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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宣讲稿

    时间:2020-11-06 11:49:41 来源:工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工作范文网手机站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宣讲稿【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演讲稿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演讲稿

      张好奇

      (引入有关新消法出台的新闻报道视频)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历史沿革

      1992年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指导下,着手起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最终形成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草案)》。

     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全票通过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保法》),并于1994年1月1日施行。该法经过2013年修订,于2014年3月15日施行。2013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修改的《消保法》)条文由原来的五十五条增加到修订后的六十二条,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体现了最大化的原则,也是法律与时俱进的反映。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的背景

      《消保法》实施(1994年1月1日)已近20年。如今,消费己经成为推进经济增长的最强动力,但消费者保护的状况仍然不容乐观,消费欺诈、不合理的收费、不公平的格式条款以及维权的困难都表明经营者尚未给予消费者以充分的尊重。营造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氛围,需要多方面的努力,进一步完善消费立法是社会需要。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指导思想

      自实施以来,《消保法》对于提高消费者的权利意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惩处行为不端的经营者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近20年来,中国经济发展迅猛,消费的内容和消费的方式都远非《消保法》实施之时所能比拟的。一方面,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了丰富的商品和服务,满足了消费者的各种需求;但另一方面,消费市场仍有待规范,经营者处于明显强势地位,

      对消费者利益尊重不够。在这样一种社会经济背景之下进行《消保法》修改应当坚持何种指导思想,值得思考。新修改的《消保法》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就是对消法指导思想的发展。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近年来,学界针对《消保法》的适用范围有较多研讨。引发这种争论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是认为《消保法》第二条对适用范围的规定不够清晰;二是司法实践中发生了某些类型的纠纷是否属于消费纠纷的争议,如医疗纠纷、教育纠纷、价格高昂商品(如别墅、游艇、私人飞机)的买卖纠纷。另外,金融危机爆发后引起关注的金融领域消费者是否应在《消保法》保护范围之内也是近来争议较高的主题

      五、消费者权利的充实与完善

      《消保法》,第二章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即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索赔权、结社权、受教育权、人格尊严权和监督权。新修改的《消保法》进一步完善消费者权利制度,是《消保法》修改的核心所在,具体的修改和完善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增加消费者个人信息权

      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法律应当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的内容。

      同时,在对应的经营者义务一章中增加了第二十九条,规定更为详细。此外,在第五十条、第五十六条进一步规定了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其目的都在于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提高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力度。但是,在实践中如何举证和要求索赔尚存在较大困惑。

      (二)增加消费者无理由解除权(后悔权)

      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关于网络购物消费者无理由退货的后悔权,尽管该条内容出现在经营者义务一章中,但并不影响该条是消费者权利的定性。

      该条规定是新修改的《消保法》的重大创造,对于当前网购等远程购物交易

      的消费者的安全性的增加有重大意义,其在实践中如何应用和操作也需要具体解读与讲解。

      (三)强化消费者的知情权

      尽管《消保法》第八条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但操作性和实用性较弱,新修改的《消保法》在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对各种不同类型商品和服务的消费者的知情权进行全方位保护,规定了经营者的对应义务,从而提高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力度。

      (四)细化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保法》在第十条规定了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新修改的《消保法》为了更好的落实消费者的此项权利,在经营者义务一章中通过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对强制交易行为的进-步限定,细化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保护。

      六、强化经营者的义务

      近年来我国在某些消费领域借鉴国外经验,引进了新的责任形态,如召回制度,己在《消保法》修订时作出回应。自《消保法》实施以来,我国民事立法在法律责任领域有了长足的发展,1999年《合同法》完善了违约责任制度,2007年《物权法》确立了物权法领域的法律责任制度,2009年《侵权责任法》全面规定了侵权责任制度。以上述三部法律为基础,并辅以各单行立法、司法解释及行政法规,我国民事责任立法己经相当完善。《消保法》在修订过程中也充分吸收了上述立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从而使本法对经营者法律责任的规定更为完善。

      (一)强化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为了更好保障消费者的安全权,在第十八条第二款增加经营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在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救济。该规定借鉴了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但也是对其规定的继承与发展。

