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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3篇

    时间:2022-08-16 15:08:09 来源:工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工作范文网手机站

      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3篇

      审计是指由专设机关依照法律对国家各级政府及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的重大项目和财务收支进行事前和事后的审查的独立性经济监督活动。工作范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供大家参考选择。

    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3篇

      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1

      一、贯彻落实上级重大经济工作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

      1.围绕上级制定的重大经济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确定审计重点内容和对象,审查被审计单位对重大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实务中常见的是被审计单位无实质性改变举措。)

      2.以资金、项目、政策和重大改革任务推进情况为重点,关注被审计单位是否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相关落实措施的具体内容及其分解、组织落实情况、执行进度以及取得的实际效果等。(实务中常见的是被审计单位以会议落实会议,未分解目标任务、无实质性举措。)

      3.审查上级重大政策举措是否落实、预定目标和效果是否按照预定的计划完成?(实务中常见的是仅列示差异,对好的经验未总结,对未完成的未深入分析。)

      4.查找影响重大政策措施落地的关键环节,分析政策措施落实过程中面临的困难,及时发现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分析原因并提出建议,促进上级各项重大政策措施有效实施和发挥作用。(实务中关注禁止性行为的违反情况。)

      二、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1.是否制定了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相关制度?是否存在与上级相关制度精神相左的情况?是否存在不合时宜的管理规定?(实务中常见照搬照抄。)

      2.战略规划是否符合企业实际情况?与上一阶段相比是否有一定的延续性?是否存在不切实际的跃进式规划?(实务中常见玩数字游戏昨天一二三四,明天四三二一。)

      3.是否建立了动态开展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执行效果与规划预期的差异分析工作的机制?是否对战略规划的执行影响因素开展过深层次的原因分析。(实务中常见无人问津的现象。)

      4.根据任期内上级下达的业绩合同,遴选与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有关的评价指标,对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核实认定。(实务中常见指标都能完成,是标准低了还是?)

      三、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制度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1.关注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制度有没有的问题:

      (1)是否按照上级要求制定本单位重大经济事项的实施细则?(实务中常见的是照搬上级制度,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2)有关规定是否与上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相符?(实务中常见的是个别规定与上级要求相悖。)

      (3)是否存在制度管理漏洞或缺项?(实务中常见的是缺项或漏项,或把不该纳入重大经济事项为了规避责任“大包大揽”、“事无巨细”造成决策效率低下。)

      2.关注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

      (1)是否依法依规决策、集体决策、民主决策?(实务中常见的是特事特办比例高,存在议而不决等现象。)

      (2)是否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议事?(实务中常见的是跳越决策程序如主要领导先入为主。)

      (3)决策会议召开是否符合应到会人数要求?(实务中常见的是参会决策人数未达到最低要求。)

      (4)会议记录是否完整、详细并存档备查?(实务中常见的是记录不完整、不详实,对决策的信息选择性记录。)

      3.关注重大经济决策事项的实施效果情况:

      (1)决策后是否按决策组织实施?(实务中常见的是组织实施拖延、组织不力。)

      (2)是否达到预期的目标?(实务中常见的是在决策效果不佳的情况下选择性的无视。)

      (3)是否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实务中常见的是无监督检查机制,是否存在除非被举报,否则无人关注损失的现象。)

      四、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1.审查授权控制、管理程序、业务流程以及内控制度建立健全情况,是否适应本企业管理需要,是否存在薄弱环节,内控制度是否存在相互矛盾与不协调,是否达到内部牵制与防范风险的目的。(实务中常见管理脱节现象,对重点管控环节需要加大抽样。)

      2.审查内控制度遵循和有效情况,即相应的管理部门职责、工作程序和标准是否明确,是否有效落实和执行。(实务中常见交叉职责不清或空白两不管地带。)

