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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时间:2021-07-29 09:04:44 来源:工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工作范文网手机站

    青岛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专项整治

    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加强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专项整治,按照国家、省和市部署安排,根据《山东省民用爆炸物品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实施三年行动,到2022年底,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民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任体系、制度成果、管理办法、工作机制和预防控制体系,扎实推进民爆行业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民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分级管控双重预防体系建成率100%,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及以上达标率100%,销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及以上达标率100%,民爆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率100%,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本质安全水平明显提升,违法违规处置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坚决杜绝各类事故发生,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安全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是全市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重点整治任务:

    (一)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2022年底前)

    民爆企业要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岗位员工覆盖所有管理和操作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每个岗位员工的安全职责。强化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法定责任;落实安全负责人在安全生产关键时间节点的安全责任,如民爆物品生产线停产复工、新建项目试生产、危险品销爆处理等重要环节要在岗在位、盯守现场,确保安全;强化企业内部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制度,建立健全“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1.健全安全管理机构(2020年底前)。民爆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团队,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加大安全投入(2022年底前)。民爆企业要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严格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坚持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相结合,确保足额提取使用到位。加大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装备力度,推广自动化、智能化等本质安全度高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减少危险岗位操作人员,向无人化、少人化方向发展。

    3.加强安全培训(2022年底前)。民爆企业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人员。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工信厅安全〔2018〕77号)、《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工信厅安全〔201994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确保从业人员培训率达到100%。加强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坚持每年开展5·20停产反思日”活动,认真组织停产反思,牢记事故教训,增强安全素质,始终保持警醒和敬畏,切实以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4.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2022年底前)。进一步加强民爆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推进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安全管理;推进安全风险自辨自控、安全隐患自查自治。全面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实现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规范化,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2022年底前,民爆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应达到二级及以上标准,民爆销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应达到三级及以上标准。

    (三)健全企业风险防控机制

    1.科学判定安全风险(2020年底前)。民爆企业应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检查方法 检查表法》(WJ/T 9075)、《民用爆炸物品重大危险源辨识》(WJ/ T9093)等标准辨识风险点,判定风险等级,形成本企业的风险点统计清单。

    2.严格管控安全风险(2020年底前)。民爆企业要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安全风险进行分级分类管理,逐一落实企业、车间、班组、岗位管控责任,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对安全风险实施严格管控,达到监测、预防、降低和消除事故风险的目的,实现安全风险源头管控,夯实民爆安全事故预防基础。

    3.明确告知安全风险(2020年底前)。企业应在重点区域和场所的醒目位置布设警示告知标牌。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活动直接相关的独立工房、独立库房、独立装置、作业场所均应列为独立的风险点管理,明确告知主要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应急措施和警示标识等。

    4.及时报告安全风险(2020年底前)。企业要依法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及时向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风险点统计清单。

    (四)完善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1.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2020年底前)。民爆企业要建立健全以风险辨识管控为基础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隐患排查治理清单,完善隐患排查、治理、记录、通报、报告等重点环节的程序、方法和工作标准,推动全员参与自主排查隐患,尤其要强化对存在重大风险的场所、环节、部位的隐患排查治理。

    2.严密开展隐患排查(2020年底前)。民爆企业隐患排查分为基础管理和生产现场两类,基础管理类内容每年至少排查一次,生产现场类内容应按照岗位一班二查、班组日排查、科室车间周排查、场点月排查、企业季排查、集团公司半年排查一次的频率进行。

    3.及时实施隐患治理(2020年底前)。民爆企业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制定并实施隐患治理方案,落实责任、分类管理,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实现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

    4.严格执行“双报告”制度(2021年底前)。民爆企业应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和职工代表大会“双报告”制度。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治理整改资料,应及时向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定期公示,接受工会组织和广大员工监督。

    (五)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2022年底前)

    针对安全设备设施不完善、定量定员不符合规定、现场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围绕各类民爆物品生产线和销售企业储存设施开展拉网式排查治理,通过推进两化融合和智能制造、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技术、关闭高危生产线、压减危险岗位人员等措施,到2022年底,危险或高风险岗位要实现少(无)人化操作、人机隔离操作,各类民爆物品生产线和危险品储罐设施要实现自动化控制,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率达到100%,全面提升民爆企业本质安全水平。2020年底前重点整治以下问题:

    1.综合性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生产区、总仓库区内外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

    2)生产、储存设施现场与总平面布置图、区域位置图、工艺设备布置图及安全评价报告不一致的;

    3)工(库)房建筑、结构形式不符合GB 50089的;

    4)自动控制、监控监视、联控联锁、门机联锁不符合GB 50089等相关要求的;

    5)生产区或总库区内有对外服务非民爆生产储存设施,且不符合内外部距离要求的;