      此外,在第十九条中规定了经营者发现缺陷产品和服务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时,经营者应当承担的报告和告知的义务、补救措施及支付相应的费用。

      (二)完善“三包”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提高了对经营者"售货服务"的要求,扩大了“三包”的适用范围,

      明确了消费者的优先退货权。规定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并明确了七日之后经营者应承担退货、修理、更换义务的情形。除此之外,在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完善缺陷产品“召回”的规定

      过去,我国缺陷产品的召回散见于各类法律法规,缺乏完整表述,新修改的《消保法》规定召固的范围也适用所有商品或者服务,并将其法律位阶由行政法规、规章提升至基本法律,这是个非常大的进步。

      第十九条规定的“召回”是经营者主动发现,而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召回”是指国家行政部门发现和认定的,是被动的。通过对"“召回”规定的细化,进一步落实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四)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针对纠纷过程中消费者举证困难,为了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洁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破解消费者举证难问题。值得注意的是,该规则有适用范围和时间限制。

      (五)严格规制不公平格式条款

      消费者在一些场所消费时,经常会遇到不少“商家提示”,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进行了限制及损害。像在航空、金融、电信、房地产、保险、旅游等众多领域,商家往往用格式条款让消费者不得不“自愿”掉入消费“陷阱”。第二十六条充实了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对于经营者以不公平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了规制,对以往’霸王条款”进行规范。但是,现实中对条款内容是否”不合理”、“不公平”的理解,尚未有具体的规定。

      七、国家对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一)增加行政部门抽检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在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方面,主要是赋予行政部门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检,并及时将结果公开的权利,以及责令经营者对于缺陷产品立即处理的权利。

      (二)落实国家对消费者投诉的保护

      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行政部门接到投诉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处理并告知消费者,体现了是因家对于消费者投诉权的保护与落实。

      (三)明确消协的诉权

      第四十七条赋予了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但是,该制度涉及的诉讼条件、费用的承担、诉后赔偿金的分配以及司法裁判的依据等与之相配套程序尚需完善。

      这些都是国家对于消费者权益加强保护的重大举措。

      八、加重违法经营者的责任

      《消保法》第七章特设“法律责任”一章,集中规定经营者应对消费者承担的法律责任。除该章之外,消保法》其他各章亦有关于经营者法律责任的规定,如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等。不过,自该法实施以来,学界对其法律责任的设计多有指责,尤其是对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批评甚多。新修改的《消保法》从加重违法经营者的责任角度考虑,对此进行了较大的修改:

      (一)提高惩罚性赔偿数额

      1、增加赔偿内容

      第四十九条增加了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增加消费者精神损害赔偿

      第五十一条来自2010年的《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其条文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算是对《侵权责任法》的继承与发展,是《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在消费者保护领域的具体化。

      3、提高了欺诈行为的赔偿金额

      第五十五条第‘款是对《消保法》最有影响力的第四十九条做了更新更全的修改,不仅将增加的赔偿额提高到商品或服务价款的三倍,还规定了500元这样一个最低数额,目的都在于强化经营者责任,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

      4、消费者人身损害赔偿的全新计算标准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宣讲稿【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小学法制宣传讲稿

      增强权利意识 争当优秀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制宣传讲稿

      同学们

      在一次有一百名小学生参加的调查活动中,有这样一道问题“如果新买的钢笔不好用,你会怎么办?”结果只有两名学生回答要求退换,其他学生回答不是“算了,凑合用吧”就是“再买一支好了”。而如果这样的事情发生在外国的孩子身上,他们会怎么做呢?恰恰相反,除了极少数,其他人都会要求退换甚至进行投诉。这样一种现象告诉我们,小学生要增强作为消费者的权利意识。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我们国家在1993年10月31日颁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且于1994年1月1日正式执行。社会上从事经商的人常常有一种说法“要发财,吃小孩。”意思是小朋友的钱最好赚。其实,除了因为卖儿童商品利润高以外,还与小朋友消费权利意识淡薄有关,许多小朋友明知自己吃了亏,也“忍气吞声”,不去追究。要做一名优秀的消费者,最主要的是知道有哪些权利?怎样运用这些权利?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怎样保护自己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与我们小学生密切相关的权利主要有六个方面。今天,我们就来谈一谈这六个方面的权利以及怎样运用这些权利保护自己的利益。

