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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服务人才培养目标下模拟法庭评价机制的构建

    时间:2021-01-07 12:11:24 来源:工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工作范文网手机站

    摘 要 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是培养法律服务人才的重要环节,但由于模拟法庭评价机制的缺位,导致模拟法庭课程的实施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本文以培养法律服务人才为视角,探索构建模拟法庭评价机制的途径,以期为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提供可供借鉴的方案。

    关键词 模拟法庭 教学效果 评价机制

    作者简介:张小蕾,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天津大学教育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教育法学;刘成、杨新新,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7.094

    一、人才培养目标转型背景下模拟法庭教学的发展现状

    随着法学教育从“精英化”向“大众化”转型,越来越多的地方法学院校将培养的主要目标转为律师、公证员、社区调解员等法律服务人才。在培养目标的转变过程中,实践教学受到法学教育者前所未有的重视,其也成为法学教学改革的重点和突破口。模拟法庭教学是法学专业最常见也是最重要的实践教学模式,较之传统的课堂讲授方式,模拟法庭教学具有明显的互动性、直观性和真实性,它有助于学生主体意识的形成和创新精神的培养,同时也是理论教学水平的试金石,可以说,模拟法庭教学在法科学生能力和素养的培养中具有不可取代的作用。

    近年来,高校法学专业普遍更加重视实践教学的改革和实践,笔者以调查问卷的方式在本学院进行了模拟法庭现状问题的调查,发现模拟法庭教学中存在着诸如师资配备不足、课程设置混乱、学生参与度低等问题。随着模拟法庭教学过程逐步规范化,如何对参与模拟法庭教学的教师和学生开展公正全面的评价,如何正确运用评价结果成为高校教学管理者思考的问题。本文中,笔者基于所在法学院的教学改革经验,针对模拟法庭教学的课程性质、教学模式以及评价机制的构建提出一些观点和建议,以期对同类高校法学专业的模拟法庭教学提供可供借鉴的实施方案。

    二、法律服务人才培养中的模拟法庭教学定位

    (一)模拟法庭教学的性质

    将模拟法庭教学纳入培养方案是保证其教学效果的首要前提,此外还应明确其在培养方案中的地位和性质,即模拟法庭是否应该成为一门独立的课程,以及其应该作为必修课或是选修课。为实现全员参与的教学目标,笔者所在法学院在培养方案的修订过程中,将模拟法庭作为必要的实践教学环节,以“实践学时”的形式写入培养方案,即要求所有的部门法必修课程,必须将全部课时的固定比例专门用于模拟法庭教学。在这种设置下,模拟法庭虽然不是独立的课程,但性质仍属于必修,法科学生在每一个部门法的学习中都必须完成相应的模拟法庭实践教学任务。

    (二)模拟法庭教学的形式

    实践中,我们将模拟法庭划分第一课堂和第二课堂两种教学形式。第一课堂模拟法庭教学是指在独立部门法学习中,由任课教师开展的实践教学活动,这部分模拟法庭教学由任课教师布置、执行和评价,其成绩作为该门课程的组成部分计入总评成绩。第二课堂模拟法庭教学则是在教学计划之外,由学院委派专职教师(团)开展的参与人数更多、教学内容更加多元化的实践教学,这部分教学的教学过程更具开放性,选取的案件更具代表性,庭审过程也更强调对抗性和应变性,第二课堂模拟法庭并不要求教师和学生全员参与,而仅面向长于实践教学的教师和对模拟庭审感兴趣的学生,其教学效果评价依据符合评价指标体系进行,对于学生的评价结果将计入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对于教师的评价则将作为教师考评的参考依据。

    三、构建模拟法庭教学评价机制的基础性问题

    教学评价是指对教学过程的判断,即把学生通过教育所取得的各方面的成绩与由教育目标所规定的质量标准作比较,从而判定教学质量的高低或教学效果的好坏。

    (一)构建模拟法庭教学评价机制的必要性

    无论是第一课堂或第二课堂的模拟法庭教学,其都涉及教学效果评价相关问题。建立模拟法庭教学评价机制的必要性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首先,主要适用于课堂教学的传统评价模式无法适应模拟法庭教学效果评价的需要,模拟法庭作为实践教学课程应当适用多元化评价标准。并且由于模拟法庭教学的必修课程属性,其对于适合的评价机制有天然需求;另外,完善的教学评价机制有助于促进模拟法庭实践教学规范化,明确的评价标准和合理的评价体系能够引导学生积极向评价标准努力,保障法律服務人才培养的质量。

    (二)现行模拟法庭教学评价机制的缺陷

    如上所述,构建模拟法庭教学评价机制的必要性之一便是现行评价机制无法适应模拟法庭教学效果评价的需要。笔者通过对所在学院模拟法庭开展情况的问卷调查进行数据分析,可以大致梳理出现行模拟法庭教学评价机制的缺陷。首先,现行模拟法庭教学评价机制重结果而不重过程;其次,模拟法庭评价主体单一。现行的模拟法庭评价主体仅限于任课教师,但教师的评价意见带有主观色彩的同时也缺乏全面性;最后,模拟法庭评价内容与标准也不清晰。现行的模拟法庭评价标准并不健全,没有统一的、科学的评价标准,导致评价具有较大的随意性。