    6)生产许可证已标注应限期拆除生产线,限期已过仍未销爆拆除的;

    7)已列入《关于民用爆炸物品行业技术进步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安〔2010227)、《关于推进民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工信部安全〔2018237)、《民用爆炸物品行业技术发展方向及目标(2018年版)(工信厅安全〔201894)等通知的淘汰技术,且超过时间节点的。

    2.工业炸药生产线(含现场混装工业炸药生产系统)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生产产品的配方、工艺技术及装备发生变化,未重新组织鉴定或安全论证的;

    2)包装工业炸药生产线生产许可能力年产10000吨及以下,且安全生产水平较低的;

    3)关键设备结构不符合安全相关规定或安全监控措施不完善的;

    4)0类设备(含装药机和现场混装车输送泵)超过安全使用年限的,或达到安全使用年限经设备提供方或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验证符合安全运行条件后,继续使用的时间超过5年的;

    5)防传(殉)爆措施不完善或不可靠的;

    6)未按规定配置不合格品处理工房,或不合格品及废品 处理不满足安全条件要求的;

    7)新建或实施技术改造的生产线,危险等级为1.1级的危险工房现场操作人员总数大于5人的;未实施改造的生产线,单个1.1级危险工房现场操作人员总数大于6人的;

    8)工房内危险品总量超过工房设计定量的;

    9)在生产线防护土堤内进行炸药成品转运装车作业的;

    10)现有生产线设在防护土堤外的炸药成品转运装车,装车处与工房安全距离不符合GB50089的;

    11)成品转运安全措施不完善,转运超量的;

    12)包装型炸药生产线水油相制备工序与制药工序联建,依靠工序间交替生产控制定员的(使用液态原料工艺,无固定操作人员的除外);

    13)有操作人员的工房内生产设备噪声高于85分贝的;

    14)现场混装炸药车使用超过10年的;

    15)地面站内制造、包装炸药的。

    3.工业炸药制品生产线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未实现自动化、连续化、安全监控、人机隔离或有效防护生产的(如起爆具溶化、注药、冷却未实现自动化、连续化生产的)

    2)震源药柱起爆件压制未实现抗爆间室隔离操作的,震源药柱起爆件计量、装药及震源药柱装药未实现自动化、连续化的;

    3)射孔弹用手工称药、手工装药工艺的

    4)炸药加热介质采用蒸汽的;

    5)防传(殉)爆措施不完善或不可靠的;

    6)工房内危险品的总量超过工房设计定量的;

    7)单个起爆具熔混注工房现场操作人员大于3人的;

    8)其他制药工房现场操作人员大于4人的,装药装配工房现场操作人员大于6人的,全线联建工房最大定员大于9人的;

    9)起爆件制作未实现人机隔离的;

    10)炸药粉尘或蒸汽未有效收集、处理、销毁,或收集方式不当的;

    11)废水未有效处理达标排放的。

    4.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危险品生产区内库房、储罐、中转站台最大计算药量不符合GB50089的;

    2)危险品总仓库区内仓库最大计算药量不符合GB50089的;

    3)不同品种危险品同库存放不符合GB50089要求的;

    4)库房、仓库内有废品、过期产品、试验品、收缴产品与合格产品混存的;

    5)在雷管库内拆箱、分发作业的。

    二是全市各级公安等部门重点整治任务:

    (一)全面开展风险排查治理

    重新梳理本地区、本企业民用爆炸物品重大危险源和重要危险场点,对每一个涉爆企业、爆破作业现场,要求相关负责人、监管人员都要到现场指导检查,并统一制作《民爆从业单位监管(执法)检查记录本》、《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值班记录本》,详细规范执法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程序、库房值守规定、值班记录等内容,做到责任落实、检查到位、整改及时,确保隐患早发现、早整改。对不服从公安机关管理或对公安机关指出的隐患不按时整改的,一律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公安部《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条规定》等规定,加大处罚力度;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涉爆单位和单位负责人从重进行处罚,让爆破作业单位自觉遵守民爆物品“全程封闭管理机制”的规程,防止民爆物品流失、被盗案件和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

    (二)完善管理机制

    一要统一订制《爆炸物品安全监管执法手册》、《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常用执法规范选编》,发放到监管人员和民爆从业单位,便于监管人员、涉爆从业人员随时掌握和使用,并进一步细化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和流向监管,规范爆破作业现场监管措施,确保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和作业安全。二要严格人员核查。监管人员要能通过远端无线视频监控严格核查爆破作业人员信息,确保爆破作业现场人员按照爆破作业方案中指定的名单到岗到位、落实责任。三要严格物品管理。严格落实爆破作业现场管理制度,统一警示标志、统一物品存放、统一工程标识,确保民用爆炸物品规范操作使用。四要严格施工监控。爆破作业期间,民用爆炸物品卸载、发放、装药、填塞、连网、起爆、清退等全程在视频监控下进行,公安机关要能通过视频监控平台进行远程巡查,发现爆破作业人员违规作业问题,第一时间督促现场整改。