      一、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和获得相关赔偿的权利

      一天下午4点多钟,在江苏省滨少县某小学幼儿班上学的小成放学后,与5岁的同伴小旺到某商店,各花5角钱购买了一只鲨鱼造型的玩具糖。玩具糖没有外包装,没有商品标识、厂名厂址和生产日期,没有警示标志和说明。“小鲨鱼”憨态可掬,十分惹人喜爱,数十颗圆珠状的糖果就装在它的肚子里。更绝的是,“小鲨鱼的嘴里嵌着一颗锥形塑料弹头,只要轻轻一按“小鲨鱼”尾部的机关,塑料弹头就会快速射出。小成对“小鲨鱼”爱不释手,天真烂漫的他哪知这只“小鲨鱼”会成了他生命的杀手。回到家后,小成兴致勃勃地拧开“小鲨鱼”肚上的塞子,将里面的糖果往嘴里倒。就在这一瞬间,他不心触动了尾巴上的机关,“小鲨鱼”嘴里的塑料弹头猛地射进小成的口中。塑料弹头一下子呛进气管。小成猛烈地咳嗽起来,呼吸困难,脸色由红变紫,倒在地上,痛苦地用双手乱抓脖子和胸脯。此时,小成的父母都在外地打工,只身一人在家看护他的奶奶顿时慌了手脚。她急忙从地上抱起正在挣扎的孙子,连声问道“怎么啦,怎么啦?嘴里有东西赶紧吐出来!”可小成再也无法回答奶奶的问话。奶奶疯了似的大声呼救,闻讯赶来的亲戚和邻居迅速用拖拉机将身体逐渐变得僵硬的小成送往3公里外的乡卫生院抢救。赶到卫生院后,医生未及施救,小成便停止了呼吸,永远离开了世界。

      耳边仍回响着孙子亲切叫声的奶奶怎么也弄不明白,健康活泼的小成怎么说死就死呢?她很快便从与小成的同学口中得知这只“小鲨鱼”是在小学旁边的商店承包者俞基某那里买的。事件在当地引起极大震动,县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迅速介入此案。法医对尸体进行了解剖,从气管内取出了那颗长5厘米、直径0.8厘米的塑料弹头,并鉴定小成的死因是“机械性窒息死亡”。刚从江南赶回来的

      小成父母愤怒地将俞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判令被告予赔偿。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并且进行了公开审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据此,法庭作出判决被告俞某赔偿原告精社抚慰金、丧葬费、差旅费、鉴定费合计人民币35536元。

      这样一个案例,启发我们小朋友在购买商品时,一定要注意它对人身安全是否有损害,千万不能购买对人身安全损害的商品。如果发现,有权要求经营者不予出售或向工商管理部门举报,使小成这样的悲剧不再重演。

      二、知悉真实情况的权利

      2005年“六·一”国际儿童节前夕,浙江省工商机关专门对温州、宁波、湖州三地市场的儿童配方奶粉、儿童配方米粉、膨化食品三类商品进行了监督抽查。抽检结果显示在此次乳粉抽检中标称(黑龙江)双城雀巢有限公司生产的'雀巢’牌金牌成长3+奶粉,“碘”含量超过国家标准要求。浙江工业大食品研究所一位教授认为,过量食用碘会发生甲状腺肿大,只是症状会比缺碘导致的结果稍轻。相对而言,儿童比成人更容易因碘过量导致甲状腺肿大。据了解,双城雀巢有限公司是由瑞士雀巢公司与双城市乳业公司共同投资兴建的合资企业。调查结果公布以后,在消费者中引起了轩然大波,新闻报刑、广播台、电视台纷纷报道。

