)报县扶贫办

    4.公告公示。项目资金实行公告公示制度,衔接资金项目立项后,县扶贫办应当会同县财政局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项目相关信息,主要包括资金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使用单位、分配原则、分配结果等,同时公布监督电话,并反馈社会各界反映的意见和问题。

    扶贫资金项目启动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10个工作日内在项目区通过公开栏(墙)、项目标志牌等公开相关信息,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资金来源、资金金额、建设内容及规模、政府采购及投标情况、预期目标、受益农户、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等。

    5.资金监管。县、镇(街道)扶贫、财政部门对资金和项目的管理负有日常监管责任。项目审批人对所审批的项目资金负有跟踪问效责任;资金使用人负有依法依规使用资金的直接责任。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要把管好用好扶贫资金作为主要任务,主动介入,全程参与,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镇(街道)、村必须支持配合。

    6.项目实施。项目下达公示后,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县级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项目。项目实施方案内容若有变更,需及时与主管部门联系,待主管部门批复后方可实施。对擅自调整方案建设规模和内容的项目,将责成整改。拒不执行的,财政、扶贫部门有权收回该项目资金。

    五、项目申报时间及联系方式

    (一)申报时间。实施单位申报项目从2021423日至427日;县扶贫办428日至5月10日组织项目论证,提请审定项目立项;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于520日前,研究确定项目;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于2021年530日前完成项目批复。

    (二)联系人:龚世瑾;联系电话:15086599401

     

     

     

    附:1.安龙县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建议书

        2.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1:

    项目类别: 

     

    **县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

    项目申报建议书

    (****年度)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签章): 

    委托实施单位(签章): 

    申报时间: ****年**月

     

     

    一、扶贫项目建议书是指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项目申报单位根据县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省扶贫产业规划和建设任务、片区县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实施规划及产业规划,结合资源情况、建设布局等条件和要求,经过调查、预测和分析,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的对某个项目投资建设的项目申请,是对拟投资建设项目的轮廓性设想。

    二、本建议书只是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申请的初始依据,除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不能替代《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规划》。

    三、文中所用单位为千米、万元、立方、亩、株、羽等。使用数字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四、本案中的“填写要求”,是供填写单位填写相关内容时的参考,括号内的内容可删除。

    五、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原则,认真填写,没有具体内容的可以不填写;项目审核单位必须认真核查、测算每一项具体内容,严格把关,避免造成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损失或浪费。

     

     

     

     

    项目名称: 

    项目实施单位: 

    项目实施单位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项目主管单位: 

    项目主管单位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委托实施单位: 

    委托实施单位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技术依托单位: 

    技术依托单位技术负责人: 联系电话: 

    项目建设性质: [填“新建”或“续建”]

    项目类别: [例:填“种植(茶产业)”、“交通

    (美丽乡村)”、“住房(扶贫生态移民)”]

    项目建设地点: [到村项目要填写村名]

    申请财政扶贫资金: [单位:万元]

    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 

    项目建设期限: [不能超过12个月]

    [填写要求:指国家和省的扶贫开发相关文件精神、项目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项目县扶贫产业发展规划、片区县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实施规划及产业规划、竞争入围办法所要求的程序等]

     

    项目县和项目区基本情况:[填写要求:自然资源、社会条件概况。包括项目实施的组织协调,产业扶贫项目生产技术服务、产品销售等保障措施,贫困人口、土地资源、交通水利、发展优势等。]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填写要求:项目区扶贫开发规划、路径、目标]

     

    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填写要求:产业扶贫项目的产业条件,工作基础、保障措施等]

     

    产业扶贫项目市场分析(其他项目不需填):[填写要求:市场需求、交通运输、储藏保鲜、销售手段等]

     

    产业组织形式(其他项目不需填):[填写要求:项目组织领导、企业、合作社、协会运作情况等]

     

    贫困人口受益分析:[填写要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比例,本项目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获得扶持人数比例,产业扶贫项目农户利益联结机制,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与项目形式、带动贫困人口发展的长效措施等]

     

    项目避险能力:[填写要求:针对可能存在的产品目标市场风险、自然灾害风险等,提出相应规避自然灾害、市场风险等防范措施]

     

    容、规

    建设内容及规模:[填写要求:财政扶贫资金和整合其他资金建设内容及规模]

    资金用途:[填写要求:财政扶贫资金、整合部门涉农资金、金融资金、自筹资金等分项用途说明。按规定需树立永久性标识牌的项目,此处须说明标识牌资金来源]

    [填写要求:项目实施方案简要概述]

     

    投资概算:项目总投资 万元,其中,申请中央和省财政扶贫资金 万元;地县财政配套资金 万元;整合部门涉农资金 万元;社会帮扶资金 万元,信贷资金 万元,村级互助资金 万元;企业投资 万元;农户自筹 万元;农户以劳折资 万元;其他资金 万元。

    扶贫效益:[填写要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增加收入和脱贫致富情况、项目区人均收入增长情况等]

     

    社会效益:[填写要求:通过项目实施充分发挥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可彻底改变项目区农业基础设施薄弱、人口整体素质差的现状,可以提高了村民科技意识、市场意识和自我发展能力,科学技术得到进一步普及推广,产业结构进一步科学合理、产业结构初步形成;群众的经济文化和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从而密切干群关系,保持农村长期稳定]

     

    生态效益 :[填写要求:规划实施后进一步夯实农业基础,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套,加快农业生态环境向良性化方向发展,为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环保测评:

     

    建议书附件:

    1、项目区位图

    2、项目规划图

    3、相关图片

    4、产业项目需提供与农户利益联结协议或合同范本

     

     

     

     

     

     

     

     

     

     

    附件2: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21〕19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民(宗)委(厅、局)、农业农村(农垦管理部门)、林业和草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民宗局: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原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更名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3月26日


    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加强过渡期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根据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衔接资金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各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 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各级部门预算安排。

    2. “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对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

    3. 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1.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3.实施兴边富民行动、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村寨发展、困难群众饮用低氟边销茶,以工代赈项目,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发展,“三西”地区农业建设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欠发达地区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偿还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衔接资金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三西”农业建设任务进行分配。资金分配按照因素法进行测算,因素和权重为:相关人群数量及结构30%、相关人群收入30%、政策因素30%、绩效等考核结果10%,并进行综合平衡。各项任务按照上述因素分别确定具体测算指标(详见附件)。“三西”农业建设任务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规模安排。

    第三条 衔接资金应当统筹安排使用,形成合力。综合考虑脱贫县规模和分布,实行分类分档支持。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及新疆、西藏予以倾斜支持。东部地区应结合实际将衔接资金主要用于吸纳中西部脱贫人口跨省就业。中西部地区继续按规定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的脱贫县,资金使用按照统筹整合有关要求执行。各省在分配衔接资金时,要统筹兼顾脱贫县和非贫困县实际情况,推动均衡发展。衔接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强化县级管理责任,县级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到县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

     

    第四条 各地要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各地要加强衔接资金和项目管理,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省可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从衔接资金中统筹安排项目管理费,由县级使用。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各级乡村振兴、发展改革、民委、农业农村、林草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及地方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国家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农村部、林草局根据职责分工,于每年1月31日前提出当年衔接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送财政部。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年度预算安排,结合行业主管部门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研究确定分配方案,将衔接资金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并抄送财政部有关监管局。

    第六条 财政部有关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监管。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资金管理办法。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及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31日起施行,由财政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财政部 扶贫办 国家发改委 国家民委 农业部 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8号)和《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5〕104号)、《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财农〔2006〕356号)、《财政部 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6〕18号)、《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国有贫困农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3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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