      3.在对企业进行货币资金管理流程审查时,应重点关注:现金及其他货币资金是否账实相符;核对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与银行对账单,有无长期未达账项;应收票据是否账实相符,是否按规定期限及时承兑,在不获承兑或付款时,是否及时行使追索权,并查明原因;应收票据转让、贴现、承兑时,是否能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及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并建立有关备查登记簿,记录相应的内容和各环节的交接情况;设置的银行存款账户是否按规定在总部备案,有无违反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情况;结算户与费用户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等。此外,在对货币资金管理审查中,要注意货币资金、银行票据收付控制、管理的管理程序、岗位设置及印鉴保管等内部牵制情况。(很细化了不再赘述。)

      4.结合企业主要生产业务环节,揭露自身生产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审查各类合同的订立、履行、结算等管理情况,揭示与合同管理有关的主要风险点,有针对性的提出相应控制措施;从物资采购与销售流程入手,分析和评价已建立相关制度执行的有效性、科学性及合理性;审查投资程序是否合规,是否按计划实施,投资效益是否实现预期目标,有无因决策失误造成投资损失或形成不良资产等。(这是重点,业务洞察深度才决定审计价值大小。)

      五、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及效益情况

      1.被审计单位财务会计核算是否准确、真实,是否存在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实的问题。

      (1)企业采用的会计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是否正确,有无随意变更或滥用会计估计、会计政策,故意编造虚假利润等问题。

      (2)企业收入、成本费用的确认和核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虚列、多列、少列或不列收入及成本费用等问题。

      (3)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和核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随意改变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以及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问题。

      (4)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和有关资料是否相符。

      2.关注被审计单位资金使用情况,审查资金运作管理是否规范,是否严格执行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应纳入封闭结算货款是否在封闭结算内运行,未纳入封闭结算货款收入是否及时入账,有无截留、转移、隐瞒收入及账外资金等问题。是否存在未经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批准,对外借款、投资、担保、捐赠、债务重组以及在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高息存款、委托其他单位理财、进行期货交易等行为。审查大宗商品生产加工、贸易、物流仓储业务,确认有关业务是否存在融资性贸易行为。

      3.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方法、内容和编报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故意编造虚假财务报表等问题。

      4.根据审计发现问题,编制资产负债调整表和利润调整表,确定审计认定数。

      5.按审计认定数计算各类财务绩效指标,分析财务绩效指标变动的主要原因并进行评价。

      6.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审查企业成本效益和预算完成情况,揭示企业在增收节支、预算管理等方面问题。

      六、资产管理、使用及质量变动情况

      1.是否建立完善的资产(应收款项、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管理制度、相关制定是否得到有效执行,有无重大风险及较大经济损失发生。

      2.期末是否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资产的盘盈、盘亏、毁损是否按规定处理并计入当期损益,有无挂账不摊或多摊、少摊形成潜盈、潜亏;是否根据资产的实际情况计提减值准备,其计提与转回是否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处置和核销是否合规、及时。

      3.抽盘实物,检查资产是否真实存在并账实相符,是否存在账外资产或虚列资产;是否存在企业领导人员因私使用、其他单位无偿占用、用于对外投资但不转移产权或实物的问题;是否存在不需用或因毁损、技术淘汰等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的现象及虚挂账形成潜盈潜亏问题。 (第三方评估机构如何管理?)

      4.核实任期内资产受让或转让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是否存在利用资产评估消除潜亏或高估资产、低估负债等行为。(第三方评估机构如何管理?)

      5.确认任职期间企业资产质量的变动情况,查明任期末不良资产构成和金额;核实任期内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核销金额、原因。(资源资产如何审计?)

      6.检查资产抵押情况或其他受限制情况。

      七、生态环境保护情况

      1.被审计单位是否制定了环境保护机制和制度?任职期间制度落实的情况如何?

      2.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因环境污染问题被投诉或被行政机关处罚的现象?

      3.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因历史以往问题但未采取措施造成污染进一步恶化现象?

      八、廉洁从业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

      1.审查被审计单位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要求的执行情况,重点关注公务用车、通信费、业务招待费、差旅费、出国(出境)费用、培训费、会议费、公务接待费、礼品费等专项费用支出是否违规,加强对职务消费、公务接待的检查。

      2.审查企业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是否存在未按集团公司规定取薪及本人或家属经商办企业、与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等问题,追查企业领导人员有无以权谋私和违反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规定的问题。

      3.根据纪检监察和人事部门线索,需审计查证的事项。

      4.根据群众反映和举报,需审计查证的问题。

      5.其他违法、违纪问题。

      九、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九、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1.是否建立了审计整改机制?被审计单位是否重视审计整改落实工作?

