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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景区管理办法

    时间:2021-05-05 13:24:51 来源:工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工作范文网手机站

    ***景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创造整洁、舒适、安全、有序的北石窟驿景区旅游环境,保障景区内各经营者和游客的合法权益,根据《庆阳北石窟寺文化生态旅游区总体规划》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镇原县北石窟驿景区(以下简称“景区”)内居住和从事经营及其它活动的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接受管理所的统一管理调度。第三条县人民政府设立镇原县北石窟驿景区管理所(以下简称“管理所”),依托公安、规划、住建、国土、工商、城管、安监、卫生、食药、环保等部门在景区依法行使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开发、统一管理、统一执法的管理职权。第二章经营活动及秩序管理第四条景区内所有板块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设计和协议约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合法经营,各板块所经营的商品不得超出范围经营。否则,管理所将依法给予警告、限期改正等处罚;
    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取消经营资格。第五条北石窟驿站、上善若水体验板块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设计依规由开发商自主经营管理。否则,管理所将依法取缔经营资格。第六条景区外群众经营板块由太平镇政府管理。该板块只允许经营旅游纪念品、文玩、手工工艺品及小百货等成品商品,禁止经营餐饮类项目。否则,管理所将组织相关部门依法整治。第七条景区内所有经营活动必须按照工商、税务、卫生、食药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相关证照,严禁无证经营。第八条经营者在景区从事经营活动时,必须亮证经营,按规定明码标价,不得随意涨价,敲诈游客。否则管理所将依法要求停业整顿。第九条经营者在装修经营场所时,装修风格必须与景区规划的整体风格相协调,严禁私自拆除改建景区内原有建筑。否则,管理所将依法要求其停业整顿,对整改不到位或不整改的,取消其经营资格。第十条各经营板块销售门票时必须征得景区管理所许可,具体价格由物价部门核准。第十一条严禁任何经营者在商铺门前、路沿石及过道两侧等区域搭建临时棚帐或摆设摊点。否则,管理所将组织相关部门依法拆除。第十二条禁止在景区经营商铺外使用高音喇叭或其他产生噪音的方式招揽生意。第十三条景区内严禁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第十四条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有毒有害和变质食品。第十五条遇有重要赛事、节日庆典及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社会团体调研、考察、参观、学习等活动时,景区内各经营主体及警务室必须服从景区管理所的临时安排。第三章公共服务及环境卫生管理第十六条景区物业公司及各板块经营必须严格落实“三包六禁”责任制(三包:包卫生、包秩序、包管护;
    六禁:禁止乱泼乱倒、禁止乱贴乱画、禁止乱拴乱挂、禁止乱挖乱占、禁止乱停乱放、禁止乱搭乱建”)。第十七条公共区域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及公益设施维护管理由景区物业公司具体负责,必须做到责任区域内无垃圾乱倒、杂物乱堆、污水乱流、塑料废弃物乱扔等现象。第十八条各板块及商铺内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由各经营者自行负责,必须保持商铺内外干净整洁。各经营者每天关铺前必须清扫卫生,并把垃圾放在指定地点。严禁在正常营业时间内把铺位垃圾堆放在通道内或其他公共场地上。第十九条严禁向景区内水水池等水域倾倒废物、垃圾和排放污水。第二十条物业公司、商铺经营者有权对景区内各种破坏环境卫生等各种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第二十一条景区物业公司及各板块经营必须认真做好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作。否则,景区管理所将采取责令清洁、书面警告、罚款等措施进行处罚;
    情节严重的,景区将解除合同。第二十二条景区各板块及商铺经营者必须按时足额缴纳水、电、卫生、垃圾清运、污水处理等费用,如有拖欠费用等行为,物业公司有权停止水电供应。第二十三条景区公共服务及设施管护费用在正式运营前期由景区管理所承担。景区开业运行后,管理费用将采取从门票收入提取、停车服务费支取、各板块经营者分摊等形式进行筹集。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二十四条经营户和经营单位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杜绝不安全事故的发生,景区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必须强化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管理。第二十五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第二十六条景区内社会治安由警务室具体负责;
    医疗救助由医务室具体负责;
    车辆停放、交通疏导由管理所统筹协调,警务室和物业公司具体负责。第二十七条商铺经营者和经营企业是安全责任主体,必须对经营范围内发生的消防事故、食物中毒等安全事故负全部责任。第二十八条管理所必须定期组织消防、安监、食药等部门对商铺进行检查,对发现问题的商铺进行停业整顿,待整顿到位后方可开业经营。第二十九条如遇紧急情况或突发事故时,管理所和警务室应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并做好现场处置工作。第五章矛盾纠纷调处管理第三十条景区内各经营板块在招租和雇用人员时,必须签订招租或用工合同,当发生劳务、经济等纠纷时,由各板块自行协调或交由司法部门解决。第三十一条若景区周边群众发生上访闹访缠访等事件时,所上访闹访的群众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交由当地政府进行调解处理。第三十二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双方协商、向管理所申请调解或向司法部门申诉等方式进行调处。第三十三条景区内任何人员若有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县旅游开发建设管理办公室。本办法未涉及到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为准。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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