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心得体会
  • 办公文秘
  • 报告总结
  • 致辞讲话
  • 条据书信
  • 合同范本
  • 宣传用语
  • 导游词大全
  • 党团范文
  • 毕业大全
  • 个人写作
  • 其他范文
  • 工作总结
  • 工作计划
  • 党建材料
  • 发言稿
  • 讲话稿
  • 演讲稿
  • 述职报告
  • 脱贫攻坚
  • 谈话记录
  • 党课下载
  • 主题教育
  • 对照材料
  • 自查报告
  • 观后感
  • 读后感
  • 事迹材料
  • 策划方案
  • 当前位置: 工作范文网 > 范文 > 导游词大全 > 正文

    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标准-标准全文及编制说明

    时间:2020-11-24 10:04:02 来源:工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工作范文网手机站

    PAGE 17

    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标准

    The?Planning?and?Construction?Standard?of? Elderly?Care?Facilities

    (征求意见稿)

    目 次

    TOC \o "1-2" \h \z \u 15280 1 总则 1

    12691 2 术语 2

    14273 3 分类及配置要求 4

    27234 3.1分类 4

    19697 3.2配置要求 5

    6174 4 布局与选址 7

    30592 4.1布局 7

    2637 4.2选址 7

    9208 5 场地规划 9

    29169 5.1场地与建筑 9

    17292 5.2道路与停车 9

    14039 5.3绿地与景观 10

    5266 6 房屋建筑 11

    17591 6.1建筑设计 11

    18361 6.2建筑设备 12

    30225 本标准用词说明 15

    1 总 则

    1.0.1 为适应老龄化社会发展的需要,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规模和空间合理布局,规范建设内容,提高规划建设水平,为老年人提供安全、方便、舒适、卫生的生活环境,结合安徽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必须执行本标准。

    1.0.3 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并与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

    2 符合“城乡统筹、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的原则;

    3 符合老年人生理和心理的需求,并综合考虑日照、通风、防寒、采光、防灾、无障碍及管理等要求;

    4 符合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1.0.4 安徽省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老年人 The Elderly

    60周岁及以上的人。

    2.0.2 养老服务设施 Elderly Care Facilities

    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紧急救援和社会服务等方面专项或综合服务的建筑和场所的通称。

    2.0.3 机构养老 Institutional for the Elderly Service

    通过综合性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生活护理、健康管理和文体娱乐活动等主要内容的养老模式。

    2.0.4 社区养老 Community Support for the Elderly Service

    通过政府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建立以社区服务为依托、专业化服务为依靠,向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为主要内容的养老模式。

    2.0.5 居家养老 Home Care for the Elderly Service

    以上门服务为主要形式,涵盖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等,使老年人在社会化服务协助下通过家庭照料养老。

    2.0.6机构养老服务设施 Institution-based Facilitiesfor the Elderly Care

    为城乡老年人提供住宿、生活照料、膳食、康复、护理、医疗保健、心理支持、临终关怀等综合服务的全托型养老设施,包括养老院、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公共服务属性)及老年养护院等。

    2.0.7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Community-based Facilities for the Elderly Care

    为城乡社区养老、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餐饮服务、个人护理、保健康复、娱乐等功能的日托及上门照护服务型养老设施,包括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老年服务站等。

    2.0.8养老服务(指导)中心 Guidance Center for the Elderly Service

    为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行业管理、资源链接、人员培训等功能的服务设施,包括县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街道养老服务中心、乡镇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其中街道和乡镇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增设为老服务功能。

    3 分类及配置要求

    3.1 分 类

    3.1.1 养老服务设施按养老模式、服务内容和服务形式分为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二类。

    表3.1.1 养老服务设施分类、养老模式、服务内容及形式一览表

    设施分类

    养老模式

    服务内容

    服务形式

    机构养老服务设施

    机构养老

    提供住宿、生活照料、膳食、康复、护理、医疗保健、心理支持、临终关怀等综合服务

    集中入住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社区养老

    提供餐饮服务、个人护理、保健康复、娱乐等功能的日托及上门照护服务

    社区照料

    居家养老

    上门服务

    3.1.2 养老服务设施分类配建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表3.1.2 养老服务设施分类配建表