      2.被审计单位对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是否按照审计报告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措施并全面落实实施,反映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问题。

      3.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承诺式整改”。

      十、披露事项十、披露事项

      1.了解任期前遗留问题、重大未决诉讼及其他对企业有重大影响事项,根据重要程度进行披露。

      2.被审计单位i领导人员有责任处理前任遗留问题,对现任领导人员已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处理,但因各种客观因素未能解决的任前重大遗留问题,在此做披露处理。

      3.实务中常见的“新官不理旧账”、采取消极态度不加以处理的,应作为任期内问题并界定任期责任予以反映。

      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2

      为了协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干部的监督管理,正确客观的评价企业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和经济效益情况,推进廉政建设,制定以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

      一、审计的目标

      通过任职期间公司资产、负债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以分清经济责任,评价工作业绩,为集团领导考核、任免、奖惩提供依据。同时,通过审计促使公司干部增强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的意识,推进廉政建设,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审计的内容与重点

      (一)财务状况的真实性

      重点审查企业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是否真实、完整,账实是否相符,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是否完整等。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是否准确、真实,是否存在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实的问题;

      2.企业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方法、内容和编报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故意编造虚假财务报表等问题;

      3.企业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和有关资料是否相符;

      4.企业采用的会计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是否正确,有无随意变更或者滥用会计估计和会计政策,故意编造虚假利润等问题。

      (二)财务状况及财务收支的合法性

      重点审查企业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企业的财务收支管理和核算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收入、成本费用的确认和核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收入及成本费用等问题;

      2.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和核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随意改变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以及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问题。

      (三)企业财务的效益性

      重点审查企业的盈利能力状况、资产质量状况、债务风险状况、经营增长状况等方面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1.盈利能力状况审计。主要通过资本及资产报酬水平、成本费用控制水平和经营现金流量状况等反映企业盈利能力的财务指标,审查企业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企业的投入产出水平和盈利能力。

      2.资产质量状况审计。主要通过资产周转速度、资产运行状态、资产结构以及资产有效性等方面的财务指标,审查企业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企业占用经济资源的利用效率、资产管理水平与资产的安全性。

      重点对不良资产进行审计,按照企业领导干部任期职责、任期时间及不良资产产生原因等情况,分清企业不良资产产生的责任。核实企业领导干部任期以前存在的不良资产、任期内消化的任期以前的不良资产、任期内新增不良资产以及任期内因客观因素新增的不良资产。

      3.债务风险状况审计。主要通过债务负担水平、资产负债结构、或有负债情况、现金偿债能力等方面的财务指标,审查企业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企业的债务水平、偿债能力及其面临的债务风险。可参考指标包括:资产负债率、速动比率、现金流动负债比率、带息负债比率、或有负债比率等。

      4.经营增长状况审计。主要通过市场拓展、资本积累、效益增长以及技术投入等方面的财务指标,审查企业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企业的经营增长水平、资本增值状况及持续发展能力。

      (四)遵守法律法规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审查企业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企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规则和程序是否建立健全,经济决策方案是否得到良好的执行以及执行的结果是否达到决策目标要求等内容,明确企业领导干部在重大经济决策中应负的责任。具体内容包括:

      1.企业是否建立了“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机制,制定的基本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未经决策机构集体讨论、由企业领导干部个人或少数人决策的问题。

      2.重大经济决策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规定。

      3.重大经济决策是否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或审批,所签订协议或者合同内容是否符合企业实际,是否存在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条款。

      4.重大经济决策方案是否得到良好执行,是否明确了具体的管理部门,是否进行过程监控。

      5.重大经济决策是否存在重大风险,决策方案中有无预防和控制风险转化为损失的应对措施,决策执行的结果是否达到决策目标要求,是否给企业造成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五)内部控制建立及执行情况