    (三)加强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监管

    一是运输监管全程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对有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车辆全部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和车体视频监控设备,驾驶员、押运员活动动态及车辆驶停路线适时传送平台,避免违规运输、丢失被盗等安全问题。二是民用爆炸物品监管实时化。围绕民用爆炸物品出库运输、器材卸存、余料清退等重点环节,依托运输车辆视频探头、现场监控设备、无线对讲设备,做到民爆物品到哪里,远程监控就到哪里,实现对民爆物品全方位全时空监管。三是从业人员监管规范化。保管员、安全员、爆破员和民用爆炸物品运输驾驶员、押运员全部统一着装,工作过程全程录像。四是储存库监管实时化。在地面炸药库、井口检身处安装高清红外监控探头,民警通过监控平台对炸 药库、离井检身进行巡查,非工作时间可以视频回放倒查,最大限度地防范各类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

    (四)建立风险评估和分级预警检查机制

    按照《爆破作业单位风险评估和分级预警检查实施办法》中的各检查内容,由公安机关暂停许可民用爆炸物品及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单位全面整改并经公安机关审核通过后,方可继续从事爆破作业。对黄色预警的单位,由县级公安机关、派出所加大检查力度和检查频率,每半月全面检查一次,并督促落实相关措施。对蓝色预警的单位,由县级公安机关、派出所每月检查一次,并督促落实相关措施。

    (五)建立职能部门协作,积极探索新思路

    建立职能部门协作、监管人员业务能力培训和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长效工作机制,提高整体安全生产意识和素质。公安、应急、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之间加强协作配合,定期情况反馈制度,进一步加强协作沟通,及时堵塞安全漏洞。同时建立职能部门监管人员的安全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提高业务素质和技能,成为安全监管的行家里手。同时,引导企业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和安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素质。建立市级爆破工程或爆炸物品管理协会,全面规范工程项目审批、评估、监理、查处、爆炸物品从业人员培训和考核等工作,逐步建立完善适合新形势、新要求的民爆、烟花爆竹管理体制,消除因爆破作业单位“小、散、乱”造成的“危险源数量多、市场秩序乱、监管难度大、安全无法保证”等隐患,为确保安全有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三、时间安排

    2020年6月至2022年底,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0年6月)。按照国家、省和市的统一工作部署,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细化实施方案,进一步明晰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并广泛进行宣传发动,对专项整治工作全面动员部署。

    (二)排查整治(2020年7月至12月)。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围绕重点整治内容,组织相关企业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全面梳理研判有关情况,进一步健全制度、制定措施、强化监管,持续推动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民爆企业要按照此次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时限要求和行业法律、法规、规划、政策、标准等,认真开展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企业应逐一登记、建档,逐级报至省级管理部门备案,自行整改落实,实现闭环管理。2020年12月底前,完成摸排梳理及自查自改情况上报工作。整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三)集中攻坚(2021年)。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紧盯重点整治任务,坚持统筹推进,务求实效,在企业自查自改基础上,持续开展全面检查,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监管。针对重点难点问题,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强力推进问题整改。对于违反标准强制性条款、超员超量、使用淘汰落后工艺装备等重大事故隐患,企业应立即采取管理、技术等措施降低风险,并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对于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重点督办,督促按时整改。对于高风险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监督企业实施停产整改,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四)巩固提升(2022年)。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深入分析专项整治发现的共性问题、突出问题,深入查找深层次原因,总结各地经验做法,研究提出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措施,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实施。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一级查一级,逐级督促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及时研究专项整治行动中出现的问题,加强重大问题协调,确保工作有序有力推进。指导各有关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细化工作方案,周密安排部署,确保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开展。

    (二)强化部门协同。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细化重点任务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形成整体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建立上下贯通、分工明确、共同负责的安全管理体制机制。

    (三)加大执法力度。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执法检查,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的民爆企业,该整改的整改、该处罚的处罚、该关停的关停,绝不姑息迁就。要建立工作台账,强化跟踪督办,对重点难点问题实行闭环管理,确保重点任务按期完成。对发现的典型违法违规问题,要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举一反三,以儆效尤。

    (四)建立长效机制。各区(市)、各有关部门在组织辖区民爆企业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中,要结合贯彻落实《关于民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关于建立民爆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等行业政策,大力推动企业重组整合、减点并线,积极推进科研、生产、爆破服务一体化,加速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升级,切实推进民爆行业安全发展、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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