    设施

    分类

    设施名称

    城市地区

    乡镇地区

    城市

    街道

    社区

    镇区

    (乡集镇)

    村庄

    机构养老服务设施

    养老院、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养护院、老年公寓(公共服务属性)等

    -

    -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养老服务指导中心

    -

    -

    -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养老服务中心、老年服务站等

    -

    注:1 表中▲为应配建,△为宜配建。

    2 各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数量应根据各城镇的具体情况综合确定。

    3.2 配置要求

    3.2.1 城乡养老服务设施的总床位数量,应按城乡老年人口不少于45张/千名老人的指标计算。

    3.2.2 城乡养老服务设施应分区、分级设置,人均用地不应少于0.2m2。

    3.2.3 城乡地区根据老年人数量、年龄结构、分布情况、健康状况和规划常住人口规模等,按照合理的服务半径,分区分级设置城乡养老服务设施,其单项配建规模、要求及指标,应符合表3.2.3-1和表3.2.3-2的规定,并应纳入相关规划。

    表3.2.3-1 机构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要求及指标

    服务区域

    常住人口(万人)

    配建规模及要求

    配建指标

    建筑面积(m2/床)

    用地面积(m2/床)

    城市地区

    -

    城市级养老机构每处规模宜大于500床

    街道级养老机构每处规模不宜小于200床,不宜大于500床

    床位数总量应满足城市总床位预测数量

    ≥35

    25-50

    乡镇地区

    >5

    (1)一般应配建不少于350床位,并应满足乡镇总床位预测数量

    (2)每处规模宜100-200床

    ≥35

    35-50

    3-5

    (1)一般应配建200-350床位

    (2)每个乡镇应至少设置1处

    (3)每处规模宜100-200床

    1-3

    (1)一般应配建60-200床位

    (2)每个乡镇应至少设置1处

    <1

    (1)按照乡镇总床位预测数量配置

    (2)每个乡镇宜至少设置1处,宜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老年人公共活动设施合并设置

    注:1 各地可根据老龄化率和千名老人养老床位指标,对配建规模予以相应调整。

    2 乡镇地区常住人口规模分级按照乡镇行政管辖范围计算。

    3 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应独立设置,并提供室外活动场地。

    表3.2.3-2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要求及指标

    服务区域

    常住人口(万人)

    配建规模及要求

    建筑面积配建指标

    城市地区

    城市

    -

    原则上各县(县级市、市辖区)设置1处县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

    ≥600㎡

    街道

    5.0左右

    (1)原则上各街道设置1处街道养老服务中心

    (2)应附设不少于10张全托床位,为居家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短期托养服务

    (3)宜利用街道办事处配建用房独立设置,确有困难的,可与养老机构、社区生活服务中心、卫生服务站点等已有的服务设施综合设置

    ≥500㎡

    社区

    1.0左右

    应至少设置1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应附设不少于5张中午休息简易床位

    宜与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卫生服务站点、文化服务设施等综合设置

    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

    350-750㎡

    乡镇地区

    镇区、乡集镇

    -

    原则上设置1处乡镇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应附设不少于10张全托床位,为居家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短期托养服务

    镇区人口规模大于3万人的乡镇,根据服务半径,每增加1.0万人,应增设1处社区养老服务站,附设不少于5张中午休息简易床位

    养老服务指导中心≥500㎡

    社区养老服务中心≥300㎡

    村庄

    0.3左右

    每个行政村应至少设置1处

    应附设不少于5张中午休息简易床位

    宜与村委会合并设置并提供一定面积的室外活动场地

    常住人口不足0.1万人的村庄,其配建指标可适当降低

    400㎡/处

    0.2左右

    300㎡/处

    0.1左右

    200㎡/处

    注:街道级养老服务中心服务范围超过10平方公里或覆盖人口超过5.0万人,可设立分中心。

    3.2.4城市及乡镇旧区养老服务设施的配建要求及指标应满足设施基本功能的需要,其指标不应低于本标准表3.2.3-1和表3.2.3-2中相应指标的70%,并应符合当地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3.2.5建成区内养老服务设施可结合老年人服务人口规模,可利用设施等既有条件,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进行配置。