      审查企业领导干部所在企业内部控制的健全性、适当性和有效性,并结合企业领导干部的职责要求确定其在内部控制建立及执行中应承担的责任。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内部环境。审查企业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机构设置与权责分配是否明确,内部审计机构是否健全,人力资源政策是否有效制定和实施等。

      2.风险评估。审查企业是否能够及时识别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内、外部风险,是否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系统分析风险并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等。

      3.控制活动。审查企业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等控制措施是否恰当、有效,能否运用控制措施,对各种业务和事项的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

      4.信息与沟通。审查企业是否建立信息与沟通制度,内部控制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递程序是否明确,内部控制相关信息能否在企业内、外部各方面及时沟通和反馈,是否建立反舞弊机制等。

      5.内部监督。审查企业是否制定内部控制监督制度,是否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其他内部机构在内部监督中的职责权限,是否制定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是否定期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等。

      (六)企业领导干部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主要审查企业领导干部有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政纪律,以权谋私,贪污、挪用、私分公款,转移国家资财,行贿受贿和挥霍浪费等行为。主要内容包括:

      1.有无以权谋私和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问题;

      2.根据人事、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需要审计查证的事项;

      3.根据群众反映,需要审计查证的问题;

      4.其他违法、违纪问题。

      三、审计的程序

      整个经济责任审计共分为四个阶段:

      1.准备阶段:了解企业基本情况,选配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编制审计计划,进行风险评估。

      2.实施阶段:收集审计资料,评价企业内部控制,实施实质性程序,进行审计取证工作,整理、编写工作底稿,复核工作底稿。

      3.报告阶段:编写审计报告,与被审计人及委托单位交换意见,根据意见修改报告,最后完成正式审计报告。

      4.归档阶段:审计资料整理归案,建立审计档案。

      四、审计方法

      (一)内部控制符合性测试

      1.检查内控制度的程序:询问、了解、检查文件、实地观察、穿行测试。

      (1)确定被审单位内控制度的标准模式;

      (2)检查被审单位内控制度现状;

      (3)进行内部控制的测试;

      (4)进行内部控制的综合评价;

      (5)必要时进行实质性测试。

      2.方法:流程图法、调查表法、描述法。

      3.测试被审单位内控制度的有效性(符合性测试),检查认为健全完善的内控制度是否得到认真贯彻执行、是否有效地保证各项控制目标的实现。

      4.评价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即内部控制系统评审。是否建立系统性的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相关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公司在财务支出方面是否有章可循,照章办事。

      (二)实质性测试方法

      1.对报表、账簿、凭证的查阅审计: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性;金额的正确性;账务处理的规范准确性;账簿记录的正确性;资产、负债真实性、计价准确性等。

      2.对一些报表项目的分析性复核:钩稽关系的正确性,金额、比例等的合理性等。

      具体项目的审计方法如下:

      1.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的审计。

      (1)进行账龄分析,按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对象列出明细表,是否建立健全签认、催收等制度,并得到确实的执行;

      (2)是否存在尚未处理的坏账净损失;坏账准备的提取、转回与核销是否符合规定;收回已经核销的应收款项是否及时入账;

      (3)是否存在三年以上尚未收回的应收款项,对三年以上未回款项相关部门写书面情况说明;应收票据的分类、管理、核算是否符合规定。

      2.对资产管理情况审计,包括车辆、设备、存货等。

      (1)资产的日常管理是否到位,年末盘点手续是否齐全;

      (2)资产的产权关系是否明晰,资产的处置是否履行了相应的报批程序,是否存在因管理不严而造成人为丢失、毁损的情况;

      (3)是否存在个人或小集体长期无偿占用国有资产的情况;

      (4)资产的处置中是否因处置不当而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国有资产的收益是否得以体现等。

      3.对公司工程项目的审计

      (1)工程项目的决策依据,是否有工程预算、结算、决算报告,有无相关工程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在建工程的维修项目有无审批手续、相关审计报告和工程合同等以及工程的财务入账情况;

      (2)查看在建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情况,看支付手续是否完备,支付条件是否按合同进行;

