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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金制品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应急预案)

    时间:2020-10-22 09:41:34 来源:工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工作范文网手机站

    五金制品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应急预案)

    一、事故的类别

    1.设备事故:指生产设备遭到损失或发生故障,中断生产的事故。

    (1) 微小事故;设备损失或减产,实际损失在300元以下。

    (2) 普通事故:设备损失或减产,实际损失在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3) 重大事故:设备损失或减产,实际损失在5000元以上。

    2.伤亡事故: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

    (1) 轻伤事故:导致受伤者缺工一个工作日以上,105天以下未达到重伤程度的事故。

    (2) 重伤事故:使操作者脑、眼、四肢、躯干等部位受到严重伤害而导致劳动能力丧失或导致受伤者歇工105天以上(含105天)的事故;

    (3) 一般伤忙事故:是指造成1-2人死亡,或者10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伤亡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9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 重大伤亡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 特别重大死亡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一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事故的报告和处理程序(应急预案)

    1、发生轻伤事故、设备微小事故,车间主管应了解负伤者受伤情况,车间主管将事故发生的经过时间、地点、伤者姓名、经过等,车间主管详细编写《事故发生报告书》当日下班前报行政人事部。

    2、发生重伤事故、普通设备事故,负伤者或现场工作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公司负责人,应用最快速的方法(最迟不超过1小时)报告行政人事部和安监局。

    3、发生一般伤亡事故、较大伤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特大重大伤亡事故,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公司负责人,公司负责人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区安监局、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区总工会等。

    4、事故发生后,首先应救护伤者,采取措施禁止事故蔓延,保护事故现场,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落实整改措施不放过、主管责任人和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不追究事故的责任不放过)进行认真严肃的调查处理。

    5、发生轻伤事故由生产经理牵头组成包括主管部门、事故发生部门、安全部门、工会等人员的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

    6、发生重伤事故由安全主任牵头组成包括主管部门、区安监局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

    7、发生死亡事故由执行董事牵头组成包括上级部门、区安监局、检察院、总工会等人员的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重大、特大伤亡事故的调查组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市安监局、检察院、总工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员组成。

    8、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没用使用夹具操作)造成事故的;

    (2)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

    (3)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造成事故的。

    9、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生产经理、主管应负领导责任:

    (1)由于安全生产规章、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

    (2)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职工未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3)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或超负荷运行,或因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4)作业环境不安全,又未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5)基建工程和技改项目中没有实施“三同时”,造成伤亡事故的。

    10、根据事故责任的大小,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处罚形式可包括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和刑事处罚。

    11、公司HSE委员会将每月事故(包括设备事故和工伤事故)的次数、损失情况和事故情况、分析等于次月5日前报公司执行董事。

    12、本规定如与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抵触时,应按国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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