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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劳动合同法对企业制定规章制度风险及防范

    时间:2020-11-26 11:23:32 来源:工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工作范文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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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劳动合同法》对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风险及防范

    即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劳动合同法》,是我国继《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施行后,劳动法领域最重要的一部法律,它的施行预示 着中国劳工管理及人力资源管理合规化时代的来临,将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 理理念、工具、方法乃至用人单位的全面经营管理势必产生广泛而深远影响。

     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岗位管理、工作流程规范的实施基础,是完成企业生产任 务的基本保证,是企业平稳、流畅、高效运行的重要保障,也是企业文化的重 要组成部分。新《劳动合同法》对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提出了更高要求,法律限 制更趋严格。那么,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潜在着哪些风险,形成法律风险的主要 原因何在,应如何规避或防范这些风险,以便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且符合法律 规定的规章制度,防范劳动用工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风险,已成为企业必须认 真研究和处理的重要问题。

    一、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潜在的法律风险

    本文所说的企业规章制度,有的国家和地区称为雇佣规则、工作规则或从 业规则等,是指用人单位有权部门依照法定内容、法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到员工 切身利益并在本单位实施的书面的劳动规范。新《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 劳动义务。虽然新《劳动合同法》赋予了企业有制定内部规章制度的权利,但 如果企业不依据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就会失去法律效 力,存在严重的法律风险,企业也将为此承担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等法律责任。

    (一) 一些规章制度因无法律效力而失去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的作 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 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只有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不违反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且不与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合同 相冲突,才可以在劳动仲裁和司法审判中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否则,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将会不予适用。

    (二) 企业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新《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 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 企业可能承担行政责任。

    新《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 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效,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四) 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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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 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五)企业失去了抵御劳动争议风险强有力的手段。

    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维护企业日常管理及生产正常秩序,提高 劳动生产率,提升企业文化内涵,创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同时,由于劳动 争议的复杂多样,仅靠劳动合同是不够的,企业更需借助规章制度才能处理解 决。因此,作为调解劳动争议的重要依据的企业规章制度,在处理劳动争议时 具有不可替代性。如果制定的规章制度无效,企业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将陷于被 动局面,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也失去了企业抵御劳动争议风险强有力的手段。

    二、企业规章制度存在法律风险的主要原因

    新《劳动合同法》在赋予企业规章制度制定权的同时,为了防止企业权利 的滥用,也规定了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法律要求。法律对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 要求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实体内容方面,二是程序方面。企业一些规章制度看 似非常详尽严谨,却在内容和程序上与法相悖,是存在法律风险的主要原因。

    (一) 制定主体不适格。

    为保证所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在本单位范围内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劳动 规章制度制定主体应是用人单位行政系统中处于最高层次、对单位的各个组成 部分和全体职工有权实行全面和统一管理的行政机构,并由其代表用人单位制 定并以用人单位名义颁布实施。用人单位其他管理机构,不具有劳动规章制度 的制定主体资格,只能参与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活动。企业某个部门制定并以 部门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则存在着法律效力风险。

    (二) 内容不合法、不合理。

    《劳动法》、新《劳动合同法》以及最咼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都明确规定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这里的“合法”是指所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包括: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民族自治地方依法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 条例,以及关于劳动方面的行政规章。实践中,一些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 不同程度存在着违法内容,有的在工时、休假、加班等方面违反国家规定的基 本标准;有的规定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间不能结婚生育,上下班要搜身检查,严 重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有的规定员工入职要交一笔保证金;有的随意延长 员工工作时间而不发加班工资等等,这些规章制度都是无效的。

    企业规章制度除合法外,还应合理。一些法律没有详细规定的内容,需要 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具体规定。如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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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何谓 “严重违章”、“严重失职”、“重大损害”,法律没有做出具体规定,企业 应根据所处的行业、员工从事的岗位、担任的职务等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员工 行为严重与否,把握员工违章和损失的“度”。一般来说,企业规章制度不得 违反正常的常规判断标准,应为大多数人所认同。如果这个规章制度被一个企 业的大多数职工认同了,那么就是合理的,如果大多数人认为不合理,那么这 个规定就有问题,也就失去了“合理性”。