    (三) 研究模拟法庭教学评价机制所要关注的重点

    通过对现行模拟法庭教学评价机制缺陷的探讨,可以看出其在评价主体、评价内容以及评价标准方面存在问题,而这三方面也是研究模拟法庭教学评价机制的重点。故本文接下来将从评价主体、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的实施这三方面展开论述。

    四、构建模拟法庭教学评价机制的建议和实践

    (一)评价主体

    教学评价是由人的主观活动来完成的,确认好评价主体是构建模拟法庭教学评价机制的首要前提。笔者认为,评价主体应该根据教学活动的开展形式确定不同的评价主体,根据笔者所在学院所开设的模拟法庭课程来看,应当区分第一课堂和第二课堂的评价主体。

    第一课堂主要是在独立的部分法中,由任课教师开展的教学活动。在这种教学模式下,评价主体不应当仅局限于任课教师。模拟法庭作为一个小组活动,小组之间的分工、角色安排等都是学生之间、小组成员之间所直面感受的,故应当增加学生之间、小组成员之间的互评,使评价主体多元化。教师应包括开设模拟法庭课程的教师和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活动的指导教师两类主体,教师通过课程讲授和实践活动指导的环节,对参与学生进行评价。

    第二课堂与第一课堂相比更具有代表性和对抗性,涉及到的評价主体也应当更加多元化。包括教学管理主体的评价、教学行政管理机关的评价以及第三方评价机构,教学管理主体主要是对模拟法庭实践教学体系的设计以及运行进行形成性评价,以不断优化模拟法庭实践教学体系;教学行政管理机关主要是对模拟法庭实践教学体系进行终结性评价,对教学效果的优劣进行判断;第三方教育评价机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评价的干扰因素,为模拟法庭实践教学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二)评价指标体系

    建立合理的模拟法庭教学评价指标体系应坚持结果评价与过程评价相统一、实践能力与创新能力相协同的原则,突出学生实践操作能力在模拟法庭教学评价中的核心地位,以培养法律服务人才为最终目的。

    从评价的内容来看,应注重结果评价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评价指标体系的第一步便是明确评价目的,模拟法庭作为一种实践教学活动具有传统教学所不具备的特性,其主要目的在于培养实践技能。故模拟法庭的评价指标体系应当注重结果的评价,即在庭审过程中学生的知识掌握情况、实际操作能力以及职业素养的表现等等。但其评价标准不应该局限于最终的庭审表现和案例分析报告,也应当注重模拟法庭准备阶段的评价;从评价的标准来看,应主要从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目标与计划、师资队伍、教学管理与考核等方面构建全面的评价指标体系,而就目前来看,在学生考核方面建立评价标准是构建评价指标体系的重中之重。笔者通过对本学院模拟法庭开展情况的调查问卷进行数据分析,研究了模拟法庭参与者对于模拟法庭评价重点关注的问题,我们将评价指标体系整理为表格形式以便对比。

    (三)评价实施

    将模拟法庭教学质量评价结果有效应用到教学质量评价机制中,对于改进模拟法庭教学模式具有重要作用。笔者认为,我们应将教学质量评价结果有效利用,发挥其促进模拟法庭教学质量提高的核心作用。

    上文中我们通过调查问卷的形式整合出了参与模拟法庭的学生较为重视的评价内容,笔者在此基础上进行总结整理,得出针对学生的模拟法庭评价规则。便是将评价内容分为知识素养、实践能力、职业素养这三方面,并且实践能力应占较大比重。根据这三方面评价内容,笔者认为,应当建立三级评价标准以更好的评价模拟法庭的教学效果。

    其次,因模拟法庭课程形式的不同分为不同的评价主体,针对不同主体之间由谁牵头、如何形成总评以及总评以何种形式计入学生课程成绩这些问题应该明晰规则。一般来说,第一课堂中学生成绩由任课教师评价、学生评价、小组互评三方面构成,任课教师由于其对专业知识的掌握和实践能力、教学经验的丰富,在评分占比中应占较大比例,小组成员因为在模拟法庭准备中直面感受到小组分工和合作,故在评分占比中应较任课教师次之。在第二课堂中,评价主体包括教学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教师、旁听学生、小组成员以及第三方机构,其中第三方评价主体可以由律师、法官等专业人员担任。由于第二课堂的模拟法庭实践是自愿参与的,所以总评成绩不能计入期末成绩,但是可以计入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绩,作为学生的综合测评加分。在此,笔者通过表格的形式将各方主体给出成绩所占的比重,以及最终成绩的处理整理成表格形式以便查看。

    最后,对模拟法庭的教学督导,应当由教学办牵头对模拟法庭的教学效果进行综合评价,收集各方评价主体对于模拟法庭的准备、实施等阶段的评价信息,将收集到的评价信息进行分析、形成结论。另外,应建立完善的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由教学行政管理机关评教、教学督导评教、学生评议等方面组成,进行量化赋分,得出模拟法庭教学质量评价的结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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