      在碘超标的雀巢奶粉外包装袋上,标明了碘含量是30-150微克,而这个数字是符合国家标准的。实际检测结果是191-198微克,与包装上的标注完全不吻合。中国消费者协会认为,“这属于误导,向消费者提供了一个真实的信息,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这样一个案例告诉我们小朋友,在购买商品时,要了解商品的产地、生产者、用途、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等有关情况,并且这些情况应该是真实的。对于不能提供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我们有权保护自己的消费知情权。

      三、自主选择的权利

      一天下午,重庆市南岸区几个小朋友,到电影院看电影。验票进场时却被服务员挡在了门外,原因是他们手上拿着西瓜籽、花生米等零食。服务员示意小朋友看墙上“请勿携带外来食品”的告示“为维护公共卫生,观众不得携带非本院出售的饮品、食物。”小朋友表示了强烈不满“既然怕影响卫生,那影院卖出的食品还不是同样要影响卫生?你们就是要观众只买你们的东西!这是不公平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宣讲稿。

      小朋友来到售卖部,发现这儿出售食物的爆米花、乌梅、饼干等,但价格比外面要贵一两倍,比如外面卖5元一瓶的矿泉水,这里卖5 元,4元一袋乌梅卖10元。小朋友认为电影院的做法侵犯了他们购买商品的自主权,因此向重庆市消费者协会投诉。重庆市消费者协会认为,电影院以影响环境卫生为借口,限定观众只能购买他们的食品,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利。在消费者协会的干预下,电影院向小朋友道歉,并且取消了“请勿携带外来食品”的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刚才讲到的几个小朋友在维护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利方面,给我们做出了很好的示范。

      四、公平交易的权利

      丁丁10岁生日时,妈妈他买回一盒生日蛋糕,丁丁的心里甭提多么开心了。秒料,当天晚上丁丁打开盒子准备吃蛋糕时,发现蛋糕底部已经长了层白毛。丁丁和妈妈拿到商店去换,可售货员说,商店对售出的食品一律不退换。丁丁的生日蛋糕已经变质了。变质食品如果吃下去,会造成食物中毒甚至死亡。这个问题该怎么解决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我国有关部门对部分易腐易霉易变质的食品从生产到售出是有时间限制的,比如对奶油裱花蛋糕,根据季节不同,规定了不同的售出期限。在夏季,从生产到售出一般不能超过24小时。因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而造成食品霉变,应该给予退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丁丁完全可以要求商店退换蛋糕。因此,丁丁和妈妈据理力争,指出对方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果拒绝退换生日蛋糕,他们将投诉到消费者协会。在法律面前,售货员不得不低下了头。

      丁丁和妈妈就有很强的权利意识,他们运用法律保护了自己公平交易的权利。如果同学们以后遇到经营者售货质量不合格、价格不合理、计量不正确等情况,同样可以像丁丁和她的妈妈一样维护自己的权利。

      五、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2003年12月3日,小武的父母从商店买了一些爆竹(未见说明书),准备在几天之后为叔叔结婚燃放。一天,小武避着父母拿了两个“天地炮”与同学周某到场地上燃放。小武手持爆竹,由周某点燃,一声炮响后,爆竹的残物伤及小武的右眼。经治疗,右眼视力下降到0.1,治疗费花去3500余元,小武的父亲以爆竹质量不合格炸伤儿子的眼睛为由,要求商店老板赔偿医药费及因护理停工损失费等8000元,商店老板拒绝赔偿,于是被告到法院。经调查,产品质理是合格的。后又到爆竹燃放现场调查,查明小武所持的爆竹倒置,把应当向上放的一头

      倒置向下,而使点燃的爆竹往地下爆炸,第二响又弹回上方,这时爆竹残物弹到小武的眼睛。

      本案责任应该由谁来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虽然小武使用的爆竹质量并无缺陷,但是生产厂家和商店老板的出售爆竹时,并未附有使用说明书,来说明产品正确使用的方法,导致小武对爆竹进行错误放置,最终造成损害后果,所以本案的责任应由生产厂家和商店老板共同承担。