    (三) 与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相冲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 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 的解释解决了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与企业规章制度法律优先权问题。实践中, 企业总是通过单方面制定规章制度,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的设定,以增加劳动 者的义务。由于劳动合同的效力高于规章制度,即使规章制度由职代会通过, 如果与劳动合同冲突或者不一致,除非劳动者认可,否则无效。

    (四) 违反公序良俗。

    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是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渗透到所有法律。新《劳动 合同法》也贯穿着“公序良俗”基本原则。如果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公序良 俗,职工可向劳动行政部门主张该规章制度无效。

    (五) 程序不合法。

    新《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直接涉及劳 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 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 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 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 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该条款较《劳动法》第四条,最大的发 展就在于加强了法律对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劳动规章制度的程序规定。企业在 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必须严格履行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要件。只 有经过平等协商、公示或告知劳动者法定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才具有法律约 束力。否则,企业规章制度会因制定程序缺失而无效。

    三、防范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法律风险的对策建议

    企业规章制度是维持企业正常运转、快速发展的重要保障,具有不可替代 的重要作用。但是规章制度是把双刃剑,要依法制定,严格执行。只有合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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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效并且严格执行的企业规章制度,才能强有力的支撑企业业务发展,有效防范 企业劳动用工法律风险。否则,规章制度就将成为企业管理的障碍。

    (一) 成立职工代表大会,健全工会组织,发挥工会桥梁和监督作用。

    新《劳动合同法》赋予了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 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 者的合法权益;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规章制度的平等协商确定权;劳动规 章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建议修改权等职权。因此,企业需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 和工会组织,在制定规章制度时,要与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充分协商,讨论确 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内容;实施时,要尊重职工个人或代表及工会的 修改建议,完善规章制度相关内容,充分发挥工会的桥梁和监督作用。

    (二) 依法制定,确保合法有效。

    企业制定规章制度必须做到制定主体适格、内容合法、合理且程序完善, 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与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相冲突。另外,企业需注意以 下细节:

    企业要重点注意法律的一些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

    规章制度中应避免没有责任的条款。

    规章制度中不能规定本应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

    虽然新《劳动合同法》从程序上加大了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限制,但企业 仍然享有比较大的自主权。而劳动合同中的事项却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事 项。因此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实践中,仲裁机构和法院在衡量企业规章制度 的效力时,往往会认为,凡是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的事项,如果没有经过协商 而由单位单方面在规章制度中进行规定时,一般情况下都不会作为审理案件的 依据。

    明确规章制度的效力范围。

    规章制度制定时应明确其效力范围,即对哪些人有效,在哪些场合有效, 适用于哪些事情,什么时候生效,有无溯及力等。

    (三) 严格执行,依章治企。

    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的“法律”,只有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觉 地依据完善的规章制度实施管理,管理才会是行之有效的。企业职工对规章制 度的意见经常表现在执行过程中的不公正,就是对违反规章制度职工处理的标 准并不一致,管理者在实施规章制度时带有非常大的人为因素,从而造成职工 对规章制度的反感。

    (四) 清理现有规章制度,及时修改、重建与新《劳动合同法》不一致的 内容,完善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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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制度应及时修改、补充。一是企业要随时关注现行法律的修改及新法 律的出台,修改不合法的内容;二是企业要尊重法律赋予工会或职工在规章制 度实施过程中的建议修改权,协商修改相应内容;三是企业要依据自身发展及 内外环境的变化,依法修改、补充不适合的相关内容;四是制定员工手册,公 示现有规章制度;五是依法对现有规章制度重新修改后,采取适合的方式公示 或告知劳动者,完善法定程序。

    (五)提升企业文化内涵,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完善的规章制度体现了职、权、责的统一,能够充分调动企业部门、人员 的积极性。通过对企业规章制度的良性实施,实现企业与职工发展的目标、行 为统一,在劳动者身上体现企业精神,形成完整的企业文化,构建和谐稳定的 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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