      (3)转为固定资产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转资不及时少提折旧的情况;有无固定资产清理损失挂账,未计入当期损益的问题。

      4.对公司收入的审计。

      (1)各项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是否有依据,记录是否完整;

      (2)根据收入种类进行分类汇总,对每月的收入进行分析,调查公司收入增减原因;

      (3)有无截留、转移收入或将收入账外存放形成资金体外循环的情况。

      5.各项费用的审计。

      (1)成本费用核算是否真实,有无按当期预算计提或冲回成本的情况;各项成本费用的列支渠道是否正确;有无擅自扩大成本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导致成本费用不合理上升的情况;

      (2)成本核算方法前后期是否一致,有无随意改变成本核算方法的情况;成本核算是否严格遵守权责发生制原则,正确划分了不同会计期间的费用界限。

      6.对负债的审计

      (1)长短期借款是否严格执行有关债务管理的制度办法;借款费用的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应付款项中是否存在无明确支付对象或虚假支付对象的情况;

      (2)其他应付款往来账务处理中是否有核算收支、调节损益现象;其他应付款的其他中有无核算项目的明细或详细明细清单;

      (三)投资项目及重大经济决策事项

      1.首先摸清在领导干部任期内,都有哪些经济决策事项,投资的性质和种类,然后有重点地选择几个金额较大的项目,有步骤地审计其立项情况,投资方案情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项目预决算情况,投资效益及效果情况。审查其决策的背景、决策的过程、决策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决策的效果情况。以此来确定和评价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

      2.对外投资是否真实,投资决策程序及批复是否规范,是否取得了预期的投资回报;对外投资核算的方法是否符合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投资收益(损失)的确认是否及时、正确,有无投资收益(损失)不入账的情况;投资减值准备的提取、转回与核销是否符合规定。

      3.对在经济责任审计期间歇业的公司,对已歇业公司的审计报告、歇业申报程序、资产清算申报表等歇业资料进行核对。并对应收回的投资款与本公司财务部账面实际收回的金额进行审计。

      (四)领导者本人执行廉政纪律情况

      通过对帐务的审计,审查领导干部本人是否违规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各项费用(用车、通讯工具使用、出国出境支出等),是否存在私设“小金库”为个人或小集体发放各种钱物的问题,甚至挪用、贪污公款的行为,是否存在个人长期无偿占用、甚至侵占公共财产的行为。

      (五)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内的综合评价

      1.抽调公司组织人事部、企业管理部门有关人员召开会议,宣读离任领导干部述职报告,进行民意测评。按评定的要素,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具体涵盖科学经营决策、遵纪守法、履职尽责、经营管理、财务收支、廉洁自律等主要六个方面,分别以(好、较好、一般、差、不了解)五个等次,由参加测评人员选择。测评时单位领导应当回避,并以不记名填表方式进行。测评后,由审计组进行统计,并将统计结果纳入到审计结果的评价之中。

      2.根据公司领导干部在其任职期间应履行的责任即:财务责任、管理责任和法纪责任三方面的内容。围绕与企业领导干部相关的经营管理活动,经济效益情况,内部控制管理的健全,遵守国家法纪法规等方面,对其在任职期内的经营业绩和经济责任进行综合评价。

      附件:

      1.审计需提供资料清单;

      2.内部控制调查表;

      3.领导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民主测评表。

      附件1需向审计组提供的资料清单

      1、企业内部的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2、任期内审计单位在银行和非银行机构设立的全部账户的情况,包括已注销的账户;

      3、企业章程、有关内部机构设置、职责分工情况;

      4、任期内历年资产经营计划和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5、任期内历年财务报表、账簿、凭证等会计资料;

      6、任期内重大投资项目及实施结果,对外投资项目明细表;

      7、任期内全部协议书及经济合同;

      8、任期末各种财产物资盘点表、债权债务清理明细表;

      9、任期内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材料及相关会议记录;

      10、任职前后有关经济遗留问题的专门材料;

      11、任期内有关经济监督部门及检查机构作出的重大事项检查结果、处理意见及纠正情况资料;

