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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规章制度范文(详细版)

    时间:2021-08-26 11:56:32 来源:工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工作范文网手机站

    公司规章制度范文(详细版)


     

      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1、企业核心文化:诚信立足天下,品质引领未来。 2、企业基本目标:身心健康,质量可靠。 

      3、企业精神观:虚心接受,刻苦追求,尊重他人,集体奋斗。 

      4、本公司为建立制度、健全组织与管理,制定此规章制度。本公司员工的管理,除法令及劳动契约另有规定外,悉以本规则办理。 

           

      第二章  员工日常行为规范    

      第一条 员工必须遵纪守法,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如有违反国家法规者,一

      律解职。 

      第二条 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指挥。 

      第三条 员工对内应善尽本份,认真工作,爱惜公物,减少浪费,提升品质;对

      外应严守职务机密,维护公司形象。 

      第四条 员工应树立主人翁精神、增强责任感。 

      第五条 员工应树立良好的工作态度,着工作服,穿着整洁,积极上进,培养公

      司荣誉感。 

      第六条 公司员工应和众共济,通力合作,友爱相处。不得滋生事端,扰乱秩序,

      不得有组织派系,搬弄是非及争吵逗殴以防碍公司士气与团结。 

      第七条 员工应时刻维护公司利益,勇于制止任何损害公司利益的事情。 第八条 认真接听、转接公司电话,做好电话留言; 第九条 热情接待公司来访人员; 

      第十条 对公司输出的邮件、传真、信息等必须及时与客户确认查询。 

      第十一条 员工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办公用品,所有从公司申领的用品均为公司财

      物,要妥善保管、正确使用,不能占为己有,离职时须交还。 

      第十二条 员工上班时间内不得兼差或从事其它危害公司业务的行为 

      第十三条 员工承办事务不得收受馈赠或回扣,亦不得借机为自己或他人图利。 第十四条 员工应奉公守法,不得假籍职权贪污舞弊,亦不得假籍公司名义在外

      招摇撞骗。不得侵吞公款。凡发现有经济不规行为,一般不宜担任领导职务,数额巨大的应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员工在职务上,应注意下列事情; 

      1.确实掌握及了解本身职务与工作内容范围; 

      2.处理事物应明确、负责、重时效,凡事应今天事今天毕; 
           3.交办事情完成后,应主动报告经理或交办部门知晓; 

      4.服从组织体制及规定,团结谐和,排除本位主义,以公司为重; 
           5.工作如有疑难,应即请示上级,不得借故拖延,积压或擅做主张。  

      第三章 聘任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公司各部门如因业务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先依人员征募流程的

      规定提出申请,经过系列审核批准,才可下达指令。 

      第二条 新进人员经考试或审查合格后,经总经理核准后任用,若有特殊人才或

      特定人员可由部门经理推荐,经总经理核准后方可任用。 

      第三条 部门经理应将核准后的新进人员资料(应征资料)及人员任用申请书一

      并送交人事部门依新进人员手续办理。 

      第四条 新进人员于报道七天内,应缴交下列文件,否则不予任用。 

      1、身份证影本(需缴验正本); 

      2、个人人事资料及三个月内半身照片四张; 
           3、其它必备的证件。 

      第五条 新进人员交齐上述文件并经过试用期后,人事部门方可办理加入社会保

      险手续。 

      第六条 经公司录用新进人员到职起职员试用期为2至3个月,但成绩优良者,

      可缩短其试用时间。期满考核合格者,方得正式雇用并签订劳动合同。 
           考察期间或试用期间经考核: 

          1、不适用者,公司得随时无条件予以解雇,其薪资按照实际工作天数核算;   但总共在本公司服务未满七天而自动离职者不予发放薪资。 

          2、品行不良或服务成绩欠佳或无故旷工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解雇。     
                  3、表现特优者,得由部门经理签报总经理核准缩短试用期限(试用期最短为十五个工作天)。 

      第七条 试用人员的考核依据: 

      1.工作能力与表现——对工作熟练、谨慎及胜任度; 

      2.对公司的自信力——是否有认同公司的经营理念与策略; 
           3.敬业精神——对所交付的工作是否兢兢业业、如期完成; 
           4.出勤记录——有无迟到、早退、旷职等记录; 
           5.荣誉感——是否具有团对精神及意识; 

      6.亲和力——是否待人接物和睦相处、坦诚真实。 

      第八条 试用期满人员,由直属部门经理予以考核,若通过考核,签订协议之后,

      方为正式任用(薪资调整实施天从正式任用天算起)。 

      第九条 有下列情事的一者,非经总经理特别核准者一概不得录用: 
          1.负案在身且尚在缓刑期或被褫权尚未复权者; 

      2.原在其它公司和机关服务时,未办离职手续、名声很差或被解职免职者。 
           第十条 服务年资自到职天算起,停薪留职或服役期间不予计算;辞职或退休后

      复经任用者其原有年资不予连续计算(除特殊情况经总经理核准外)。 

      第四章 作息与考勤制度 

      第一条 作息时间: 

      1、星期一至五:8:30——17:30; 

      2、中午休息时间:11:30——13:30  ;  
           3、本公司为双休制。 

      4、 周日及国家法定假天均休息. 

