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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标杆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1-11-27 09:06:54 来源:工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工作范文网手机站

    青岛市标杆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孵化机构高质量发展,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绩效,构建全链条创业孵化服务生态,根据《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关于强化科技引领加快推进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发〔2020〕18号)、《青岛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2年)》(青科字〔2019〕2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标杆孵化器,分为孵化载体类和平台载体类两种类型。孵化载体类是指聚焦我市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集聚培育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集成孵化加速功能,为企业提供全周期服务,并具有可持续发展运营模式的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平台载体类是指有产业资源、有服务能力的国内知名高端服务机构,在青岛运营企业孵化加速基地,并已取得良好成效。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标杆孵化器认定管理工作。各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本区域内标杆孵化器的推荐申报,并对本区域内的标杆孵化器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孵化载体类应具备的条件:

    (一)孵化器要有明确产业发展方向,并提供针对细分产业的提供全周期、精准的孵化服务,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在孵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

    (二)孵化器内注册企业中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少于50家,已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不少于20家。

    (三)投资基金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并投资企业不少于5家

    (四)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满足以下任意两项):

    1.孵化器内在孵企业的全口径税收贡献连续两年超过2000万元或近三年实现税收5000万元以上;

    2.孵化器机构全口径税收贡献连续两年超过20万元;

    3.近两年,孵化器内就业人数连续两年增幅达到10%;

    4.近两年,孵化器内至少有两家企业获得市级(含)以上科技进步奖

    5.近两年,孵化器内有企业获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赛二等奖以上奖励或4项以上青岛赛区一等奖。

    (五)孵化载体类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平台载体类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国内知名高端服务机构,在青岛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实际运营1年以上,且信用记录良好。

    (二)投资基金规模不低于2亿元,并投资企业不少于6家。

    (三)近两年引进或孵化培育企业实现累计产值1亿元以上,累计税收超过1000万元。

    (四)引进或培育企业情况满足以下任意项):

    1.上市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京沪深交易所、境外交易所上市公司)2家以上,并已在本市完成注册;

    2.独角兽企业2家以上,并已在本市完成注册;

    3.瞪羚企业10家以上,并已在本市完成注册;

    4.青岛市总部企业5家以上,已在本市完成注册并经认定。

    (五)平台载体类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贡献突出的申报单位可“一事一议”。

    第三章 认定与管理

    第七条 标杆孵化器认定程序:

    (一)市科技局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发布标杆孵化器申报通知。

    (二)申报单位向所在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

    (三)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实地核查,并将符合条件的推荐至市科技局。

    (四)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现场考察,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市科技局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对认定结果进行公示。

    (五)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标杆孵化器。

    第八条 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标杆孵化器资格,追回资金,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并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纳入联合惩戒范围。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九条 对认定的标杆孵化器,以奖励方式最高给予1000万元支持奖励资金一次性拨付

    第十条 奖励资金使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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