      12、任期内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或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等事项出具的有关报告等;

      13、审计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以下简称两办《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重点地区(部门、单位)、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二章 审计对象

      第五条 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是指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党委(含党组、党工委,以下统称党委)正职领导干部和行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六条 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主要领导干部;

      (二)行政公署、街道办事处、区公所等履行政府职能的政府派出机关的主要领导干部;

      (三)政府设立的开发区、新区等的主要领导干部。

      第七条 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地方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第八条 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中央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

      (二)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

      (三)履行政府职能的政府派出机关的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

      (四)政府设立的开发区、新区等的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

      (五)上级领导干部兼任有关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六)党委、政府设立的超过一年以上有独立经济活动的临时机构的主要领导干部。

      第九条 两办《规定》第三条所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企业,下同)的法定代表人。

      根据党委和政府、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的要求,审计机关可以对上述企业中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范围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遇有干部管理权限与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不一致时,由对领导干部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部门与同级审计机关共同确定实施审计的审计机关。

      第十一条 部门、单位(含垂直管理系统)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领导干部职责权限和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结合地区、部门(系统)、单位的实际,依法依规确定审计内容。

      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时,应当充分考虑审计目标、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审计资源与审计效果等因素,准确把握审计重点。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上级党委和政府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领导本地区经济工作,统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规划,以及政策措施制定情况及效果;

      (四)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五)本地区财政收支总量和结构、预算安排和重大调整等情况;

      (六)地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用途和风险管控等情况;

      (七)自然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民生改善等情况;

      (八)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大项目的研究决策情况;

      (九)对党委有关工作部门管理和使用的重大专项资金的监管情况,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十)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十一)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的执行情况,以及重大经济和社会发展事项的推动和管理情况及其效果;

      (四)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五)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六)本地区财政管理,以及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

      (七)地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管理、使用、偿还和风险管控情况;

      (八)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九)自然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民生改善等情况;

      (十)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大项目的研究、决策及建设管理等情况;

      (十一)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以及依照宪法、审计法规定分管审计工作情况;

      (十二)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十三)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十四)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五)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五条 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本部门(系统)、单位有关职责,推动本部门(系统)、单位事业科学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四)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五)本部门(系统)、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六)国有资产的采购、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

      (七)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情况;

      (八)有关财务管理、业务管理、内部审计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九)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十)对下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十一)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十二)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三)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四)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五)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六)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以及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

      (八)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

      (九)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和运转情况,以及财务管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职务消费等情况,对所属单位的监管情况;

      (十)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十一)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评价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以及干部考核评价等规定,结合地区、部门(系统)、单位的实际情况,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审计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十八条 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一般包括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业绩、主要问题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九条 审计评价应当重点关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质量、效益和可持续性,关注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和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关注任期内举借债务、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环境保护、民生改善、科技创新等重要事项,关注领导干部应承担直接责任的问题。

      第二十条 审计评价可以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包括进行纵向和横向的业绩比较、运用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指标量化分析、将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或事项置于相关经济社会环境中加以分析等。

      第二十一条 审计评价的依据一般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年度财政预算报告等;

      (三)中央和地方党委、政府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四)有关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责任制考核目标;

      (五)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三定”规定和有关领导的职责分工文件,有关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和决定,有关预算、决算和合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

      (六)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

      (七)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

      (八)有关职能部门、主管部门发布或者认可的统计数据、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

      (九)专业机构的意见;

      (十)公认的业务惯例或者良好实务;

      (十一)其他依据。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审计内容和审计评价的需要,选择设定评价指标,将定性评价与定量指标相结合。评价指标应当简明实用、易于操作。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本细则第二十一条所列审计评价依据,结合实际情况,选择确定评价标准,衡量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程度。对同一类别、同一层级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评价标准,应当具有一致性和可比性。

      第二十四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充分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等要求和实际决策过程,以及是否签批文件、是否分管、是否参与特定事项的管理等情况,依法依规认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对领导干部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或者事项,可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本人或者与他人共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者文件传签等规定的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五)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度规定的被审计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者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由于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六)其他失职、渎职或者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或者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