      这样一个案例提醒我们小朋友在使用商品前,应该先索取和查看使用说明书,注意了解使用方法,获取相关的消费知识。

      六、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消费者协会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合法组织,工商局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部门。当我们作为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通过他们进行检举和控告。前面所讲的几个案例中,当消费者的权利受到侵犯时,都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学们,随着社会的发展,消费者的权利意识将会越来越强,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和制度将会越来越完善。法制意识、权利意识应该从小树立,希望大家认真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强权利意识,争当优秀的消费者。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宣讲稿【三】:新消法演讲稿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演讲稿 张好奇

      (引入有关新消法出台的新闻报道视频)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历史沿革 1992年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指导下,着手起草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并最终形成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草案)》。

     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四次会议全票通过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保法》),并于1994年1月1

      日施行。该法经过2013年修订,于2014年3月15日施行。2013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以下简称新修改的《消保法》)条文由原来的五十五条增加到修订后的六十二条,对

      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体现了最大化的原则,也是法律与时俱进的反映。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的背景 《消保法》实施(1994年1月1日)已近20年。如今,消费己经成为推进经济增长的最

      强动力,但消费者保护的状况仍然不容乐观,消费欺诈、不合理的收费、不公平的格式条款

      以及维权的困难都表明经营者尚未给予消费者以充分的尊重。营造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

      会氛围,需要多方面的努力,进一步完善消费立法是社会需要。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指导思想 自实施以来,《消保法》对于提高消费者的权利意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消费

      者合法权益、惩处行为不端的经营者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近20年来,中国经济发展迅猛,

      消费的内容和消费的方式都远非《消保法》实施之时所能比拟的。一方面,经营者为消费者

      提供了丰富的商品和服务,满足了消费者的各种需求;但另一方面,消费市场仍有待规范,

      经营者处于明显强势地位, 对消费者利益尊重不够。在这样一种社会经济背景之下进行《消保法》修改应当坚持何

      种指导思想,值得思考。新修改的《消保法》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倡导文明、

      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就是对消法指导思想的发展。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近年来,学界针对《消保法》的适用范围有较多研讨。引发这种争论的原因主要有二:

      一是认为《消保法》第二条对适用范围的规定不够清晰;二是司法实践中发生了某些类型的

      纠纷是否属于消费纠纷的争议,如医疗纠纷、教育纠纷、价格高昂商品(如别墅、游艇、私人

      飞机)的买卖纠纷。另外,金融危机爆发后引起关注的金融领域消费者是否应在《消保法》保

      护范围之内也是近来争议较高的主题。

      五、消费者权利的充实与完善 《消保法》,第二章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即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

      易权、索赔权、结社权、受教育权、人格尊严权和监督权。新修改的《消保法》进一步完善

      消费者权利制度,是《消保法》修改的核心所在,具体的修改和完善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增加消费者个人信息权 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法律应当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的内容。

      同时,在对应的经营者义务一章中增加了第二十九条,规定更为详细。此外,在第五十

      条、第五十六条进一步规定了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其目的都在于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提高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力

      度。但是,在实践中如何举证和要求索赔尚存在较大困惑。

      (二)增加消费者无理由解除权(后悔权) 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关于网络购物消费者无理由退货的后悔权,尽管该条内容出现在

      经营者义务一章中,但并不影响该条是消费者权利的定性。

      该条规定是新修改的《消保法》的重大创造,对于当前网购等远程购物交易

      的消费者的安全性的增加有重大意义,其在实践中如何应用和操作也需要具体解读与讲

      解。

      (三)强化消费者的知情权 尽管《消保法》第八条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但操作性和实用性较弱,新修改的《消

      保法》在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对各种不同类型商品和服务的消费者的知情权进行全方位保

      护,规定了经营者的对应义务,从而提高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力度。

      (四)细化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保法》在第十条规定了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新修改的《消保法》为了更好

      的落实消费者的此项权利,在经营者义务一章中通过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对强制交易行为