      第二条 员工上下班自有专门人员记载出勤。 
           第三条 迟到(早退): 

      1.朝、夕会未到并未请假者给与相应处罚。 
           2.上班迟到15分钟之内者为迟到。 

      3.上班迟到15分钟至1小时者,以旷工半天计; 
           4.无故迟到1小时以上者,以旷职1天计; 
           5.提早下班15分钟之内者为早退。 

      6.提前下班15分钟至1小时者,以旷工半天计; 
           7.提前下班1小时以上者,以旷职1天计; 

      8.于一个月内迟到及早退合计超过一次者不予发放全勤奖金; 

      9.于一个月内迟到及早退合计超过三次(含三次)者,每三次视为旷工一天。
         10.以上情况均会根据情况给予罚款,因处罚得来的罚款本公司一律不归为己有,匀平均补贴给所有员工。 

      第四条 财务部负责每月员工出勤的统计,作为当月工资发放的依据。  

      第五章 请假制度 

      第一条 员工确因事或因病需要请假时须填写请假单,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条 事假、病假 

      1.一次请假超过三天(不包含三天)者,须办理停薪留职手续; 
           2.皆为无薪给假,(以天数为计算单位)。 第三条 婚假:请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 
           第四条 公假: 

      1.公司派遣学习、考察、办事或特别指定任务、拜访客户者; 
           2.请假期间薪资照发。 
           第五条 工伤假: 

      1.员工因执行职务而受伤或致病者,须申请工伤假; 
           2.工伤假在一年(含)的内者,基本工资照发; 
           第六条 请假时依下列规定呈报核准: 

      一般员工请假两天以内(含)由副总经理核准;三天以上由总经理核准。 
           第七条 凡请事假先申请,如因患病或特殊状况者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事先申请时,应先以电话向所属部门经理报备并向人事部门负责人报备,但应于假后两天内补办请假手续;逾期则视为旷工。 

      第八条 凡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前后,不得请假。 

      第九条 事假、病假的规定天数,年度中途到职者按比例计算。 

      第十条 员工请假期间无论假别或天数,应觅妥职务代理人,来负责一切事物事

      宜,否则视同旷职。 

      第六章 离职制度 

      第一条 员工擅自离职者,应以下列规定办理: 

      1、经理及会计人员于三十天前,一般职员于七天前,书面形式呈请核准; 
           2、离职须填写离职申请表、工作交接表、客户资源信息交接表与物品交接表; 
           第二条 员工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公司可不经预告,直接解雇并送有关部门处理: 
           1、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证据确凿者; 
           2、向外泄露公司机密,造成公司重大损失者; 
           3、偷窃或侵占公司财务或营私舞弊或挪用公款者; 
           4、对公司人员实行暴行胁迫或重大侮辱行为; 
           5、故意损毁公司物品或机器设备者; 

      6、携带危险禁品或防碍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公司或酿成以外灾害者; 
           7、有煽动员工怠工或罢工的具体事实者。 

      第三条 员工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公司可以不经预告,直接解雇: 
           1、工作态度恶劣,严重影响公司工作环境者; 

      2、在公司不自尊自重、使公司员工理念偏激,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者; 
           3、连续旷职三天或一个月内旷职达三次者; 
           4、与厂商勾结或收受厂商财务,证据确凿者; 

      5、未经许可,兼任其它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相近的业务者; 
           6、有其它重大过失或不检行为导致较严重后果者。 

      第七章  移交制度 

      第一条 凡本公司任职的人员如遇人事变动、离职、调职等,均应办理移交手续。

      手续办妥后方可离开原职,未完成移交手续而离开者,公司将扣发所有薪资,直至办妥移交手续后补发(移交手续不得超过一个月),若因移交不清或未办理移交手续,而使公司受损时,公司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条 员工移交事项如下: 
           1.个人保管或使用的公司物品; 
           2.本公司或部门有关的印章; 

      3.本部门及个人保管的客户资源信息; 
           4.未办完或未结案的重要业务资料; 

      5.本部门保管的其它所有资料,包括电子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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