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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水县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实施方案

    时间:2022-05-21 09:02:24 来源:工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工作范文网手机站

    修水县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实施方案

     

    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城市粉尘污染,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和《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九江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应用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县城规划区内(含县所属工业园区)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及全县所有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采取分步、分阶段的方式推广使用预拌砂浆,有序推进全县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

    第一阶段:自202251日起,县城规划区内(含县所属工业园区)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及全县所有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新立项的项目应当在立项批复和初步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第二阶段:自202271日起,县城规划区内(含县所属工业园区)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及全县所有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新开工建筑面积10000㎡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第三阶段:自202351日起,县城规划区内(含县所属工业园区)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及全县所有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全面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各乡镇结合实际,推广使用预拌砂浆。

    因特殊情况确需现场搅拌砂浆的,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事先报县工信局核查备案,经备案后方可进行。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县工信局现场检查备案批准可申报现场搅拌砂浆。

    1.预拌砂浆运输工具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2.工程建设项目砂浆累计使用量在30吨以内的;

    3.其它符合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情形的

    二、工作职责及相关要求

    (一)工作职责

    1.县工信局为预拌砂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行业发展和应用的管理工作,其所属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预拌砂浆的日常具体工作。

    2.县住建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预拌砂浆质量、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在进行建设工程节能设计审查备案时,必须对工程设计使用预拌砂浆情况进行查验,对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而未进行预拌砂浆设计的,要求其进行设计变更。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预拌砂浆而未使用的,视为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3.市场监管局负责合法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预拌砂浆质量、计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4.修水生态环境局负责对预拌砂浆生产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核和营运期间的环境监管。

    (六)相关要求

    1.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工程标底时应当列入预拌砂浆项目及费用。

    2.建设单位应向设计、施工单位明确提出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并将预拌砂浆列入工程概、预、决算。

    3.建筑设计单位应按照《预拌砂浆》(GBT25181-2010)《预拌砂浆应用技术导则(暂行)》(CJS01-2011等相关的技术规定,设计使用预拌砂浆,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的品种和性能指标。

    4.施工图审查单位在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将预拌砂浆设计情况列入审查范围。

    5.施工单位应按设计文件中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技术规程,并按规定做好预拌砂浆的进场复检和试块检验工作。

    6.工程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情况的监理。对未使用或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工程监理单位应以书面形式要求其限期整改,并及时向县工信局和县住建局报告。

    7.预拌砂浆企业须按《九江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布点方案》和《九江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申报方法》的要求设立,按《江西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要求建立企业内部试验室并配备检试验人员。预拌砂浆企业应当配备废水、废渣、粉尘回收设备并保持正常运行。

    预拌砂浆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合同的约定对预拌砂浆产品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检验结果应当存档备案。

    8.在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使用符合预拌砂浆布点方案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

    三、管理与处罚

    对建设项目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预拌砂浆生产、运输、使用等企业未达到相关规定及质量标准的,由县工信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修水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罚。

    (一)县工信局要加强施工现场预拌砂浆使用情况的监管工作,并组织协调县住建局、修水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开展全县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情况的专项检查。对违反规定现场搅拌砂浆的,由县工信局依据《江西省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九江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应用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二)县住建局要加强对建筑设计、图审、招标、监理、工程管理、工程验收等环节的监管。对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单位要进行公示,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参加相关工程评奖活动。

    (三)县市场监管局应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使用的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等的监督检查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等不合相关要求的依程序予以处罚。

    (四)修水生态环境局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造成的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依程序予以处罚。

    (五)对预拌砂浆生产、运输、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依程序予以查处

     

     

     

     

     

     

     

     

     

     

     

     

    修水县人民政府办公                    20224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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