      的进-步限定,细化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保护。

      六、强化经营者的义务 近年来我国在某些消费领域借鉴国外经验,引进了新的责任形态,如召回制度,己在《消

      保法》修订时作出回应。自《消保法》实施以来,我国民事立法在法律责任领域有了长足的

      发展,1999年《合同法》完善了违约责任制度,2007年《物权法》确立了物权法领域的法律

      责任制度,2009年《侵权责任法》全面规定了侵权责任制度。以上述三部法律为基础,并辅

      以各单行立法、司法解释及行政法规,我国民事责任立法己经相当完善。《消保法》在修订过

      程中也充分吸收了上述立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从而使本法对经营者法律责任的规定更为

      完善。

      (一)强化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为了更好保障消费者的安全权,在第十八条第二款增加经营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在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救济。该规定借鉴了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但也是对其规定的继承与发展。

      此外,在第十九条中规定了经营者发现缺陷产品和服务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时,

      经营者应当承担的报告和告知的义务、补救措施及支付相应的费用。

      (二)完善“三包”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提高了对经营者售货服务的要求,扩大了“三包”的适用范围, 明确了消费者的优先退货权。规定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

      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并明确了七日之后经营者应承担退货、修理、更换义务的情形。除此

      之外,在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

      (三)完善缺陷产品“召回”的规定 过去,我国缺陷产品的召回散见于各类法律法规,缺乏完整表述,新修改的《消保法》

      规定召固的范围也适用所有商品或者服务,并将其法律位阶由行政法规、规章提升至基本法

      律,这是个非常大的进步。

      第十九条规定的“召回”是经营者主动发现,而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召回”是指

      国家行政部门发现和认定的,是被动的。通过对“召回”规定的细化,进一步落实消费者权

      益的保护。

      (四)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针对纠纷过程中消费者举证困难,为了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将

      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洁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破解消费者举证难问

      题。值得注意的是,该规则有适用范围和时间限制。

      (五)严格规制不公平格式条款 消费者在一些场所消费时,经常会遇到不少“商家提示”,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进行了限

      制及损害。像在航空、金融、电信、房地产、保险、旅游等众多领域,商家往往用格式条款

      让消费者不得不“自愿”掉入消费“陷阱”。第二十六条充实了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对于经

      营者以不公平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了规制,对以往’霸王条款”进行规范。

      但是,现实中对条款内容是否”不合理”、“不公平”的理解,尚未有具体的规定。

      七、国家对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一)增加行政部门抽检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在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方面,主要是赋予行政部门对经营者提供的商

      品和服务进行抽检,并及时将结果公开的权利,以及责令经营者对于缺陷产品立即处理的权

      利。

      (二)落实国家对消费者投诉的保护 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行政部门接到投诉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体现了是因家对于消费者投诉权的保护与落实。

      (三)明确消协的诉权

      第四十七条赋予了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但是,该制度涉及的诉讼条件、费

      用的承担、诉后赔偿金的分配以及司法裁判的依据等与之相配套程序尚需完善。

      这些都是国家对于消费者权益加强保护的重大举措。

      八、加重违法经营者的责任 《消保法》第七章特设“法律责任”一章,集中规定经营者应对消费者承担的法律责任。

      除该章之外,消保法》其他各章亦有关于经营者法律责任的规定,如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

      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等。不过,自该法实施以来,学界

      对其法律责任的设计多有指责,尤其是对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批评甚多。新修

      改的《消保法》从加重违法经营者的责任角度考虑,对此进行了较大的修改:

      (一)提高惩罚性赔偿数额

      1、增加赔偿内容

      第四十九条增加了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

      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增加消费者精神损害赔偿 第五十一条来自2010年的《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其条文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

      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算是对《侵权责任法》的继

      承与发展,是《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在消费者保护领域的具体化。

      3、提高了欺诈行为的赔偿金额 第五十五条第‘款是对《消保法》最有影响力的第四十九条做了更新更全的修改,不仅

      将增加的赔偿额提高到商品或服务价款的三倍,还规定了500元这样一个最低数额,目的都

      在于强化经营者责任,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

      4、消费者人身损害赔偿的全新计算标准篇二四新演讲稿 乘四新之风,看煤机之远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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