    4 布局与选址

    4.1 布 局

    4.1.1 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以及当地老年人口的分布特点,并宜靠近居住人口集中的地区布局。

    4.1.2 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地区应根据养老床位需求和方便管理的原则,结合县区、街道管辖范围等因素分区设置;乡镇地区应以乡镇管辖范围为单元设置。

    2 宜独立设置,宜与医院、乡镇卫生院、公园绿地等设施邻近设置。

    4.1.3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地区应结合街道、社区管辖范围等因素均衡设置,服务半径宜小于300m;乡镇地区应结合镇区、乡集镇、村庄管辖范围及常住人口规模等因素分级合理设置,服务半径宜小于1000m。

    2 宜与同级别老年人公共活动设施合并设置,并鼓励与社区服务设施、社区绿地等综合设置。

    4.1.4养老服务设施与其他功能综合设置时,应满足卫生条件,并保持一定的独立性,避免干扰。

    4.2 选 址

    4.2.1 养老服务设施应选择在地形平坦、自然环境较好、阳光充足、通风良好的地段布置,严禁选择在地震、地质塌裂、暗河、洪涝等自然灾害隐患的地段。

    4.2.2 养老服务设施应选择在具有基本公共服务和良好基础设施条件的地段布置,有条件的地区宜布置在与医疗康复设施交通联系便捷的地段。

    4.2.3 养老服务设施应选择在交通便捷、方便可达的地段布置,宜临近公交、轨道交通站点设置,但应避开对外公路、快速路及交通量大的交叉路口等地段。

    4.2.4 养老服务设施应远离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的生产储运等用地。

    5 场地规划

    5.1 场地与建筑

    5.1.1 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应为老年人设室外活动场地;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宜为老年人设室外活动场地。老年人使用的室外活动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满足老年人室外休闲、健身、娱乐等活动的设施和场地条件。

    2 室外活动场地应与城市道路有5米以上的隔离带,不宜贴近建筑外墙布置。

    3 休憩空间应选择在避风向阳处,同时设有座椅、健身器材等休息活动设施。

    4 老年人集中的室外活动场地应与满足老年人使用的公用卫生间邻近设置。

    5 地面应平整防滑、排水畅通,当有坡度时,坡度不应大于2.5%。

    5.1.2 养老服务设施建筑总平面应根据设施的不同类型进行合理布局,功能分区、动静分区应明确。

    5.1.3 养老服务设施建筑基地及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不宜开向城市主干道。货物、垃圾、殡葬等运输宜设置单独的通道和出入口。

    5.2 道路与停车

    5.2.1 场地交通组织应便捷流畅,满足消防、疏散、运输要求的同时,应避免车辆对人员通行的影响。

    5.2.2 场地道路系统应保证救护车辆能停靠在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处,且应与建筑的紧急送医通道相连,并满足相关无障碍要求。

    5.2.3 场地应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在机动车停车场距建筑物主要出入口最近的位置上应设置无障碍停车位或无障碍停车下客点,并与无障碍人行道相连。无障碍停车位或无障碍停车下客点应有明显的标志。

    5.3 绿地与景观

    5.3.1 场地应进行景观环境和园林绿化设计。绿化植物应适应当地气候,且不应对老年人安全和健康造成危害。

    5.3.2 室外活动场地内的植物配置宜四季常青及乔灌木、草地相结合,不应种植带刺、有毒及根茎易露出地面的植物。

    5.3.3 场地设置观赏水景水池时,应有安全提示与安全防护措施。

    6 房屋建筑

    6.1建筑设计

    6.1.1 养老服务设施建筑宜独立设置,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及半地下室;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可与其他公共建筑合并设置,其交通系统应独立。

    6.1.2 建筑抗震设防等级标准应按重点设防类建筑进行抗震设计。

    6.1.3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且其疏散距离及宽度应符合有关建筑设计防火疏散的要求。

