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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群众自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时间:2021-01-30 00:08:48 来源:工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工作范文网手机站

    摘 要:农村群众自治制度在其实施的过程中,将会发生这样或者那样的一系列冲突和矛盾,诸如,国家公权和村民自治私权之间的冲突,村民自治组织之间的矛盾,村民自治组织与集体组织的冲撞等等,村民行使自治权的积极性会明显减弱,因此,为保障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制度健康有序发展必须着力于明确规定行使村民自治权的相关主体的权利范围、建立健全有效的问责机制、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方面以期到达村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不但发展和完善。

    关键词:基层群众自治;民主政治;新农村建设

    农村群众自治制度是历史的产物,广大人民群众实现当家作主的必要手段和方式,其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是推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有效武器,因此也具有重大历史的意义。

    一、我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重大作用

    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是指在党的领导下,由广大农民群众当家作主,实现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的新型农村基层自治制度。其一农村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民主政治在基层的集中体现。营造清明的政治环境,使基层群众依法管理自身事务,必须通过建立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以期保驾护航。其二农村群众自治制度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供前言阵地。我国农村实行群众自治制度,以制度化方式保证了农村群众行使自治权,管理自身事务,体现了广大农村群众履行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义务,是无上光荣的,也是国家的殷切希望。只有这样每位公民充分行使其权利和义务,才能提高国民意识。进一步促进农村群众自治制度的发展。其三农村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民主政治在农村实践的源泉。农村群众自治制度是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从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迫切的事项着手,从而推动了农村群众自治制度的完善与创新。

    二、我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缺陷

    (一)村民自治权存在的问题

    1.救济程序不规范

    程序是一把双刃剑。规范的程序可以有效的保护实体权利,反之也可规制权力的滥用。为了有效保护农村群众的自治权,必须对侵害其权利的行为保护制定相应的救济程序,以此对农村群众自治的私权予以保护。否则,该权利一旦受到侵害就难以进行有效保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必然会遭到侵犯和破坏,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稳定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权威。

    2.救济途径不畅通

    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国家权力机关的主要监督对象是行政机关,因此,当行政机关实施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或者不履行其法定职责时,可以向其监督机关申诉。而村民自治机构不是国家机关的范畴,所以不能依照此项法律途径请求立法机关解决纷争。其次,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乡镇政府有权对农村基层群众组织进行指导,帮助,支持,但是,这种不具有硬性规定的法律术语存在很大的模糊性,以至于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出现困难。因此,寻求政府机关予以救济也很难实际操作。

    3.责任追究不明确

    涉及追究法律责任的条文少之胜少,只是模糊的列举了一些义务性规定,而没有规定诸如违背此种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故农村群众自治组织在违反相关法律规范时,由于没有明确规定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至于司法机关无法律依据,致使无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导致相关违法分子仍然逍遥法外,继续实施阻碍,破坏群众行使自治权的行为。

    (二)自治组织运行机制受制约

    1.基层人员文化素养不高

    基层组织人员很大部分都是农民,其文化水平,生活经历,受教育程度有限。在当今知识大爆炸,信息大爆炸的时代很难转变思想及其工作作风。特别是其干部观念严重阻碍了农村基层民主政治的建设和发展,其仍然实行旧时管理模式,对农村群众自治改革(譬如让群众管理基层公共事务,村务公开,公益事业等)的不理解,以至于群众自治组织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能。

    3.基层群众自治机构资金缺乏

    当前自治组织发展停滞不前,未能制定一系列具有创新模式的发展规划,其中主要原因还是在于自治组织缺乏资金支持,导致很难在农村上演村民行使自治权的剧情。只要解决资金问题,才能推动农村基层群众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坚实有力的物质基础能够为农村群众自治制度保驾护航。

    三、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明确界定农村群众组织的权利范围

    1.规范基层农村党组织的行为

    现阶段,很多地方的农村党组织对农村事务大包大揽,以及通过对村民委员会下达指令和通知,间接的管理农村的所有事项。因此,在组织法和党章中应明确规定基层党组织对农村群众自治组织起思想领导和政治领导,应逐步淡出其对农村事务的干涉。

    2.要正确界定乡镇机关在农村组织中的法律地位。

    在我国农村基层群众管理实行的是二元制模式。一是乡镇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使行政权管理农村事务,二是农村组织实行自我管理的模式。乡镇机关对农村组织的管理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行使其权利。对于农村自治组织管理的事项,乡镇机关无法律明确规定或者未经有关机关授权的,不得干涉。

    (二)建立完备的责任追究机制

    任何违法行为必须收到相应的处罚。即在农村群众行使自治组织中必须遵纪守法。对于农村群众组织破坏或者侵犯国家,集体组织或者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时,法律必须明确规定都要追究其责任,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其二村民组织在行使其管理自身事务的过程中违反程序性规范或者随意使用相关权利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还需要建立健全有关程序性规范,防止权利的胡乱使用。只有这样,才能使村民以及村民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从而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

    (三)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完善与创新应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首要目标,通过发展乡村企业,大力推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丰富精神文化生活以及提升农民文化素质。党的十八大提出到2020年建成社会主义小康社会,城乡人居收入翻一番,为进一步发展农村基层群众制度提供了物质基础,以至于村民拥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行使自治权的实践中,并使这一制度得到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1]张静.乡村制度诸问题——基层政权.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2]张建.农村基层自治机制的创新.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学报.2008.

    作者简介:

    王雷(1991.10~),男, 河南信阳人 辽宁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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