      (二)除直接责任外,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以及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三)疏于监管,致使所管辖地区、分管部门和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四)其他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两办《规定》第三十七条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人员对有关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审计机关可以以适当方式向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等提供相关情况。

      第五章 审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第三十条 两办《规定》第二十七条所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是指审计组具体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向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提交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应当以审计机关的名义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或者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连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经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后,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出具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任职地区(部门或者单位)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及分工情况等;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其中包括以往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等;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其中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定性、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有关依据,审计期间被审计领导干部、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已经整改的,可以包括有关整改情况;

      (四)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必要的内容。

      审计发现的有关重大事项,可以直接报送本级党委、政府或者相关部门,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三十五条 两办《规定》第二十八条所称审计结果报告,是指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基础上,精简提炼形成的提交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的反映审计结果的报告。审计结果报告重点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处理方式和建议。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审计结果报告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结果报告等经济责任审计结论性文书报送本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抄送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必要时,可以将涉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情况抄送该部门。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各级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和相关部门应当逐步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制度。

      第三十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依纪依法受理审计移送的案件线索;

      (二)依纪依法查处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

      (三)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适时进行研究;

      (四)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第三十九条 组织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干部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干部管理监督体系;

      (二)根据审计结果和有关规定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他有关人员作出处理;

      (三)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四)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将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五)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六)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第四十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对审计中发现的相关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处罚;对审计中发现的需要移送处理的事项,应当区分情况依法依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

      (二)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部门、巡视机构等的要求,以适当方式向其提供审计结果以及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协助和配合干部管理监督等部门落实、查处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问题和事项;

      (四)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或者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

      (五)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有关建议,以综合报告、专题报告等形式报送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提交有关部门。

      第四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办理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考核、任免、奖惩等相关事宜;

      (二)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三)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第四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有关要求,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监督体系;

      (二)将审计结果作为企业经营业绩考评和被审计领导人员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三)在对国有企业管理监督、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有效运用审计结果;

      (四)督促有关企业落实审计决定和整改要求;

      (五)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六)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第四十三条 有关主管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对审计移送的违法违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处罚;

      (二)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审计决定和整改要求,在对相关行业、单位管理和监督中有效运用审计结果;

      (三)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四)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第四十四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应当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在党政领导班子或者董事会内部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认真进行整改,及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和有关干部管理监督部门;

      (二)按照有关要求公告整改结果;

      (三)对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执行完毕,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四)根据审计结果反映出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五)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第七章 组织领导和审计实施

      第四十五条 各地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小组或者联席会议制度,领导本地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可以由同级党委或者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第四十六条 领导小组或者联席会议应当设立办公室。同时设立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的地方,应当合并成立一个办公室。办公室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应当由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担任。

      第四十七条 领导小组或者联席会议应当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工作规则,各成员单位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转有序、工作高效的运行机制。

      第四十八条 各地可以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和审计机关的实际情况,按照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性质、经济责任的重要程度等因素,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科学合理地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

      第四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向组织部门等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的初步建议。组织部门等根据审计机关的初步建议,提出下一年度的委托审计建议。

      第五十条 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委托审计建议进行研究讨论,共同议定并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由审计机关报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一经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

      第五十二条 对地方党委与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党政工作部门、高等院校等单位的党委与行政主要领导干部,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分别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同步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操作办法。

      第五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专业审计相结合的组织方式,统筹安排审计力量,逐步实现对审计计划、审计项目实施、审计文书报送、审计结果利用等的统一管理。

      审计机关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有效利用以往审计成果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结果。

      第五十四条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审计机关提请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协助时,应当由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负责联系和协调。

      第五十五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遇有被审计领导干部被有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强制措施、立案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不宜再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情形的,审计机关报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批准,或者根据党委、政府、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的要求,可以中止或者终止审计项目。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根据地方党委、政府的要求,审计机关可以对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可以参照本细则的相关规定确定。

      第五十七条 对本细则未涉及的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两办《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两办《规定》和本细则的规定,制定本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审计署2000年12月印发的《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审办发〔2000〕1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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