    6.1.4 标识系统应明晰、连续,且字体醒目、图案清晰。

    6.1.5 建筑造型宜具有地方特色、时代风貌;建筑色彩宜柔和并与环境相适宜。

    6.1.6 养老服务设施应在二层及以上有居室的楼层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难间净面积应满足下表规定

    表6-1 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避难间净面积要求

    层床位数

    避难间面积(㎡)

    ≤20

    10

    20-35

    15

    36-49

    20

    50-60

    25

    (2)避难间兼作其他用途时,应保证人员的避难安全,且不得减少可供避难的净面积;

    (3)应靠近楼梯间,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4)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消防应急广播;

    (5)避难间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6)避难间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6.2建筑设备

    6.2.1 给水排水

    1 养老服务设施建筑内各类生活供水水质应满足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2 养老服务设施建筑内应选用节水型、低噪声的卫生洁具和给排水配件、管材。

    3 养老服务设施建筑的公用卫生间宜采用光电感应式、触摸式等便于操作的水嘴和水冲式坐便器冲洗装置。室内排水系统应通畅便捷,并保证有效的水封要求。

    6.2.2 供暖与空调通风

    1 养老服务设施建筑应设安全可靠的供暖设施。采用电加热供暖应符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2 散热器、热水辐射供暖分集水器必须有防止烫伤的保护措施。

    3 厨房、卫生间、浴室等应设置具备防止回流功能的机械排风设施。

    6.2.3建筑电气

    1 建筑出入口、阳台应设照明设施。供老年人使用的盥洗盆或盥洗槽、厨房操作台应设局部照明,有条件时,每个居室的门外可增设局部照明。

    2 居室至居室卫生间的走道墙面距地0.40m处应设嵌装脚灯,居室的顶灯、长过道的照明宜采用双控开关两地控制。

    3 照明开关应选用带夜间指示灯的宽板翘板开关,安装位置应醒目,且颜色应与墙壁区分,高度宜距地面1.10m。

    6.2.4智能化系统

    1 信息设施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配置有线电视、电话、信息网络等信息设施系统。

    (2)老年人居室、单元起居厅和餐厅、文娱与健身用房、康 复与医疗用房应设有线电视、电话及信息网络插座。

    (3)宜设无线局域网络全覆盖设施。

    2 公共安全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内以及室外活动场所(地)应设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各出入口、走廊,单元起居厅、餐厅,文娱与健身用房,各楼层的电梯厅、楼梯间,电梯轿厢等场所应设安全监控设施。

    (2)建筑首层宜设入侵报警装置。

    (3)老年人居室、单元起居室、餐厅、卫生间、浴室、盥洗室、文娱与健身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均应设紧急呼叫装置,且应保障老年人方便触及。紧急呼叫信号应能传输至相应护理站或值班室。呼叫信号装置应使用50V及以下安全特低电压。

    (4)失智老年人的照料单元宜设门禁系统。

    3 照护及健康管理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设照护及健康管理平台,对照护人群的健康数据进行采集、分析和管理。

    (2)建筑内以及室外活动场所(地)宜设活动监护及无线定位报警系统。

    (3)特殊照料人群(如失智老人)应设防走失装置。

    (4)宜设照料人群与家人间信息及时传递装置。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该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应按……执行”。

    安徽省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标准名称

    《安徽省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标准》

    任务来源

    (2018-3-285)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18年第三批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皖市监函〔2019〕10号)文件,项目计划号:2018-3-285

    负责起草单位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处、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安徽省城乡规划院

    单位地址

    合肥市包河区桐城南路363号

    参与起草单位

    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合肥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标准起草人

    (全部起草人,应与标准文本前言中起草人排序一致)

    序号

    姓名

    01

    王晓魁

    02

    江 冰

    03

    刘复友

    04

    奚星伍

    05

    龙兆云

    06

    李永海

    07

    毕功华

    08

    韩 冰

    09

    陶雨薇

    10

    黄 闯

    11

    程 勤

    12

    张高华

    13

    王智慧

    14

    任 禄

    编制情况

    1、编制过程简介

    (一)标准立项

    2018年7月,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关于《安徽省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标准》立项申请的函。

    2018年8月,在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参加2018年安徽省省级标准立项评估会,并通过专家评审。

    2018年9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同意《安徽省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标准》立项和安徽省省级标准制定计划的函。

    (二)成立编制组

    2018年10月,由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召开安徽省省级标准制定的工作会议,成立由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处、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安徽省城乡规划院为主编单位,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合肥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为参编单位的编制组,并制定编制工作方案。

    (三)编制组讨论会

    2018年10月上旬,省厅标准定额处带队赴芜湖市、黄山市和宿州市进行调研,了解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导则实施情况。

    2018年10月中下旬,编制组召开多次工作会议,研究讨论导则实施情况调研报告和标准编制大纲,形成第一版初稿。

    2018年11月,编制组召开内部讨论会,研究修改标准术语和章节目录内容,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8年12月1日,主编单位组织召开内部专家技术审查会,对标准内容提出修改意见,由编制组修改完善,形成专家验收稿。

    2018年12月4日,省厅标准定额处组织召开专家验收会,标准符合采购需求及合同要求,通过验收会。

    2019年4月21日,编制组召开内部讨论,针对专家验收意见进行修改和内部校审。

    2020年10月,编制组召开多次内部讨论会,结合新时代新发展新要求和国家新的标准规范,形成正式征求意见稿。

    (四)征求意见阶段

    2、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

    必要性:

    目前我国正处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国家养老服务体系发展转变。养老对象由“兜底型”转为“普惠型”,供给方式由“传统单一”转为“多元化社会养老”,保障内容由“生活照料”转为“身心共养”,设施配套由“定向设置”转为“均等配置”。

    自安徽省《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导则》(2016年6月)试行之后,国家、安徽省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包括《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指导规范(试行)》,住建部出台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局部修订)等一系列标准规范。

    安徽省比全国提早一年进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口基数大、增速快;人口老龄化进程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未富先老现象明显;人口老龄化城乡差异显著。因此,亟需通过《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标准》的编制,为全省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提供了技术指引,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

    意义:

    (1)与国家标准《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局部修订)、《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相衔接,并结合《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指导规范(试行)》,围绕全面建成“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目标,提供在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方面的技术支持,统一建设标准、目标和建设方式,推动安徽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2)促进健全安徽省养老服务网络,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3)促进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养老设施,拓展养老服务内容,繁荣养老服务消费市场,有效拉动内需、扩大就业、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推进安徽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3、制定标准的原则和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关系。

    1、标准化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2、标准化法第十条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3、标准化法第十三条 :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

    结合安徽省实际,为适应老龄化社会发展的需要,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规模和空间合理布局,规范建设内容,提高规划建设水平,为老年人提供安全、方便、舒适、卫生的生活环境,编制组根据《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2007(2018年版)、《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等国家、行业、协会标准,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近年来安徽省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实践和研究成果,参考了有关国内、国际先进标准和工程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及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制定与现行的法律法规无冲突,与相关标准协调配套。

    4、主要条款的说明,主要技术指标、参数、试验验证的论述

    《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标准》包括6章,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分类分级配置要求;4布局与选址;5场地规划;6房屋建筑。每章的编制情况说明如下:

    第1章:总则

    本章对规范制定的目的和意义进行了阐述,对规范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规定。

    第2章:术语

    本章对养老服务设施的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定义。所列术语主要有养老服务设施、机构养老、社区养老、居家养老等。

    第3章:分析分类及配置要求

    3.1分类

    3.1.1~3.1.2养老服务设施按养老模式、服务内容和服务形式分为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二类。养老服务设施分类配建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表3.1.2 养老服务设施分类配建表

    设施

    分类

    设施名称

    城市地区

    乡镇地区

    城市

    街道

    社区

    镇区(乡集镇)

    村庄

    机构养老服务设施

    养老院、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养护院、老年公寓(公共服务属性)等

    -

    -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养老服务指导中心

    -

    -

    -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养老服务中心、老年服务站等

    -

    注:1 表中▲为应配建,△为宜配建。

    2 各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数量应根据各城镇的具体情况综合确定。

    3.2配置要求

    3.2.1~3.1.3城乡养老服务设施的总床位数量,应按城乡老年人口不少于45张/千名老人的指标计算。城乡养老服务设施应分区、分级设置,人均用地不应少于0.2m2。根据老年人数量、年龄结构、分布情况、健康状况和规划常住人口规模等,按照合理的服务半径,分区分级设置城乡养老服务设施

    第4章:布局与选址

    4.1布 局

    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宜独立设置,宜与医院、乡镇卫生院、公园绿地等设施邻近设置。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城市地区应结合街道、社区管辖范围等因素均衡设置,服务半径宜小于300m;乡镇地区应结合镇区、乡集镇、村庄管辖范围及常住人口规模等因素分级合理设置,服务半径宜小于1000m。宜与同级别老年人公共活动设施合并设置,并鼓励与社区服务设施、社区绿地等综合设置。

    4.2选 址

    4.2.1~4.2.4 养老服务设施应选择在地形平坦、自然环境较好、阳光充足、通风良好的地段布置,严禁选择在地震、地质塌裂、暗河、洪涝等自然灾害隐患的地段;具有基本公共服务和良好基础设施条件的地段布置,有条件的地区宜布置在与医疗康复设施交通联系便捷的地段。在交通便捷、方便可达的地段布置,宜临近公交、轨道交通站点设置,但应避开对外公路、快速路及交通量大的交叉路口等地段;远离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的生产储运等用地。

    第5章:场地规划

    5.1场地与建筑

    5.1.1~5.1.3 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应为老年人设室外活动场地;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宜为老年人设室外活动场地。养老服务设施建筑总平面应根据设施的不同类型进行合理布局,功能分区、动静分区应明确。养老服务设施建筑基地及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不宜开向城市主干道。货物、垃圾、殡葬等运输宜设置单独的通道和出入口。

    5.2道路与停车

    5.2.1~5.2.3场地交通组织应便捷流畅,满足消防、疏散、运输要求的同时,应避免车辆对人员通行的影响。场地道路系统应保证救护车辆能停靠在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处,且应与建筑的紧急送医通道相连,并满足相关无障碍要求。场地应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在机动车停车场距建筑物主要出入口最近的位置上应设置无障碍停车位或无障碍停车下客点,并与无障碍人行道相连。无障碍停车位或无障碍停车下客点应有明显的标志。

    5.3绿地与景观

    5.3.1~5.3.3 场地应进行景观环境和园林绿化设计。绿化植物应适应当地气候,且不应对老年人安全和健康造成危害。室外活动场地内的植物配置宜四季常青及乔灌木、草地相结合,不应种植带刺、有毒及根茎易露出地面的植物。场地设置观赏水景水池时,应有安全提示与安全防护措施。

    第6章:房屋建筑

    6.1建筑设计

    6.1.1~6.2.6 养老服务设施建筑宜独立设置,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及半地下室;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可与其他公共建筑合并设置,其交通系统应独立。建筑抗震设防等级标准应按重点设防类建筑进行抗震设计。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且其疏散距离及宽度应符合有关建筑设计防火疏散的要求。养老服务设施应在二层及以上有居室的楼层设置避难间。

    6.2建筑设备

    6.2.1~6.2.4针对养老服务设施的给水排水、供暖与空调通风、建筑电气、智能化系统提出相关规定。

    5、标准中如果涉及专利,应有明确的知识产权说明

    本规程不涉及专利。

    6、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说明采标程度,以及国内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

    无采用国际或国外标准。

    7、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本规程在编制过程中无重大意见分歧。

    8、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实施日期等)

    规程实施后,由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荐给相关单位使用。

    本规程实施后,规程编制单位将会同标准化技术机构组织使用单位对该规程进行宣贯,利用各种宣传媒体,使相关使用单位尽快熟悉、了解、掌握和应用本规程,促进相关单位按照规程实施安徽省城市旧水泥路面改造工程共振碎石化技术的应用与推广工作,规范安徽省城市旧水泥混凝土路面共振碎石化技术要求,保证工程质量。

    9、废止现行相关标准的建议

    无废止标准。

    10、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

    无。

    没有的请填写 “无”

    • 下载文档
    • 收藏
    • 0

    有关的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